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新趋势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我国金融业、证券业向国际化发展,我国保险业亦展现出对外开放、与国外保险市场接轨和融合的全新态势。众多的国外保险公司峰拥抢滩中国保险市场,为我国保险业在这种优越的国际环境下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外部环境。
加速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让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引进国外保险的新险种,借鉴其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对我国来说是急需的,是发展我国保险业的一个极好机遇。当然,这也是对中国一个挑战和竞争。这是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共同发展,建立和健全中国保险市场的有效途径。
早在1992年,我国就开始进行了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营业的试点工作。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从此上海成为中国允许外资保险机构进入的唯一城市。同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率先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紧接着,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和英国赛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也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到去年6月底,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73家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105家代表处。
我国是一个潜在而巨大的保险市场,发展我国的保险业具有极为远大的前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虽然迅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甚至少数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是目前所必需的。我国《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向商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而现在中国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现状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保险业务而盲目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或给保户回扣,造成市场混乱;有些地方的保险业务,不是靠宣传、服务、双方红利,而是运用行政或借贷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拉业务,违背了自愿保险原则;有些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使市场更不规范;国家主管部门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上述现象说明,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过程,健全的保险市场正处于培育之中,需要按照《保险法》逐步建立、健全保险体系,重要的是要尽快把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如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行等建立起来,以形成相互监督、完整的保险市场。
《保险法》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从而大大提高了公众的投保积极性,为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前景更为广阔。《保险法》还有利于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从而强化了我国保险业的竞争能力。此外,《保险法》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确立法律基础,规定了中国境内的保险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使国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我国保险市场的外部环境得到改善。
发展我国保险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自身发展,二是在开放中与国外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共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保险管理的官员在谈到今后保险机构建立时说,目前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家数明显增多,我国发展保险业应该在如下方面入手:
一、积极发展保险机构。这取决于以下的客观需求:首先是加快保险市场建设的需要。由于保险公司数量过少和中国人均保费收入过低,保险市场缺乏足够的活力,亟待加强保险市场的建设。再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拓展商业保险业务,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第三是复关的需要。如不在复关之前加快中资保险机构的建设,一旦复关,在竞争中势必败下阵来。
二、稳步发展保险机构,不可操之过急。发展保险机构,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与保险资源相适应,要与人员素质相适应,并要与政府部门的调控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发展保险机构。除了积极稳妥外,还必须统筹兼顾,合理设置,坚持三优先的原则:一是优先发中资保险机构,这是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二是优先发展人寿保险机构。我国有12亿人口,寿险资源丰富;同时我国的寿险与产险相比,发展相对落后;外国保险公司瞄准的主要是我国寿险市场,需要尽快提高我国寿险市场的竞争力。三是优先发展股份制保险机构。主要考虑:一是目前我国财政比较困难,建立国有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难以落实;二是建立股份制保险公司,可以调动大中型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便于筹集较为雄厚的资本,且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我国保险界专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培育中资保险机构方面,要优先和重点发展寿险公司。目前我国年寿险业务收入为200多亿元人民币,占全部保险收入的40%,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所以专家们提出优先发展寿险的理由是:一、寿险业务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滞后于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国内市场潜力很大,很多市场领域尚属空白,国内的保险公司寿险的竞争力很差,难以承受外资公司的冲击。二、如不限制外资寿险公司的进入,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内相当比例的养老保险市场交到外资保险公司手中,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保险体制改革,首先就是应该加强寿险的经营管理,如过早地引入外资寿险公司必将影响我国全面的保险体制的建立。至于全国性的寿险公司的设立,专家主张应以上海为基地。在上海培育中资保险公司必将进一步巩固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时带动全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有专家认为,面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压力,我国采取的对策应当是在分步放开保险市场的同时,加速培育可与外来保险公司相抗衡的内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面对国外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应参照国际上不同国家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不同经验,分步对外开放,避免一下子全面开放可能带来的巨大冲击。
因此,专家认为,我国开放保险市场应是“稳”字当头,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开放方针。由于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的深度与广度都远远不够,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民族保险业必然受到很大冲击,国内现有的20几家保险公司将面临上百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夹击”。从世界保险业来看,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切忌盲目求快。
据悉,国家决定引进外资保险公司营业的试点工作可进一步扩大,意味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步伐将会加快。开放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扩大开放区域,增加开放城市;其次是有计划地缩短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年限(原来规定设立三年以上才可设立营业性机构,现准备改为两年),增加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营业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