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冲突治理的概念、方法与范式_政治文化论文

民族冲突治理的概念、方法与范式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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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4)06-0005-10

      一、民族冲突发生场域与结构动因

      如果把冲突理解为因社会稀缺资源分配矛盾而导致的对抗性行为的话,那么民族冲突就是以民族为单位的群体为寻求对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而发生的彼此间的对抗性行为。民族冲突的治理就是对这种对抗性行为的控制和解决,包含着秩序和管理的意义。

      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分配是和现代世界体系紧密联系着的。现代世界体系三方面的运动,主宰了世界范围内的权力和资源的分配,也制约着现代世界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影响着族际冲突的内容和形式。

      其一是世界性的劳动分工、市场和经济活动的全球化,把世界上所有民族都卷进了空前的交往之中,形成了彼此之间关联、依赖、牵制、竞争的紧密联系。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集团,无论其规模如何巨大,在这个历史空间中都不能为所欲为,而必须正视其他民族的存在,并且在多元民族的存在中生存。

      其二是现代世界已经被建构成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主权国家体系。自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以来形成的国际法体系,对国家领土和主权的承认保护,使现代国家的疆域具有了一定的确切性。领土是国家可以控制的地理空间,是国家殚精竭虑地看顾和保护的财富和权力的源泉,绝不可轻易地改动和随意地转移。国家疆域不是某一民族绝对意志的结果,而是多种历史因素和不同民族间复杂互动的产物。原本不属同一社会文化集团的人被囊括其中,在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开始了新的联系。自此,以往的一切身份属性和交往行为都和国家、国家疆域以及国民身份发生关联。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生活基础上的民族/族群认同和族群差异,它们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各个民族/族群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与国家的关系,便成为当今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其三是民族平等、人民主权和人的基本权利这些观念,成长为世界性的政治规范,成为衡量国际和国内各层次上的所有制度行为合法性的标尺,从内部和外部规范制约着国家的行为方式和国家对待境内各个民族的态度。保护疆域内的各民族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语言文化权利,提供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现代国家的正当职责,也是它获得国际社会认可、维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现代世界体系这三个方面的运动,对当代民族关系和国家建构,起到了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的重要作用,规制了当代国家制度的设计和民族关系的处理,也成为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各种民族主义运动质疑和挑战国家权力结构合法性的衡量尺度和观念动力,并且为当代世界形形色色的民族冲突赋予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这种内在的结构性联系,为人们认识民族冲突的发生提供了背景,也规制了人们对族际冲突治理的手段、方式和目标的选择,并且为从根本上实现冲突治理提供了可能的思路和可行的途径。

      从中观结构的角度看,现代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着民族构成问题,即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地域性民族。领土主权国家的政治结构,把原本没有共同生活的民族或族群迅速带到了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之中,在这个政治共同体之中相处共生。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及其文化和利益诉求上的差异,各个民族之间围绕着国家制度、政治结构、资源配置等问题产生的分歧、矛盾和竞争,以及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各民族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等等,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中绕不开躲不过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族际冲突发生的内生性和结构性的因素。处理得不好,就可能转化为具有破坏性的恶性冲突。

      从微观层面上说,可以对民族关系和族际冲突进行解构和分类的方法和角度有很多。既可以从介入冲突的行为主体的指向上进行类型划分,也可以从引发冲突的诉求矛盾上来界定冲突的属性(政治、经济、文化),又可以根据冲突的规模、程度和行为区分冲突的级别和手段,还可以根据介入冲突的主体、冲突发生的地点,以及冲突牵涉到的各方关联来进行空间定位(如跨界型民族冲突)。不同的研究指向,采取的分类标准也不同,既可以对导致民族冲突的某一维面的因素进行专门的分析,也可以兼顾各种因素的综合研究,而不一定局限在某一个固定的维面和角度上。本文从治理冲突、防患未然这个研究宗旨出发,侧重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三个方面对冲突起因进行解构性的分析,以便探索从根本上消除族际冲突产生的根源、实现多元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可行方法和路径。

      二、民族冲突起因的解构性分析

      从冲突起因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当代世界的民族冲突概括为三大类:因政治权力配置矛盾而导致的冲突;由经济发展和利益分配问题而导致的冲突;因种族、文化不平等所产生的情感和心理因素所导致的冲突。

      因政治权力配置矛盾而产生的冲突,是多元社会民族冲突最普遍的现象。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围绕着各民族的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冲突,反映的是多民族国家权力主体的问题,少数民族的身份认同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属于查尔斯·泰勒所谓“承认政治”的范畴;二是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围绕着国家政治权力分配而展开的博弈,属于权力斗争的范畴。这两个方面互为表里,彼此依存。在多民族国家或多元社会,少数民族的存在及其集体身份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是其拥有合法权力的前提。拒绝对少数民族集体身份的承认,拒绝对少数民族的族性、族格、权利和贡献的承认,拒绝少数民族成员对其身份与文化认同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对其作为国家正当组成部分的主体地位的否认。这种拒绝和否认,往往是少数民族与国家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也是民族关系最本质、最普遍的问题。当代世界很大一部分民族冲突,都是围绕着承认问题展开的。比较典型的事例,有土耳其库尔德人的问题。

      库尔德人是中东地区除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以外的最大的民族,人口将近3000万。在土耳其境内有1800万,占土耳其总人口的20%。20世纪初,土耳其境内的库尔德人曾追随凯末尔,参加了反对列强入侵和瓜分的土耳其革命,并且自愿地加入现代土耳其国家。但是,土耳其革命后颁布的宪法(1923年),却声称土耳其是“土耳其民族的国家”,对库尔德人采取了强制同化政策,拒绝承认库尔德人的民族地位,剥夺了库尔德人语言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益,禁止在公共场合使用库尔德语,限制并阻碍库尔德人的教育、就业和其他社会活动,并且严厉镇压库尔德人要求语言文化合法权利的民族运动。此举大大激化了库尔德人与政府的矛盾,促使库尔德民族主义从最初争取集体文化权利的运动一步步转向激进的政治诉求,直至提出建立库尔德人的独立国家。

      如果说库尔德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拒绝承认其正当地位和权利从而导致民族冲突的典型案例,那么斯里兰卡泰米尔人与僧伽罗人之间长期的矛盾和暴力冲突,则是民族间围绕国家权力分配的矛盾而发生冲突的一个典型。

      在非殖民化过程中,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曾携手赶走英国殖民者,共建斯里兰卡独立国家。但是,新国家建立后没有采取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措施,而是追随欧美国家自由主义政治传统,实行政党政治和议会选举制度,使国家的公共生活逐渐发生向占人口70%左右的僧伽罗人独占权利的方向偏移。如拒绝泰米尔人提出的语言、宗教和种族平等的要求,将僧伽罗语定为一尊,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实行偏袒僧伽罗人、限制泰米尔人的发展的定额政策等。这种权利独占政策,破坏了僧、泰两族的和平共处,放大了两族之间的民族矛盾,并导致激进的泰米尔民族主义者放弃在宪政框架内解决僧、泰关系问题的合法途径,建立以暴力手段争取独立的泰米尔猛虎组织,使僧、泰之间的民族矛盾演化为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上述两个案例都属于因国家政治权力配置矛盾而产生的民族冲突的范畴。在非洲国家,围绕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而发生的矛盾,更是部族冲突甚至战争的重要原因,如2013年南苏丹由于权力失衡而引起的部族冲突。

      由经济发展和利益分配问题而导致的冲突,是当代世界族际冲突的另一大类型。经济利益是民族关系的又一本质内涵。因经济发展和利益分歧所产生的矛盾,细分起来也有几种类型:一是强势民族利用独占的政治权利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经济剥削,从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二是因为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族关系的变化和由此产生的问题,从而引发的族际矛盾和冲突,诸如国家的地区发展计划失衡所导致的冲突等。

      在现实世界,政治权利配置往往与资源配置、利益分配问题纠缠在一起。任何一个国家的资源和权利的占有、分配以及这方面的关系调节,都不能仅仅通过经济和市场的手段,而必然带有政治的色彩。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吉尔平所说,经济活动的目的最终不仅取决于市场和技术经济学所提出的对策措施,而且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的社会政治体系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利益。尽管经济因素在决定世界经济特征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政治因素也具有同样的、而且可能更大的重要性。[1]在几乎所有的民族冲突中,都可以找到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彼此作用、相互促进、难解难分的情况。

      印尼“亚齐问题”,可以说是由于强势民族利用国家权力剥削少数民族地区而导致族际冲突的一个典型。亚齐人民曾被认为是“印尼独立斗争的基石”,在反抗荷兰殖民统治和日本侵略、争取印度尼西亚民族解放斗争中做出卓越贡献。1945年印度尼西亚独立时,亚齐地区捐献巨资,购买飞机,奠定了印尼国家空军和民航系统的基础。但是,建国之后,印尼中央政府却背弃了给予亚齐自治省地位的承诺,做出一种有意贬抑亚齐人的行政安排,将其并入北苏门答腊省,成为一个省辖地区。不仅如此,印尼中央政府还控制了亚齐的经济命脉,将亚齐的石油、天然气和森林资源开发所产出的利润,几乎全部拿走,使亚齐这个自然资源最丰富、经济开发程度名列前茅的地区,拥有很高的贫穷村庄的比例。这种情况,引起亚齐人的强烈不满和离心倾向,恶化了亚齐人与中央政府所在地的爪哇人之间的关系。亚齐人把爪哇人看做是外来的剥削者,把政府军队看成是爪哇占领军,从而发动了上世纪中下叶“自由亚齐”的分离运动。

      经济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资源开发和环境生态之间的关系、现代经济和土著少数民族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国家的开发计划和少数民族自主权利之间的关系、资源开发商和资源地少数民族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等等,处理得不好,也是引起族际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美洲,几乎在所有印第安人与政府的冲突中,都可以发现这类问题。土著居民没有从资源开发中获得好处,反而要承担环境和生态破坏带来的恶果,是导致2009年秘鲁亚马逊地区原住民与政府之间冲突的重要原因。秘鲁的印第安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如此,其他美洲国家土著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亦如此。追究起来,当代所有在殖民主义时代建立的殖民国家,都存在着政府、外来殖民者及其后裔与当地土著居民在土地和生产方式、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冲突。

      这种现象也见于亚洲国家。2012年7月,印度阿萨姆邦博多部落的土著人因为外来移民侵占了自己的土地、损害了自己的生计而与穆斯林移民发生流血冲突,造成80多人死亡,400多个村庄化为灰烬,40万人无家可归,并且波及孟买等地。表面上看,移民问题及其复杂种族和宗教问题是造成阿萨姆邦冲突频发的主要祸根。然而,深入分析起来,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则与印度的经济政策和政治制度有紧密关联。印度对东北部地区部落人口所实行的隔离性保护政策,在法律上保证了部落人口对土地森林资源的占有,但却无法使之摆脱贫困。特别是没有有效措施帮助部落人口摆脱对土地资源的依赖,以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印度人口从独立时期的3亿8000万猛增到2011年的12亿。急剧增长的人口需要经济上的巨大发展来支撑。但是,由于缺乏对部落地区的投入,部落邦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严重依赖土地种植茶叶的阿萨姆邦单一的经济结构,无法应对急剧增长的人口给资源土地带来的压力。在外来人口激增、土地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土著部落居民便将外来人口当做替罪羊,把沉重生活压力的原因转嫁到外来移民身上。2012年7月阿萨姆邦的暴力冲突主要是围绕土地资源展开就很能说明问题。以博多土著居民为主的当地民众对穆斯林移民最大的不满是认为他们侵占了自己的土地。而穆斯林移民则认为他们同样是印度人,有权利使用印度的土地。其实,即便没有外来人口,印度部落邦近年来的人口增长和它落后的单一性农业经济结构之间也必然会产生张力,而且会越来越突出。要从根本上改变部落地区的落后面貌,需要的不是隔离性的保护,而是开放边界,发展经济,促进部落地区与其他地区正常的经济交往,并且辅之以国家必要的经济援助,提升部落地区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区位特色经济优势。

      因国家的地区政策失衡所导致的民族矛盾和冲突,也是现代世界民族冲突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多民族国家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设施和人民收入水平上的差距。一般来说,边缘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处于欠发达状态,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等方面长期落后、与发达地区差异悬殊,是引起少数民族地区不满、对国家发展计划的公正性提出质疑的一个原因。这种不满情绪,遇到特殊时机,就容易成为地区性民族主义的精英进行政治动员的资源,成为族际冲突的导火索,严重者甚至会导致民族分离。上世纪70年代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建立独立孟加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这个范畴。

      但是,不顾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利益,将国家的财政预算一味地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引起发达地区的不满并影响国家的统一和稳定的事例,也普遍存在。如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经济发达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对南联盟财政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政策就非常不满。前苏联解体过程中,俄罗斯率先提出脱离苏联,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这方面的因素。在当代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要求独立的理由之一,就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对西班牙王国的财政贡献与回报不成比例。

      因种族、文化和宗教原因所导致的冲突是当代族际冲突的第三大范畴。在独特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环境中形成、发展并延续下来的民族的体质特征和文化传统,是民族间差异性的表征。民族的这种差异性和独特性,既表现在语言、宗教、习俗等生活方式中,也存在于思维、伦理和价值追求等行为习惯中。不同民族间因语言差异产生的交流困难,因习俗不同而产生的误解,因宗教差异而造成的隔阂,固然影响人们的交往,但却并不必然导致民族间剧烈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导致民族间剧烈的冲突和对抗的,是人们对待种族、文化和宗教差异的态度。

      由于种族文化差异以及个别民族所秉持的种族文化优越论对其他民族所采取的歧视、排斥和边缘化的行为,是种族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几乎在所有涉及移民和本土居民关系的案例中,都能够看到由于秉持种族文化优越论的观念而采取的歧视和排斥行为的影子,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和不同的内容。如在西欧、俄罗斯等地发生的排斥移民的极端民族主义行为中,亚裔、中东裔、东欧裔等外来移民成为种族主义暴力行为的对象。在美国,对亚裔、非洲裔黑人和讲西班牙语的拉美裔移民的歧视和排斥,以种族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所造成的根深蒂固的贫富差异,是导致种族冲突最深厚的根源。1992年洛杉矶骚乱调查特别委员会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后指出,社区贫困、隔离、教育和就业机会缺乏、警察执法不公、社会服务供给不足等是导致骚乱爆发的原因。

      无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力,也是导致族际冲突的原因之一。每一种语言都有其特殊的文化内涵,反映着民族独特的生活习性和思维习惯。语言的流通程度与民族文化和心理素质具有活生生的联系。对民族语言的排斥,实际上就是对民族文化的排斥,对民族基本权利的拒绝。民族在国家公共生活中感受到的文化危机,也首先是语言的危机。因此,任何民族保护自己的文化,捍卫自己的文化权利,首先表现在对语言权力的保护上。捍卫自己语言的权力,捍卫民族语言在公共生活中的合法性,就是捍卫自己的文化和生存方式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当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遭到拒绝,并被褫夺了合法性,必然会激起该民族的反抗,与现存的社会秩序发生冲突。

      在当代世界很多族际冲突中,都能够找到语言文化的因素。上世纪50年代,由于印度政府制定了单一性官方语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印地语的行为,引起了印度南部许多非印度语民族各种形式的反抗行为:如讲泰卢固语的安得拉地区人民采取的“绝食到死”的反抗运动,讲泰米尔语的泰米尔纳德地区居民提出同印度分离建立独立国家的诉求等等,迫使印度政府实行了按语划邦的政策。

      在欧洲,围绕着语言问题发生的冲突也不鲜见。比利时瓦隆人和弗拉芒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直接体现在语言问题上。在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瓦隆人在比利时的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法语被看做受过良好教育的体现,弗拉芒语被看做地方土话而受到打压。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比利时国家的义务教育体系中只有法语教育,公共生活中甚至禁止使用弗拉芒语。1967年第一部弗拉芒语的比利时宪法问世,弗拉芒语才获得了与法语同等的官方语言地位。而之后1968年具有悠久历史的鲁汶大学的一分为二,则标志着弗拉芒人与瓦隆人之间的矛盾的升级和激化,直至2007年6月10日-2008年3月20日比利时长达148天的无政府状态,联邦危机的严重程度可想而知。

      宗教和教派冲突也是族际冲突中最常见的类型。多元宗教的存在是当今世界的一个现实存在,教义、信仰和仪式上的差异,并不必然引起冲突。但是,各种宗教彼此之间的排斥和不宽容,则是导致宗教或教派冲突的重要原因。在当今世界,由于宗教排斥和不宽容引起的冲突,可谓比比皆是。如南亚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的冲突,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社会动乱的最显著的因素。1992年印度教徒捣毁阿约迪亚的巴布里清真寺和2001年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炸毁印度教著名的巴米扬大佛的极端行为,是不同宗教之间的毫不妥协、毫不宽容的强硬立场导致冲突的典型事例。此外,还有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互相敌视和排斥,如伊斯兰教的逊尼派和什叶派之间的对立,基督教众信教和天主教的对立。教派之间的这种狭隘和排斥立场,在历史上和现实社会中都严重存在。

      以上是我们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对引发冲突的具体原因进行分解得到的单维镜像。现代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冲突,其核心指向都与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相关联:政治上,承认和权力配置;经济上,资源和利益分配;文化上,语言文化的平等和社会心理因素,包括宗教和教派冲突等等。现实生活中,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交织的。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冲突,其背后既有各种族裔文化群体对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不平等的挑战,也有改造国家分配制度的诉求,还有对自己精神家园和人的尊严的追求。这些内容既与国家建构的目标手段相关联,也与民族成员深层的心理活动和情感作用相联系。其中,内生性因素和外缘性因素彼此混杂,交互作用,使民族冲突表现得更加复杂,难以从单一维度上去认识和解决,需要多方并举,综合治理。而对冲突根源分门别类地进行解构性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冲突的具体原因,寻找和选择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合适手段、可行思路和具体方法,快速控制产生矛盾引发冲突的直接因素,达到消除隐患、改变条件、防止冲突再次发生的效果。

      三、民族冲突治理的范式:过程、手段及效果

      对冲突事态发生、演变及消解的研究表明,冲突事件的发展呈现出酝酿、发生、止息三个阶段,各个阶段也有其特点。掌握这些阶段性特点,切中脉搏,对症下药,制定常态的冲突预防机制,就可能防患未然,防微杜渐,将冲突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冲突一旦发生,则必须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局势、防止事态的恶化,避免更多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在冲突止息、和平重建之后,需要对冲突起因、走势和控制手段及效果做出及时分析、总结、评判,根据冲突的起因及冲突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制度性的防范措施,解决矛盾,化解张力,破除危局,由此进入新一轮防患未然、防微杜渐的制度建设。在这里,冲突治理、制度建构和社会变革之间,形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治理冲突,重在预防。预防关键在于制度。冲突治理是制度完善的内驱动力,制度建构是预防和治理冲突的前提要素。制度建构必受文化和观念的影响,而制度建构及运行带来的社会变革,又会从更深层次上作用于文化和观念的变革。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在共同的制度舞台上公平竞争、自我实现、增进了解、消除隔阂,也会模糊边界、沟通情感,创造更高层次、更大外延、更为开放的新的认同。如此,冲突治理、制度建构和社会变革彼此渗透,互为增进,呈现出“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特征。

      在治理手段上,世界范围内治理民族冲突,往往采取长效机制和短期措施相结合的途径,包括即时性、政策性和结构性治理三大范畴。

      即时性治理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冲突干预,包括干预手段和方式、干预时机以及干预主体的问题。其内容有突发性暴力事件的快速解决,国际合作的调停斡旋。当代冲突治理的主体主要有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维面。国内层次的冲突治理主体有政府、军队、警察、非政府组织、民间渠道(社会贤达)等。而在冲突剧烈,冲突双方表现出你死我活、势不两立的对抗情况下,也不排除国际层面上的合作治理,通过国际社会的介入、斡旋等途径迅速结束冲突,重建和平。如南苏丹危机解决中,双方在国际调停下同意建立对话机制,通过政治对话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等。即时性治理具有短时态、权宜性的特点。

      政策性治理是根据冲突的具体指向、具体问题和具体矛盾,适时地进行一些政策调整,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缓和冲突,避免动荡。这种解决方式,一般具有针对性,主要是对冲突事件当事者所提出的诉求,对以往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做出比较快速的矫正。如印度南部因语言问题发生的暴力冲突,解决方式就是结束强制性官方语言政策,承认地方语言合法性,设立语言邦等。

      此外,还有针对现时期存在的民族和地区间的经济文化差距,采取的一些倾斜优惠性政策等。如印度对列表种姓和列表部落的优惠倾斜政策,中国对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性的财政政策,等等。政策性治理具有中时段的特征,目的是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的实施,改变现状,化解当下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张力,减少冲突的几率。政策性治理属于中时段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权宜性。

      结构性治理是着眼于长远、从解决冲突发生根源入手采取的常态化、制度化的治理方式。结构性治理重在从国家体制、制度法律、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结构等方面入手,规范和控制引起冲突的内生性结构因素,从根本上改变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发生恶性畸变的社会环境。其内容一方面是设立冲突治理的常设机构,对冲突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控制。如欧盟在维也纳设立的种族和民族歧视监督委员会,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各种因素设立量化指标,进行有效的监督;建立常态的沟通和监督机制,对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当量设立指标,进行常态的监督衡量,如欧洲的晴雨表。另一方面则包括相应的制度性建构,改变政治经济结构,建构包容性的政治体制,创造协调分歧、化解矛盾、规制冲突的制度化渠道,制定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公平正义的社会政策,培育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尊重差异、包容差异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风气等。其实践效果要从长时段的结构变化上来衡量。

      即时性手段的特点是有效,立竿见影,能够及时、快速制止冲突,结束动乱,在高压状态下恢复秩序,重建和平。通过强有力的政府介入,或外部军事干预迅速结束动乱,制止屠杀,挽救生命,重建秩序。即时性治理是权宜性的,重在治标,而非治本;从根本上治理冲突,则必须从内生性结构因素着手;仰仗结构性治理手段和方式,变革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从政治权利、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和情感培育等多方面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研究表明,即时性治理和长态性治理,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在所有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冲突治理案例中,都能发现即时性权宜性的解决方式与结构性制度性治理方式的伴生。事实证明,只有这两种治理方式的结合,才能获得理想的治理效果。

      四、结构性治理的内涵及相关联系

      治理冲突,不仅仅是简单地平息事件,控制局势,重建秩序,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产生张力、激化矛盾的深层原因,处理好民族间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上的差异,处理好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其中包括制度建构、社会改造和观念变革。

      制度建构涉及对国家体制、权力结构和分配体系的改革和调整,属于政治变革的范畴。包括创造具有包容性的国家体制,建立制度化的族际沟通渠道和民主协商机制,改变传统的以多数原则迫使少数民族屈从的大民族主义的强权政治,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解决民族间的利益分歧。

      国外学界认为,现代国家创造了两种模式协调多元社会的张力和冲突,一种是整合模式(integrative approach),一种是协商模式(consociational model)。倡导整合模式者哈罗维奇(Horowitz)列举了整合模式中包含的五种缓和冲突的机制:(1)以地域为基础的分权机制,通过分散权力而减轻或缓和某一点上承受的压力,避免矛盾的白热化;(2)通过为特定的族群建立解决族际冲突的机构而将族群竞争限制在地方层次;(3)创造促进族际合作的动力和机会,如建立通过联合投票而形成多元族群联合选举的选举程序促进族际合作等;(4)改变社会分野,比如用阶级分野或地域分野取代族裔分野,在政治行为中超越社会分野等;(5)通过资源分配缩小族裔之间的差距,消除不满。[2](P.73-74)

      协商模式的倡导者是阿兰·李普哈特。该模式核心内容是使构成社会整体的所有法定群体或共同体,不仅在共同事务上都有代表权和决策权,而且对自己内部事务也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协商模式有四个特征:精英层次的联盟,代表所有重要的部分或共同体的政治精英的合作;各共同体都有合法的选举力量保护其利益;有比例代表制的议会选举机制,有为社会服务的其他政府机构;构成社会整体的各部分和各共同体高度的自治,各共同体都有相当程度的管理各自内部事务的自由。[2](P.73-74)

      上述两种模式,都是在国家体制和权力结构上做文章,彼此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只不过在适应对象上有差异,其利弊绩效与实施对象的具体国情相联系。

      整合模式适宜在那些具有长期的历史联系、族裔边界已经在经济生活中为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所模糊、政党政治比较成熟并且超越了族群界限,现代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在这样的社会,鼓励或引导超越族裔差异的整合,培育和睦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各族群之间彼此接受、共处和融合,不失为缓和张力减少冲突的可行方法。如同哈罗维奇所说,民主政治的制度性成功取决于政治家在自己族裔或社团以外寻求支持的能力。[2](P.74)政治家超越族裔界限,在本族群以外的民众中进行动员寻求支持的能力,不仅是衡量政治制度成熟程度的标尺,也是在多元社会建构和谐的一个积极因素。

      协商模式的基础是承认的政治。在承认族群存在及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将多族群(部落)既有社会组织及其联系和机能纳入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创设在族群或部族之间沟通和协商的制度渠道。协商模式比较适宜在具有明显文化差异、传统的部落联系在社会中仍然具有强大力量的新兴国家。在这样的新兴国家,部落传统仍然发挥着社会组织机能,政党建立在部族认同的基础之上,政治家背后有着强大的部族背景,所谓的政党政治不过是族群政治的代名词。通过对既有社会传统和部族联系的承认,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发挥社会组织机能的部落纳入政府体系,创造部族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机制,如酋长院、部族或民族事务委员会等议会性质的机构,使不同族裔和文化群体的精英层形成联合或通过特别的议会谈判达成妥协,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分歧,消除因文化差异和诉求矛盾可能引起的集团间冲突,避免矛盾激化,维持社会稳定。

      在实践当中,几乎所有的族际冲突治理模式都涉及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即废除不利于民族平等与和解的旧的制度,设计能够包容差异、有助于协调分歧的新的机制。比如,对于区域性民族要求自决和分离的运动,治理的方法就是改变旧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一元化思路,从国家体制改造入手,在法律上承认多元民族或多元文化集团的群体存在,对那些存在着地区性民族认同和自治要求的地方,在国家的制度和体制上进行特殊的安排,给予不同形式的自治权力,满足其政治文化上的正当要求,从而化解分离戾气,使事态发展呈现为从诉诸分离转向实现自治的趋势。如俄罗斯对车臣分离主义诉求的处理,加拿大对魁北克问题的处理,西班牙对巴斯克和加泰罗尼亚地区民族主义诉求的处理,以及印度尼西亚对“自由亚齐”运动的处理等,都是采取了制度包容的方法,承认并尊重其差异,在国家的体制中给予制度性的安排,使其基本诉求由分离转向自治。在美洲,墨西哥政府解决1994年印第安人恰帕斯起义提出的政治权力诉求问题,2002年初智利总统拉戈斯提出的解决马普切问题的16点计划,以及秘鲁平息2009年印第安人示威行动等,所采取的措施,都包含着政治制度改革的内容。如承认土著人宪法权利,承认印第安人与土地的历史联系,满足印第安人的自治要求,创造制度化渠道保证印第安人进入议会、地方政府和地区政府,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在治理方法上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

      社会改造也是从根本上治理冲突的重要范畴。如上所述,族际冲突的动因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联。其治理必然也要突破和超越政治领域,在与民族生存问题息息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做文章,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解决好各民族的民生问题,调整好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和民族地区之间均衡发展问题。国家不仅要关注如何发展经济、做大蛋糕的问题,更要关注如何解决好蛋糕分配的问题,缩小民族之间在发展水平和经济收入和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贫富差距,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相互依存、均衡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从国际经验看,地区之间的平等交往、相互依存、互惠互利,是民族关系和睦、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从情感上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没有共同的利益联系,没有彼此之间的平等互惠,也不会使彼此之间产生休戚与共生死相依的感觉;从经济发展本身的规律上讲,任何形式的合作,都不可能建立在单方面长期付出的基础之上,也不可能使某一集团单方面受惠维持长久;只有实现均衡发展,互惠共赢,让所有合作方感受到实际的好处,才能使合作长期稳定地持续下去,彼此产生互相依存不可或缺的感觉,促进彼此相向而行;从道义上讲,均衡发展,互惠互利,也关系到平等和社会正义问题。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行政的、市场的、社会的),促进民族间的平等交往和联系,缩小地区间的(特别是边缘少数民族地域与内地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形成地区间的均衡发展、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平等合作机制,创造公平正义的资源分配体系,是多民族国家增进凝聚力的社会基础和重要前提。

      结构性冲突治理的另一个重要范畴是观念变革。马克·布洛赫说过,“归根结底,人类的意识是历史的主题”。政治行为源于人的观念。民族间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差异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是影响族际沟通和族际关系的内生性因素。但是,这些差异并不是导致族际冲突的决定性因素。决定族际之间冲突与否的关键,是民族成员对待差异文化和差异集团的态度问题。归根结底,人的作为才是民族冲突是否爆发的决定因素,是冲突形式、程度和类型的限定因素。因此,冲突治理首先是对人的治理,是改变人的观念,进而改变人的交往行为的问题。

      现代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则,为族际冲突治理提供了观念前提:任何人都不是绝对真理的拥有者和话语权力的垄断者;各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价值,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存在与发展的权利;各民族在发展自己文化、维护自己生存的同时,都不能以贬抑其他文化、损害其他民族的发展机会为前提;任何个人和政治团体都不得利用种族、宗教和民族等问题进行恶意的种族主义和教派主义政治动员,挑动对他族的仇视和敌对行为。从这些观念前提出发,我们就能找到深层次冲突治理的正确途径。当然,在不同社会,消除传统权利观念的弊端,使之适应现代世界的民族平等观和人权价值观,正面临不同的挑战。在南非那样的种族分明、又有种族隔离长期历史的国家,民族和解的重建,不仅需要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更需要铲除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种族偏见的社会土壤,确立种族平等和团结的社会心理结构;而在某一民族优势明显的多元社会,则需要消除大民族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消极影响。

      新南非和大屠杀之后建立的卢旺达民族团结政府所采取的促进种族和解的政策,可以说是从观念变革的角度实现冲突治理的典型。新南非建立后,在曼德拉和图图的主持下,成立了“真相和解委员会”,从对历史反思和行为批判的角度入手,指导整个社会对种族隔绝制度进行共同反思,让所有人都能站在对方立场上换位思考,从人的基本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对各自行为进行深刻的批判性反思,使黑人白人同时意识到种族隔离和种族仇恨的罪恶,从思想上对种族隔离时期各自所犯的践踏人权的历史罪行进行忏悔,从而从观念深处清除种族对立、排斥和仇恨,重建人的尊严和社会信任,实现真正的种族和解。

      经历了大屠杀悲剧之后的卢旺达,痛定思痛,对种族屠杀罪行进行了全面的清算。新建的民族团结政府,将大屠杀定为反人类罪,建议成立国际刑事法庭对大屠杀制造者和所有犯下反人类罪行的罪犯进行审判和惩治。1996年1月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正式开庭,对1994-1995年的大屠杀进行审判。1996年8月,卢旺达议会通过制裁大屠杀反人类罪行的司法程序。而后,卢旺达国内的常规法庭开始循此法审理大屠杀案件。1998年5月对挑动种族屠杀及犯有反人类罪的22名首恶执行的死刑,对全社会起到了一个振聋发聩、以儆效尤的作用。为了达到教育整个社会,使之能够从思想深处认识种族屠杀罪恶的目的,新政府采纳了南非大主教图图的建议,弃绝了法不责众的传统,在全国建立了一万多个“加查查法庭”,①以民间法庭与司法审判程序相结合的方法,对大屠杀真相进行调查和审判。希望通过这种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的民间法庭,澄清事实,惩处罪犯,促进全民对大屠杀根源的深刻认识和自觉抵制。在这个过程中,卢旺达全国90%以上的人口都程度不同地与加查查法庭发生联系,有八分之三的人口在加查查法庭上亮相,或参加加查查法庭法官的选举,或参加了社区的加查查法庭的真相审判,或聆听了加查查法庭的司法审判。人们在审判罪犯的同时,也经历了自我教育,从法律和社会心理上对种族主义进行了清算。此外,卢旺达政府还颁布法令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沿用以“胡图人”或“图西人”的二元分割方式界定公民身份,并且在社会公共领域建立一系列常态化的公民教育和警醒机制,如保留卢旺达议会大厦在大屠杀期间遭到破坏的墙面,提醒人民不忘大屠杀的悲剧;将每年4月7日设为“卢旺达大屠杀国际反思日”等。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对于从根源上消除种族主义意识,促进全社会对大屠杀的警醒与反思,结束种族隔阂、对立和仇恨,树立种族平等的价值观,将公正与和解变成普通公民自觉行为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保持甚至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指导、捍卫国家疆界、缓和和抑制冲突”,这是“国家统治机制的潜势”。[3]但是,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既要符合现代世界的政治原则和人权价值观,也必须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最好的冲突治理方法,不是照搬套用发达国家的现成经验和固定模式,而是不拘一格,拒绝僵化,根据具体国情和具体问题,寻找具体的手段和方法,创造性地加以解决。现代世界的族际冲突,大多发生在社会成分多样化的国家,特别是在国家人口构成上具有多样性,缺乏统一的历史、语言、文化和利益认同的新兴国家。这是因为在这些新兴国家,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组织方式及其功能依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现代国家形式及其政治制度,诸如议会政治、政党和选举制度等等,不能马上和传统的社会结构融合为一,生成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不顾国情,盲目采取拿来主义态度,简单地按照西方国家的地方性、科层性的现代制度机构来组织社会管理,往往并不奏效。特别是生吞活剥式地照搬的政治模式,如多党政治和议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政治精英们加诸传统社会之上的一张皮,很容易在传统力量的侵蚀下发生畸变,将现代政党变成民族或部族的政党,将民主政治畸变为部族政治和人口统计学,从而导致族群关系更加紧张,族际冲突更为频仍暴烈。

      对当代族际关系处理较好的一些国家的经验研究表明,国家的体制和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在对国情,特别是社会结构的清醒认识之上。只有那些能够清楚地意识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到国家人口社会构成和历史发展状况,将现代国家的管理置于对既有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的清楚认知之上,承认差异集团的存在,正视传统社会组织的存在与作用,并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发挥作用的传统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公共生活的范畴,包含到国家权利配置和制度建设之中,创造出一种将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现代政治和管理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才可能将多元利益群体纳入统一的体制框架之内,通过制度渠道协调解决其多样性的诉求分歧,而不至于因为族际之间的利益冲突损害正常的政治秩序和公共生活。同样,只有在充分了解基本国情的情况下,冲突发生后的治理,才会有的放矢,才可以利用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实际发生作用的传统纽带和社会联系,实现社会的和解和重建。在非洲新兴国家,只有那些很好地利用了传统社会的组织、规范、调解和教育等社会功能,将部族传统与现代人权和政治观念相结合所建立起来的国家,才能够担当起现代国家的社会管理和发展的正常职责,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的新南非,结束大屠杀之后建立的卢旺达团结政府,利用传统的社会组织进行新的公民教育和培育,实现民族和解的成功经验,就说明了这一点。博茨瓦纳、埃塞俄比亚等非洲国家,将传统社会管理机制与现代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体制建设,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将文明的进程比作一个不断地应对挑战的过程。挑战来自哪里,应对之策就面向哪里。族际冲突治理也是一样。如果多民族国家、多元社会的根本挑战,来自多样性的利益认同和彼此之间的差异和分歧,那么,解决之道就在于针对各自诉求的不同,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可行途径,创造一个能够将多种利益认同都包含其中的制度框架,创造使各种分歧性诉求得以沟通、协商、妥协、让步的方式和途径。同样,对民族冲突治理方式的研究,不是要发现和寻找程式化和固定化的模式,而是要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社会有效治理实践的分析,了解它所面对的社会问题和挑战,秉持的治理观念和思路,采取的治理方式和手段,对各种治理观念、思路、方式和手段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有效的和具有共通性、普适性的东西,将其加以总结和概括,以不断充实当代世界族际冲突治理的理论和实践。

      ①“加查查”一词源于卢旺达语,“加查查法庭”的意思是“草地上的司法审判”,意即民间团体成员充当“法官”。传统上,卢旺达人一个村庄或部族的民众往往聚集在一片草地上,解决各家庭间在土地或牧场等方面的矛盾或争端,法官即各户的家长们,主要目的是重建各个家庭因这些矛盾而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而最终达成整个群体内部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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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冲突治理的概念、方法与范式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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