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加强和改进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的领导的初步研究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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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也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开辟崭新的道路。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历史性进步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生变化,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也要跟着变化。依法治国,否认人治,标志着我们党在领导方式上的成熟。

无产阶级政党执掌政权以后,如何来领导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历史课题。从国家产生以来到现在为止,国家的治理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治国家,另一类是法治国家。人治国家主要是依赖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威、智慧来治理国家,它往往是与专制、独裁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讲的法治国家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从国家的发展历史看,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是人治国家,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出现,国家的治理方式才开始发生了变化,才有了法治。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指出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澄清了历来剥削阶级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主观解释的混乱局面。依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他们的学说与资产阶级学说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阶级斗争,而是在于是否把阶级斗争贯彻到底,承认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执掌的国家政权。至于掌握政权以后如何进行治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没有进行过论述。

革命导师列宁在领导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随着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开始重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在《国家与革命》中就指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他还讲到:“我们的政权愈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迫切需要提出实施更多的革命法制的坚决口号,就愈加需要缩小那些回答阴谋者任何打击的机关的活动范围。”(《列宁全集》第33卷第149页)这些话表明,列宁十分明确地肯定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法律。在他的领导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这都是列宁的重大贡献。但列宁没有明确地提出依法治理国家的问题,也没有解决好领袖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三十年代斯大林时期“肃反扩大化”的发生,也跟斯大林没有重视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关系。

在我们国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解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问题。但是人民当家作主以后如何治理我们的国家,这个问题也没有解决好,甚至还为此付出了象“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沉重代价。邓小平曾经意味深长地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了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艰难探索和科学总结教训的成果。这一方略正确地回答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后,如何治理自己的国家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我们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能不注意考虑和研究我国治国方略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现实。

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依法领导,这是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规定。我们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能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依法治国不是以党治国,邓小平早在1941年就提出要“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他指出:“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只有模范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更好地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江泽民同志认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人民日报》1995年1月21日)因此,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理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理国家方式的变化,对于我们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意义非常重大。

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要做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至少应做到:

第一,要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法律没有极大的权威,得不到严格的适用和遵守,那就是一纸空文。现在群众对干部议论和担心较多的问题是法律得不到严格的适用和遵守,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屡见不鲜。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党员群众模范地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只有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各种特权,党才能在人民中间树立和保持崇高的威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相当突出地强调了这项原则。他针对我国实际存在的特权现象指出:“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2页),充分表明了他决心清除封建特权思想的流毒,彻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和气魄。

第三,对权力要制约、要监督。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权力没有监督就会产生腐败。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同上书,第256页)所以监督、制约也是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环节。他还指出,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个根本政治制度,是依法治国,使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的基石

十五大报告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根本政治制度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护自己统治的上层建筑。一个阶级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有好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我们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个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和产物,是历史的选择。实践表明,坚持和完善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不但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而且也是使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的保证。

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个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基础,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因为两种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是两者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我们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而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二是代表的根本利益不同。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作的一切都以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而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是建立在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是为富人服务的政治制度。三是目标不同。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不但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而且还肩负着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而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只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并不想用新的社会来取代它。最后是经济发达程序不同。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是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的基础上;而我们现在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主义中国要依法治理自己的国家,只能以我们的根本制度为基础,而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离开了这个根本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失去坚强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依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只能是空话一句。

依法治国必须以坚持和完善我们的国体、政体为基础。国体和政体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完善,又是使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的保证。第一,只有重视这个根本制度的完善,才能使党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依法领导落到实处。我们知道,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但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它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也就是政治路线、政治方向、方针政策的领导,并向国家推荐干部。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这样,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又充分发挥了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支持了人民当家作主。同时,依靠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使一些优秀的党员干部被选为人民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更是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二,只有重视这个根本制度的完善,才能使党的领导水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地得到提高。面向21世纪,我们党正在继续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这个新的伟大工程,就是要把党建设成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党只有在坚持和完善我们根本政治制度的实践中,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依法办事,不断听取群众的意见才能真正做到。第三,只有重视这个根本制度的完善,才能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完善了,党要坚持和加强领导,必然要求“党要管党”,要消除腐败和纪律松弛、软弱涣散等现象,否则就不能担当起领导的重任,也不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实践已经表明,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就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还必须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但为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其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加强和完善我们党的领导的过程。

四、依法治国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并不是要求党事无巨细都要直接干预,而是要讲究方式方法。以往存在的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现象就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妨碍着党的领导的加强和改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可见,依法治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和可靠保证。

依法治国从制度上与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新举措。过去,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以“红头”文件作为载体传递党的政策来进行领导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要实现党对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使党的主张(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也就是变成对每个公民都有约束力的法律,然后靠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去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去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们党正是通过法律这个中介,使党和人民息息相通,从而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要使党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就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地位。在立法中,要注意做到法律真正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愿望和国家意志的三者的统一。使党的主张变成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成为每个公民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计出力。在执法中,要把执法与发挥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模范作用结合起来,使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在处理党政关系上,要注意党政分开,法律范围内的问题,由国家和政府及立法机关去管。这样做,不仅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表明党善于管理,善于领导。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比较严重,要解决这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依靠全党的力量才能真正解决。要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主张,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出就是维护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严肃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是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只有这样,各种腐败现象才无其藏身之地。在司法中,要把避免干预、保证司法独立和加强执法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监督的作用。发挥党在司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就是不要走过去那种处处干预、事事干预的老路,要象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独立了,法律机制才会真正有效地运作,法律的反腐败的保证功能才会充分发挥。在法律监督中,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为。总之,只有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做到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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