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道德辩证法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道德辩证法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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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是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总结。作为人类社会历史运动形式之一的道德运动,同样也遵循着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表现为道德运动的辩证法。

如同自然运动的辩证法亦即自然辩证法,认识运动的辩证法亦即认识辩证法,历史运动的辩证法亦即历史辩证法一样,道德运动的辩证法亦即道德辩证法。从道德运动是历史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意义上讲,道德辩证法从属于历史辩证法,是历史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如果我们用对立统一规律来理解道德范畴,用质量互变规律来理解道德规范,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理解道德发展,我们对社会的道德运动现象的认识就会更具深刻性。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正处于一个大的转轨变型期,关于如何进行道德建设,各种建议见仁见智,在这种情况下,辩证地认识道德运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理解道德范畴

自古以来,道德范畴就是成对出现的。虽然不是所有的道德范畴都具有永恒性,但基本的道德范畴,如义和利、善和恶、群和己、公和不公等范畴却是贯穿于道德运动始终的。

道德范畴中,义利关系是一对最基本的道德范畴。辩证地认识这对范畴,在现阶段有很强的现实性。义和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对立的意义上讲,义和利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分离性,在一定条件下,求利必舍义、或求义必舍利,两者不可兼得,所谓“见利忘义”者,即是这种分离性的表现。从统一的意义上讲,义和利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性质,一方面,双方都以对方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利中包含义,义中包含利,并在一定条件下,两者互相转化,如追求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实现即是义,就是这种同一性的表现。

就中国传统文化来讲,处理义利关系的一贯原则是“重义轻利”,即把义当作矛盾的主要方面,利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就是说,在价值取向上强调重视道德的价值而轻视功利的价值,强调人们讲仁义道德而轻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

其实,通过具体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重义轻利”思想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价值观,它还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体系,这就是说应该把“重义轻利”行为区分为两种,亦即作为国家行为的“重义轻利”和作为个人行为的“重义轻利”。

作为国家行为的“重义轻利”具有宏观意义,它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无论是在手段上还是目标上都要以仁义道德为重,以伦理道德为本位,把功利、财富放在次要的地位。这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观、一种管理国家的原则。

作为个人行为的“重义轻利”是从微观意义上说的,它强调个人言行要以行仁义、讲道德为重,要把自我的个人利益放在次要的位置,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限制在仁义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这实际上是一种人生道德观和人生信条。

作为国家行为的“重义轻利”之所以具有宏观意义,因为它是我国古代人评价社会道德进步与否的历史标准,而作为个人行为的“重义轻利”则是评价个人行为善恶的道德标准。这种划分,符合衡量道德变化进退得失标准的双重性:即社会历史标准和道德本身的伦理标准。道德的社会历史标准,是以道德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如何,来作为衡量道德体系本身的标准。而道德本身的伦理标准,则是以一定道德体系为坐标,用它的观念和准则,来衡量人们的行为和社会风气。这两种不同层次的标准,一方偏重客观性,一方偏重主观观念性,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社会实践中,如果两个层次标准之间发生冲突,历史的结论往往是道德伦理标准最终要服从社会历史标准。由此看来,对“重义轻利”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都是不对的,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联系现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实际,按照社会历史标准的尺度来衡量,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的政治道德观当属否定之列。因为它过分强调仁义道德等精神因素在治国安邦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轻视追求功利、忽视物质财富的积累,其结果是导致经济落后的社会状况和普遍安于物质贫困的社会心理。这种被称为“道德决定论”的思想明显具有历史唯心论色彩,它必然要阻碍社会历史的发展,因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历史归根到底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史。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忽视物质财富的生产,满足于“安贫乐道”,必然被历史所淘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的社会历史标准其实也就是生产力标准,凡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行为准则,就是道德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确定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确定“生产力标准”,确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应该说都是对传统的“重义轻利”政治观的扬弃。当然,我们现在提出要否定作为政治观的“重义轻利”,并不是要走向“重利轻义”。

另一方面,不管是按照社会历史尺度,还是按照道德伦理标准,作为个人道德价值观的“重义轻利”,从一般意义上说,还是应该肯定的。因为这种具有理想人格特征的价值观所强调的是使个人的行为符合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即认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是“义”之所在,具有优先选择权,而个人自己的利益是“利”之所在,应该放在次要的位置。这种先人后己,先“义”后“利”的道德观应该说是任何社会道德公理的本性或本质要求。因为如果没有自我牺牲和舍己利人,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伦道德可言,我们只要承认有道德存在的必要性,就必须讲求个人道德修养,否则就会走向“非道德主义”。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作为人生道德观的“重义轻利”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这是需要及时澄清的。其实,市场经济虽然是利益驱动性经济,但市场机制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强调商品交换要追求交换双方的互利,所谓互利,是要兼顾“利他”和“利己”两个方面,而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行为只片面地强调”利己”一面,这是违反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的,它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只是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而已,是应该坚决反对的。

从社会历史观的角度来看,“重义轻利”的政治观具有唯心论色彩,而从思想方法论上看,则具有明显的形而上学特征。这表现在儒家一向认为义和利是相互对立的,一方盛必定使另一方衰,两者之间只有对立而无统一关系。他们认为讲功利会引导人们追求私利,导致物欲横流和人与人之间你争我斗,从而使道德沦丧。既然义和利是对立的,那么“重义”就必须“轻利”,这表明,儒家的“重义轻利”是与其把义利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相联系的。现阶段,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否定“重义轻利”的政治观,但绝不是要从另一个极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而是把义和利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有机地统一起来,“两个文明一起抓”就是这种统一性的表现。

从思想方法论的角度讲,提倡个人道德观上的“重义轻利”也是注意防止形而上学的片面性。现阶段,我们搞市场经济,强调物质利益原则,又要谨防见利忘义的利己主义和“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思想方法应该是把义和利统一起来,把利他和利己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提倡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时候,不排除合理的个人需要,在追求个个需要的时候,应该使个人利益在实现中贯注社会原则,使个人在为社会作贡献和服务中实现其利益。从本质上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利和义之所以能够统一起来,正是因为社会和集体赋予个人利益以内容和实现方式,个人也赋予社会利益以内容和目的。

二、用质量互变的观点理解道德规范

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则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法律,二是道德规范。法是人依据一定的原则制定的,而道德规范则是人们制订、认同、内化法律法规的重要原则基础。道德与法互为边界,相互补充,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从历史的运动看,人类社会道德规范适用的对象范围,有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变化的过程,这表现为道德规范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在总体上趋于提高和扩大,但提高和扩大到一定程度后又内化为法律和法规,使原来的道德规范丧失了自己的质,转变成了新的东西。

在原始氏族社会,人类的道德规范所运用的对象范围一般只限于本氏族部落,正如恩格斯所说:“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4页)。这表明,古代社会的道德规范在量的规定上相对狭小,其程度、规范、范围和水平都极其有限和狭隘。例如,古代斯巴达人在400多年历史时期内,只知固守其祖先留下的习俗,他们懂得区分勇敢与胆怯,而不会区分勇敢与鲁莽;他们不同货币和商品打交道,因而不知用钱方面的小气、节约与挥霍三者之间的界线;他们只知道传统的正义,而不能区分交易中的公平与政治上、法律上的公正是两个不同的道德范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社会,血仇报复、嗜杀俘虏等行为的“正义性”都表明了部落人道德能力的低下。

进入阶段社会以后,阶级、国家、民族乃至人类利益的出现,人类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交往关系的不断扩大,都使人类道德规范所运用的对象范围超越出了氏族和部落血缘关系的界限,而提高和扩大到阶级、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更大范围内。

在现代,道德规范不仅要求道德地对待整个人类,而且出现了要求把这种态度扩大到自然环境以及一切生物的道德倾向,即出现了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道德规范从要求善待人类发展到善待自然,从规范人伦关系发展到规范天人关系,清楚地表明了道德对象不断扩大的趋势。

所有这些,都显示了道德规范在量的规定性上的不断扩张。

但是,具体的道德规范在量上的积累并不是无止境的,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向法律法规的转化。事实上,作为社会运行规则的两种表现形式,道德和法从来就是相互关联的,并非互不相干的两张皮,往往是伦理道德到哪里,法律也到哪里。恩格斯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恩格斯这里所说的“习惯”在词源学意义上是指道德上的风俗习惯,可见道德与法律在发展上具有历时递进性特征。

道德规范向法律法规的转化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发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一般说来,道德规范向法律法规的转化是与道德约束的无效性相联系的。道德约束的无效性则是因为道德规范在量上的变化与主体道德能力和道德自律的强化要求不一致,道德自律性落后于道德规范的变化速度,致使道德约束力减弱以致无效。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仅仅只考虑其道德规范的量的多少是不行的,还必须考虑这些规范的有效性,如果道德规范调控人们的社会行为乏力,就应该考虑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完成这一任务。

联系到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实际,有一个说法应引起我们注意,即人们常说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现代国家是法制国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许多人惊异于发达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之细密严谨,感叹其社会公德之文明礼貌,这正说明了道德与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我们说西方现代化的进程是一个法制化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其道德的法制化进程中。据报载,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一位43岁的威尔金森女士,因为她的3名子女经常逃学而违反了学校的指导原则,而被判入狱3个月。根据美国法律,父母让子女旷课一天,就可判入狱20天。(见《中国检察报》1995年3月14日)。另据报载,法国一名18岁的电工乌尔里在一个寒冷的夜晚被歹徒打劫,当他试图摆脱劫难而向过路者求救时,过往车辆均无视而去,乌尔里最后绝望地冻死在路旁,警方迅速侦破此案,并逮捕了3名劫匪。但到此案开庭时,被告席上却站着7名案犯,其中四人均为“见死不救”者,这四人分别是银行经理、建筑师和报社司机,他们驾车经过案发现场“见死不救”而被国道上安装的自动记录器记录下来,最后以“见死不救罪”被推上法庭。(《北京青年报》1995年3月15日)对子女管教不严(子女逃学)和“见死不救”,在一般人看来属于道德范畴,但一些发达国家却将其纳入了法制轨道。他们的一些做法我们虽然不能照搬照学,但联系到我们现在社会上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现象,是不是也应该考虑运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呢!

实践证明,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是与人的道德自律性和道德能力相联系的,在人们社会活动日益广泛,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条件下,对人的道德水平与其估计过高,不如估计过低,设定一个基本要求。凡事全靠自觉,对于不自觉者便失去了办法。而将一些通常属于道德范围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不仅不会限制自觉者做得更好,而且也可使不自觉者引以为戒。法律不是抑善而是惩恶的,因此,我们在讨论社会的道德建设时应该将其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考虑,法纪越严越细,道德的约束力反而可能越大越强,加强法制可以说就是在加强道德,因为前者的终点就是后者的起点,自律的增强不是通过弱化而是强化他律来实现的,如果一味强调道德约束,使道德规范所运用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会导致泛道德主义,而道德过泛一旦约束无效,就会走向无道德主义。

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使部分基本道德规范法制化尤为必要。一是因为我国人口的文化层次多,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能力参差不齐,如果社会没有基本的对不自觉行为者的外在的强制约束,就无法保证自觉者的权利和社会的基本秩序。二是现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利益关系多元,人们社会交往面扩大,以往仅靠道德来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控制手段已显乏力,迫切需要引入法律规范体系。在古代,社会关系相对简单,这表现在孔子道德体系所描述的人伦关系是垂直的关系,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群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天、地、君、亲、师”,等等,都是上下垂直关系。而在现代社会,除了上下垂直关系,左右平行并列关系成了社会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的公共场合,不许吸烟这一道德规范应该对任何人同样有效,而不管其长幼尊卑。而一个社会要同时处理上下垂直关系,左右平行并列关系,仅仅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力量。

从上述意义上讲,道德规范在量的积累上有一个界线,其所运用的对象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量的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很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法规,就是这种由量到质的转化的结果。当然,法律约束也不是万能的,仅仅靠外在力量的约束来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也会有失效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要一手抓道德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使之互补,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使内在力量和外在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

三、用肯定否定的观点理解道德发展

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发展都是通过发挥道德的两种功能来实现的,这两种功能就是道德批判功能和道德建设功能。从道德辩证法的意义上理解,道德批判就是道德的否定方面,而道德建设则是其肯定方面。从定义上理解,作为否定方面的道德批判功能主是要对社会生活中不道德思想和行为进行谴责、评判、排斥和校正;而作为肯定方面的道德建设功能则主要是对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进行肯定、维护、吸纳、宣扬和发展。

道德批判和道德建设之所以同样必要,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基础:即假恶丑与真善美同时并存,具有共时性。道德批判是抑恶的、道德建设则是扬善的,抑恶扬善从来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就会犯简单地肯定一切或简单地否定一切的错误。在历史上,由于机械论思维方式的影响,性善论者和性恶论者都各执一词、功利主义和禁欲主义都各自有理,双方所持论点的“刚性”,使争论陷入一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中,这种没有“弹性”的思维习惯往往把某种包含丰富道德内容的社会现象简单化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批判作为道德否定,其指向性是社会上的错误价值观和道德消极行为,当前要旗帜鲜明地批判和否定的是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以及由这些价值观所导致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应该指出,现阶段的各种错误价值观和社会丑恶现象,并不一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例如大家最痛恨的“腐败”问题,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腐败不会由市场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因为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市场经济天然地抑制公共权力对经济行为的侵犯,并且明确限制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因此,市场经济不一定必然产生腐败。只是在市场规则不完善,而社会又还未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机制时,腐败才会发生。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一把双刃剑,其正负效应的作用程度,与社会主体有关,如果主体对其负效应没有足够的防范,则会导致价值观错位和道德滑坡。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观经济,讲求赢利性,遵循利益驱动原则,正确的利益观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如果将利益驱动不正当地向个人利益倾斜就会导向唯利是图的利己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发达的商品经济,讲求交换性,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公正的等价交换是创造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但如果将这一原则误用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如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就会导致金钱与权力的交易、金钱与人格的交易、金钱与道德的交易、金钱与法律的交易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发生;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讲求竞争性,遵循优胜劣汰原则,正当的竞争对体现主体价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滥用竞争性原则就会导向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竞争,导致尔虞我诈、坑蒙拐骗、制假贩假、欺行霸市等丑恶现象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一种物本位经济,商品化程度高,劳动产品价值关系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形式,由此产生了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种物本位的导向也有双重意义: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意义上讲,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对人自身的发展来说,则产生了人对物的依赖和崇拜。这种对物的依赖和崇拜在一部分人身上恶性膨胀,就会导致金钱主义和商品拜物教。所有这些都表明,市场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但“剑”的工具性,使市场机制本身不作出价值选择,其正负效应的发挥状况,也就是其运用结果的好和坏,与运用它的人有关。这就向我们提示出在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的条件下加强主体的道德批判和道德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作为道德发展的肯定方面,其指向性是社会倡导的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积极行为,其主要任务是通过道德建设,使人们产生荣誉之心,知道什么是“善”和“美”的东西,从而达到规范社会道德行为的目的。

现阶段,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尚未完成,与此相联系,社会的道德状况处于“道德规范不定型”期,“不定型”一方面体现了道德系统的开放性,但重新定位所产生的动荡和混乱也提示我们要注意由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道德体系,有几个基础性的工作要做。

一是要注意加强道德人格建设。所谓道德人格,是指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它是由一个人的道德理性、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以及道德权利感和责任感构成的主体道德能力结构系统。道德人格是比道德规范更深层次的、更基础的道德系统,它内化在每一个人的自觉行为中,使人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时能用一种向上的、求善的、严肃负责的态度进行道德行为选择。道德人格作为一种由价值观驱动的主动的选择能力比之道德规范的约束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二是要加强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在我国,建立基本道德规范的价值观基础是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这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以此为基础,建立社会的社会公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规范化是确立社会成员在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角色和公众行为中的道德原则和准则,这一建设的基础性就在于它的大众化和普遍性,其规范程度直接反映社会风气的好坏。如果社会公德失范,见死不救和虐待老幼成为习以为常的现象,那将会导致普遍的道德冷漠,并将进一步累及社会运行和稳定系统。社会公德的规范化工作并不是规定几个条文、制订几项公约就可以解决的,其复杂性在于它必须和社会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机构的改革配套进行,同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同步进行。职业道德的规范化是确立社会成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准则,这一建设的基础性在于其强烈的示范效应,如教师不讲“师德”,就会对被教育者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和暗示作用;干部不讲“官德”,就会在下属和公众中产生消极的传递效应;而如果一个商店售货员对一个公汽售票员非礼,这个售票员可能将怨气发泄到乘客身上,从而引发一连串的道德消极行为,形成连锁反应。因此,加强道德规范建设,一定不能脱离基本道德规范的稳定性、继承性和连续性,这是道德建设的肯定方面,也是最基础性的工作。

三是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人为本的道德原则。道德建设作为道德发展的肯定方面,并不是静止封闭状态,而必须是批判地继承和吸纳对方的合理性,使之为创建新道德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方面之一,就在于其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必然带来道德更新和人的进一步解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由于把法权(包括财产权、契约权等)当作其基本规定,因而不仅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合乎人性、合乎人格自由和尊重人、实现人的价值的社会经济形式。在旧的经济体制下,由于大一统运行模式的影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独立、平等以及创新精神,保守观念、等靠要观点、小富即安观念普遍存在。这些观念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也不利于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和人格的解放。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主体多元化机制使人们不得不冲破保守封闭状态,以独立自主的主体(法人)资格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这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强调实力竞争,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为了避免在竞争中遭淘汰,必须努力提高自身能力,这就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推动力。实际上,就人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而言,人的能力的充分发展应该是社会全面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另外还有一点,即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强调商品的公平、自由交换,在交换中,两个商品持有者在处理自己商品方面的自由和相互之间地位的平等,是交换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一原则的正确运用,客观上会培养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打破人们长期形成的对特权、等级和长官意志的依赖,使人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自主性。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是一场经济革命,而且更重要的是一场精神革命和道德革命,在目前社会“道德规范不定型”,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选择出现重新定位、道德体系建设似乎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断层期的情况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要完成这一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在认识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武器,用道德辩证法的观点看问题,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理解道德范畴,用质量互变的观点理解道德规范,用肯定否定的观点理解道德发展,使我们在认识道德运动的思想方法上不出现偏差,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顺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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