不宜用“共有制”代替“公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些年,理论界就有人提出用“共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来代替“社会主义公有制”,认为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共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最好所有制形式,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错了”。一些同志不赞成这种意见,写文章与这种意见进行了商榷。现在又有人旧话重提,进一步提出用“共有制”代替“公有制”,并且把它作为“深化改革不可缺少和无法回避的重大步骤”。能够用“共有制”来代替“公有制”吗?用“共有制”代替“公有制”,在理论上能不能成立,在实践上会引起什么样的严重政治后果?这里谈一点看法。
一、共有与公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主要是私有财产的共有,是私有经济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当然也有例外。共有中的共有物,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公有有一般公有与社会主义公有两类:一般公有是泛指,可以是原始社会的公有制,也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国有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对主要生产资料共同占有,集体所有是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公有制的对象仅指生产资料。
财产共有作为一个法权概念,最初是奴隶制时代出现的。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初期出现了私有财产,接着形成了国家和法律。奴隶制国家和法是用来维护和巩固奴隶主私有制的。公元前450 年罗马帝国颁布的恩格斯称之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下同)。)的以《十二表法》为代表的罗马法,提出了物权,认为所有权就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对物的“完全支配权”是指私有财产。夫妻财产、两个子女继承的家庭财产,叫做共有。共有是指数人共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物中的数人,是私人,所以共有是私人所有。“法人共有”在私有制社会也是私有制。在《罗马法》和西方法律中,法人有社团和财团两类。社团指国家、地方政府、祭司等。财团是企业、慈善团体、寺院等。私有制社会的国家、地方政府及寺院等,都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者、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成员被迫结成‘我们’、法人、国家,以便保证他们的共同利益,并把由此获得的集体权利赋予——由于分工需要这样做——少数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3页。)其他国家法律对“共有”的界定与罗马法大同小异。古来如此,现今亦然。私有制社会也存在某些所谓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共土地、牧场、河川、企业等,西方法典中叫做“公有物”或“共有物”(空气,阳光、海洋、海岸),不称共有。“公有物”一部分由元老院管理,一部分由奴隶主、封建主或后来的资产阶级管理,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且他们有权随意处置,所以“公有物”本质上也属私有。
共有主要是在四种情况下形成的:一是由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如几个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的财产有继承权,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后,在未分割前,形成共有;二是由第三人的意愿产生的。如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屋赠给乙、丙二人,房屋就为乙丙共有;三是由偶然事件产生的。如甲乙的小麦混到了一起,小麦就属甲乙二人共有;四是当事人订立合伙契约产生的。合伙契约可以是二个人合伙,也可以是股份制的契约合伙,这两种合伙,在私有制条件下,都属于私有制。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有的吸收员工入股,还出现了一些所谓“员工持股计划”之类的股份制企业,但员工的股金微不足道(注:西方国家的劳动者名义上入股的人数很多,但在总股东中占的资产份额很少。如美国参予职工持股计划的人约占职工总数的10%,但参予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所拥有的资产仅占全社会资产的1%。在全部股份制企业中,一般员工拥有全部股额的5%,而最富有的家庭拥有股本的90%。日本参予职工持股会的职工占上市公司的92%,但职工持股量仅占实施职工持股企业股份总额的0.88%。(参见[美]约瑟夫·R·布拉西等:《克里姆林宫的经济私有化》, 远东出版社,第59页;《国有企业路在何方》,江苏人民出版社,第203 页)),只能说是资本聚财和集中的一种手段,不可能影响和改变资本的性质,谈不到与资本“共有”。对此,西方经济学家都是承认的(注: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员工持股是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法”,“对于他们自己生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经济学》第12版))。
我国民法也有“财产共有”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8条说:“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法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从共有财产的内容看,可能是私有,也可能是其他财产合伙或合股所有。私有财产的共有是私有制;公有财产的共有是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称公有制清楚明白、名实相符,没有必要改成“共有制”。如果共有财产中有公有的也有私有的,公有部分属于公有,私有部分属于私有,增值部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分析,才能表明企业的财产构成情况,单从法律条文是无法判定财产性质的,笼统的叫“共有”,反而使人糊涂。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尖锐地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他们一直强调:必须“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7页。)只有把“一切生产资料(当然也包括土地)转归社会公有”,实现“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40页。)才能改变旧的社会制度,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不是一种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一种生产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为什么要坚持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来代替私有制?为什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广大劳动者被剥削、受压迫的悲惨境地,站立起来,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含始终是明确、确定的,即指把生产资料“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体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7卷,第597页。 )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第87页。)。占有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资料总和的占有,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7页。 )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成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4页。)联合所有,丝毫没有在私人所有基础上“共有”的意思。那样的“共有”,与私有制有什么区别呢?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劳动者最终会陷入被剥削的命运。
因此,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一切马克思主义者都一直坚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建立和巩固公有制的基础地位。中央编译局的同志曾经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关涉及到所有制问题的130 篇多文章和250处重要论述作过统计, 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使用“公有”这个词来表达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注:《求是》杂志1995年第18期宋书声等同志文章。)。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公有制时,也用过“共同财产”、“公共占有制”、“公共占有”、“财产公有”、“社会占有”、“集体占有”等范畴,但其含义与“公有”没有区别(注:《求是》杂志1995年第18期宋书声等同志文章。)。他们偶而也用“共有”两字,但意思也是“公有”、“公共占有”。如《反杜林论》中说,未来社会“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1、710页。)。“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共同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46页。)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说, “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5页。)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所指都是公有制:废除私有制,用“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取代资本所有制。
三、用“共有”代替“公有”,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直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巩固、发展公有制。毛泽东同志说:“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所谓经济基础,就是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19页。)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主体必须是公有制,这要坚定不移。”(注:《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也列入了我国的《宪法》。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决定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制度,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坚持它,国家就兴旺,民族就复兴,广大人民的生活就会日益提高。这一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广大人民已经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尝到了甜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了明显的发挥和体现。因此不能有任何动摇。即使是措词的微小变动,都可能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和实践的混乱。如果改变提法,人们自然会发出疑问:是不是公有制为主体错了?是不是放弃以公有制为主体了?
西方敌对势力一直在攻击公有制,污蔑中国“在逐步”“放弃公有制”,中国体制改革是在走“商业社会主义道路”。我国有些人也提倡“非国有化”,提出“应以民营为主体”,“没有必要非要公有制为主体”,等等。改变提法,不论主观动机为何,客观上可能是加入这些观点的大合唱,造成思想混乱。
改变提法,不是名词之争。提倡“共有”,换一句说法,叫做“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实质上是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瓜分为和分割成为一个个私有制,是要以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共有”,来代替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来剥夺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搞这种共有,最终只能是这样的结果。
提倡“共有制”的人说:“共有制亦公亦私,非公非私,兼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优点而克服两者的缺点”。这是一种天方夜谭!生产资料公有就是公有,私有就是私有,私有的“共有”仍属私有,不可能成为“亦公亦私,非公非私”的东西。公有制企业利用外资,吸收职工入股,可以壮大公有资本,但外资部分仍属外资的,个人部分是个人的,不会变为“非公非私”的东西。就一些企业来说,公私结合、互为所用是可能的,“非公非私”的所有制则恐怕永远不会存在。
有人说:共有制“由于集合财产是由众多成员以个人财产集合而成,它既是个人所有又是共同所有,既不同于私有制又不同于共同所有制”。并认为这样做才能“提高效率和公平”。应该说,这种说法真正表达了共有制的性质,即所谓“共有”(“集合财产”)是“以个人财产集合而成”,属于“个人所有”。共有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公有制,是要以它来取代公有制。这是提倡“共有制”者的本意。但以“个人所有”完全取代了公有制,哪里还会有“效率和公平”呢?
可以分析一下股份制。股份制是一种“共有制”。单纯从股份制的形式上是看不出它是姓公还是姓私,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我们实行股份制,从整个社会看,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笼统地提“共有”,丝毫不顾股份的内含是不行的,那可能使我们陷入危险的境地。苏联、东欧情况证明了这一点(注:参见《克里姆林宫的经济私有化》一书。该书作者布拉西是俄国私有化高级顾问团的成员,对苏联私有化和实行股份制的过程和后果作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结论是,俄罗斯100%的小企业和99 %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已完全私有化。小企业都成了个人的。大中型企业虽然采取了三种股份制形式搞私有化,规定40—51%的股份应卖给本企业职工,其余的在市场上拍卖,但结果是,没有几家公司的职工拥有多数股权。在绝大部分公司中,董事长一个人拥有的股权占35.5%,经理层平均占66%,职工平均占26—33%。董事长和总经理掠夺国有财产不择手段,把持董事会,公开说这个企业归我一个人所有。董事长平均以不到1 /4的价格把国有财产转移到自己手中。1/3的工人被解雇,拖欠工资, 降低福利,工人真正变得一无所有了。而且财富向少数人手中集中的过程还未完毕,正在加速进行。作者说俄罗斯“在列宁背后搞的资本主义”“是粗俗的资本主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
至于股份合作制,它的特点是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如果资金联合不是为劳动联合服务,而是少数人持大股,它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何况,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搞股份合作制,如果都搞股份合作制,就没有国有经济了。
马克思曾经说过:“私有制把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当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4页。 )“共有制”提倡者恐怕就是要用马克思所批判的这种心态来改造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