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促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技术产业论文,外贸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发展高技术产业看作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强贸易实力以及获取高水准的国际竞争优势的最重要的途径。因此,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包括某些发展中国家都把发展高技术、高技术产品以及产业作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那么如何在对外开放中发展我国的高技术产业?怎样开展对外贸易才有利于我国高技术产业的长期发展?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些探讨。
一、外贸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途径
我国高技术产业还处于幼稚阶段。其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原因之一是科学技术水平十分落后。由于科学技术落后,使整个生产力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拉大。因此,要缩小经济上的差距,首先就要缩短科学技术上的差距。这意味着,我国必须保持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更大的加速度,实现跳跃发展。从世界上实现了跳跃发展的国家实践来看,后进国家现产业发展跳跃的方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引进和吸收别国的新兴科学技术成就,将国民经济的传统产业建立在新技术的基础上,从而使传统产业竞争力赶上甚至超过先进国家,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另一种是利用新技术革命的成果,建立和发展新兴产业和产业群,跳过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某些阶段,从而在某些新兴产业领域直接站在与先进者的同一起跑线上。
一般而言,前一种方法广泛应用,而后一种方法则应用于有限领域。因为,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大都对采取一定程度的技术封锁特别是高技术实施严格封锁政策,因此,采用引进新技术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难度要大一些。但无论如何,实施跳跃发展的国家,总是以吸收和借鉴外国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为前提,因此,对外贸易就成了实现跳跃发展的基本环节。
(一)利用发达国家产品寿命周期的变化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
弗农的产品寿命周期论〔1〕认为,产品是有寿命的,技术优势在产品寿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断变化。贸易可能以产品寿命周期不同阶段国家间的技术差距为基础。新产品产生于发达国家,发达的母国开始生产并出口→到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生产,母国减少生产和出口→通过投资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发达的母国停止生产,由海外进口。弗农的产品寿命周期理论反映的是50~60年代美国制造业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有一定局限性,如这一理论强调美国对外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路径是:发达国家→次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但事实上,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技术转移并未完全遵循这一路线,某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开发出新技术时,甚至一开始就到条件比较好的、有一定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高的、劳动力低廉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和投资,向这些国家转移他们的这些先进技术。对于某些发展中大国来说,总体上可能经济落后,但从局部看仍有经济上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成为对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地区。因此,他们可以利用发达国家出口高技术产品和转移技术的机会,进口发达国家较高技术水平的产品刺激国内区域市场;进口国外的先进和适用技术并加以吸收、消化和创新,结合本国的资源优势,进行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使民族产品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利用国外进口的机会,制造出性能优良、价格合适的产品占领国际市场。
(二)借助国际市场机会,增强高技术产业竞争要素能力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M.波特(Michael Portor)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提出了他的国际竞争力理论,很有启发性。波特认为四个因素形成一国产业的竞争环境,从而加强或减弱国际竞争力。〔2〕
1.要素秉赋。他把俄林的要素秉赋加以进一步发展,把要素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要素(basic factor),例如自然资源、气候、地势、非熟练劳动力等;另一类是先进要素(advanced factor),例如现代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研究设备、高学历的专家、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等。而先进要素往往是国家和企业投资的结果,先进要素对竞争优势更为重要。
2.需求情况。国内需求是提高竞争优势的原因动力。富有特色的国内需求对于形成国内产品的属性与促进发明以及提高质量方面的压力尤其重要。根据美国6大公司的调查,成功的新产品设计,其中有60~80%来自国内用户的建议。
3.相关产业的支持。相关产业的支持是促进主导产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保证。例如,微电子产业的发展依赖于高水平的传统工业。根据半导体科学理论的要求创造出光刻和腐蚀等新工艺,随着产品的升级换代,工艺经常创新,从原来光刻采用可见光,逐步采用波长更短的电子束和X光来保证光刻的精度;在硅片内掺杂要把杂质控制在十亿分之几,因此要用离子注入;腐蚀也从化学加工转为等离子腐蚀,所用气体、水和容器都要求超纯化,加工环境要求超净化。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大量专用设备,这些专用设备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高纯化学原料都是传统产业提供的,包括精密机械、仪器仪表、化工、X光设备、照相、建筑等行业,体现了一个国家工业的整体水平。发达国家因传统工业整体水平高,所以集成电路生产很快上去了。〔3〕
4.国内竞争。国内竞争激烈可以产生种种压力,促使工业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投资于先进设备,提高效率,促进发明创造,从而加强国际竞争能力。
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在国际上引起强烈的反响。波特认为,如果要提高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必须通过改善上述四个因素并将上述四个因素有机的联系起来形成一个钻石(diamond)圈,这就是有名的钻石理论(如图1所示)。这一钻石联合因素会积极影响国际竞争力,而政府的作用是整个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比如,政府可通过补贴对产业竞争力加以影响,对教育的支持可以影响高级要素秉赋,对产品的
图1 波特国际竞争力钻石圈结构图
规格、标准条例等的规定将政策可影响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供求与竞争状况等。除了政府的作用可以引起四因素发生变化之外,我们认为,对外经济贸易对于改变一国高技术产业竞争力四因素素质的重要作用也要引起充分注意,特别是象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尤其如此。
(1)要素素质。后进国不仅可以通过对外贸易进口基本要素,而且可以通过对外贸易促进先进要素的提高。这对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例如,通过外贸引进技术,然后消化、吸收、创新,对于提高本国的技术装备等要素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另外,通过对外贸易,本国企业可以掌握国际市场上的大量经济贸易信息,了解国外的技术动态和生产态势,感受国际技术竞争的压力,从而产生出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促进本国技术和生产要素的质量进一步提高。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变化速度快,高技术产品市场寿命短,对外贸易的促进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再有,通过对外贸易还可以引进本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此外,通过对外贸易还可以直接具体地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方法,熟谙国际市场惯例和营销技巧;可以增加人们的现代竞争意识、经营意识,使有关人员接触现代最新的科技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先进要素素质的提高。
(2)市场需求。国内需求不是产业发展的唯一空间。由于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收入和消费水平相对较低,某些高技术产品的国内市场在开始时可能不会很大,这对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但通过国际市场的开拓,就使高技术产业有了更大的生长空间。比如,上海尼赛拉传感器有限公司是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创办的高技术企业,他们在多年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世界领先水平的新型传感器,但国内市场有限。他们就与日本厂商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使出口达到90%以上,公司业务得到很大发展,几年功夫已成长为年销售额达2亿元的中型企业。再比如亚洲“四小龙”的国内需求较小,但通过把眼光瞄准国际需求,通过对外贸易使其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3)市场竞争。通过对外经济贸易的引入有助于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一旦高技术企业在国内市场获得规模经济,取得垄断地位以后,又没有来自国际上的竞争压力,就会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而引入来自先进国的进口产品竞争,或者引导本国企业转向先进国企业的高效率靠拢,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从而实现本国产业的壮大。因此,一国竞争优势的获得,竞争能力的提高,在注重国内因素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利用对外经济贸易。实际上,国际竞争力的高低只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才能得到检验。
(4)相关产业。对外贸易可以获得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改造所需要的技术,而且可以使相关产业感到国际市场的压力,促进其成长、壮大,从而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例如,中国彩色电视机在六七十年代就在实验室研制成功,然而,电视机产业的发展需要大规模真空管、半导体、机械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作为其产业基础,而中国这些产业在当时的基础相当薄弱,难以形成规模生产,因而,电视机产业的发展亦难以形成规模生产。直到80年代,中国通过对外贸易引进了半导体、彩管等相关技术的生产线,使中国电视机产业的发展有了良好的基础,最终才发展起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电视产业。
二、开放条件下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保护问题
高技术产业领域的竞争优势是创立的,不是与生俱来的。世界各国政府在高技术产业方面大都打下了特殊支持的印记。〔4〕然而,在对本国高技术产业的保护中,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一种是通过保护使本国高技术产业获得了“跳跃发展”,确实具有了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另一种就是使被保护的高技术产业始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陷入“追赶陷阱”之中。为了使保护成功,我国必须充分注意保护方法和政策的选择。
第一,要注意保护政策实施对企业竞争意识的作用。如果某种保护方法、政策对于企业的竞争意识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则应当慎用。这就要求保护政策的实行,要能够同时保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如果在实行某种保护时,使市场竞争也同时得到了扼制,那么这种保护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效果。因为,一般地,企业之所以要努力开发高技术,进行高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如果为了通过扶持以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而扼杀了企业参与竞争的动力,则肯定保护后果不佳。
我国在对高技术产业进行保护时,为了使企业间也能够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度,不应在一般的技术领域和项目上对企业进行直接的支持,而应当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中注重对企业竞争能力培育的间接支持。(1)要在教育方面加大投入,重视培育和吸纳人才。培育波特所说的“高级要素”。高技术竞争实质是人才智力的较量,各国政府都将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技人才的流动、广泛吸纳国外智力作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重视培育和吸纳人才首先要重视科技教育,大力培养创造型人才,这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2)要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多渠道吸引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由于一般的商业银行难以承担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项目的高风险,一些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高附加值及其企业的高收益,吸引了大批风险金融资本,一方面,政府不断完善和规范金融市场,为高新技术的发展提供市场融资的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比较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和大批风险资本家,可以动员大量社会资金投入高新科技领域。然而中国现在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是制约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很重要因素,政府应当在建立和规范风险资本市场方面有所作为。(3)要重点保证国家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我国在第一期“863”计划中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显得力度不够。自“863”计划实施以来每年经费增加很少。如果扣除通胀因素,则几乎没有增加。因此,正酝酿的第二期“863”(S—863)中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在S—863中应选择那些对于我国建立自已的高技术体系,形成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高技术产业群,培育未来产业生长点有重要作用的战略性基本高技术进行支持,应选择那些对于中国今后的国民经济发展可能形成瓶颈制约的综合性关键工程技术进行重点支持,力度应当大大加强。(4)要加强对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建设的支持。通过建设支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来间接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从1988年也开始了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到1995年我国已有国家级开发区52个、省市级开发区100多个。我国开发区数量不少,但在质量上却有很多问题。数量多使我们本来就不多的资源被分散使用,从而使每一个开发区都难以建好。现在我国有的园区内企业很少,高技术企业更少。
第二,要充分注意保护政策实施时外国公司与政府的反应。对企业直接进行补贴是一种可以利用的保护措施,但其效果有限。因为,各国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往往在自由贸易的旗号下,反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关税保护是一种常用的保护措施,但政府今后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也是有限度的。我国为了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大幅降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从国际形势来考虑,我国对高技术产业的保护应当是在充分利用关税保护工具,适度对企业进行直接补帖的同时,要在提高企业高级要素水平——即教育培训投入方面加大力度;在重点保证国家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资源和解决重大工程技术的瓶颈制约方面加大力度;在创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建设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方面加大力度;在建立良好的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方面下功夫等等。
第三,要充分注意支持重点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可动用的用于保护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对于高技术产业必须明确支持的重点,我国在制订第二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S—863计划”时一定要注意对重点领域的选择,应当选择那些能够带动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对推动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作用的少数尖端技术、关键技术和综合性技术进行研究跟踪,以期取得一些重大的突破成果,从而为国家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储备基本技术,培育一批高级人才,为未来新兴产业的崛起创造丰富的持续的技术和人才资源。只在少数领域开展研究与跟踪是由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技术实力所决定的,超越了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而盲目地在过于广泛的领域里开展研究活动,势必造成研究力量分散,可能最后在大多数领域都不能得到真正对新兴产业发展起巨大推动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举足轻重的技术突破,从而达不到期望的目标。
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之外,现阶段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也有过于分散的问题。这里想要重点指出的是,政府对于可望成长为世界级大型高技术企业集团的高技术企业应当有重点地给于支持。中国的高技术产业是否能够真正发展起来,关键还是要看中国是否能够成长起来真正在世界上有竞争力的高技术企业集团,而中国现在所谓的大型高技术企业与世界的高技术企业比较起来,还只是小型企业,但是由于这些高技术企业本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有了相当的技术和人才积累,这些企业往往有着比较好的企业素质,经过他们自身的努力,加上政府的支持,成长为世界级的大公司,并在成长中带动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大发展是有可能的。
第四,要注意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保护问题。贸易保护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既需要保护而保护又会产生不利的结果。因此,在对高技术进行保护时必须谨慎,要设置保护期限,如果某些对象需要无限期地保护下去,那么一开始就不要保护。
注释:
〔1〕Vernon,R.1996,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Product Cycle,Quarterley Journal of Economics,pp.190~207.
〔2〕 Michael E.Porter,1990,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The MaCmilian Press.
〔3〕 陆容安:《高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关系探讨》,《科学学研究》,1996年第6期。
〔4〕〔美〕罗拉·D安生·迪森,刘靖华等译:《鹿死谁手?—高技术产业中的贸易冲突》,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