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深入研究两极分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极分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无论从报刊发表的有关文章上看,还是从干部学习理论时提出的热点问题上看,两极分化是现阶段人们十分关注但又是认识很不一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需要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努力,深入研究,力求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有所突破并逐步形成更多的共识,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
首先,要从质的界定和量的分析这两个方面考察和认识两极分化。最早对两极分化作出质的界定的是马克思。在马克思之前,已有一些先进的思想家,例如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古典经济学家在他们的论著中已经涉及到对两极分化现象的描述和批判。但是,他们都没有也不可能从本质上对两极分化作出分析。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 卷在论述资本积累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时对两极分化作了质的界定。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极是资本家阶级的“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无产阶级贫困的积累。对于这段论述虽然大家并不陌生,但是我们要重视的是马克思在这里对两极分化所作的质的界定。那么,马克思界定的依据或标准是什么?依据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占有的状况。这个思想不但体现在他对资本积累规律的分析中,而且也散见在他对剩余价值其它方面的论述中。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极是工人阶级贫困的积累之后,还用了同时也是“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资本论》第1卷,第708页)这些字眼,上述可悲因素的积累是由于工人阶级没有占有社会财富即贫困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是从贫困的积累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我们要十分重视马克思界定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的标准即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状况。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马克思并没有对两极分化作具体的量的分析。这虽然是个遗憾,但是我们不能苛求前人。而首先对资本主义两极分化作出具体的量的分析的是西方学者。
西方学者主要依据收入状况把资本主义社会阶层分为五等分(亦称五等分法)即低收入、中下收入、中等收入、中上收入、高收入。也有的西方学者采用“七等分法”,即在五等分收入中再加上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两档。西方学者对两极分化所作的量的分析的方法和结论,后来逐步被资产阶级政府和官方所接受。以下这三组数据颇能说明问题并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第一,本世纪70年代,美国20%最富有的阶层占美国资产总收入的76%;20%最贫穷的阶层占美国资产总收入的0.2%; 这是美国官方公布的数字;(详见《人民日报》1995年4月12日)第二, 1991年美国20%最富有的阶层占美国总收入的46.5%;20%最贫穷的阶层占美国总收入的3.8%;(详见布热津斯基所著《大失败》一书第116页)第三,1994年美国20%最富有的阶层占美国社会财富的80%,20%最贫穷者占美国税后总收入的5.7%。 (此数据由世界银行提供)虽然,以上三组数据统计口径不完全相同,但是我们感兴趣的是,要深入研究两极分化问题必须进行量的分析。至于有的人提出,为什么西方资产阶级政府和官方如此坦率承认他们的社会已经两极分化了。这主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客观事实是无法掩盖的。因为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最为典型)两极分化已是客观事实,对此,进行掩盖或抹杀都是无济于事的;二是由他们价值观决定的。西方资产阶级政府和官方与西方相当部分学者一样是持这种价值观:现代社会首先是效率,其次才是公平。社会只有在收入上拉开档次,财富占有上实现两极分化,这个社会才有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持这种价值观的西方学者和官方并不欣赏“北欧模式”,甚至于认为“北欧模式”是培养懒人。
其次,只要坚持质的界定和量的分析相统一,我们就会得出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结论。前已述及,考察和认识两极分化既要坚持质的界定即以社会成员或阶层对社会财富占有状况为标准,又要采用量的分析即要对社会成员或阶层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状况作量的统计。因此,我们要遵循质与量的分析相统一思路来研究和回答我国现阶段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我们认为,只有坚持这样的分析,才能在讨论中逐步形成共识。才不会出现逻辑推理上的概念不同一。(或称“语义障碍”)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状况。由于在我国还没有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状况进行如前所述的量的统计,即五等分或七等分。换言之,也就是我们目前暂时还没有权威部门提供的具体数字。这固然会给我们研究和分析两极分化造成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我国社会财富(即社会总资产)的统计口径有种种,一般地说它主要是由以下四大块构成。一是资源性资产。如国土、矿山、森林、河流、滩涂等。二是公共基础性资产。如道路,隧道、桥梁、军事设施等。三是公众消费性资产。如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四是经营性资产。这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关于资源性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此可见,资源性资产在我国公有成分绝对地占有主体地位。关于公众消费性资产,由于它不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此外还有一部分科技馆、博物馆由于经费不足给正常运转造成一定困难。但是,在我们国家和政府十分重视公众消费性资产的社会效益,所以这部分资产也是掌握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属于全民资产。关于公共基础性资产情况比起上述两类资产情况显得复杂一些。在我国这类资产绝大多数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改革开放以来,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某些公共基础性资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例如,有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是由国家、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从国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看,公共基础性资产的投入仍然是以国家和政府为主。这是由政府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在我国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还出现的另一种情况:某些由国家或政府投入的公共基础性资产出现了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例如,有的发达地区把高速公路、大桥、隧道等一定时期的收费权卖给非政府机构甚至于个人。但这并不影响这些公共基础性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在我国这一类资产仍由国家或政府占有或控制。关于经营性资产情况近20年来在我国的变化最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公有成分在经营性资产中几乎占百分之百。改革开放特别是1984年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公有成分在这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下降。到1997年底,根据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数字:我国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的比例是77%,加上其它经济成分中的公有经营性资产还有6%,这样公有成分在我国经营性资产中共占83%。 这个数字比起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几乎百分之百的比例是明显下降了,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取向是让公有经营性资产逐步充分发挥效益,所以,公有经营性资产在质上有明显的提高。因此,我国国民经济总量不但没有下滑,经济实力反而大大地增强了。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当然,在以上四类资产中,公有经营性资产是一个明显的变量。这个变量对于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只要我们按照十五大提出的,公有经营性资产“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完全可以保证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从我们对四大类资产所作的分析和推论中可以看出,我国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是掌握在国家和政府而不是私人或某一阶层手中。换言之,公有资产在我国社会总资产中是占绝对优势。只要我们以这个基本事实为依据,以马克思对两极分化所作的质的界定为标准,结合对目前我国社会财富占有状况进行量的分析,就会得出这个结论:我国目前没有出现两极分化。当然,没有出现不等于今后永远也不会出现。也就是说,在当今国内外条件下,我国出现两极分化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至少九次谈到两极分化的问题,都是从可能性和我们能够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上说的。比如,邓小平在1985年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 —111页)同年,邓小平又指出,“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同上,第149页)1992 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再次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同上, 第374页)
那么,为什么有些同志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把这三个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混为一谈。也就是把“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等同了。关于这三个概念有哪些联系和区别,这已属于另一篇文章探讨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