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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6)02—0106—03
一、区域经济合作与制度安排
在现实经济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不得不为了分享现有资源而相互竞争,同时又通过分工、专业化生产与交易来达成相互合作,增进自身的福利。为此,任何社会都要逐步发展出一套引导竞争、解决冲突和促进合作的规则,以避免陷入“囚徒困境”。这些规则,就是一定的制度安排。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既可以是正式的(法规、政策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意识形态、风俗习惯、惯例等),主要用以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之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而且,作为制度安排,还必须有相应的实施机制以支配或改变经济主体进行合作或竞争的方式。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特别是正式安排就形同虚设。
区域经济合作是处于共同区域空间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共同利益而进行的专业化分工合作。它旨在实现以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内容的区域间的发展“共赢”。具体而言,作为制度安排的区域经济合作,也是一系列正式规划、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的统一。正式规则,是由区域政府间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相互签订与达成的,如相互开放市场规则、无歧视规则等。这些规则,在区域内具有普遍效力,必须得到区域各经济主体的共同遵守。非正式规则指由区域间的个人与法人以及行业协会等经济组织之间达成的,用以约束个人、法人以及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对区域不具有普遍的效力,但对区域其他组织相互间的竞争与合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实施机制则是面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市场竞争中区域间利益冲突等制定的激励惩罚机制。一般来讲,缺乏实施机制的区域经济合作,即忽略建立激励与惩罚机制的区域经济合作,不具有稳定性。
二、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基础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
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一个深刻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说,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成长及其发展,既是改革的产物,也推动着改革的深化。这从国家在体制改革进程中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的一系列举措反映出来。1980年,国家制订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以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余缺物资调剂和技术、资金协作为主的区域经济合作开始兴起;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比较不发达地区……都要打破封锁,打开门户,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促进横向经济联系,促进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发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决定》;1990年,由于各地爆发的区际冲突严重影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流通的通知》,对区域经济合作及其利益予以规范;199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区域经济合作有了进一步的体制保证。作为制度安排的区域经济合作,其演进总是置身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下,并受其影响。毋庸讳言,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及社会经济发展,为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制度变迁主体的形成
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渐进式改革后,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被塑造出来,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地方政府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在传统体制下,地方政府由于在经济利益上缺乏独立人格,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的推进,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承担着组织和发展地区经济,提高本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的职责。而且,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地方利益不断强化,我国经济具有了很强的行政区经济特征。二是我国企业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国有企业改革增强了国企的利润动机,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引起“三资”、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这使企业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同时,居民也由传统体制下一个“被压抑的部门”获得更大的自主性,对其择业、投资等行为的束缚减少。多元化利益主体,围绕区域经济合作的共同利益,形成了影响和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变迁主体,对区域经济合作这种制度安排的需求日益显性化,并引致了制度的供给。
三、区域经济合作的变迁
(一)区域经济合作的利益机制
区域经济合作,与共同区域内经济主体追求通过合作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是分不开的。实际上,如果将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那
个人:PV= (1)
组织:PV=-C[,0]+ (2)
政府:PV=-C[,0]+(3)
(1)(2)(3)式中,变量PV为决策者从区域经济合作中获得的收入现值;R是决策主体获取的预期收益(下标代表年份);r是与选择单位所包含的选择相适应的贴现率;C0是决策者面临的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Cb是决策主体在合作中所不期望出现的预期“阻滞成本”;Cri为决策主体在第i年对某种制度安排所承担的预期经营成本。从(1)(2)(3)式可以看出,个人、组织、政府的行为受到不同的约束。对个人而言,其决策很简单,他只考虑变迁后各年净收益的现值大小。在组织成为决策者的情形下,新制度安排带给组织的净收益现值为正值也不能决定其行为,只有在净收益大到足够补偿其所支付的预期经营成本C0时,才会有推动变迁的激励。正式的制度安排,一般需经区域间政府达成一致,并付诸实行。地方政府在一定意义上是区域利益的总代表,但区域经济合作的各方在合作的方向、深度与广度等方面的认知往往并不一定是一致的,有时甚至还会有激烈的冲突。因此,政府参与到区域合作的制度安排上来,还会遇到个人与组织不会碰到的另一类成本,即阻滞成本Cb,而且阻滞成本并不是一次性支付,它伴随着区域经济合作变迁的始终。
(二)区域经济合作变迁中利益主体的行为
1.个人与企业。如上所述,在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变迁中,个人支付的成本为Cri,约束最小。因此,区域经济合作中最活跃的主体表现为个人。20世纪80年代始,在户口迁移等仍受到多方面限制的条件下,上海就出现一批“双休日”工程师。他们利用双休日活跃在浙江、江苏新兴的乡镇企业里,弥补了两地工业发展中人才的不足。这种合作,既推动了两地乡镇企业的扩张与经济的迅速发展,也提高了他们自身的收入水平和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持续发展释放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向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劳动力在区域间的大规模流动,一方面缓解了东部沿海地区制造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供求约束,另一方面也对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巨大压力,客观上为国内统一的畅通无阻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对企业等经济组织来说,随着市场化的拓展,分工因市场规模所受到的限制日渐明显,为获得市场规模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区域间的企业不断克服了合作中预期经营成本C0的约束,以跨地区投资、企业建立购销网络、组建跨区域企业集团等方式,积极开展经济合作活动。当前,东部企业自发创造的以“工业园区”为载体的区域合作模式,受到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欢迎。这些都强化了区域间的资金汇集和信息扩散,加快了贸易、人才、资金、技术、项目、成果和知识等方面的集散,使区域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同时,活跃的个体、企业的跨区域合作活动,降低了政府开展区域间合作的阻滞成本Cb,提高了政府参与合作的预期收益R,成为推动政府间跨区域合作的积极力量。
2.地方政府。众所周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经济总体上处于“短缺”阶段。在市场不完善,市场容量较大的情况下,受地方政府利益的约束,各地均有从本地利益出发发展需求量大、技术含量不高的“短平快”型的加工业的激励,以获取最大利益,这导致了各地产业结构的趋同问题。结构的趋同引起区域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区际利益冲突加剧,各地对资源和产品的竞争先后采取“限制流出”和“限制进入”的政策,区际间经济合作的阻滞成本Cb极高。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是降低区域合作的阻滞成本Cb和预期经营成本C0,做到成本最小,分享区域合作利益。(1)积极推动行政区域内部的经济合作。在行政区域内部,由于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威,政府能够发挥“政治企业家”的作用,这使其在区域内的成本收益结构与企业等经济组织类似,可以有效避免阻滞成本Cb,从而地方政府促进行政区域内部经济合作的激励增强。因此,一种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其管辖的区划为界限的地域经济圈,即“地方政府经济圈”在我国形成。珠三角城市群、武汉城市圈、长株潭经济协作区、中原城市经济协作区和辽宁中部经济区等行政区域内合作组织应运而生。(2)推动区域间存在共同利益领域的经济合作。如上所述,国内区域产业结构的趋同,使区域间竞争激烈,时有经济冲突,这妨碍了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开展。但区域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经济联系,蕴藏了巨大的经济潜力和潜在收益,这是区域间合作的共同利益所在。共同利益的存在,可以有效降低区域间合作的预期经营成本C0和阻滞成本Cb,能够使合作利益最大。因此避开彼此间利益冲突的领域,以相互间存在共同利益的领域为纽带,包括旅游、商贸、生态环境保护、科研与人才的交流、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内容的区域合作被创造出来。而且,随着区域间经济发展与经济联系的加强,其合作面也逐步加宽。据统计,“八五”以来,全国范围内共成立了100多个区域合作组织,主要包括省际的经济协作组织、省毗邻地区经济协作组织和城市间经济协作组织。
四、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困境
(一)专门性法律的缺失
总的来看,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既有国家政策改变所引导与规范的变化,也有群众自发的创造性的经济活动。但是,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兴起的国际经济格局相比,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广度与深度还亟待提升,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制度困境和自身建设的双重制约。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明显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能够为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依据的似乎只有上文论述区域经济合作制度环境变化中所列的一些通知、决定等。但由于通知、决定本身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使得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例如,地区间关系协调是影响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因素,在发达国家,为克服地区间冲突,规范竞争与合作,多通过制定“地区关系法”对地区间关系进行规范,引导经济合作的有序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一直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以至于地方保护和地方间的市场封锁在许多地方或明或暗地存在,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毒瘤”,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合作的进程。
(二)实施机制的缺失
作为制度安排的区域经济合作,实施机制的存在及有效运行是合作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必不可少。一般来讲,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的实施机制有两种方式:一是授权于中央建立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的具有某种政治权威的组织,对区域经济合作进行协调;二是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建立的松散性的协调组织,如“联席会”等对区域经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协调。由于我国行政区经济的特征,令区域间围绕产品与生产要素的竞争随时都可能演化为区际利益冲突,冲击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因此,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建立起强有力的实施机制更加紧迫。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根据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建立起第一类的具有政治权威的组织,这样,在各自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协调的情况下,我国区域间经济合作的实施机制,往往是第二类松散的,不具约束性的组织,缺乏可行的实施机制安排。这给国内区域合作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如上文所述的100多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至今仍然比较活跃的,只占1/3左右,另有2/3目前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或基本消亡。这不能不说是实施机制缺失的缘故。
五、总结
(一)区域经济合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系列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的统一
缺乏法律强制机制和实施机制的区域经济合作,不具有稳定性。因此,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区域政府间的合作,要重视区域经济合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的建设,并加强区域合作实施机制的建设,使区域合作有法可依,合作机制得到完善,从而建立起有序的区域经济竞争与合作秩序。
(二)区域经济合作旨在实现以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内容的区域间的发展“共赢”
从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优化配置来看,个人的区域移动表现为劳动力要素的区域流动,企业的区位移动则是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动的综合。显然,个人与企业是区际生产要素流动的主要行为主体。因此,促进区域合作,必须依靠市场机制引导个人、企业等经济组织活动,通过其寻利行为,加固区域合作的微观基础,降低区域间政府参与合作的经营成本和阻滞成本,这样才能使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广度、范围不断拓展,实现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