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基金管理从此有章可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章可循论文,年金论文,基金管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互相抵消。
《办法》明确,其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有: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所具备的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等作了规定,还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监察等内容作了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