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灵魂到系统:社会行动的逻辑演进_社会结构论文

从结构、灵魂到系统:社会行动的逻辑演进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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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0)05-0122-06

对“规则是如何可能的?”这样一个问题,几乎是全部的管理活动和管理理论不可以回避的一个基础性判断。以公共管理为例,作为一种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管理方式,政府治理取代传统的统治模式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必要选择,也成为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和管理学关注的热点——前者将这种管理模式的法理基础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后者则集中于研究政府治理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相比较于这些学科而言,社会学以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为讨论对象,集中于关注一种或多种社会规则是如何形成、如何作用于社会成员并且是如何生产出一种社会秩序,这样的一种视角和方法,从更一般的角度揭示了在一个给定的社会领域内,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动力机制和它的实际运作逻辑,为探讨一种管理模式如何发生作用并且以何种趋势演进提供了具有元方法论意义的工具,尤其是当代的诸种具有统合二元传统的新的社会学理论,不仅为破解传统二元范式支配下的发展或治理的困惑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而且也给出了具有创新意蕴的方案。

一、结构:社会行动的条件和资源

尽管关于当代政府治理的讨论仍然处于趋向统合阶段[1-2],尚未形成系统和规范的理论体系,但是,一般认为这种讨论是以对韦伯的科层制的对话作为起点的[3]。韦伯在探究西方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阶段以后是如何整合的宏大问题时,发展了关于权威的类型的观点,指出建立于法理型基础上的科层制度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组织形式,认为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较好地克服个体决策的理性局限[4],并且会以一种类似于永动机的完美的状态发展[5]。但是,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却证明这种设想的理想主义色彩:科层制不仅具有潜功能,而且体现出反功能;不仅导致了大量的训练性无能,而且成为大量的非理性行动的来源[6-7]。这样,建立于法理权威基础上的组织形式,不仅不能实现对环境的不确定性的控制和把握,而且本身又成为新的不确定性的来源。这就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规则的实际效力:规则究竟是如何实施的?

在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中,一个基础假设是:社会行动总是在一些结构中体现出来并且是在这些结构中实现的,尽管这些结构可能是形式化的或者是非形式化的。社会行动的关系背景,尤其是各种经人们理性设计的规范系统,成为一种独立于行动者个体意愿的外部力量,成为解释和预测社会行动的样式和方向的主要参照指标。社会学研究的唯实论的传统,尤其是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从规则的客观实体性,也即从社会组织的自然特性来解释秩序,用社会结构中的诸种物理参数和这些参数对众多社会组织的决定性影响的角度来解释社会行动,阐述社会行动的形式化特征[8]。

社会行动之所以体现出形式化或者结构化的倾向,社会学的研究传统首先是从应对环境复杂性的角度给出解释的。人们为了适应特定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同时协作关系本身也成为一种环境的背景[9],人类整体变得有所差异并由相互依赖的系统加以整合,并且通过协作的方式在一个变化的环境关系中整体运作成为一套相互依赖的设置,发展出关于通讯、人员与物资流动的知识,创制诸种机制以降低环境复杂性。按照卢曼(N·卢曼,1962)的理解,任何一种协作的建构,都处于三种维度之中——时间维度、物质维度和符号维度,任何一种协作关系的构造必须发展出使行为定位于过去、现在和未来,使得时间维度有序的社会机制、发展出在无限的物理空间里使行动的诸种关系可能出现的调节机制和结构形式、发展出怎样选择并且怎样利用什么样的符号媒介来组织社会行动的关系模式。其次,环境不仅决定了社会行动必须以某种关系模式体现出来,而且也决定了这种关系模式内部功能分化的水平。为了应对来自于环境的变化,尤其是生产力这样一个关键变量,因为“生产力构成了系统所能设置的程度和系统所能维持的人口规模以及系统所能占据的区域或空间的主要限制条件”[8]105,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明细化其构成部分,确立不同社会单位并建立其联系,发展出不同的功能。马林诺斯基(1999)将社会系统划分为生物的、社会机构的和符号的三个层次,指出,在每个层次上,均存在着四种普遍的功能需要:经济适应、政治权威、社会控制和教育社会化。社会系统的构成部分之间在功能上还存在着制约和依赖的关系,每个子系统都必须满足整个行动系统的整体功能中的一种或者几种[10],不仅如此,任何一个行动系统都必须存在一些“直接应对环境的重复活动”的相对少量的关键功能,“如果关键功能的原则不能达到一定程度的话,那么系统就会脆弱无序”[8]10,由此,不同的功能单位,按照其与环境的距离,被安排成为具有差异性的或者从属性的关系结构,并且,在实现功能的过程中,制度将行动组织起来以满足必要条件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方式被建立起来。

唯实论的社会学研究传统不仅从功能的角度阐述了社会行动结构化的必要性,而且也从这种结构化特征对于社会行动的强制性、突生性和先在性的角度描述了结构存在的形式。迪尔凯姆从“单独寻求社会事实有效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的目的出发,按照孔德的“统计分析”的形式,从社会事实的“组成部分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它们的联合方式”中寻求社会事实的类别和特性,他将结构这样一种社会事实,看作为个体间联系的特性组合而成的显露的自然系统,这种自然系统的特质,纳德尔(1957)将其解释为,是“有能力相互进行角色扮演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模式或网络”,是从一个社会的整体网络到次级网络的变化集群,应该从“关系的纠合”而不是“在相似性和差异性基础上关系的分布”的角度了解结构的存在形式。布劳(1961)进一步发展了从社会事实范式角度理解社会结构的传统。他从人群分布于其中的社会位置的多维空间,尤其是人们在各方面的社会位置的差异,用异质性和不平等这两个参数来描述人们在结构中的位置和结构的分化水平。同社会学主义传统从结构内部的关系形式解释社会结构的客观性视角不同的是,马克思发展了另一种角度来解释结构的实体性存在。他指出,社会结构是行动者之间反复的社会际遇再生产而成的,是行动者在社会际遇中可以动用的资源,但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可供选择的资源和思维的方式,是由其在生产方式中的地位,尤其是在生产关系中的位置所决定的。每一个行动者都处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的表层位置上,他们对他们所处地位的感知使得他们局限在某一意识形态或者文化的范围内,个别的行动者只是一种载体,经济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体系深藏在各自的表层之下并由各自的逻辑运作,并且通过行动者行动使得它们的内在特性得以显现[11]。

二、自我、心智与意识:社会行动偶发性的来源

在社会学理论的知识谱系中,实证主义的传统将协作的社会行动的形式化特征描述为一种类似于生物有机体的社会实体,为了适应环境,集体的社会行动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功能,不仅使得人们的社会性存在成为可能,而且生产了诸种社会机制,使人们在预设的行动路径中,按照普适性的功能要求,表现出自己行动的特征和逻辑[12]。在这里,社会行动和社会结构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清晰的因果关系:社会结构派生了社会行动。但是,这种构想遭遇了来自于经验现实和理论研究的双重抵触,来自于唯名论或诠释学传统的社会学研究从不同的方法论视角解构了这种单一向度的逻辑关联性:社会行动真的可以被预设吗?回顾这一向度的研究进程,可以为我们持续追问社会行动的实际逻辑,了解规则的本质特性和实际功用,进而为我们把握政府治理在社会现实中的实际样式提供有益的支持。

在唯名论的传统中,社会本质上不是一种功能性的结构,而是一个动态的展开过程,社会结构——角色、地位、规范、权力并非是作为行动的前置因素而是作为行动的结果存在的。在这里,社会行动不再是现成的产物,认知主体不是被动反映这个世界的一面镜子,不再被动地接受自然或社会环境的刺激,而是通过与其他行动者组成的环境的互动而形成,对世界的认知也是这一互动过程的一部分[13]。诠释学的传统研究认为,隐藏在阶级、国家、制度和民族这样一些宏观结构背后的社会现实,是人们之间赋予意义的和象征性的互动,在现实世界中,行动者对周围的世界进行解释并且赋予其意义,然后在此基础上行动。人类只有通过经验才能感知世界,外部世界的他在,是通过感觉作为媒介的,并且只有通过心智意识才能了解;人类是在某种渗透于其精神生活的、想当然的世界里活动的,正是这种世界使人能够感受到其存在的世界,它包含客体、人群、参数、位置、思想和其他各种可以使得人们留心为其存在、行动和追求设立参数的事物,因此,应该在抽象中把握个体,采取以寻求纯粹心智或意识作为基本原则的研究策略。舒茨的观点准确地表达了这种研究路径关于社会行动动力的基本观点,他认为,社会行动之所以可能,不是来源于突发性的社会事实,而是行动者的心智,因为每个人心中都装着袖里乾坤(Stock knowledge at hand):规则、社会对策和恰当行为的概念以及使其能在社会世界中行动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总和组成了最高的现实:一种引导和建构所有社会事件的绝对现实的感觉,变成了一系列不言而喻的假设,和个人互动时潜移默化地运用的程序。

那么规则和结构是如何形成的呢?唯名论的传统做出了和前者截然不同的回答。詹姆斯(Willanm James,1895)从对自我的界定出发,指出并不存在任何实体性意识,只存在一种藉与他人的互动而不间断构成其个人同一感的意识流。自我存在于互动过程之中,不是个人的一个标签,个体只有通过社会互动的过程才能获得他的基本品质,人们是在不断地和外部世界的调试过程中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特征。这种调试过程,也就是心智和意识的展现过程,包括对环境中的客体进行定义、明了行动的潜在路线、想象每一条路线所产生的结果、抑制不恰当的反应,随后选择一条有利于调试的行动路线。这个过程,本质上也是人们通过逐一地符号象征化客观事物、思想以及事实上他们经历的任何阶段,在各种情景中界定、解读他人姿态、并以这种姿态为基础,设身处地的理解他人进而让自身与周围事物相调适的符号性交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结构或者规则,不再是一套现成的模式和标准,而是代表着不同个体间组织化和模式化的互动,是个体的领会角色和能对可选性方案进行想象性预演的心智能力的产物,是一种源自于个体间调试性互动的构成性现象,是社会成员角色领会和想象性预演并得以调整和再调整他们反应的可能空间。在这里,社会是心智过程和自我过程的反映,体现着那些由行动者内心或者他们之间的象征性互动保持和改变的业已构成的模式,不管是社会的维系还是社会的变迁,都是通过心智和自我的过程来实现的[14]。

这种将社会结构不再视为一种实体的存在,不再具有突发性的或者是决定性功能,而是社会行动者的适应、领悟、解释和创造的互动过程中,处于不断变化的生成性的行为模式形成过程中的一种产物的视角,在互动论的传统中得到进一步的系统化。布鲁默和戈夫曼的研究指出,自我同样是个客体,人类行动者并不是被社会和心理力量所拉动和推动的,相反,是其所反应的世界的积极创造者。人的个性是一个不断展开的过程,人们可以为自己做出变化多端的象征性暗示,他们也就可能转换和变动他们的行为。行为更多的是行动者通过连续不断的自我暗示建构出来的,而不是从个性结构中释放出来的。而社会作为相对稳定的互动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模式,它的存在有赖于人们情景定义的能力,尤其是把自己看作情景中的客体的能力,没有互动,社会组织也不会存在。尽管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然发生的现象,不能被还原为人们的组合性行为,并因明确的期望和对情景的共同定义而被结构化了,但是,是人们的互动保证了社会、文化和心理结构可以因人的定义和行为的转变而被替换和变更,而不是预先存在的心理、社会和文化结构通过符号媒介对互动施加重大影响。因此,社会组织是暂时的、变化的,“它的象征性本质还是揭示了新的客体被置于情景之中,和旧的客体转变与被抛弃于情景之外的可能性”[15]。

三、实际行动体系——研究策略的转变

针对“社会行动是如何可能的”以及由此衍生的关于“秩序是否可欲”、“规则是如何可能的”等一系列社会学研究的元问题,社会学传统研究的两种视角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实证或者唯实论的传统用社会事实的范畴解释了经人类理性设计又独立于个体意愿的诸多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的理由,诠释学的或者唯名论的传统则关注于社会行动过程中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对于社会变迁和发展中的不可忽视的功能,它们都为理解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运作规律提供了重大的借鉴。但是,对于如何勾连社会行动中两种基本要素,即宏观结构和行动者意向的关系,廓清它们的运作逻辑,进而消解关于社会的“绩效的、利益的和计算的冰冷的世界和文化的、情感和礼赠的温暖的世界”[16]的两幅图景的对立,都存在明显的局限和困境:前者采用了从不能被还原到个人特性的意识形态、社会结构和规范体系的角度和方法来解释社会行动的动因,并且从行动者所建基的理性的特征,将行动的目的和结果的关系设定为单一的联系,这种方法使得组织与社会行动者存在于一个没有真正的有血有肉的行动者的世界中,仿佛它们是选择抑或模仿的客观法则的产物。在诠释学和唯名论传统的路径中,社会行动获得了其自发性,自我和心智是解释社会行动的主要范式,而社会被看作是通过个人的解释、估量而达成的可能流动的连续状态,但是,这种研究,完全用社会学的名义,藏匿着甚至更为强烈鲜明的反行动者的偏见,因为它在消解结构支配论的同时,也消解了对社会行动进行考察和分析的客观实在性。如何破解这种矛盾?重要的是实现视角、方法的转变以及对社会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的重新思考。

同自然界不同的是,“人类社会,始终介于完全受感情支配的,没有任何类型推理的动物性的社会和完全由逻辑—经验推理支配的社会之间。它的形式不仅受外部局势,也受感情、利益、以感情满足和利益满足为目标的逻辑—经验推理,以及附带地受表示或有时还能证明感情与利益的在某种情况下作为宣传手段的派生物的支配”[11]180。尽管帕累托将社会秩序形成的实质和过程描述为类似于本能冲动的情感的展现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可能存在假解释的缺陷,但是他对社会学的使命和价值的重新思考,对于社会行动的特质的重新认定,仍然具有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他关于社会行动的非连续性、社会研究的总体性的阶段性特征、社会现象之间因果关系或者均一性的不稳定性、社会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可回避的价值和利益倾向问题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实证论的社会学传统,预设了一条着眼于规律、公理和相应的推演性逻辑体系,试图发展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果规律及其理论命题,从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推导出具有均一性特征的社会性后果,从而达到分析、解释社会现象的目的这样一种研究特征在方法和价值取向上的局限。在我们看来,这种理论效力的下降,不仅取决于社会理论本身在取向、视角和方法上的基本预设,而且也取决于社会事实本身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方式的变革。当语言将概念建立在某一地点、某一时间或客体上的能力以及将符号组织成为内在于时间、地点和客体的能力逐渐下降时,时间和地点就变成了相互分离的东西。假如符号系统变成了可分离的东西并且游离于现实,是支离破碎并且无序的,那么关于时间和地点有关的概念含义就很难把握。事实上,在任何意义上,意义都变成有问题了[17]。因此,社会学研究更加应该关注于“因果机制”。默顿在描述帕森斯的宏大叙事体系的缺陷后指出,功能分析必须强调对功能的必要性条件进行经验性的判断,关注于经验性的命题而不是整体性的理论框架。为此,他认为应将注意力放在可以观察的行动模式、中心模式出现(在各种潜在的替代模式中)并维持的结构背景、这些模式对行动者的意义和行动者顺从和越轨的动机以及对社会系统中个体和其他事件的尚未意识到的需要模式上。这种研究的实质,就像是埃尔斯特所界定的机制层面,而不是在公理或者描述层面的,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解释方式。机制,是指两种事物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是“经常发生的、易于识别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关系诱发的条件或者后果是不明朗的,所以这不是一种决定性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解释,从本质上是对事物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论证[18]。社会学的研究任务就从寻求建立一个庞大完整的逻辑体系,去寻找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果规律,转向于从具体可以观察的因果关系去分析和解释社会现象。

按照这种思路,在寻求将社会行动的结构性约束和行动者自主意愿联系起来,破解传统视角下的解释困境,有必要将这些要素,既是结构性的同时又是个体性的,置入于一种互动的实践之中,如同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理论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将分析纳入到具体行动环境之中。法兰西学派的社会理论从对传统组织研究的刚性结构与个体自主的核心命题的解构开始,从描述行动者的策略性的行动特征、来源及其展现形式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由此推导出在特定结构安排下,行动者如何通过攻击性的和防守性的行动,取得在相互依赖关系之中的优势地位,以实现自己的行动目标的行动过程,以及和这种进程密切联系的,并由其建构的但是同时体现自身运作逻辑的关系网络——实际行动体系是如何生成和运作的。这种推论路径不仅成功地将传统组织分析的集体行动和科层组织的两种独立的路径统合起来,将组织分析的共时性的和历时性的分析视角统合起来,使人们获得了关于组织这样一种社会单位的新的观感:在这里,组织被视作为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领域,是集体行动在建构局部秩序过程中的一种权变性的结果,是社会结构部分的、区域性的和权变性的产物,而组织框架下的社会行动,是行动者置身于决策性的相互依赖关系的环境之中的建构并且维系互动关系的行动过程。而且,由于其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组织仅仅构成行动的一种环境或者领域,是诸多集体行动的样式的表现形式之一,将通过对组织的发生、机制和结果的各种条件的考察所获得的反思,推广到去分析更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行动:社会行动总是处在相互依赖关系之中的,不论这种依赖的结构化程度如何,人们的行为及其互动的策略总是受到这种依赖关系所内涵的诸种规则的塑造和协调,并且在其安排下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均衡状态。但是,无论在哪种形式的结构安排下,行动者仍然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自主权,并且,由于多种原因,他们继续追求各不相同的利益,由此在行动领域之中创制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这样的一种社会理论,为我们考察社会行动的实际运作逻辑以及由此展现的实际社会秩序,分析这些行动和秩序得以形成的机制、目标、社会设置和诸种后果,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

四、行动者及其体系:社会行动的逻辑

在这种视角下,要摸清社会行动的实际逻辑,首先应该以行动的展开过程而不是静态的结构或者脱离行动背景的意愿为研究中心。尽管社会行动总是在特定的结构安排——“官方体系”内进行的:如同不会有不移动位置的运动那样,社会行动总是处在一些规范尺度之中的[10,但是,社会行动既不简单遵循制度化的路径,不纯然受价值观、信仰以及规范的引导和规约,但也并不是简单体现为人格的自然成长的要求,而是体现为对诸种规则和个体的不可言状的心理因素的偏移,具有不可化约的权变特性。社会行动的这种特质,是由于其所建基的特殊的理性类型所决定的。

和传统研究不同的是,在这里,社会行动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社会行动,从本质上来说是在认知的、情感的、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所有局限性的有限理性的驱动下做出的,是一种策略理性:行动始终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在一种缺乏确定性的自然的和社会世界中,行动者总是在不断推测他们的同伴,对于他人的个性、兴趣、愿望和计划做出种种假设,产生一种持续性的相互作用,并且生产了行动领域。这就意味着,了解行动者的理性特征和行动者的策略性本能,必须始终是以情景性经验背景为依据,和行动领域密不可分。行动者并不独立于行动领域而存在。在行动领域中,他们是游戏者,行动领域的结构对他们的理性与行动构成了条件限制,而这反过来又对行动领域的结构产生影响。诸种结构性约束,无论是正式的制度规范还是非正式的文化规则,既限制行动的知觉和可能性,同时,又被行动者实现、维系和转型变换。社会行动既指涉过去——个体的经验,既使他获得了诸种限制着他对情景的领悟,同时也限制其调整自己行为与情景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和关系能力;也指涉着个体对被建卡句的诸种游戏的参与和他对相互依存关系的潜在结构的介入中所面对的制约力量和机遇。这就意味着,一种社会行动的形成,不应仅仅归因于以往的社会化,而且应该归因于他们对其行动领域里诸种机遇与制约力量的感知,归因于他们对于游戏对手中其对手行为或多或少是直觉性的预期,归因于他们对其短期和长远利益的相应理解。从这个意义上,人们对于社会行动的考察,必须通过在经验上对被研究的领域之中的行动者进行解构和重构,揭示行动者如何在行动的初始结构的限定下,如何生产出诸种存在——行动者的互动所创造和维系的相关结构,揭示行动领域的结构抑或占据主导地位的游戏规则。

其次,置身于特定结构安排并且在有限理性支配下的行动者,根据他们在初始结构中获得的不同的资源,形成了一个或者多个层次的非对称的相互依赖关系①。这种关系本质上体现为一种权力关系,是建立于行动者在互动中尽力使交换期限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能力之上的交换和协商关系。由于行动者在获取组织的形式规则内的差异——组织的结构性约束规范了组织成员能够相互协商的不同条件、限定了他们进行持续不断的相互联系、限定着它的参与者所控制的不确定性领域之间的关联水平,以及行动者本身所控制的不确定性来源对于形式规则的影响力的差异:这种不确定性既来自于组织环境的不断渗入、来自于组织的形式规则的某种不稳定性,同时也来自于行动者对于形式规则所做的策略性的征用和改造,使得行动者可以通过掌握解决组织某些关键性问题的技术或能力、控制与环境的关系、获得信息传递网络的主导地位以及利用组织规则,并且使得自己控制的这些不确定性领域与那些进入权力关系的对手所要解决的问题产生直接关联,占据在某个特定权力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但是,这始终是一种不均衡的、非连续性的关系状态。处在权力关系中的不同参与者的行动,总是包含两种互相对立又互相补充的维度,而且同时为两种同时存在的策略所维系。一方面,存在着一种进攻的策略:每个参与者都力图减少其他参与者的自主余地和自主性,从而使得其行为具有较大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存在一种防御性的策略:每个参与者都在力图系统的保护自己的自主领域和自由余地,而且,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自主领域和自由余地,以减少自己行为的确定性。

这种构造与维持稳定的尝试,不仅是一种经济性交换,简单遵循效率的逻辑,也不仅仅是合法性机制或者制度化趋势的结果,而是一种政治性的活动或者过程。在围绕不可预测性或者不确定性建构起来的权力关系中,每个行动者根据协商关系的结构化程度,利用各种联盟的帮助,从个体和群体的角度建立诸种影响其他行动者的不确定性的垄断性控制权,以确保自我在行为交换过程中,占据一种有利的谈判地位。但是这样的一个过程,也即被理解成行为的协商性交换的诸种权力关系,并不只是相互冲突的,从权力关系诞生的那一刻起,它们就始终包括一种共谋的维度,一种既要限制其他合伙人的选择能力同时又必须有意识的、自觉的为权力关系的稳定提供意愿与能力。因为,对于行动者而言,这种稳定性的存在,构成了一种最低限度的策略,在缺乏更为有效的策略的情况下,这一策略,至少可以保证它为他所生产出来的活的利益的那种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行动的结构化过程得以发生——行动者,既具有组织身份,同时又是个体目标的自由代理人,为了实现其利益,根据自身在权力较量中的地位,发展出了制约规则和调节机制,通过它们使得相关行动者为某些目的建立合作,生产出了使得协商和交换过程具有一定结构的游戏,构成了一种布局,一种可以接受的、暂时的、有条件的和解,形成了一种建立在一组均衡的权力关系之上的局部秩序。在这里,游戏不仅用来表明行动所导致的实际的暂时的状态,而且用以说明规范和制约行动者并由行动者在有限理性指导下发展起来的诸种社会机制,各种结构安排和形式规则,从其实际效用上而言,是这些游戏的产物。但是这样的一种均衡以及相对自主的游戏的构造,由于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的处境、行动背景、初始结构、策略以及反策略和诸种外源性的干扰,最终会导致诸种力量的重新分布,由此始终处于一种永远无法圆满完成的演进过程之中。

第三,任何一种社会行动总是处于相互依赖的关系状态之中,行动者围绕被初始结构界定的某种不确定性以及针对于这些不确定性而创制的各种形式规则,积极寻求和发展针对于他者控制力的自由余地,增加其在协商性谈判中的资源和赌注,并且,策略性地采取进攻和防守的手段,使得行动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游戏的关系格局,而这种多维的、重叠的游戏产生了在组织机构确定的等级制的体系之外建立起来或者与这个体系平行存在的第二种“组织结构”以及将所有主要层面和次级层面上运行的诸种游戏整合在一起的元游戏——实际行动体系[19]。由这些游戏的构造所组成的实际行动体系,具有一定的结构,它是通过相对稳定的活动机制来协调它的参与者中的行动者,并以构成其他活动的调节机制来维持它自己的结构,也即维持其活动的稳定性和这些活动的关系。这种由行动者在互动模式中创建的实际行动体系,由于其内生性的蕴涵了行动者为了解决组织的日常问题而相互认同的关系规则,以及情感和文化的诸种取向,以行动者个体的利益、兴趣、环境的约束以及他们提出的解决办法为依据,在这里,人们是按照日常习惯的关系方式来解决组织生活的具体问题。体现出了一种与正式组织截然不同运作逻辑和相对稳定的活动机制,并以构成其他活动的调节机制来维持它的结构,并实际促成了行动者的相遇,安排了行动者之间的联盟,使之成为权力关系必须通过的节点,约束和规制了行动者调动资源、利用他们的不确定性领域的方式和范围。

由此,探究社会行动的实际逻辑,意味着必须从行动者及其行动系统的相互关系之中寻求答案。社会行动,既不受最大化原则的支配,也不受最优化原则的支配,事件的实际链条被倒涉性的反馈循环弄得错综复杂,而诸种结构安排的效力只有衍射在游戏的建构并只能由其体现出来:是游戏将最低限度的整合与规则引入诸种权力的决策之中,引入到这一领域的行动者之间的协商与交换关系之中,探讨社会行动的实际逻辑并由此展示各种结构安排的实际结果,重要的是回到诸种确保规则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机制上来,描述和解释行动者和其所属的行动系统的相互关系:行动系统的诸种机制和规则如何塑造和改变行动者,行动者又是如何支撑和改变行动系统。为此,首先通过“策略、权力、不确定性和游戏”的概念,描述行动领域的诸种特性和机制,重新建构这一领域涉及的诸位行动者、诸种风险赌注、利益、游戏以及赋予行动者经验以意义和统一性的游戏规则,通过揭示使得位于具体环境之中的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局部安排和机制,发现行动领域,发现其始终是独特的、权变性的结构。其次,通过尽可能多地增加源自行动者证据的数量,并且以一种同时并行的方式,增加对行动者访谈的次数,在此基础上,生产尽可能多的用于对照和比较的情景,和严格控制关于行动领域形式结构的诸种效用的先在假设,比较、对照通过实地调研所获得的资料,发现这些资料所显现的诸种不一致性、矛盾冲突和差异性,重新使研究者恢复一种外在于行动者系统的地位,以便获得分析视野中行动领域的整体图式,对行动者、游戏和系统进行释义。再次,通过对游戏结构的考察,重构诸种游戏的特性、作为一个行动系统的逻辑、和游戏及规则的诸种机制,研究者生产出了一种经验性的知识,尽管这种知识所揭示的行动系统的特性,体现出了某种片断性和始终有限的效力,但是,这种知识,清晰地揭示出存在于正在被研究的系统之中的构成了诸种互动形式的真正的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赌注,体现了诸种互动关系的流动的形态,以及诸种暂时的、变动不居的结构特性,为理解系统提供另一种途径。

收稿日期:2009-09-23

注释:

① 将行动的社会性特征,也即人们之间的联系界定为非对称的相互依赖关系,有赖于分化社会时期的行动特质:社会交往带来了显著的需要各方都付出代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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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灵魂到系统:社会行动的逻辑演进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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