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词词义在结构中的游移与实现——兼议动宾结构的语义关系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词义论文,语义论文,动词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动宾结构是人类语言最基本的句法结构之一,述语动词和宾语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的分析、宾语成分的语义类型的确认,则堪称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传统难题。很多汉语语法学家认为,动宾结构所能包容的语义关系十分复杂多样,甚至“动词和宾语的关系是说不完的”,而且“动宾结构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参看邢福义,1997;陈建民,1989)。动宾结构究竟能够包容多少种语义关系,宾语成分究竟有多少种语义类型,一直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对某些动宾结构(包括一些常用结构)的语义关系,研究者或者莫衷一是,或者未给出明确的看法,前者如“吃食堂”、“晒太阳”等,后者如“打扫卫生”、“恢复疲劳”等。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存在此类问题,主要就是因为在研究动宾结构时,人们大都是以动词为语义坐标考察宾语的语义身份,以述语动词单向地支配宾语成分这样一种句法观念为出发点。而事实上,动词与结构、动词与宾语及其他关联成分,都存在着语义互动关系。有些动词“张力”极强,在进入动宾结构时尚处于“语义未完全指定”状态,最终在结构中所实现的语义,是“语义互动”和“语义合成”的结果,其句法功能或称格位指派能力也是与其在语言结构中所实现的语义联系在一起的。而对动宾结构的语义关系,对宾语成分的语义身份,都应当在这样一个层面上进行研究,否则是难以做出合理的判定的。本文拟从认知的角度,并以构式语法、生成语义学的有关原理为依据,重新对某些动宾结构的语义问题加以探讨。
1.动词与句式的“语义互动”
1.1 在传统语法中,句式是指具有某些相同的形式特征的句法结构的集合体,或者说是同一类型的句法结构的抽象框架,如“把”字句、“被”字句、双宾语句等都是汉语常用句式。从认知语法的角度看,句式是形式和意义的集合体,是有着特定的语义内涵的语言单位。每一种句式都与人对客观世界某一类图景的认识有关,都是人的认知图式的符号化结果。句式义既与各构成要素的意义有关,又不是要素义的简单相加。各构成要素(一般是词语)所固有的义项是该要素进入一个句式的前提,也是一个句式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该要素所实现的语义又可为句式所调整,能在句式中获取与其固有义项相关并同句式义相切合的附加义。下面就以两类句式为例,对这种互动关系做出比较具体的说明①。
1.1.1 先看一组“供用句”:
(1)a.一锅饭吃十个人。c.一瓶水喝三个人。
b.一张床睡两个孩子。 d.一个房间住六名学生。
上述包含着双数量成分的结构式均表示一种数量对比关系,即某一定量的存在物可供某一定量的人员或其他具备[+动物]特征的存在物使用,“供用”为其语义内涵的核心,为此,这类结构常被称为“供用句”。
按照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观点,语言结构的意义应同语言结构所表现的客观场景划等号,一个成分的语义身份应当与其指称对象在客观场景中的参与角色相一致,例(1)中的宾语成分(NP2)在客观场景中应为述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施行者,因而理所当然被确定为施事成分,这类结构也就被看作施事宾语结构。同时,施事做主语,受事做宾语,是汉语最基本的配位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句法结构为常式结构,否则便为变式结构。例句(1)通常被认为是与下述结构同义的变式结构:
(2)a.十个人吃一锅饭。c.三个人喝一瓶水。
b.两个孩子睡一张床。 d.六名学生住一个房间。
例(1)和例(2)相对应的结构或许反映的是同一客观场景,但仅凭语感我们就会发现,它们的语义内涵和语用价值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所谓同义结构也只是真值条件相同罢了,没有把语言视点、发话意图等认知因素考虑在内。
按照认知语言学的观点,语言形式的选用直接受制于主观意象,而不是客观场景。主观意象是指包含着说话人的认知因素的景象,是说话人在客观场景的基础上,依照不同的语言视点所构建的景象。同一个客观场景有可能映射为不同的意象,并通过不同的语言形式反映出来,例(1)和例(2)就属于这种情况。构式语法等新的语法理论更是将每一种句式都看作语言中一种自主并自足的存在,而不承认语言结构式会在不发生语义变化的前提下形成变换关系。如此看来,例(1)并非例(2)的变式结构。于是,应当如何看待例(1)的生成机制,NP2作为宾语成分出现是否有悖汉语配位原则,乃至语序对语义关系是否具有制约和映现作用,都成了极其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从根本上说,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必须回答如何看待NP2的语义身份,或者说NP2的施事者身份在语言结构的层面上是否真正得到实现的问题。
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例(1)中的NP2不仅是动作的施行者,更重要的还是NP1(主语成分)的占有和利用者,是供用对象。NPl既是动作的承受者,也是供用物。述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是NP2占用NP1的目的和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供用的目的和方式。而既然动词所表示的是供用的目的和方式,NP1和NP2分别是供用物和供用对象,都是动作支配的对象,那么无论哪个在动词后做宾语,哪个在动词前做话题,都应当被视为汉语的常规语序。
正因为供用句中的NP2是以供用对象的身份出现在结构中的,所以在不含供用义的双数量结构中,即当一个名词性成分只是动作的发出者,而在施行动作的同时不必或不能占有益源时,是不能置于动词后充当宾位成分的。例如:
(3)a.十个人做一锅饭。→ * 一锅饭做十个人。
b.两个孩子抬一张床。 → * 一张床抬两个孩子。
c.三个人拿一瓶水。→ * 一瓶水拿三个人。
d.六名学生扫一个房间。→ * 一个房间扫六名学生。
例(3)中的主位成分虽然是句中动词所表示动作的施行者,但并不一定是宾位成分的占用者,或者说是不能以供用对象的身份出现在结构中的,因而也就不能移作宾位成分。
在特定的语境中,供用句的中段动词甚至可以略去,仅以“双数量结构”的形式表示原句所具有的供用义(参看李临定,1960、1984;李赓均,1996);相反,如将供用句中的数量词略去,数量对比关系消失,整个结构就难以成立,或者其自由度大大下降,这同一般动作句常见的省略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例如:
(4) a.一锅饭吃十个人。→ 一锅饭十个。 → * 饭吃人。
b.一张床睡两个孩子。 → 一张床两个孩子。 → * 床睡孩子。
c.一瓶水喝三个人。→ 一瓶水三个人。→ *水喝人。
d.一个房间住六个同学。→ 一个房间六个同学。→ ? 房间住同学。
在动词表示具体的动作义的动作句中,动词通常被看作句法和语义的核心,因而也被认为是最难省略的成分。而动作句的主位和宾位成分所含数量词略去之后,虽然会使语义发生变化,但往往并不影响结构的合法性,整个结构仍能成立。
另外,供用句中的述语动词一般不能用对动作的样态加以描摹的词语修饰,但却常用表示可能、意愿的能愿动词(如:可以、能够、应当等)及具有量性特征的副词(如:正好、勉强、足够等)加以修饰。
上述事实说明,供用句与动作句确实有着较大的区别,供用句中的述语动词虽然也可归入动作动词,但是,在句中所实现的却并非具体的动作义,而是抽象的“供用”义。也可以说,其动作义已经隐于给予义之后,动作只是供用的目的和方式,动词的语义发生了游移,已在一定程度上虚化或称抽象化了。
1.1.2 再看一组存在句:
(5)a.门口站着一个姑娘。c.床上躺着生病的孩子。
b.屋里坐着两位老人。d.地上站着服务员。
如例(5)所示,以“在某处存在某种事物”为共有的语义内涵的语句,是存在句。需要提及的是,存在句的中段动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单纯表示存在义的非动作动词“有”充当,二是由动作动词充当。“有”字句应为原型存在句,“有”所固有的词汇义同存在句的句式义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不存在词义的游移问题。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应为后一种情况,即动作动词充当存在句的中段动词的情况。
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存在句的句法特点,研究者已有很多说明。譬如,存在句的中段动词可以略去不用,仅有前段和后段甚至仅有后段的零动词句或称名词句,是存在句的一种重要类型;存在句中的动词无法像动作句中的动词那样,对其配项进行诸如施事或受事之类的语义角色指派,也无法根据语义角色对其配项进行句位分派,因而其宾语成分已无施受界限,均以存在主体的身份出现;存在句中的动词前一般不能使用对动作的样态加以描摹的状语,而且越是生动、形象的描摹性词语,越是不宜使用,等等。在我们看来,这些句法特点无疑都同句中动词已被抽象化,不再表示具体的动作义,而表示抽象的存在义有关。对此可资证明的是,即便是相同的动词和相同的状语成分,有些在动作句中可以比较自由地组合,在存在句中则难以组合。例如:
(6) A.a.一只鹞子在辽远的天边,疾速地飞旋着。B.a.主席团端端正正地坐在台上。
b.?在辽远的天边,疾速地飞旋着一只鹞子。 b.?台上端端正正地坐着主席团。
c.在辽远的天边,飞旋着一只鹞子。 c.台上坐着主席团。
d.在辽远的天边,孤零零地飞旋着一只鹞子。 d.台上整整齐齐地坐着主席团。
动作句是表示“谁(什么)做什么”的语句,句中动词所表示的是施动者的动作,对动作的样态可以加以描摹。动作句变换为存在句后,如果保留原有状语,整个语句(例b)的可接受度就会下降;将动词前的状语成分去掉,整个语句(例c)才会显得自然、顺畅。存在句是状态句,句中动词的动作义已经受到抑制,转而表示一种比较抽象的存在义,而动词抽象的存在义与状语形象的描摹性是相排斥的,或者说,修饰具体动作的描摹性状语是无法修饰抽象的存在行为的。当然,例(b)的可接受度不高,并不是因为存在句一概不能加入状语或状态状语,例(d)就是含有状态状语的存在句。范方莲(1963)也曾谈到存在句中的状态状语问题,并举有例句,如“房角上高高的悬着一块金字招牌‘当’”、“窗台下疏疏拉拉种着几棵扁豆”等等,甚至还有“有”字句加状语的例子(“床下横七竖八有几双花鞋,床前搁几把椅子”)。实际上,“高高的”、“疏疏拉拉”、“横七竖八”及例句d中的状语都是对存在物的存在状态加以修饰的状语,而与动作样态无关。非动作动词“有”前可加此类状语,就是很好的证据。由此看来,不能与存在句中的中段动词共现的只是对动作的样态加以描摹的状语成分,而不是所有的状语成分②。
1.2 概括地说,供用句中的述语动词的语义特征可以描述为[+动作][+供用],存在句中的述语动词的语义特征可描述为[+动作][+存在]。[+动作]是底层的静态的与句式无关的语义特征,而[+供用]和[+存在]则是表层的动态的与句式相关的语义特征,是为句式所要求并由句式所赋予的语义特征,是动词在句式中所呈现的语义特征。供用句和存在句所表现出的很多句式特征,都同句中动词语义特征的呈现方式有关。
句式同其他范畴一样,其成员也有典型与非典型之分。譬如,典型的供用句的述语动词应是词汇义为抽象的给予义的动词,如“给”、“送”、“借”等,典型的存在句的述语动词应是表示抽象的存在义的动词“有”等。随着句式的扩张,句式的语义内涵也会有所变化。可是,无论句式如何扩张,仍会保留其最核心的句式义,进入该句式的动词即便是词汇义原本同句式义不尽契合的非典型动词,在句式中也会发生语义的游移,形成与句式义相契合的附加义。否则,句式义的来源及动词的句法和语义功能,都无法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1.3 动词与句式的意义整合、动词词义的游移与实现方式、动词与其配项的互动与制约关系,一直是构式语法学、生成语义学所关注并着力阐释的问题。人们一般认为,一方面动词词义能为句式所调整,动词能在与其配项的互动中完成“语义合成”,动词本身无论具备哪些义项,具备哪些语义特征,在句式中所实现的意义都应当与句式义相契合。同时,动词词义的游移也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句式对动词存在着严格的“选择限制”,动词固有义项及其语义特征与句式义的关联属性,应是“调整”与“互动”的基础。一个动词能在一种句式中出现,能在句式中发生语义的游移,应当满足某些共现条件,其中“下位事象条件”就是常为研究者所提及的一个条件③。
所谓“下位事象条件”是指句中动词所表示的具体动作,应为句式所表示的抽象行为的下位事象,应为某种抽象行为的呈现形式。例如,在供用句和存在句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分别是具体的供用方式和存在状态,是抽象的供用和存在行为的下位概念或称事例。把两个相关事象叠合起来,以较为具体的下位事象代表较为抽象的上位事象,不仅合乎人的认知规律,而且符合语言经济原则。作为一项句法语义原则,“下位事象条件”的合理性应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下位事象条件”或许只能算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同样可以满足这一条件的动词却未必能在同一句式中出现。例如:
(7)a.一锅饭吃了十个人。→ * 一锅饭“造”④ 了十个人。→ 十个人“造”了一锅饭。
b.一张床睡着两个孩子。 → ? 一张床倚着两个孩子。→ 两个孩子倚着一张床。
c.一瓶水喝了三个人。→ ? 一瓶水灌了三个人。 → 三个人灌了一瓶水。
供用句中的动词所表示的动作,往往是在与句中其他成分的指称对象的共现中,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常规动作⑤。例如,饭的基本功能是给人“吃”,床的基本功能是给人“睡”,水的基本功能是给人“喝”,因此,把“人”和“饭”、“孩子”和“床”、“人”和“水”联系起来的最常规的动作,分别是“吃”、“睡”、“喝”。不属于常规动作的动词难以用于供用句中。
存在句同样如此。可以进入存在句的动作动词,大都是表示存在主体的常态动作也即常规的存在状态的动词。譬如,在以“人”为存在主体的存在句中,中段动词常由人的身体行为动词(如“坐、躺、站、蹲”等)充当。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身体行为动词都能进入存在句,例如,与“坐、躺、站、蹲”的语义特征和句法动能相近的“跳、蹦、游”等,通常就不能单独进入以“人”为存在主体的存在句。按照惯常逻辑,人虽然能够做出“跳、蹦、游”之类的动作,但“跳、蹦、游”之类的动作却并非人的常态动作,更难以被理解为人的常规存在方式。相反,如果存在主体是以“跳、蹦、游”为常规存在方式的其他动物,如猴子、蚂蚱、鱼等,“跳、蹦、游”便可以单独用作存在句的中段动词,如例(8)人能在院子里“跳”,能在田埂上“蹦”,也能在水里“游”,可(8)A在一般语境中是难以成立的。如果要陈述“一个人”在做“跳、蹦、游”之类对于“人”来说带有一定的超常规性质的动作,就应当选用其他句式,如施动者在前并能使动作得到凸显的动作句。相反,(8)B则是非常自然的说法。
(8)A.*院子里跳着一个人。* 田埂上蹦着一个人。 * 水里游着一个人。
B.院子里跳着一只猴子。
田埂上蹦着一只蚂蚱。 水里游着一条鱼。
应当说,供用句和存在句中的动词所负载的信息量是极其微弱的,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传递新的信息,这也是动词词义能在句式中发生游移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我们姑且称之为“语义轻量条件”。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是不需要强调的常态动作,动词就有可能在句中成为一个“默认值”,其原有的动作义才能“背景化”,才能转而表示某种抽象的行为义。如果动词所表示的动作带有一定的特异性,动词含有较高的信息量,则是不宜做抽象化理解的。这项条件不仅适用于供用句和存在句,同时也是很多句式中的动词发生语义游移的必备条件之一。
1.4 我们可将动作动词在非动作句中出现,以一个具体的下位动作表示一种抽象的上位行为的词义游移方式,看作词义的纵向游移,这是动词与句式、动词与其配项互动的结果。由于句中动词固有的词汇义与句式义有不相契合之处,所以动词与句式的互动关系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而动词与其配项的互动关系也即语义合成问题容易被掩盖,在下面将要述及的语言结构中,后者可能会体现得更为直接、明显一些。
2.动词与宾语的“语义合成”
2.1 动词词义除了纵向游移之外,还会发生横向游移。这里所说的横向游移是指动词在与其配项的互动中,词义发生变化,在原来的动作义之外添附一个相关的行为义,或者说表示一种相关的行为。下述结构是邢福义(1991)所例举的“打-O”组合:
(9)打球│打奥运会│打主力│打表演赛;打比赛;打球赛;打世界超级明星赛;打一场决定中国队命运的奥运会决赛│打世界冠军│打北京市队│打日本队;打美国队;打古巴队;打联邦德国队
邢福义(1991)对此解释说,“汉语的及物动词各有各的意义,不同意义的及物动词所能带上的代体宾语可以同中有异,或者互不相同,甚至差别极大。正因为如此,常规宾语的类型是有限的,因为常规宾语跟所有及物动词的共性——以某种事物为对象或目标的及物性发生联系,而代体宾语则极其复杂多样,因为它们跟各个及物动词的具体语义发生联系。如果只看具体的语义关系,代体宾语的类型自然是难于穷尽遍举的。”文章将宾语与动词的联系方式划为两种类型,“常规宾语”与动词的联系是与及物动词所共有的“及物性”发生联系,“代体宾语”与动词的联系则是与各个及物动词的具体语义发生联系。常规宾语与动词有着共同的及物性关系,或者说有着共同的语义基础,代体宾语则没有共同的语义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在划分宾语的语义类型时,常规宾语能够一一入类,而代体宾语则无法“穷尽遍举”。我们发现,这一结论和为演绎这一结论所用实例似有矛盾之处。文章把“代体宾语”不能“穷尽遍举”的原因归结为述语动词的语义各有所异,而从文中所用实例来看,即便是与同一个动词甚至是同一个义项组合,“代体宾语”也会出现类型各异因而无法归类的现象。在此,分析似乎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打-O”结构中的宾语类型复杂多样,应以“打-O”动词“打”的语义和功能具有高度同一性为前提,而如果承认这种同一性,动词词义的特异性造成代体宾语的多样性的结论就难以成立。反之,如果承认不同的“打-O”结构中的“打”的语义已有所变化,则有可能在动词和宾语之间建立起及物性关系,进而对“打-O”结构中动词和宾语之间的及物性关系做出统一解释。我们采取后一种立场,即认为表面看来,“打-O”结构中的“打”是同一个动词,而实际上在与不同的宾语成分组合时,其语义已经有所变化。
“打”在与不同的成分组合时,语义能沿不同的方向游移,能够形成不同的“语义合成”式,主要是语言结构之外的事理和认知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对“打-O”中的动词词义的游移方式和轨迹,必须结合事理和认知因素加以把握。邢福义(1991)曾提到,“围绕着‘打球’,形成了一个丰富多彩的‘打-O’结构群。”语言结构是客观景象和主体认识的统一,是现实场景的一种主观映现。从语言结构生成的角度来看,存在“‘打-O’结构群”,也就意味着在客观世界中存在着“打—”事件群或称事件域。一个事件域包含着若干关联事项,各事项之间的相关性及人们对这种相关性的认识,是构成一个“事件域”从而构成一个语言“结构群”的基础。正如“‘打-O’结构群”是围绕着“打球”结构形成的,“打-”事件域也是围绕着“打球”事项形成的。在一个事件域中,各构成事项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按其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出核心事项和周边事项。所谓核心事项,是指在事件域中同其他事项呈辐射状联系,并分别蕴含于其他事项之中,其他事项的发生都以它的存在为前提的事项。以“打-”为例,“打主力”、“打世界冠军”等事项(事项乙)同“打球”事项(事项甲)有着单向蕴含关系,有乙必有甲,但有甲未必有乙,甲和乙重合于一个行为过程。周边事项则是蕴含着核心事项,并经常围绕着核心事项发生的一系列相关事项。事项往往与动作行为有关,与核心事项和非核心事项的划分相对应,同一事件域中的一组行为也应有核心行为和非核心行为之别。构成核心事项的核心行为应是一组行为中最具体、最典型也最有涵括力的行为,其他行为的施行都必然伴随着核心行为的施行,并以核心行为为外在的施行方式,核心行为的施行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由于周边行为总是伴随着核心行为,二者处于同一个图式之中,具有明显的邻接性,同时,核心行为又是认知显著度较高的具体动作,因此以后者代替前者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一个事件域中的核心事项通常会被作为一个整体的感知对象加以认识,并以“完形图式”的形式存入人的大脑,而周边事项则不具备这样的特点。下述事实有助于我们证明这一点:
(10)a.今年他打了两场球。→ 今年他打了两场。
b.今年他打了两场主力。 → ? 今年他打了两场。
c.今年他打了两场世界冠军。 → ? 今年他打了两场。
以数量成分代表整个名词性结构,是汉语中常见的现象,按规则上述结构均应成立。但是,例(10b)和例(10c)中的左式是无法说成右式的,“今年他打了两场”一般只能理解为“今年他打了两场球”。这主要就是因为同“打主力”、“打世界冠军”相比,“打”与“球”的联系更为紧密,并作为一个“完形图式”存入大脑,即便省略一些成分,还是可以做出全面的理解的。
事件域的构成带有一定的稳定性、常识化特点,对该事件域的存在及各事项要素的关联关系的认识,在人的大脑中映现为一个相对完整的认知模型,说话人和听话人能在表达策略上达成共识,是动词词义得以在事件域也即结构群中发生游移的客观事理及主观认知基础。也正因为动词词义的这种游移方式对事件域的稳定性、常识化程度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汉语中此类表达形式并不如想像的常见,更不能自由地通过类推生成。除了上面例举的“‘打-O’结构群”之外,常见的还有一些由常用动词构成的“‘V-O’结构群”。例如:
(11)A.吃饭 吃食堂 吃小灶 吃大碗吃环境吃父母吃气氛
B.唱歌 唱歌厅 唱美声 唱专业唱主角唱独唱唱情绪
c.跳舞 跳晚会 跳晚场 跳专业团 跳“天鹅湖” 跳配角跳心情
D.写字 写毛笔 写临摹 写行书写小楷写练习本 写感觉
在上述几个“结构群”中,“吃饭”、“唱歌”、“跳舞”、“写字”应为核心结构,所表述的事项分别是各自事件域的核心事项,“吃”、“唱”、“跳”、“写”则为核心动词。在一个“结构群”中,核心动词的语义随其组配成分的变化而变化,其语义是在同相关配项的组合中确定并实现的。有的结构由于在生成时便借用了核心动词,虽然人们对其语义能够做出正确的理解,但却无法用某一个特定的动词替换现用动词。
我们发现,词义游移相对自由、用法相对灵活的动词不仅多为表示人或其他行为主体的日常行为的动词,而且多为单音节的常用动词。已有研究者指出,一个词语越是常用,词义的磨损度、模糊度就越高。按我们的理解,所谓词义的磨损度、模糊度主要就是指词义游移的自由程度,指词义张力的大小。单音节常用动词词义游移的自由度较高,究其深层原因,也同事件域的形成和认知模型的建立有关。单音节常用动词所表示的行为多为动作性较强、认知显著度较高的频发行为,在一个事件域中常常处于核心地位,而且其所在的事件域本身也大都是人们所熟悉的领域,整个事件域的构成模式为同一言语群体的成员所认可,关于该事件域的认知模型为人们所共有,这也正是人们能够无障碍地使用某些“‘V-O’”结构群的前提。
还应提及的是,一个事件域同其他事件域常有相似或相邻关系存在,所以动词词义不仅可在同一个“事件域”中游移,而且有时会在隐喻或转喻机制的驱动下,在与其有着相似或相邻关系的事件域中游移。还是以“打”为例,如前所述,“打”可以在以“打球”为核心事项的“事件域”中游移,同时也可以在与“打”的原型动作义全然无关的的事件域中游移,如棋类、柔道等竞技项目,就常借用“打”表述有关事项,“打比赛”、“打主力”等都是经常用于棋类、柔道等竞技项目的说法。由于没有诸如“打球”之类的核心事项和结构为基础、做参照,“打”的词义游移的轨迹就显得更为曲折、模糊,甚至难以辨认。但也是有理据可言的。简单地说,球类比赛和棋类比赛等同为竞技项目,同属体育运动领域,相互之间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正是这种邻接性和相似性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将“‘打-O’”结构衍推至棋类等竞技项目。这里包含两个步骤,“打”的语义先是由一个事件域向另一个事件域呈投射状扩展,然后再在另一个事件域的事项群中呈辐射状游移。在没有核心结构存在的情况下,是很难对“打”的词义的同一性做出合理的说明的,因而人们这时或许还更容易承认不同的宾语成分其实是与不同的“打”组配在一起的,“打”的词义和支配能力随着组配对象的变换而变化,动词和名词之间的及物性关系以及名词作为动词支配对象的语义性质和身份,恰恰是在这种变化中才得以保持的。
2.2 从某种意义上说,动词词义的游移有时又很像是意义的叠合,而动词词义的叠合又必然是与事项的叠合、语义结构的叠合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人们也的确常对动词词义有所游移的结构进行语义分解或称“还原”分析。例如:
(12) a.门口站着一个姑娘←→门口有一个姑娘站着c.打国家队←→加入国家队打球
b.一锅饭吃十个人←→锅饭给十个人吃 d.吃大碗←→使用大碗吃饭
仅凭语感便可做出判断,左式的基本意思确如右式⑥。在此,动词所负载的两个层面的意义——固有的词汇义和在结构中获取的附加义被剥离开来,两个或相续或相伴的事项也被分割开来,而对动词词义不曾发生游移的结构是很难做出类似分析的。以显著度较高的动作代替同一认知图式中的其他行为,一个词语蕴含两层意思,一个结构表示两个事项,能以较为俭省的形式表达较为丰富的内容,这大概也就是左式得以生成的语用动因所在①。
2.3 另外,有些动词本身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和双向支配能力,在结构中所实现的究竟是哪个方面的语义特征和支配能力,也主要与共现宾语的语义特征有关。例如:
(13) A.他在织毛线。他在砌砖。他在编竹条。
B.他在织毛衣。他在砌房子。 他在编竹筐。
如把A和B联系起来看,它们所反映的其实是同一个事件的两个侧面,整个事件过程也就是在动作的作用下原料变成制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有两个支配对象,一为原料,二为制品,二者都在动作的作用下发生了变化,都有明显的受事性质,因而都有条件充当动词的宾语。动词的语义特征可被描述为[+加工][+制作],在与代表原料的成分组合时,实现的是前者;在与代表制品的成分组合时,实现的便是后者。例(13)中的“织、砌、编”,就是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和双向支配能力的动词。
其实,现实世界存在着很多“双及物事件”,语言中也有很多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和双向支配能力的动词。除了例(13)中以“原料”和“制品”为支配对象的动词之外,常用的还有以“附着物”和“附着体”为支配对象的动词等。例如:
(14)A.a.他在刷墙。他在装车。b.他在刷涂料。 他在装货。
B.a.他在抹桌子。 他在扫院子。 b.他在抹灰。他在扫垃圾。
同例(13)一样,例(14)a和b也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个事件,整个事件的主要内容是附着物向着附着体(A)或背离附着体(B)转移,附着物和附着体都是动作作用的对象,也在动作的作用下发生了变化,其中,附着物发生了位置的变化,附着体发生了状态的变化,变化都很显著。也正因为如此,二者在语言结构中都可以充当动词的受事宾语。附着物和附着体是一对很重要的语义范畴,它们经常在同一个语义框架中出现,即在同一个事件中与同一个动作产生及物性联系,同一个动作同时以二者为支配对象。这一特点体现在语言结构的层面上,动词就会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和双向支配能力,而这样的动词在语言视点的控制下,选择了不同的宾语成分,就意味着在结构中实现了不同的语义特征和支配能力。
上述事实说明,以不同类型的事物为支配对象的动词,其语义未必具有同一性,而这种词义的差别,有时又未形成“义位”的对立,充其量只能算是“义位变体”的对立,因而是无法以义项的形式载入词典的。同时,这种差别又都是在动态中,在与不同成分的组配中产生的,是很难将其作为词汇范畴的问题处理的。与义项的区别相比,词义的这类差别可能更不易察觉也更难把握,不过,对结构关系的影响却同样是不可忽视的。譬如,在分析例(13)A和(13)B中的宾语的语义身份时,人们通常会做不同的处理,即将(13)A的宾语看作属于外围格的“材料宾语”,只将例(13)b的宾语看作属于核心格的“受事宾语”。之所以会做这样的处理,主要就同人们对动词在与不同的成分组合时,会使不同的语义特征和支配能力得到实现的特点认识不足有关。我们认为,在承认动词的语义特征和支配能力有所变化的情况下,把二者都看作受事成分才是更合乎语言事实的做法。
2.4 当然,语言结构成分的“语义合成”机制,不仅对动词有效,可使动词词义发生游移,同时也会对名词产生作用,使名词的指称角度和指称性质有所变化⑧。动词词义和名词词义在结构中变化与实现的形式都是十分复杂多样的,这是二者的共通之处。然而,不同的是,人们对二者认识和说明的程度是有差异的。这大概主要是因为名词多代表有形并形态稳定的存在物,动词多代表无形或形态不够稳定的动作,而有形的存在物所发生的变化肯定要比无形的动作所发生的变化更为明显、清楚,更易于识别和把握。同时,按照通行的句法观念,述语动词是句法中心,应为支配者,名词是动词的配项,应为被支配者,支配者的恒定不变和被支配者的变化都是很自然的事情,为此,名词词义的变化就要比动词词义的游移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和接受。另外,名词词义的变化一般不会使其自身的语义身份和整个结构的语义关系有所改变,对于语言结构分析来说,着眼名词词义的变化要比着眼动词词义的变化简单得多。当对一个结构的句法和语义关系无法按惯常规则做出合理的说明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动词的配项有何变异,而不会是动词有何变化。从道理上说,名词词义的变化会多于动词,但这并不是说动词就是一成不变的。这就如同一辆行驶的车同一辆静止的车发生了碰撞,后者受损变形的程度通常会大于前者,可是前者也未必就不会有所改变。动词词义在结构中也会发生变化,只是其变化形式往往要比名词曲折、模糊,因而容易被忽视。
2.5 总之,在进入具体的语言结构之前,很多词语都处于“语义未完全指定”状态,在具体的语言结构中,在与相关成分的互动中,词语所代表的事象才得以明确并固定下来,语义才得以实现,这也就是所谓的“语义合成”现象。在“语义合成”的发生中,词典所记载的义项及词语所反映的图式并不是游离在外的,而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是实现“语义合成”的基础。同时,意义与功能是相关联着的,一个词语的意义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其组合能力乃至句法功能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为此,在对语言结构的语义关系及结构成分的语义身份进行考察时,就必须着眼于每个词语在结构中所实现的语义和功能,着眼于呈现至句法层面的“高层次的语义关系”,一味以动词为恒定的坐标考察动宾结构的语义关系及宾语成分的语义身份,显然是与此相悖同时也不符合语言实际的做法。
3.余论
说到底,语言是一种人文现象,是与人的认知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说话人除了会在印入大脑的语法及逻辑规则的驱动下,构建出一些语义关系合乎形式逻辑、可做关系分析的语言结构之外,有时也会按非逻辑的方式和程序构建出一些语义关系超乎常规甚至无语义关系可言的语言结构,常用的“打扫卫生”、“恢复疲劳”、“救火”、“养病”等就属于这种情况。“打扫卫生”、“恢复疲劳”、“救火”、“养病”中的两个结构成分看似组合在一起,其实并未直接在语义上产生关联,它们只是都与一个图式有关,是一个图式中的两个意象,而且是最为凸显的两个意象,把这样两个意象放在一起,所代表的就是整个图式,这在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乃至在整个言语共同体中,已经成为一项人所共知的语言认知策略。推而言之,类似情况不仅存在于动宾结构,也同样存在于其他各类结构中。例如:
(15)a.你把东西扔在地上。你把东西扔在地下。
b.差点儿来晚了。差点儿没来晚了。
常常有人疑惑,例a中的“地上”和“地下”的所指为何相同,难道在此“上”和“下”的反义关系已不复存在了吗?“地上”和“地下”之所以会成为同义形式,就是因为二者有着不同的构造方式或者说生成原理。简单地说,“地上”是“地的上面”的意思,两个成分之间直接发生语义关系;而“地下”的“地”是指地面,“下”是指说话人的下方,“地下”的指称对象客观地说是“地”,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看则是“下”。“地”和“下”并未直接发生语义关系,而是分别与同一个图式产生联系,是同一个图式中最为凸显的两个意象。此外,“生前”、“天上”等也有着与“地下”相似的构造方式。当然,“地上”和“地下”即便被看作同义形式,也只是说二者的真值条件相同,并不意味着二者的表意功能是完全相同的。既然在其生成中,说话人的认知理据是有区别的,它们的表意功能也就必然会有差异。据我们观察,“地上”和“地下”并不是在任何语境中都能无条件、无障碍地相互置换。例如:
(16)a.他拣去一片发黄的菜叶,丢到地上,拾起来看一看,又放回案板上。
b.老头子打房上跳下来,落到地上,还轻盈地弹了几下。
a中的“地上”可以换为“地下”,b中的“地上”换为“地下”似乎就不够自然。“老头子”尽管“落到地上”了,但一般不会在说话人的视线以下,所以不宜用“地下”。
例(15)b中的两个结构一个是肯定形式,一个是否定形式,两个对立的形式所反映的场景却大致相同,对其同义性也可以从生成理据的角度加以解释。在“差点儿来晚了”中,“差点儿”是对“来晚了”的修饰与限定,说明“来晚了”虽然处于临界状态,可终究还是没有出现的状况;“差点儿没来晚了”则是两个意象在说话人头脑中的映现,“差点儿”是对一种状况几近出现的印象,“没来晚”则是事情的结果,说话人把头脑中最为突出的两个意象组合在一起,就反映了整个事件。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看似同一类型的语言结构却有着不同的生成理据,包含着不同的认知策略,可能是各个层级的语言结构都有的现象。陈保亚(2006)曾论及规则语素组和不规则语素组的区分问题,提出句法涉及的是规则语素组,词法中包括了规则语素组,也包括了不规则语素组。在我们看来,所谓的“不规则组合”不仅存在于词法层面,也同样存在于句法层面。从总体上说,由语素组成的词在语言交际中出现的频率要远远高于由词组成的短语和句子。在人的认知中,词是与固定概念相联系着的,具有凝固化特点,词义往往会随着概念的变化及概念间的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短语以上的语言单位多与临时事件相联系,具有组合化特点,不存在随事件的变化而变化的问题。为此,词比较“容易转义”,容易由“规则组合”转为“不规则组合”,而短语等则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转义”,不能由“规则组合”转为“不规则组合”,这也许就是词法层面的“不规则组合”多于句法层面的“不规则组合”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便如此,也并不是说在句法层面就能完全排除“不规则组合”。词法层面的“不规则组合”多由“规则组合”转化而来,从词义的演变中可以找到理解词义的线索;而句法层面的“不规则组合”的语义多与事理因素有关,是成分义与事理义的融和。
综上所述,语言结构是一个有机整体,整体与部分及部分与部分之间不仅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存关系,而且有相互影响、相互调整的互动关系,结构成分的意义和功能正是在这种依存和互动关系的作用下得到实现的。一个成分在结构中所实现的意义与功能有可能是其固有的意义和功能,也有可能是在固有意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意义和功能。结构对成分有所要求,同时也会对成分有所调整;成分的组合需要条件,同时也能够形成互动,处于“语义未完全指定”状态的词语在进入具体的语言结构时,常会发生语义和功能的游移,完成“语义合成”。对语言结构进行语义关系分析,对结构成分进语义身份判定,必须对此有所考虑。同时,语言现象是极其复杂的,在语言结构的生成中,理性与非理性、逻辑与非逻辑的因素,都有可能产生作用。对有着不同的生成理据的语言结构,也不应采用完全相同的分析方法。
附注:
① 关于“供用句”和“存现句”的句式语义问题,笔者曾有过研究(参看任鹰,2000),并对构式语法理论有所涉及。这里再次提及这两类句式说明动词和句式的互动关系,对句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不再展开分析。
② 从状语语义指向的角度来看,动作句中修饰具体动作的描摹性状语的语义大都是指向述语动词的,存在句中修饰抽象的存在行为的状态状语则大都是指向存在主体(宾语)的。这种语义指向分析的方法是解释两类句式中状语的区别的比较简便的方法。但换个角度看,语义指向分析所着眼的往往是两个成分的“所指”在客观世界中可能具有的关系或关联,或者说,是成分在深层事理结构中的关系,而不是它们在句法结构中实际呈现的关系。在存在句中,动词抽象的存在义与状语形象的描摹性相排斥,同对存在状态加以修饰的状态状语在语义内涵上相契合,这是“在辽远的天边,疾速地飞旋着一只鹞子”、“台上端端正正地坐着主席团”不够自然,而“在辽远的天边,孤零零地飞旋着一只鹞子”、“台上整整齐齐地坐着主席团”比较自然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感谢审稿专家关于“语义指向分析”角度的提示)
③ Goldberg(1995)在《动词与句式的相互作用》一章中,将动词所表示的事象(ev)同句式所表示的事象(ec)(也可以称为动词义同句式义)的关联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A.ev是ec的下位类型或称具体实例,例如:She handed him the ball.动词hand本身所表示的事象就是一种具体的移送动作,这同双宾语句式所表示的句式义是相一致的。B.ev是ec的手段,例如:Joe kicked Bob the ball动词kick本身并没有移送的意思,没有直接表达句式义,但“kick”可被看作移送的手段,因而可以用于表示移送义的双宾语句式中。C.ev是ec的结果,例如:The train screeched into the room.screech是一个表音动词,这种声音是移动的结果,是伴随移动产生的声音,所以它可以很自由地用于表示移动义的句式中。D.ev是ec的前提条件,例如:Sally baked Harry a cake.bake是一个表示一种创造行为的动词,这种创造行为有时是移送的前提条件,所以很多创造类动词可以用于表示移送义的双宾语句式中。E.在某些情况下,ev也可以是ec的样态、与ec相重合的手段或者ec所期望、预料的结果。
在动词和句式的融合中,以上关联形式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等同的。其中,A是原型形式,是最具普遍性的形式。B也比较常见,但能否成立则因语言而不同,譬如,在英语、荷兰语、汉语中能够成立,在波利尼西亚等语系的语言中则不能成立。其他几种关联形式则分别是某类句式所特有的形式。可以看出,Goldberg(1995)所谈的关联形式的范围比较宽泛,几乎把一个事象同另一个事象所能产生的关联类型都包括进去了。实际上,除了动词义与句式义完全契合的原型句式(如:屋子里有一个人、我给他一本书)之外,很多句式都是以具体的动作动词表示一种抽象的行为,而具体动作大都是抽象行为的实现方式、状态等等,是抽象行为所代表的图式中的一种事象,因而可以归之为“下位事象”。
④ “造”是东北话中一个类似“万能动词”的动词,含有“不加节约、无所顾忌地使用或消耗”的意思,有时也有“祸害”、“糟蹋”的意思。“‘造’了一锅饭”、“‘造’了一斤包子”、“一口气‘造’了三瓶水”等,用“造”表示“吃”“喝”行为,是很常见的说法。但是,即便是在东北话中,“一锅饭‘造’了十个人”也是不能说的,而“十个人‘造’了一锅饭”则很自然。与此相类似,东北话中还有一个动词“干”。同样,“十个人‘干’了一锅饭”能说,“一锅饭‘干’了十个人”也不能成立。
⑤ 邢福义(1991)指出,事物和动作之间存在着一种常规联系,“这种常规联系为说汉语的人共同认识和共同接受。”“饭”和“吃”、“水”和“喝”、“床”和“睡”、“房间”和“住”之间的联系无疑就属于这种常规联系,而“人”和“饭”、“孩子”和“床”、“人”和“水”、“同学”和“房间”的共现,则进一步强化和凸显了这种联系。
⑥ 应当说明的是,例(12)从左式到右式,只是语义结构的析出形式;从右式到左式,可看作是底层的概念结构向表层的语言结构的转换,而不是表层结构之间的变换。左式和右式并非完全等值,两个相同的动词更不是等义的。简单地说,左式动词词义是右式两个动词词义的叠合,同一动词在不同的结构式中语义和功能均有不同,对动词配项的语义身份只能根据动词在结构中实现的语义和功能来确定。
⑦ 笔者拜读了沈家煊(2006),很受启发。由于笔者对“糅和”造句问题尚缺乏研究,因此暂时还无法从这个角度对问题进行更具体的分析。不过,我们已初步感到,“门口站着一个姑娘”等句式的生成可能会同“糅和”造句方式有关,如“门口站着一个姑娘”由“门口有一个姑娘”和“一个姑娘站在门口”“糅和”而成,“一锅饭吃十个人”由“一锅饭给十个人”和“十个人吃一锅饭”“糅和”而成,等等。语义结构的叠合同句式的“糅和”,似乎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类语言现象做出的解释。另外,我们也完全可以设想,语义的叠合应有多种方式,“糅和”造句或许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今后如有条件,笔者愿对此做进一步探讨。
⑧ 关于名词词义在结构中的变化与实现问题,将另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