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精神文明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新的历史时期。同时,江泽民同志还在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他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只有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段话清楚地表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构成现代文明,并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体现和根本任务。因此,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是我们今后长期的历史任务。
一、 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项伟大工程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它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重大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在对建国后历史经验教训深刻反思后,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基本方针,为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止199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达310多件,行政法规750多件,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加强了执法和司法工作,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更加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96年,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伟大战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96年4月,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把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和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同依法治国的理论一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论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早在1979年就指出:“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强调“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中来考察,放到整个世界的大局中来考察。”对于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次提醒“全党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去看待。这对于保证全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是至关重要的。
依法治国与加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都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是我们跨世纪发展的要求和重要任务。两者既不矛盾,又不可偏颇。两者的具体关系表现为:
第一,法治同精神文明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法治与精神文明都是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8页)其次,法治与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历史任务是一致的。我们实行的法制与倡导的精神文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都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再次,法治与精神文明都具有治理国家、整合社会、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功能。
第二,法治与精神文明的差异。首先,法治具有“惩恶”功能,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主要意义在“扬善”。“扬善”必须以“惩恶”为基础。一个违反道德的人,虽不完美,但可以被社会所接纳。然而,一个违法甚至犯罪的人是不能被社会所接纳的。其次,法治是以强制为保证的,而精神文明建设更注重思想教育手段。两种手段一“硬”一“软”,效果不同。再次,法治的范围和文明程度与精神文明相比要低得多。
可见,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体现,精神文明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法治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实行法治的社会基础和重要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没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不会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因为: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为法治提供了社会基础。任何一个法律规范中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成员行为的价值评判标准,反映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价值导向。如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区分权利与义务的价值取向和标准。因此,任何法律的制定,无论是立法者本身,还是立法的内容及程序都离不开道德标准。即使执法、司法过程也同样离不开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司法、执法人员只有具备必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思想道德才能正确、及时地运用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精神文明为法治提供了重要条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人。人的素质包括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还包括法律素质。没有高素质的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可见,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发展是依法治国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最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保障和补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日趋完备,但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由于道德所蕴含的文明层次高于法律,道德所调整的领域也广于法律,因此,在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只有借助于道德规范,才能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 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离不开法治。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那样,“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要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6页)因此,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仅要靠宣传、教育手段,还要依靠法律、法规手段,使精神文明制度化、法律化。
依靠法治,可以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保障。首先,法治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保护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丧失了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也就谈不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次,法治为精神文明提供了秩序保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如同经济改革一样,首要的是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及时消除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矛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再次,法治为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提供了工具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教师法、教育法、体育法、广告法、以及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当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仍较滞后,特别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立法还非常欠缺,这势必影响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发挥法律手段的特有功能,有利于使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