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假劣种子农民有权说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假劣论文,说不论文,种子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嘉鱼县洲湾的王亚东来电,他们村几个种植大户今年7月20日在某种子公司买了近500公斤的绿豆种子,种子种下后收成非常不好,他们到该公司询问,才知此种子的最佳播种期是5月至6月,可是买种子时经销商并没有说明此事,种子的包装袋上也没有注明。王亚东种植的320亩绿豆共投入4万余元,而经销商只肯赔付少量的购种钱。他问,该如何讨回自己的损失?
答:去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但对假劣种子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还赋予广大农民依法用种的权利,面对假劣种子的侵害,农民有权说不。
一、种子使用者有何权益?
1、购种自主权。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而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受损索赔权。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赔偿额除购种款外,还包括有关费用(如化肥、农药、农膜的投入等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发生民事纠纷时怎么办?
对于因使用种子发生如损害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中院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者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种子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种子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当然,经营者赔偿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69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147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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