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的有效重组与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的转让_投资论文

国有资本的有效重组与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的转让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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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本效率化重组是巩固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现实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已于90年代初让位于非国有经济。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面对迅速成长的非国有经济,传统国有经济体制缺陷明显,从而使其效率低下,竞争乏力。最主要的体制缺陷可概括为两大类:一是产权模糊,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权能严重弱化,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软化或扭曲,从而使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低下;二是以国家为唯一中介的融资体制造成了国有资本营运效率低下。以下我们主要针对第二类体制缺陷展开论述。

传统体制下,国家作为唯一的融资主体,采取的是收入融资方式,即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低工资,强制性地提高企业盈利率,并将盈利全部收缴国家财政,然后再以行政手段无偿进行分配,投资开办新的企业。

低工资等于是国家强制性地把职工应得收入集中起来,变成国有资本加以运用,也就是说,国有资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对职工的隐性负债形成的。作为负债迟早是要偿还的,按理说,这种负债的偿债资金应来自于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与本金,但实际的做法却是由各企业偿还的,偿还方式就是企业免费向职工提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退休保障、富余人员岗位等服务,这些费用开支被企业打入产品成本,从而造成偿债资金实际来源于各国有企业经营收入的结果。这样,当企业处于初创期和增长期时,由于退休及富余人员不多,经营收入又不断增长,偿债不成问题。但当企业进入成熟期或衰退期时,由于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富余人员在大锅饭体制下越来越多,企业偿债负担日益沉重,产品成本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企业经营收入却出现低增长、零增长以至负增长,企业偿债也就越来越困难。许多企业的职工福利,以至工资、退休金难以及时放放,在国家财政不再投入和补贴的情况下,它们只得依靠不断增加对银行的负债苦苦支撑,这使国家对职工隐性负债又引出了企业对银行的显性负债。

国有资本的无偿集中和分配,使得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部门普遍忽视了其融资成本,把它当成免费资本,不断盲目地用来铺新摊子、上新项目,而很少考虑对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更考虑不到解决企业偿债问题。在缺乏投入和偿债拖累的情况下,国有老企业被世界科技进步浪潮不断淘汰出来,迅速衰落下去,而新建企业由于缺乏经济及技术上的可行性论证,不少属于首长“拍脑袋”项目,因此,效益好者不多。这样,国有经济战线越拉越长,几乎垄断了各行各业,布局越来越散,结构极度扭曲,“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复建设比比皆是,国有资本在低效率膨胀中持续流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非国有经济迅速成长,面对它们的激烈竞争,背负沉重历史包袱的国有企业难以招架,纷纷陷入经营困境,其地位的衰落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

要想阻止这种衰落,巩固和提高国有经济的地位,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使国有企业摆脱债务困扰,提高经营效率,同时,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这两者都有赖于国有资本的效率化重组。

债务困境的主要成因不在于国有企业,仅靠各个企业的自我努力是解决不了的,必须由政府出面,实现企业负债的国家化,由国家承担偿债责任。那么,国家靠什么偿债呢?一种可行的方式就是依靠整个国有经济建立偿债基金。基金的来源可有多种途径:一是企业按照其每年退休职工人数缴纳养老金;二是企业按照其裁减富余人员数量缴纳失业救济金;三是国家财政每年从建设资金中挤出一定比例,列支于基金;四是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理收回一部分国有资本,加入基金。但是,就我国现实来看,上述这些来源相对于庞大的偿债需求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沉重的历史包袱。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只能用于支付今后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可能将以前的退休人员全包下来,企业缴纳的失业救济金也只能部分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不少企业的退休职工已超过在职职工,一个人的工作三、五个人干的情况下,如果对退休人员、下岗人员的支付仍由企业包下来,等于包袱仍由企业背着,偿债问题仍难以解决。国家财政每年的建设性资金有限,有许多重大项目需要投资建设,可以挤出的资金必然为有限,有牺牲发展为代价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不可取的。我国目前待破产企业不少,但这些企业几乎都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通过破产清理可收回的国有资本将极其有限,并且对这些企业作破产清理还要以一定的社会财力作后盾;银行要有能力核销大量坏账,下岗职工要能够得到妥善安置,也就是说,企业破产要以偿债基金的建立为条件。正因为如此,许多早该破产的企业仍不得不让其苟延残喘。所以,迅速筹建一个规模可观的偿债基金就只有一条可行的途径,那就是将部分国有资产出售,取得现实可用的资金。这实际上采取的是哪里出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的办法,收回原本不该的低效投资,还其本该有的合理用途,其客观效果就是国有资本的存量重组。

要想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仅靠提高增量投入效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改革庞大国有资本存量的固化状态,将一部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对其结构进行战略性重组,收缩过长战线,减少无效投资,实现国有资本在行业、企业及地区上的聚集与集中,通过市场,采取出售、购并、联合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强大控制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二、国家股上市转让是国有资本效率化重组的有效方式

国有资本效率化重组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应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相互之间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与强弱兼并。但如前所述,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必须主要依靠国有资产变现方式。该方式主要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理变卖和国有股权转让两种方式。破产变卖方式实际上是对已损失国有资本的最终账务处理,很难以货币形式收回资本,其最大的功能仅在于堵住国有资本进一步流失的渠道。所以,国有股权转让就成为国有资本效率化重组所能依靠的主要方式。

实际上,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实现国有资本的重组已于“十五大”前后在许多地方的国有小企业中推开,通过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了国有资本的全部或部分退出。但这项改革的宗旨和主要效果在于:在“抓大放小”思想指导下,放开搞活了小企业,并没有解放出多少国有资本,且转让收益大多已被各级地方财政支配使用,没有用来建立国有企业偿债基金或用作更有效率的投资。就我国现实来看,国有资本集中于大中型企业,小型国有企业虽然为数众多,但资本量有限,所以,可以说国有资本重组的主战役还只是刚刚拉开序幕。

大中型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有协议和上市两种方式可供选择。所谓协议转让是指国家股持有者与意愿受让者经多方寻求后有所接洽,然后进行一对一的讨价还价谈判,就价格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完成转让。但这种转让存在明显缺陷。

所谓上市转让是指在股票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上,以拍卖、定价等方式将国家股向社会各方进行广泛转让。由于我国目前公开和规范的股票交易市场只有交易所市场,所以,国家股上市转让就是指在交易所挂牌转让。这种转让方式相对于协议转让具有明显的优点,是国有资本效率化重组的有效方式。

第一,上市转让是一种市场化转让,其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受让者的广泛性,无论是个人、法人或各类基金皆可在市场上竞买,转让价格由市场或通过公正评价来决定,从而避免了讨价还价的缺陷。

第二,上市转让可以确保国家股变现,国家可以顺利地从那些不该投资的企业中抽回资本,在提足偿债基金之后,对需要国家投资的企业追加投资,从而对于调整国有资本结构的效能明显,可以形成一轮轮放大的冲击波。由此启发我们对股票上市提出新的思路。目前我国的股票上市都是增量上市,即企业将上市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来扩大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投资规模,这对于企业利用投票市场融资以求发展具有巨大作用,但对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经营机制转变来说,其作用则受到很大限制,因为发股融资规模受到市场承受力及发行额度的限制,使得股份制改造后的社会公众股规模远低于国家股,企业在经营机制上所受到的冲击必然有限。因此,从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尝试和推广存量上市方式,即企业上市不是新增股票发行来筹集资金,而是将国家股向社会转让,转让收益归国家支配,不进入企业,企业资产和资本金总量不变,只是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这样,国家不仅可以通过企业上市收回资本金,有效实现资本重组,而且更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

第三,对已上市公司的国家股采取上市转让方式,可以为国家股流通开辟渠道,逐渐化解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解决目前各上市公司中存在的“论出身定成分”问题,实现各类股东真正意义上的同股同权,还有利于理顺已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在许多上市公司中,由于国家股占比重过大,一人股东大会、作为国家股股东代表的董事长一人表决通过决议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使股份制改造对公司原有的内部治理结构冲击不大。如果能在不影响国家股控股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转让,适度降低国家股比重,就可能使公众投资者对企业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从而更有效地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国家也可以搭社会资本所有者监管的“便车”而降低监管成本,增加资本效益。

三、国家股上市转让的有关问题

(一)国家股上市转让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削弱国有经济地位?

要实现国家股上市转让,必须首先克服思想认识上的障碍。之所以最初设定国家股不上市流通,主要原因在于担心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一种明显的认识错误。实际上,国家股转让只是将国有资产由股权形态转变成了货币形态,只要转让价格合理,不存在人为压价现象,通过转让是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因为我国国有资产最大的流失就在于低效投资和无效投资中国有资本的巨额浪费和由此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大量亏损,如果能通过国家股转让收回一部分低效和无效投资,使亏损企业数量和亏损金额有所减少,就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截断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与此相对应,国家股转让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提高国有经济的地位。国家股转让就短期和表面看来可能是国有资本所占领地的缩小和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减少,但从长远和根本上说,这种转让以及由此引发的国有资本结构重组将会减少低效和无效投资,淘汰劣质企业,促使大量国有企业扭亏增盈,从而使国有经济的运行效率大幅度提高,其增长速度不再远低于甚至还快于非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单位实力将得以壮大,加上采取参股、控股等形式,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将得以巩固和提高。

(二)应转让哪些企业中的国家股?

转让哪些企业中的国家股实际上就是国有资本效率化重组应依据什么原则的问题。这些原则主要应该有:(1)产业序列原则。国家应按照轻重缓急列出国有资本投资的产业序列以及各产业所需的合理投资量,先转让未列入序列的企业中的国家股,然后按照序列由后向前逐渐退出过多投入的国有资本。就现实来讲,应转让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国家股,增加对支柱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的国有资本投入。(2)效益序列原则。国家应分析和核定国有资本的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首先转让那些投资回报(当然包括经济回报与非经济回报)低于融资成本的企业中的国家股。但那些生存无望的亏损企业中的国家股不能转让,这些企业只能作破产处理,如果转让,就等于是对社会公众的欺诈,会给社会造成一种不良印象,为以后的国家股转让制造障碍。(3)转制序列原则。国家股转让的目的之一在于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为此,应先转让那些能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企业的国家股。比如那些目前经营困难甚至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经营机制造成的管理不善,如果转变机制,就能扭亏增盈,并且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家股占比重较大的企业等。

(三)如何控制转让规模?

就中期看,国家股转让的总规模要以挤掉国有资本虚假膨胀的成分、建立规模足够大的偿债基金为目标来确定,当然,这一目标应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逐步完成。短期转让规模应以市场接纳能力为依据来确定,以防因加剧股票供过于求状况而给股市造成冲击。在实施过程中,要谨防各国家股持股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盲目低价转让国家股,并任意支配转让收益的现象发生。为此,要建立一种严密的国家股转让约束机制,制定转让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执行,各国家股持股主体要想转让,就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原则,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列入计划,方可实施,每年转让规模应列入证监会的年度新股发行额度之中。上述约束机制主要用来保障国家股转让规模不致过大,但同时还要考虑到如何避免出现国家股转让规模过小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是国务院,但实际股权却持有在各级不同的行政部门手中,持股者及其他各行政部门依靠行政权力向国有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一旦国家股转让,企业性质或经营机制发生了变化,就会产生出一定的抗逆机制,它们的既得利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如果转让收益不归它们支配,它们就会缺乏转让国家股的积极性,甚至对转让加以阻挠。所以,还需要根据情况建立一套国家股转让的激励机制,比如转让收益按原出资者所属级别和部门,由同级专管机构按原则在相应部门加以运用,国家只能指导和适当调剂,决不能平调。

(四)如何确定转让价格?

国家股转让价格形成的最理想方式是市场竞价。但完善的市场竞价是有条件的,它要求投资者理智和成熟、信息透明和顺畅传导以及市场机制完善。这些在我国现实条件下都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竞价方式,难免会出现转让价格的非理性和不正常。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多采取定价方式,为此,国家股转让价格的确定也应采取定价方式,以权威评估机构对企业每股净资产值的评定为基础来确定,不能过高或过低。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的流失;过高,会导致当初对国家股以投资额折股而对社会公众高溢价发股这种不公平定价方式所隐含的矛盾在市场上突然公开暴露,造成所转让股票市价的迅速下滑,引致股市的恐慌;同时,也会抑制社会公众的认购热情,使转让难以如愿实施。

(五)是否会对股市造成巨大冲击?

国家股转让流通问题一直是悬在我国股市上空的一把利剑,一旦付诸实施,是否会对股市造成巨大冲击,自然成为人们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对此我们应有这样的认识:转让也许会对股市有所冲击,但国家股不流通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迟早要解决,冲击我们迟早要承受,早解决比晚解决可能更容易些,冲击更小些,至于冲击有多大,关键在于对转让如何控制。如前所述,如果我们能以市场承受力为依据严格控制转让规模,使转让以合理的价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就能够减少和控制这种冲击。同时,为了减少冲击,在转让对象上要有所选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要先向现有该企业的社会公众股东转让,由于按净资产确定的转让价一般都低于流通股市价,所以,转让就类似于配股,经除权摊平后,股价将向其投资价值大幅度回归,股价再深幅下跌的空间就不会太大。如果现有股东认购不完,再向企业职工转让,再向其他社会公众转让。决不能一开始就向社会广泛转让,如果那样,转让风声一旦传出,现有股东就会竞相抛售股票,使股价一路下泻,以至跌破净资产值,从而不仅会使原股东遭受严重损失,并损及其对企业的权益,而且也会使国家难以按原定价格如愿转让国家股。

(六)如何支配转让收益?

转让收益的正确用途必须按照国家股转让的宗旨来确定,也就是说,通过使用,必须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困难,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从而有利于振兴国有经济。因此,转让收益必须由国家建立有关部门专项集中管理,首先用于建立和充实国家保障基金,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基金、失业救济基金以及银行呆账准备金,为对一部分无望企业作破产处理和大多数国有企业及银行减轻沉重的历史包袱创造条件;如果还有剩余,可以按国有资本效率化重组原则投资于需要国家增加投资的高效益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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