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诉讼看我国数字图书产业的版权授权_数字图书馆论文

从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诉讼看我国数字图书产业的版权授权_数字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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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时代,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主要涉及作者、出版者、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数字时代,围绕着作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再是这种三点一线的模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字作品不断涌现。数字作品的出现搅乱了传统的版权世界,数字作品提供者成为版权关系中的重要角色。不同的利益集团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数字作品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欢迎有的排斥。面对这种新的变化,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显得无所适从,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新世纪版权界的焦点。各方利益集团围绕着数字作品而发生的版权冲突集中体现在有关的侵权诉讼中。

1 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版权之诉的典型实例

最早向数字图书产业说“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2002年,陈兴良诉称: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3部作品上传至数字图书馆网站供读者使用,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4年,以中国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7位法学教授状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称书生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的多部作品,侵犯了其版权。

两起案例都是以数字图书馆败诉而告终。这些判例表明,数字图书馆不能擅自将作品数字化后进行网络传播,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必须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方能在网上传播数字作品,否则就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2 数字作品的出现对传统版权领域的冲击

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之间的诉讼反映了数字时代版权领域的新问题。数字时代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数字图书以其快捷、跨时空、检索便易和复制简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数字作品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也受到了多方质疑。版权所有者与数字图书馆之间围绕着数字图书的版权问题展开了一场新的利益争夺战。

“未经许可任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是侵权行为。”关于这一点利益各方都持赞同态度。作品的版权应该延及数字环境。我国新修改的版权法也规定,版权主体就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图书版权问题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数字作品是否应受到版权保护,而是在于数字图书馆如何取得版权授权。

3 目前我国数字图书版权授权的模式

目前国内较大的数字图书公司有中国数字图书馆、超星数字图书馆、清华同方学术期刊数据库、方正Apabi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万方数字图书馆、重庆维普数字图书馆等。很多数字图书馆都曾招致版权侵权诉讼。数字图书的版权问题震动了图书馆界、出版界、法学界、版权所有者等各个层面。

关于数字图书的版权授权,目前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3.1 直接授权模式

即数字图书馆向版权人直接取得授权。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超星数字图书馆,因此也有人称为“超星版权模式”。“超星版权模式”符合目前法律规定,是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佳典范。但是也有人认为这种授权模式效率太低、浪费社会成本,不是最佳的授权方式。

3.2 代理授权模式

即通过版权管理机构,版权人把自己的权利交给该机构,由版权代理机构统一管理版权人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向版权代理机构交纳一定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代理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在国外,这种代理授权模式运营得很成功。在国内,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但是按我国目前的版权发展现状这项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

3.3 法定许可模式

即通过修改法律,将数字图书馆和网上传播作品,采用“法定许可使用”,事先不经过作者许可,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目前国内法学界和图书馆学界有许多人主张将法定许可全面引入数字图书馆,解决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海量授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其行为主体分别是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作者和出版社,数字图书馆没有被授予法定许可的权利。将作品数字化列入法定许可范畴目前仍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国际上的先例。

3.4 放弃版权模式

有专家学者提出,让作者放弃自己的部分版权,但是否放弃版权只能是作者自己的事,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采用放弃版权模式只适用于一部分作者自愿放弃版权的作品。国内也有数字图书馆号召作者无偿捐献版权,鼓励作者化私权为公有,但是响应者很少。

3.5 要约授权模式

作者在出版图书时发表一个要约,声明版权人的权利,规定别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作品,任何机构或个人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该作品。这种授权模式在国内已经有了先例。我国第一本刊登了授权要约的图书是《最后一根稻草》,作者钟洪奇在书中有如下权利人版权声明:“任何个人或机构均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本书:(1)授权范围: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授权费用:收入的5%;(3)支付方式:在收入产生6个月内支付给中华版权代理公司收转;(4)使用方式:保持作品完整性,必须注明作者和来源;(5)保留其他权利。大多数字图书馆极力推崇此种模式,认为该模式能使权利人更有效行使其权利,使用者能更有效地获得授权,从而使公众获取知识更加方便,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

4 理想的版权授权模式

尊重知识,尊重版权,是数字图书馆必须时刻牢记并严格遵守的重要原则。对于有版权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在利用作品作为数字资源时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目前情况下,还没有一种固定的数字作品版权授权模式,怎样在法律框架下既不妨碍数字图书产业的发展又能充分保障作者权益,是版权界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有环境下最理想的版权授权模式是代理授权。即作者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数字图书馆就数字图书的版权问题达成相关协议。

4.1 代理授权模式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此条明确规定了取得作者授权的两种方式:向著作权人直接取得授权和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授权。

4.2 代理授权模式有着良好的可操作性

综观目前数字图书产业存在的几种版权授权模式,代理授权模式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虽然直接授权模式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法授权模式,但是面对浩如烟海的作品,数字图书馆要担负起调查版权状态的任务,直接向每一位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和支付报酬,这是相当困难的,所付出的成本将是巨大的。超星数字图书馆虽然取得了23万作者的直接授权,但其财力物力人力的浪费十分严重,影响了数字图书馆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而法定许可模式暂时还没有存在的合法依据,要成功实现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还需要数字图书馆长期的奋斗和努力。放弃版权模式和要约授权模式在强调私权保护的法制环境下也只能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短期内不可能在全社会得到普及。

因此,当前最好的选择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授权。数字图书馆在上载作品时,只需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征得许可和支付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信托人的作用,由其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制会保证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授权高效率地进行,其对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4.3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西方版权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各国的版权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只有10多年的历史。1992年我国第一个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式成立。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目前,正在筹建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中国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表演者权益保障中心等。除上述已经成立和正在筹建中的各种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外,还成立了一些版权代理公司。

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处在摸索阶段,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图书馆界应该行动起来,积极主张对权利人的数字化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进行强制集体管理。我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未与其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著作权人的报酬,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著作权人,并为此发布公告。”因此,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可以管理会员的著作权,也可以管理非会员的著作权,只要将报酬及时转交相应的著作权人并发布公告。因此,必要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强制集体管理,这就充分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地位。国家版权局应该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以使其在版权领域真正发挥应有的社会效能。

总之,为了建立一个开放、共享的数字化信息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数字图书产业的作品授权提供一个切实有效、能够指导开发实践的解决方案。使数字图书馆、作者、公众三方的利益达成有效的平衡。即使公众能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又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著作权人支持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享受数字图书馆的优质服务,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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