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_环境保护论文

我国环境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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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从根本上来说,环境问题是人的活动造成的,要避免环境危机的加深,就必须使人人树立起自觉的环保意识,这就需要加强道德手段的运用。然而,人们的环境道德意识并不能自觉地形成,环境道德素质也不可能自动地得到提高。因此,加强环境道德建设,唤醒人们的生态危机感和环境道德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当前环境道德建设的基本状况

环境道德建设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因此,近年来环境道德建设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然而,我国当前环境道德建设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术界:理论研究成果丰富,实践操作相对薄弱

20世纪90年代,环境伦理学成为西方伦理学研究中的热点,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我国学者开始从伦理学的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反思,发表了一批开拓性的论文,并将该学科称为生态伦理学,后又有不少学者主张改称为环境伦理学,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两个概念可以通用。]994年8月,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全国首届环境伦理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后,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开始走上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作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环境道德成为近年来环境伦理学领域内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学者们在环境道德的产生原因、定义、特征、功能、规范及评价标准等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可以说是成果斐然。但与此同时,学者们对环境道德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和争论,而环境道德建设的实践研究却相对薄弱,环境道德理论研究的可操作性不强。事实上,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环境道德的研究才会富有生气,才能真正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灵魂作用。因此,环境伦理学研究要加强对我国当前环境道德现状的调查与分析,努力把理论运用于环境道德建设实践。

(二)领导层: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

各级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一般群众的环境道德是通过规范自身的行为直接作用于环境,而领导干部的环境道德参与其决策和管理,通过决策和管理,使个体的道德意识转化为群体行为对环境发生作用,因而对群众起着导向作用。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越广,决策地位越高,对环境的作用就越大。一个普通市民的环境道德只能在个体行为的作用范围内影响环境,而一个市长的环境道德却可以通过决策和管理,影响着全市的环境状况。同时,领导者由于在社会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威性,其环境道德对其它个体具有示范作用。[1]因此,加强环境道德建设,首先要从领导层抓起,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环境道德。

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始将环境质量列入领导政绩进行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一些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但是,不少领导干部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报告中,在实际工作中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较少。尤其是当环境保护与工作任期内的其它指标发生矛盾,影响工作政绩时,他们往往会选择牺牲环境。近年来,一些环保监督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常常会受到当地领导干部的冷遇甚至阻挠,他们或者直接出面干预和强行阻碍执法的正常进行,或者暗地里支持一些企业与环保监督执法部门“捉迷藏”。因此,必须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在实践中自觉信守环境道德。

(三)公众:总体水平不高,“知”“行”差距较大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我国新闻媒体、环境部门和专门研究机构策划实施的环境意识调查先后进行了十余次,取得了大量的统计数据。通过这些调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公众环境道德总体水平不高,国家环保总局1998年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大多数人对环境问题不太重视,只是把它列为“中国面临的问题”的末几位,有近30%的人认为我国环境污染“不太严重”和“没问题”,近一半的人对我国环境状况变化趋势表示乐观;[2]2.我国公众在环境道德的“知”上水平相对较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开始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也掌握了一些环保科学知识,了解了一些基本的环境道德规范;3.我国公众在环境道德的“行”上水平较低,虽然许多公众确立了较为明确的环境道德观念,但是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其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较为薄弱,对自己行为的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清等问题。例如,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一次性塑料袋会造成“白色污染”,使用一次性筷子会造成森林资源浪费,但在日常生活中却不愿意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或减少使用。

同时,我国公众关心环境问题的直接动机往往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他们最关注的问题是与他们生活质量关系最密切、最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因此,“公众认为应当优先解决的都是每天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环境问题。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减少、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等离公众较远的环境生态问题被大多数公众排除在环境治理优先表之外”。[3]

二、环境道德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环境道德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影响的间接性和非即时性

人们在利用环境的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往往不是即时即地就能反映出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调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在开始时往往不被发现或重视。如黄河上游对森林的砍伐,当地人当时并没有感到对他们的生活有什么不利的影响,甚至认为这是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捷径。但是,正是这种长期的破坏性砍伐行为最终导致黄河中下游的断流和洪水暴发。由于环境破坏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是当事人即时即地所能感受到的,因此人们也就难以产生环境保护的紧迫感,更谈不上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意识了。[2]人们总是认为环保离自己还很遥远,是超前的“奢侈品”,而不用摆上议事日程。

环境恶化所造成的影响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期的进程才会充分体现出来,其损失往往要由后代人来承担,这里就涉及代际公平问题。所谓代际公平是指人类在世代更替过程中对环境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也就是说当代人在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时候,不能剥夺后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这一要求在可持续发展中得到集中体现。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只注意到眼前的、当代人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未来的、子孙后代的利益。在采取某种改造自然的行为时,很少顾及其长远的环境后果。例如,为了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人们大量使用无机化肥,其代价是土地的日益贫瘠;某些农药的施用,在短期内可以达到消灭虫害的目的,但从长远来看,却导致对整个自然界食物链的破坏,其长期的恶果将要由子孙来承担;人类对热带雨林的破坏,不仅造成地球表面气温的上升,而且使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或濒临消失,给后代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强调代际平等是环境道德的一大特点。以往的道德主要着眼于建立同代人的伦理关系,环境道德则强调在发展问题上要公正地对待后代人,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当代人应当为后代人提供至少与自己从前人那里继承的一样多的环境资源。尽管我们无法预知未来人们所希望的生活方式和他们对幸福生活的理解,但作为人,他们的某些基本需要(如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源等)却是首先必须得到满足的。如果父辈留给我们的是青山绿水,而我们给后代人留下的却是环境灾难,这对后代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正是由于环境的破坏在短期内对个别单位或局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不产生直接的、显著的影响,很多西方国家采取了“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尝到了这种模式的苦头,在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之下,它们的政府不得不采取多种手段来迫使企业消除污染,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来从事区域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治理工作。企业或者花费大量支出来消除污染、治理环境,以便能够继续存在;或者设法把某些造成污染的工厂迁移到发展中国家,实行所谓“污染的转移”。不可否认,西方发达国家确实按照“发展而后治理”的模式发展了经济,然而今天它们已经认识到这一发展模式的代价是巨大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有些污染和破坏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我国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当从西方国家的教训中进行反思,力争在对环境进行利用的同时预见到可能对其造成的间接的、长远的负面影响,使得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二)经济利益的诱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总是将经济利益作为追求的首要目标。同时,所有的“经济人”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低成本和高效益才能使其在竞争中取胜。也正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们竞相开发“免费”的自然资源,因而引发环境灾难。自然资源和环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不可缺少的条件,尤其是现在,随着自然资源的减少,越是天然的东西越是珍贵,越能获得丰厚的收益(如原木、野生动物等);利用天然环境可以大大减少生产成本(如向天空、江河湖海直接排污等)。因此,人们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顾不得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尤其是我国当前经济仍处于欠发达状态,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这就决定了不少经营者会想方设法降低甚至规避环境成本,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这就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较其他国家有更大的难度。

近年来,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例子举不胜举。在青海,人们为了获取土地上所剩无几的“发菜”,几乎将方圆数百公里的植被全部毁掉;在内蒙古,由于山羊绒的高价和畅销能够给生产者带来高额利润,大片的草场被养殖的山羊破坏殆尽;还有在可可西里地区疯狂猎杀藏羚羊的盗猎者,在干旱多沙的新疆滥伐树木者,他们都如马克思所言,为了那百分之几百的利润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以至于现在出现了这样一种近乎荒唐的现象:某种野生动植物被人们发现有利可图之日,便是其濒临消亡之时。高额利润、甚至利润并不高的利益引诱,不仅正在扼杀一批濒危野生动植物,而且将原来比较普遍的野生动植物也推向危险的境地,如蛇、青蛙、乌龟等。一些落后或边远地区为尽快脱贫致富,不惜一切手段开采本地的自然资源。例如:长江上游川西北地区的居民滥伐森林,直接引发1998年那场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20世纪90年代初在宁夏草原上,当地群众疯狂挖采尚未成熟的沙淇、甘草,致使几十万亩草原沙漠化。更为典型的例子是淮河流域水污染的问题。几年前淮河沿岸的造纸厂排出的废水严重污染了淮河水质,以至于淮河流域的一些居民已经找不到未受污染的饮用水。相信沿岸那几十家年产能力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的制造商们都知道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在自己的企业获取利润的同时,淮河被严重地污染了,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所有淮河流域人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威胁。只不过,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他们的行为失去了应有的理智。

从伦理的角度看,由于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涉及的是个人或个别企业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人们的行为过分急功近利,只顾及眼前利益、本位利益,而不顾及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不符合现代环境道德要求的。环境道德并不反对人们利用环境的经济价值,但强调对其利用应以资源的再生和环境的良性循环作为前提。如果说过去人们滥垦滥伐是出于无知,那么今天出于唯利是图对环境大肆破坏的行为便是一种环境道德的沦丧。

然而,直到现在,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些个人、企业和集团,还是只追求眼前的、短期的利益,把一己的、小集团的私利置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之上。他们只考虑怎样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无限制地向自然索取,任意破坏生态平衡,使生态环境愈来愈恶化。这种以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远远比不上所糟蹋的环境和资源的代价,更不用说它给全人类所造成的长期的、难以用金钱来统计的损失。[4]

(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错误观念

自人类出现以来,就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但在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使得人类基本上是受自然的主宰而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在工业社会到来之前,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开始给自然环境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但总体看来,人类对环境的改变尚未超出其容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总体上维持着基本的平衡。然而,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科技与生产力水平的极大进步,人类在征服自然的不断胜利中产生了主宰自然、奴役自然、支配自然的行为哲学,人类逐渐成了自然的“主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成为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人是改造的主体,自然环境是被改造的客体,主体的人根据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劳动作用于自然界,从而创造有利于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和人类需要的物质财富。同时,人类主体的力量通过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而体现出来。这事实上是一种片面夸大主体作用的人类中心论。这种狭隘的人类中心论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而自然被赋予僵死的、被动的本性,人的使命就是去征服和占有自然,使其成为人类的奴仆。[5]它把自然界的水、空气、山脉、矿藏、森林等看作是大自然对人类无偿的馈赠,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然资源。这种思维方式广泛传播并成为人类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当今世界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

事实上,早在19世纪末,恩格斯就曾经针对工业化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滥用,提出过严重警告。他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存贮水分的中心。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完松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高山畜牧业的基础给摧毁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6](p.517-518)

在人类历史上,中国人改造自然的愿望似乎最为强烈,从“后羿射日”、“大禹治水”、“精卫填海”等神话传说中不难看出,中国人改造自然的历史早就开始了,而且这些精神始终激励着世世代代的炎黄子孙。黄河从远古起就孕育了中华文化,“天下黄河富宁夏”,黄河流域优越的自然环境,使得中原文化不断发展并为世人称道。然而,到明代中叶,黄河中上游地区的森林在“改造自然”之后已所剩无几,留下了今天的黄河忧患。20世纪中期以来,为了解决吃饭问题,我们大搞“围湖造田”,全国被开垦的湖泊至少有2000万亩,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仅“八百里洞庭”经过几十年的围湖造田面积至少缩小了1/3。有意无意间,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助长了洪水的发作。在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与教育部共同组织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中,有1/3的调查对象认为“人应当征服自然来谋求幸福”,这也说明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错误观念在我国至今仍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长期以来,人们仅仅将道德运用于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调节,而没有将其运用于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调节,致使人们在处理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时,总是把自己置于中心地位,认为自己可以随意支配和利用自然。这种对自然尊严的侵犯,对生态环境不道德的观念和行为,最终还是给人类自己造成了危害。因此,应当在道德的意义上建立人与环境的关系,这就意味着道德关系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而必须扩展到自然领域。人应该善待环境,人同样对自然环境负有道德责任。人类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规律,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使自然朝着有利于人类长远利益的方向发展。人们常常把人的利益与自然利益对立起来,认为要追求人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环境破坏,因此,人的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形成了相互矛盾的关系。事实上,从人类利益出发同样可以通向环境保护的目标。因为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离不开自然环境,就必然要求保护自然环境。恩格斯早就提醒我们:“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6](p.518)如果我们错误地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那就必然在破坏自然的同时最终毁灭人类自己。

环境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成它需要学校、企业、政府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加强环境道德建设,使人们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意识并用环境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是实现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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