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论文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论文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张鹏莉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 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突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生活秩序,必须严厉打击。本文以此类犯罪的概念为切入点,对当前呈现的犯罪特点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其针对性的侦查途径、取证措施和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助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特点侦查途;径取证措施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概念

是指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为纽带,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支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某一区域或行业称霸一方,欺压、残害普通群众或其它经济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生活秩序的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当前,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为日益严密的组织体系、涉案范围扩大、同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相伴相生,向国际化发展,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力度、层次提高,以“软暴力”形式逃避打击,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国家政权造成了严重冲击,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根据我国刑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具体由三个罪名组成: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三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以暴力、胁迫、恐吓为主要犯罪手段,目前向“软暴力”转化

使用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人最基本的手段,他们成群结伙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电击、捆绑、非法拘禁、伤害,甚至杀害的残暴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而屈服。他们以暴力和各种手段对被害人相胁迫、恐吓,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如在涉黑的“套路贷”案件中,他们根据需要,分工配合,有组织地去被害人生产、生活、工作场所拉横幅、堵门、在门上、墙上泼污物、堵锁眼或强行换锁,在电梯上张贴被害人隐私信息,到其子女所在学校、工作单位骚扰威胁,有的甚至胁迫被害人自扇耳光、自残,有的女性被害人被猥亵。有的被害人或家属不堪其扰,精神出现问题或逼迫自尽,妻离子散,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放高利贷、聚众斗殴、寻恤滋事、欺行霸市、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使用暴力手段作为后盾进行抢劫、贩毒、走私武器、控制卖淫、开赌场、收取保护费甚至强行索要股份等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称霸一方,为非作歹。随着黑恶势力的壮大,黑恶势力为掩盖自己的犯罪,用公司化、企业化“洗白”自己,以隐蔽的手段逃避打击;犯罪的组织领导者还以保护下属为名,要求下属尽量少使用易暴露的暴力手段,多用“软暴力”手段,如辱骂、让被害人自虐、精神强制被害人,采用跟踪滋扰、聚众造势等威胁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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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人数众多,犯罪成员相对固定,具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众多,青壮年男性比较多。社会性组织结构严密,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稳定[2]。黑社会组织机构层级分明,有权限分工,各执其责,不能互相打听,有严格的纪律和惩治措施。有的还有纲领、帮规,有入会的标准和门槛,有入会仪式,甚至有的还要统一服装、纹身,配备统一犯罪工具。犯罪集团内往往等级森严,不能越级联系。一些黑社会犯罪组织为自保不引起注意,通常设有不同公司或其他组织,看似无关联或松散,实则有犯罪骨干掌握。犯罪成员相对性固定,以犯罪为职业和生活来源,该类成员主观恶意深,人身危险性大。

(三)以贿赂、腐蚀等为手段,寻求“保护伞”,向政治渗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另一基本手段是贿赂腐蚀。一般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人在用暴力初步完成原始积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会转向寻求保护伞。他们也深知暴力手段过于暴露,手段激烈,过于公开张扬,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犯罪现场明显,危害后果严重,容易激起公愤,易受到社会公众、媒体、政府关注,往往会受到司法机关打击,有时也会受到重创。因此,为了寻找靠山,增强安全感,他们将目标瞄向政府官员,贿赂、胁迫他们同流合污,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为稳定发展,持续扩张势力范围,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贿赂,拉拢、腐蚀官员,建立自己的保护网,随着势力的扩充,结识拉拢的官员级别越高,人越多,织的网就越大越密,给自己套上了厚厚的保护层。通过贿赂腐蚀,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从腐败官员那里得到诸多的利益,相对省力、体面,又能获取利益最大化。有的犯罪行为人通过拉拢腐蚀有关干部,拉选票,控制选举,把自己人推进机关、企业,当自己的代言人,有的甚至通过包装自己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的当上了政协委员等,改头换面,以更隐蔽的手段巩固犯罪成果,扩大地盘和影响。

(四)以敛财为主要目的,手段更隐蔽

全球化的一大特征是在带来全球文化的同质化同时又导致地方性的加强。现代大众旅游是全球化的一个窗口,作为吸引全球游客的文化资本,地方性被不断挖掘或制造出来。这不仅会激发地方精英重新以他者的眼光来审视地方,诠释地方性,唤起地方的自豪感,也会激发地方的传统和历史的重建。在旅游场域,地方性更多地跟消费主义勾连,也就是以地方为包装,把稍具地方性的衣食住行生活方式包装成可以消费的商品。即便有时没有地方性可言,也冠以地方的名头以作商业的噱头和引子,特别是近年以知名度高的大气响亮的名字更新老地名、以博取外界的关注的做法,更是广为盛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主要是以言词证据出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实物证据相对匮乏。其主要原因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具有分层性、隐蔽性的特点,一方面,为了证明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非组织成员个人犯罪,往往通过实物证据很难认定[5],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是很重要的证据。另一方面,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犯罪行为、案件之间存在着勾连关系,想要证明这种勾连关系,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关联性,也主要依靠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数众多的特征,不仅犯罪成员多,受害人多,而且关系人、目击者等知情人也多,这些多人性特征就必然导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大量性和丰富性[6]。该特征也说明了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采取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重要性。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途径

(一)广泛收集情报资料,收集犯罪线索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对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有的案件有“保护伞”,容易走漏风声,抓捕不当,会打草惊蛇,犯罪行为人会闻风而动,尤其犯罪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非常狡猾,一旦逃脱,就很难再抓捕。因此,再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要弄清楚被抓捕人的踪迹和所处的环境,制定周密的抓捕计划,组织分工,必要时对重点犯罪嫌疑人诱捕,保证缉捕的成功和案件的侦破,同时制定抓铺应急预案。

(1)在“三控三管一协调”中协调工作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协调工作作为一个贯穿于整个建设中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作中的重点任务。加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与组织能力,使参与工程的各方能够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进而保证施工的工期与质量。因为工程的施工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这些参与方相互制约、相互联系,要想使各参与方朝着统一的目标进行施工,就需要监理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以敛财为目的,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原动力,他们以暴力、胁迫等为手段,恐吓被害人不敢反抗,对被害人敲诈勒索、设套路贷、暴力催收、抢劫、强买强卖,非法交易,抢夺经济资源;依仗自己强大组织的恶势力,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控制、逼迫、诱骗她人卖淫,贩卖毒品、枪支。贿赂腐蚀国家干部,寻找保护伞,扩充势力,巩固地位,借助保护伞以更容易、更隐蔽的方式大肆敛财。他们往往设立公司,进行投资洗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有的发展成集团公司,向更多的行业渗透,不但攫取更丰厚的经济利益,而且以更隐蔽的方式敛财,转移资产,以犯罪为职业和生活来源。金钱也是联接犯罪组织成员的纽带,是保障犯罪组织运行扩张的保障,也是贿赂腐蚀政府官员的武器。因此,黑社会组织犯罪通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进行大肆敛财,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1.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门涉黑举报电话,也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多渠道举报,如可设网络举报平台、可通过微博、微信举报,方便举报,解除举报者思想顾虑。公安机关面对涉黑犯罪,要拿出果敢的态度和必胜的信心,鼓舞人民群众斗志和与黑恶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对举报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的线索要及时研判。

2.公安部门在日常管理、侦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1)对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发现涉黑案件线索;(2)对重点人口管理中发现涉黑线索,涉黑犯罪组织行为人多是有前科劣迹人员、无业游民、逃失学青少年等,对这些重点人口的踪迹多加关注,发现线索;(3)从个案侦查中发现涉黑线索,黑社会犯罪组织案件行为人多涉及团伙暴力犯罪、欺行霸市、强迫交易、聚众赌博、卖淫、套路贷等犯罪案件,因此,在侦查这些案件中,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判断犯罪行为人之间是否有关系,是否有组织纽带。从中发现涉黑线索;(4)在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特殊行业的管理中发现涉黑线索;(5)从发现的持有管制刀具、枪、爆炸物、违法携带电警棍等人中发现涉黑线索;(6)从涉及暴力催收、拆迁的报警案件中分析涉黑线索;(7)是从扫除“黄赌毒”,治爆缉枪、整顿公共交通、集(黑)市和物流秩序中查找线索;(8)从纪检、监察委査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保护伞线索;(9)从已破的案件中梳理出有组织的其他犯罪线索。

并案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本地区和外地区相继发生的作案手段、方法、特点和遗留痕迹、物证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联合侦查,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重点突破,全面取胜的侦查方法[3]。这是侦破多发性、系列性案件的有效措施,是打击流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方法。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作案连续性的特点,犯罪主体相同或有内在联系,犯罪工具相同,以相似的暴力、胁迫方法为手段,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同,侵害对象所在行业相同或都与某一公司有牵连,有时虽然犯罪性质不同,但主体相同,或前一种犯罪为后一种犯罪做准备,犯罪之间存在勾连关系。针对日常侦查中发现的这些犯罪特征,要进一步分析,运用信息平台和初查研判是否同一伙人所为的涉黑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二)核实案件线索,分析案情

对于收集到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要及时核实,分析研判是不是涉黑犯罪线索,采取秘密调查访问等措施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有组织黑社会犯罪案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就具体个案而言,要分析是不是犯罪案件,同时要看这些系列案件是不是同一犯罪主体意志的体现,是否有关联性,是不是符合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的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犯罪手段特征和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符合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立案条件,有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案,并告知举报人。对立案后的案件,要全方面分析犯罪的组织结构、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过程、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人的特点等案情,成立专案组,进行分工负责,做好侦查计划和方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4]。金钱是联系该组织的纽带,集团有自己的分配标准,有的发展成集团公司,关系错综,资金流向复杂,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和财务计划。因此在侦查中,通过查犯罪集团的资金流,搜集财务资料,进行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及结算单位账核对,发现资金流向,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

(三)运用特殊侦查措施,秘密侦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犯罪主体多,犯罪集团组织严密,纪律严格,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有的依靠保护伞,犯罪集团还发展成为集团公司,在所在区域具有相当实力,具有对抗司法的经验和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比较隐蔽,集团组织者往往不参与具体的犯罪,主要通过身边亲信、下属传达意志,由具体的人实施犯罪。因此在侦查中,仅依靠传统的侦查措施很难收集到集团犯罪主体的犯罪证据,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侦查人员更多要运用秘密侦查措施。一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取证,如电子侦听、监控,电话监听,秘拍、密录,邮件检查,网络监控轨迹追踪等;二是通过提供机会诱惑措施侦查,对符合机会诱惑条件的嫌疑主体可以通过制造购买机会获取证据;三是通过特情侦查获取证据,包括派线人、耳目接近嫌疑人,获取情报。四是隐匿身份侦查。根据案件需要,经严格批准,选派卧底入黑社会犯罪组织内部,摸清犯罪情况、组织情况等,里外配合,实施收网,彻底打击涉黑犯罪集团。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实施内线侦查。进行秘密侦查,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及时做好证据转化工作。

(四)并案侦查

3.其他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移交的涉黑犯罪线索。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税务、金融监管部门、海关、边检部门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涉黑线索。

(五)秘密调查访问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由一系列具有勾连关系的案件构成,指向同一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平时仗势欺人,称霸一方,残害百姓,被害人大都敢恨不敢言,证人也害怕打击报复,心有顾虑,有的犯罪嫌疑人因不服从管理也遭受所谓“帮规”残害,而成为受害人。有的即便举报也是匿名举报,害怕被犯罪嫌疑人知晓遭遇打击报复。但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了解犯罪过程、犯罪组织的关键,因此,在侦查中要对被害人、证人秘密访问,应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消除他们的顾虑,如选择适当的时间、场所访问或个别走访、侧面访问。调查访问应当保守秘密,对于知情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要予以特殊保护。

(六)查财务资料,发现资金流向

(2)污水回用工程包括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包括厂内循环回用和厂外回用两个部分。对于排污量大、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具有显著影响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无法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排污口或搬迁企业进行整治[5]。

(七)缉捕犯罪嫌疑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暴力、胁迫为主要手段,以组织性、集团性相互呼应,以追求经济利益,扩大势力为目的,以贿赂腐蚀为手段,寻求保护伞,甚至想向政治渗透。其犯罪既有公开张扬的一面,又具有“合法”的经济实体掩人耳目,犯罪活动往往以合法的面目呈现,极具欺骗性,他们通过合法包装使犯罪活动更隐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收集其线索要注意其显性和隐性的俩重性特点。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要高度敏感性,善于通过日常基础工作、日常案件办理发现涉黑涉黑线索;另一方要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广泛开辟涉黑线索来源。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取证措施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取证

纳税人小周每月工资1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为5000元、三险一金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中适用子女教育这一项为1000元。

1.3 测定项目及方法 待15个不同品种的蔬菜移栽后20 d,取各处理展开的叶片测定各项生理指标。参考植物生理生化试验指导上的方法[5],分别测定可溶性糖(蒽酮比色法)、可溶性蛋白(考马斯亮蓝G-250染色法)、叶绿素含量(SPAD-520Plus)、青菜地上及地下部鲜重。

(二)搜查取证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会涉及多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可能藏匿犯罪证据的地方要及时予以搜查,搜查与犯罪有关犯罪工具、有关书证、账册、物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并及时扣押,对涉案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及时查封。

(三)司法鉴定取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各个个案的整合体,这些案件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行贿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等。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司法鉴定取证,通过鉴定对痕迹的人身同一认定、枪支同一认定、DNA同一认定、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反映资金流动的司法会计鉴定等,司法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形式。

(四)通过讯问取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有涉及案件多、涉及人员多、涉及罪名多等特点,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讯问,对查明该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犯罪手段特征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关键性作用。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一般反侦查能力强,自恃有保护伞,不会轻易供述。因此,在讯问前,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案情、询问对象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利用犯罪人之间的互相推诿、逃避打击的心理,利用矛盾讯问策略,突破犯罪人心理防线;对于一些拒不交代犯罪的人,适当出示证据,打破其幻想;也可根据讯问对象的具体情况,运用亲情、政策等,教育、感化嫌疑人,促其悔罪,如实供述。此类犯罪涉及人数多,在讯问中,对组织者、骨干分子、积极分子、一般参与人采取不同策略讯问,必要时,要予以全程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予以固定。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应注意的问题

(一)成立专门的侦查打击专业队伍,异地交叉打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上所述具有犯罪手段隐蔽,现在更多呈现“软暴力”特点,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具有保护伞,一有风吹草动,就迅速知晓,闻风而逃,说情等压力、办案阻力就随之而来。犯罪人往往提前做好检查应对,建立攻守同盟,有的已毁坏账本,转移证据,很难获取有效证据,难以打击。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必须成立专项打击队伍,对犯罪集团线索进行研判、初查,分析其是否是涉黑集团犯罪,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及时立案,制定侦查计划、侦查步骤。通过指定异地侦查,一举抓捕犯罪集团,异地羁押、审讯,打击涉黑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可查获幕后保护伞,从根本上扫除该犯罪集团。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证据收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取证具有分散性和整体性的特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不是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它由刑法中规定的三个具体的法定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些黑社会犯罪往往伴随着故意伤害、杀人、放高利贷、暴力催收、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贿、敲诈勒索等,侦查人员在侦查涉黑案个案中,必须收集这些具体犯罪案件的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指向具体的犯罪行为人或集团。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组织性是其明显特征,因此在收集证据时,也必须收集到证据证明各个具体的犯罪是同一伙犯罪主体所为,各犯罪案件之间存在勾连关系,犯罪的组织、策划是集团主犯通过其控制的组织渠道实施的,是其意志的表示、体现。因此,各个具体犯罪的证据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整体案件的认定也要形成证据链,证据链将各个具体案件串联起来,将证据的分散性和整体性统一起来,指向同一犯罪集团。科学把握此类犯罪证据的特点,围绕我国现行刑事实体法规定的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遵循现行刑事程序法,运用正确的方法挖掘、固定、采集,分析、应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量刑方面的证据,以及时、准确、有效地认定、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也要根据证据准确研判,防止将黑社会犯罪案件适用扩大。

[ 参 考 文 献 ]

[1]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294条的修改.

[2]张佶玮.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侦查[J].赤子(上中旬),2015(9):151.

[3]王传道.刑事侦查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7.

[4]杨毓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疑难问题新探[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1):71-76.

[5]张旭,曲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调查和收集上的难点与对策[J].法治究,2011(11):32-37.

[6]张旭,曲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调查和收集上的难点与对策[J].法治究,2011(11):32-37.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7-0017-04

作者简介: 张鹏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侦查学、司法鉴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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