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不等式——关于公有产权交易的几个认识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不等式论文,误区论文,产权交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产权的交易被提上议程,这是 具有重要意义的。多年来,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 的状况,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难题。公有产权交易的提出和实施 ,使我们看到了解决这一难题的曙光。以往我们在资产增量上采取了不 少倾斜措施,但由于资产存量基数太大,且又活不起来,这种增量倾斜 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很难倾斜到位。把存量资产搞活,让它流 动起来,便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盘活存量,实行重组,以引 导增量,优化结构。在这个优化过程中,资产流动是它的灵魂。可以说 ,没有资产流动,便没有经济结构的优化。资产流动的方式有多种,如 企业合并、行政划转等,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流动的最基本、最 有效的方式是有偿转让,即交易,也就是卖与买。因为“一平二调”的 办法已被实践证明,即使在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着很大弊端,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更不宜实行了。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正面临着一种认识上的悖论,羁绊着人们的思 想,干扰着改革的步子。这就是:人们对公有产权流动,一般说来是可 以接受的;但对公有产权流动,尤其是出售公有产权,却非议颇多。要 流动,又不要流动的最基本途径,岂不是自相矛盾。矛盾的症结在于, 一些人把公有资产的出售与流失等同起来。应当说,担心公有资产流失 的心情是可贵的,至少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发现,一些人对公有资产 在以往死水一潭、无人负责情况下存在的大量流失并不怎么关注,甚至 熟视无睹,却对公有资产转让中是否流失十分担心,甚至把出售与流失 等同起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偏见。对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卖≠流失
搞市场经济而没有买卖交易是不可思议的。但对出售公有产权,至 今仍有许多人感到难以接受,认为把公有资产卖掉了,实物没有了,就 是流失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公有产权,即国家或集体所拥有的资产所有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资产或产权有三种形态,即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和有价证券形态,公有 资产或产权也是如此。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原材料、燃料、 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货币形态的资产是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资产的价值。 有价证券形态的资产是以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证券形态表现的资 产价值。三种形态的公有资产之和就是公有资产的总量,亦是公有产权 的总量。所谓公有资产流失,通常是指公有产权总量减少,而公有产权 交易,不过是在三种形态之间进行互换,一种形态的资产减少,同时也 是另一种形态的资产等量增加,反之亦然,其总量不变,没有流失可言 。购买有价证券,货币资产减少了,有价证券资产增加了;出售有价证 券,证券资产减少了,货币资产增加了;出售一定数额的实物,收回了 相应数额的货币。一切形式的产权交易,同市场上任何交换活动一样, 买卖双方等价交换,不存在谁得谁失的问题。若产权交易的双方都是公 有投资主体,那么公有资产不仅整体总量不变,而且三种形态的各自总 量也没有变化,更不存在流失问题。
有人提出,在公有资产转让中,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这不就是 流失吗?不能这样认为。产权交易同任何商品交易一样,必须遵循双方 自愿的原则,即交易价格以双方都能接受为前提,若一方不能接受,则 不能成交。资产评估价格只是一种提交市场的底价,是售者单方面的意 愿,它只有被购者认可才能成为成交价格。产权交易大多采取竞价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相同的情况是罕见的。因为价格 不仅要体现价值,而且受供求关系影响甚大,不确定因素很多,评估价 格完全与市场需求状况相符是难以做到的。如果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 被认为是售者亏了,那么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便是购者亏了。然而购 者出高价完全是自愿的,他不仅没有感到吃亏,而且认为有利可图,否 则是不可思议的。在市场竞价交易中,公有资产高于评估价格出售,这 本身并没有赚谁的便宜;同样的道理,低于评估价格出售也不是吃了什 么亏,依然是等价交换,并非公有资产流失。
我们说出售不等于流失,不是说出售中不会流失。如出售公有资产 后,对方不遵守付款协议,资金迟迟不到位,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对方采 取欺骗手段,使公有资产受损失。这种现象在市场交易中是常见的,难 以完全避免,不论是产权交易还是一般商品交易,都会发生。象对外贸 易,外方违约拖欠货款,采取欺骗手段提供劣质设备等。对此,我们只 能是一方面从中吸取教训,一方面依法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弥补损失 ,而绝不能据此否定对外贸易的必要性。同样,对产权交易中受到的这 种损失,正确的态度也只能是一方面依法索赔,一方面总结经验,接受 教训,改进工作,而不能“因噎废食”,否定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中的 违规现象同运动场上的违规行为一样不可避免。对违规行为,只能健全 规则并依照规则予以处罚,而不是否定竞赛运动,取消市场交易。
值得警惕的是,某些公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从个人或小 集团的利益出发,在产权交易中损公肥私,造成人为的公有资产流失。 如串通中介机构作出有损公有利益的不公正评估、验资或验证;搞幕后 交易;把出售公有资产所得用于各种名目的个人或小集团消费等等。毫 无疑问,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是不能容忍的,但这是 公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公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有了产 权交易才产生的,而是旧体制的固有弊端。克服这些弊端,应从健全公 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着手,不应本末倒置,取消产权交易。就公有资产的 出售来说,防止流失,主要应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评估关。要由法定评 估机构在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评估。若发现因评 估机构采取不公正手段或重大失误而造成公有资产流失,要依法追究其 责任。二是把好出售关。凡是能够公开出售的,都应采取竞价拍卖方法 。协议出售,必须由法定的监督和公证机关予以监督并公正,严禁任何 形式的私下交易。三是把好收回资金管理关。这一关是非常重要的。对 售后资金,只有管好才能保值,只有用好才能增值。否则投向不合理, 或被挪用、侵吞,流失便不可避免。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管 理和授权经营体制,解决公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制 定公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公有资产经营行为,从体制上 保证公有资产售后资金不被挪用、不被侵吞,而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 入扩大再生产。上述工作做好了,就能有效地防止公有资产在出售中或 出售后的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
不卖≠不流失
我们说卖不等于流失,但却不能说只要卖就一定不流失,那么,是 不是不卖,就可做到公有资产不流失或较少流失呢?完全不是。事实上 ,在以往公有资产不流动的情况下,流失不仅是大量存在的,而且许多 流失是足以令人触目惊心的。
据调查,公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主要表现有:一是企业亏损面广量大 。如截止1992年,作为全国百强县之一的某市对市属150 家独立核算企 业进行清产核资,结果有103家亏损,亏损面68.7%,亏损总额1.47 亿 元,相当于该市一年半的财政收入。二是不少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如某 县92家县乡工商企业,帐面总资产4.17亿元,负债4.73亿元,资产负债 率为113.4%;某市225家县乡工商企业,扣除土地增值因素后,资债相 当和资不抵债的达70%,全市国有资产流失达1亿多元。 许多企业若扣 除土地增值因素,其负债率还要大大增加。在这些企业,所谓公有资产 ,不仅早已流失殆尽,而且连所占用国土的应得收益也给流失了。如此 严重的流失,是在任何形式的公有资产出售中,都不会出现的。因为出 售不是赠送,无论如何流失,也到不了分文不取甚至卖负价钱的程度。 三是财产损失无人问津。如某市橡胶厂积压了120万双胶鞋, 十几年换 了几任厂长一直无人处理,仍按原价挂在帐上。某县家俱厂帐面记有原 木302立方米,但多年风刮雨淋,绝大部分烂掉了, 尚存不过十几立方 米。该县印刷厂不知何时购进两吨酒精,放在院子里风吹日晒无人管, 现在用火燃都不着了。此类现象随处可见,比比皆是。四是侵吞、挥霍 公有资产现象严重。有的公有企业为了多发工资奖金,该提的折旧不提 ,该处理的积压不处理。某市国有32家企业该提未提折旧费达3000多万 元,待处理产品原值4000多万元,有290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没有处理。 以此造成虚假利润,多发工资奖金,将公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至于企 业企业早已资不抵债,经营者依旧挥金如土的现象也并非罕见。许多权 力部门建豪华住宅、买高级轿车、花巨款出国旅游等,拿公有资产供个 人享受的现象,早已不成新闻。公款吃喝、送礼等损公肥私现象,更是 屡禁不止,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了。诸如此类,公有资产的流失,若一一 算来,岂不令人触目惊心。
公有资产的这种大量流失现象,据有关部门对全国5 万个国有工业 企业抽样调查,到1992 年末, 国有资本金得到保全并有所增值的只占 15%,国有资本金减值的占62%,国有资本金被全部亏空的达23%。统 计资料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累计已达6000多亿元,平 均每年流失500亿元,相当于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9.5%。况且, 这种流 失的趋势不是逐年减弱而是逐年增强。1985年全国国有工业企业资金利 润率和亏损额分别为13.2%和32亿元,到1992年底,资金利润率逐年降 至2.7%,亏损额累计上升到367亿元。很显然,公有资产不流动,不交 易,不仅不能避免流失,而且流失十分严重。
遏制这种流失趋势的有效办法之一,恰恰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推进公有产权流动,进行公有资产交易。对此,我国一些地方的产权改 革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如某市将一些长期亏损,公有资产流失严重的 小企业卖掉,收回资金9500万元。他们为支持已售企业的发展,将这笔 钱以借贷形式再投入原企业使用1—2年,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仅 此,1994年获利800多万元。 这不仅有效地遏制了现有公有资产的流失 ,保住了9500万元资产,而且有所增值。某县有个拖拉机装配厂,因经 营不善已停产多时,设备长期闲置,资产日益流失,他们将其资产全部 卖掉,收回资金50万元,保住了现有资产不再流失。某县美术厂,总资 产360万元,负债454万元,净负债94万元。县政府采取一次性承担全部 债务的方式将其转让给了合伙企业,甩掉了债务包袱,实际上等于赚了 94万元。一些地方通过对国有资产先出售再投入为主要形式的产权流动 与重组,实现了国有资产由无限流失到保值增值的历史性转变。还有些 地方对县属以下公有企业,通过“先出售,后改制”的办法,使公有资 产在流动中得到了保值增值,出现了公有资产良性循环、滚动增值的好 势头。
上述反正两方面的事实表明,公有资产不流动、不交易不仅没有避 免流失,而且流失相当严重,倒是交易流动扭转了其严重流失的局面。 因此,只要规范的产权交易就将能更有效地遏制公有资产流失。这是因 为,产权的可转让性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如果一种产权是不可转让的, 那它就不能实现最优利用。正因为如此,不能交易的资产是最容易流失 的资产。当然,前面所列举的公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绝非仅仅是不 流动所致,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清,无人负责。但缺乏交易流动 的确是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防止公有资产流失,除必须明晰产权之 外,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打破“死水一潭”的局面,通过交易使它流动 起来,通过流动实现重组,达到最优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不流失的≠不能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把正在流失的产权卖掉以遏 制其继续流失,的确是明智之举。那么,是不是只有正在流失的才是该 卖的,不流失的就不能卖呢?不是的。因为,我们出售公有产权的目的 并非仅仅为了避免流失,而是要从一些生产经营领域把资金抽出投向另 一些更有效益的领域,使公有资产在运营中不断增值。
资产增值来源于经济效益,有效益就有增值,高效益就有高增值: 反之就少增值、不增值,甚至负增值。很显然,要增值,就得讲效益。 讲效益,首先要讲企业效益。公有资产在一个企业中能否最大限度地增 值,就看它能否得到最佳利用。如果公有资产在一个企业中得不到最佳 利用,即使它并未流失或稍有增值,也不应去勉强维持。效益不高的原 因,若非管理问题,而是自身潜力有限,那么我们完全应该将这种产权 卖掉,收回资金投向效益更高的企业或项目。因为,追求效益最大化, 是资本运营的基本法则,哪里最有利可图,资金就势必流向哪里。我们 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实现公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增值,必须随时对企业 潜能作出正确估价,尽早采取措施,包括必要时卖掉这里的产权。否则 ,等到公有资产已经出现流失时再把它卖掉,则为时已晚,这既不能卖 出好价钱,也势必影响再投入的效益,是非常不合算的。对此,有人提 出一种“吃苹果理论”,说对家中储存的苹果有人专拣烂的吃,于是始 终吃烂的;聪明的人专拣好的吃,于是始终吃好的。这一理论是很有借 鉴意义的。我们在出售公有产权时,如果不到出现流失不出售,无异于 老吃烂苹果,势必使公有资产受损失。
讲效益,必须注重规模效益。没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不可能产 生最佳的经济效益。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太小, 远远形不成规模经济,如小棉纺厂、小水泥厂、小造纸厂、小酿酒厂等 遍地都是。狭小的生产经营规模,必然加大成本,降低效益。我们的公 有资本金、尤其是国有资本金必须尽早从某些小企业中退出,以腾出资 金和精力去进行规模经营,获得更大效益。这种退出,绝不是仅仅从已 经出现资产流失的企业退出,对那些虽未出现资产流失甚至盈利,但发 展潜力有限的小企业,也应尽早退出。否则,在我国资金短缺状况难以 尽快转变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聚集足够资金去搞规模经营。卖掉尚可 盈利的产权,眼前看可能受点损失,然而一旦经过再投入形成规模效益 ,则会获得更大的收益。古人云:“吝少失多廉贾不处,溺近迷远中人 所非”,我们应把视线放长些。当然,有些国有小企业潜力很大,经过 努力完全可以发展为规模经营,则不必卖掉产权,而是要加强管理,加 大投入,或者走联合、兼并的路子,推动其发展。不能发展为规模经营 的国有小企业,也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子全部卖掉,而是要根 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当卖掉小的,能上更好的项目时, 卖则是不必吝惜的。为卖而卖是不负责任的,有害的,不可取的。因此 一些地方采取“卖差的、上好的、干大的”,或者“卖小的、保大的、 干新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讲效益,还应注意社会整体效益。目前,我国的能源、交通、原材 料等基础产业比较落后,制约着整个经济的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投入 不足,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后劲。这些问题的解决是非公有经济所 承担不了的。国家要承担这一责任,资金紧张是一个最大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众多分散的小企业、包括经营较好的小企业中抽回国有资金投入 基础建设,也不失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对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 定》明确指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 业。”这样虽不能带来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甚至还需暂时付出一些代 价,但这样做的结果是能够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于是国家税 收就会大幅度提高,国有资产便可由此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得到更加 稳固增长。
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有些小企业的公有产权可以出售,这是党的十 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了的,但大中型企业的公有产权不宜出售 。这种理解也是片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 外,一切竞争性行业的产权都是可以转让的,否则便不能实现最优利用 ,大中型企业的公有产权也不例外。当然,我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实 力较强,且潜力较大,尚不需要整体出售,而是要改变机制,挖掘潜力 。改变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其进行公司制改造,尤其是股份制改造 。其改造方式,从企业产权变动的角度来说无非两种,一是通过增量资 产股份化来改造,二是通过盘活存量来改造。后者便是把公有企业的存 量资产出售一部分,使企业资本构成发生变化,从而改组为股份制。在 这里,卖掉一部分产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一般的产权交易。因为它 带来了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可以最有效地实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进而实现公有资本增值。我们还应看到 ,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凡改造为股份制的企业,产权结构已发生了变化 ,它已不是原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而一般都是国家或集体控股或参股 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的公有资产已经不再是实物形态,而是有价证券 形态。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股权,包括公有股在内,都必须是能够进行买 卖交易的,否则便失去了股份制的本来意义。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 只有个人股可进行交易,而公有股不能上市交易,这是因为我国证券市 场刚刚起步,很不完善。但这对公有股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公有股不 能交易,使其可以在股市上获得的利益不能获得;可以通过股市来回避 的损失不能回避。国内已有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应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基 础上,尽快使公有股进入交易流通,实现股权平等,保护公有产权的利 益。显然,允许公有股上市买卖,才是保护公有产权;不允许公有股上 市买卖,则只能是有损公有产权。
我们说,没有出现流失的产权不一定不能卖,同样的道理,已经出 现流失的产权也不一定必须卖。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属管理不善者可 改善管理,属体制不顺者可理顺体制,属暂时性或季节性亏损者可积极 促其早日出现转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绝对化。
卖公有资产≠出卖公有制
对出售公有资产,人们议论最多的是会不会卖掉公有制,导致私有 化。尤其是人们看到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私有化进程中,就存在 着变卖公有资产这一现实,便更加忧心忡忡。对此,我们应当进行客观 的分析。
简单地说,出售公有资产本身并不会使公有制受到损失。前面我们 已经作过分析,只要是公平交易,公有资产的出售并不改变其资产总量 。事实上,人们对私有化的担心,已超出了出售公有资产本身,只是与 出售公有资产有着某些联系。因此,要解除人们的这种担心,仅就出售 公有资产本身去做一个简单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
就本质而言,东欧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出售公有资产并不是卖,而 是分,是先分而后卖,即先把公有资产以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形式量化给 个人,再由个人出资购买公有资产的实物。实际上,这是分公有资产, 目的是化公为私。我们出售公有资产并非如此,我们是卖,而不是分。 卖的目的,一是为了把正在流失的公有资产保住,而不是化公为私;二 是为了收回资金再投入,扩大再生产,实现公有资产的不断增值。这不 仅不是卖掉公有制,而正是发展壮大公有制。
从售后收回资金的使用来看,若用于消费甚至挥霍,当然是对公有 制的侵蚀,但这是吃掉公有制,而不是卖掉公有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违法的,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对出售公有资产收回的资金,只要 确保其用于再投入,并通过健全公有资产管理与经营体制,对投资进行 科学决策,我们就能够在公有资产的卖与买的交易中,不仅至少可以保 证公有经济的生产规模不会缩小,而且必然会使其不断扩大。在这个前 提下,公有资本金就会在这种流动中获得不断增值。卖后再投入,也就 是卖旧再买新。在这里“买”是其关键所在,占据着主导地位。卖只是 手段,买——即再投入,扩大再生产,才是目的。倘若卖了之后不再买 ,即使不用于消费,只是把钱放在银行里获取利息,也是与资本运营的 基本要求格格不入的,任何投资主体都不可能干这种蠢事。如此看来, 这种卖与买,不仅不会导致私有化,而恰恰是巩固壮大公有经济的有效 途径。
有人担心,出售公有产权会不会使私有经济比重增加,最终导致私 有化。对此,我们可做以下分析。
首先,私有经济是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有着其发展的客观必要性 。公有产权出售是近一两年的事情,且出售数量很少,但我国的私有经 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却有了很大的发展,到1994年底,全国注册的私营 企业已达42万户,注册资金1389亿元, 从业人员635 万人, 产值超过 500亿元。个体工商户达到2147万户, 注册资金1275 亿元, 从业人员 3594万人,实现产值、营业额和零售额分别为600 亿元、 2300 亿元和 1700亿元。这表明,即使不出售公有产权,私有经济也照样可以发展。 随着公有产权的转让,私有经济的发展可能更快些。但这不过是个过程 长短问题。凡是公有经济不宜经营的领域,迟早要让给私有经济去经营 。不出售公有产权,也改变不了这个应有的趋势。只是过程更长些,整 个社会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更大些。由此看来,公有经济该退出的领域 ,早退比晚退更合算,更有利于发展规模经营,更有利于公有经济的发 展壮大。
其次,私有经济比重上升,会不会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目前 看,私营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仍然不 足10%,且大都规模狭小,高度分散,处在拾遗补缺的地位,距离达到 占有社会经济的优势地位是非常遥远的,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就全国范 围来说,国民经济命脉掌握在国家手中,生产经营特殊产品的企业、特 殊行业的企业由国家所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由国家控股 。此外,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土地归国家和集体 所有。在这个前提下,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就某一局部 地区来说,如果把土地等自然资源考虑在内,也用不着担心私有经济会 超过公有经济。如果仅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看,有些经济落后地区,长 期以来公有经济投资不多,现在也拿不出多少资金来投入,但这些地区 经济要发展,劳动者要就业,人民生活要提高,借助私人投资是一种明 智的选择,非但不应非议,而且应当大力提倡。这样的地区,私有经济 的比重会有较大的增长,甚至在企业资产总量中占据优势,这是党和国 家政策允许的,有益的。这种局部地区的存在,并不影响就全国范围而 言的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
第三,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发展社会经 济、缓解劳动者就业压力、增加社会产品、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 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它的发展也会增加国家税收,壮大政府财政实力 ,这对支持公有经济发展是有利的。
总之,出售公有资产并不是出卖公有制,它不会导致私有化。当然 ,要使公有资产的经营获得应有的高效益,绝非仅仅有了产权交易就能 万事大吉。它有赖于企业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完善。公有资产经营体制本身的健全完善,也绝不仅仅是个 产权交易问题。产权交易不能代替一切,但产权交易本身也是不可取代 的。交易,也不是一卖了之,卖了不买,就把资金变成了“一潭死水” ;该卖不卖,则是把财产变成了“死水一潭”。卖和买都是经济发展的 客观需要,是不能凭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鉴于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 场还很不完善,产权交易不能一哄而上,要有步骤地推进。但有步骤地 推进并不是缩手缩脚,既要稳妥,也要积极,才是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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