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理论体系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放战争论文,中国共产党论文,民族政策论文,理论体系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887(2001)04-0013-06
解放战争时期,面对中国两种前途、两种命运的决战,中国共产党顺应全国各族人民的要 求,制定了比抗日战争时期更为丰富、具体和切合新时期革命斗争实际的民族理论政策,初 步形成了以平等团结、共同解放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理论体系,并创造性 地 在复杂、激烈的革命实践中加以充实和正确应用,最终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赢得了新民主主 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还在抗日战争胜利的前夜,1945年4月至6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隆重召开了党的“七大” 会上,毛泽东代表党中央作了题为《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其中,关于民族政策方面, 毛 泽东着重提出要进一步“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力”。 他还指出:共产党人“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 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并成立维护群众利益的少数民族 自己的军队。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1](P96~97),从而 指明了抗战后党的民族工作重心所在及其努力的方向。为了贯彻这次大会的精神和毛泽东 在上述报告中有关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这一时期,中共中央及一些党的高级领导人根据时 局的变化,不断对新老解放区的民族工作作了许多及时的具体指示,创造性地丰富了民族政 策的内容,使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进入到一个全方位初步发展的新阶段,其具体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一、改变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并提的二元论主张,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和制度
如果说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民族纲领从号召民族自决渐变为主要讲民族自治,那么到解 放 战争时期则明确制定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同许多新举措一样 ,它的推行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尝试、拓展到最终确定的过程。面对抗战后集中于内蒙古地区 出现的复杂民族形势,中共中央因势利导,当机于1945年10月23日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内 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提出了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 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 治政府”;“准备建立内蒙古自治筹委会的组织,统一各盟旗自治运动的领导,党内亦应有 统一领导与政策”,还指出:“各盟旗自治政府,目前可进行以下工作,如颁布简明纲领, 建立地方武装,提拔与培养当地蒙古干部,检举蒙奸,举办有利蒙民的各种文化、经济及社 会公益等建设事业”[2](P964~965)。这个指示,是中国共产党从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自决 和民族自治原则过渡到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的转折点,也是 该时期民族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入口。
11月10日,中央书记处批复晋察冀中央局的请示电,同意在内蒙古“先成立内蒙自治运动 联合会,宣布纲领,发动广大蒙民,准备将来建立内蒙自治政府的方针”。并指示:“目前 在各省区内之蒙民可成立地方性质之自治政府,分别归绥、察、热省政府领导”[2](P976) 。23日,晋察冀中央局提出了《目前对内蒙古政策的几个要点》,指出:1.关于建立区域性 的 自治政权方面,将“首先以盟以旗建立包括各个阶层的自治政府。各盟旗选举代表参加到各 个省政府(热、察、绥),在民族自决与各族人民自由平等联合的原则下接受各省政府之领 导。这样使各个省政府可以直接帮助和改造各盟旗的上下层的政权,发展各盟旗的经济和文 化,改善蒙民大众的生活,以便进到建立内蒙古统一的自治政权”;2.动员内蒙古各个阶层 人民组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这个团体是发动内蒙古各个阶层群众运动统一的领导 机关。它目前的任务是广泛的发展内蒙群众运动,并且帮助各盟旗政府建立和改造各盟旗 政权,及创办各种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福利事情,将来以这个团体为基础建立内蒙古统一的自 治政权”;3.备建立“内蒙古人民自卫军”[2](P981)。
随着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发展、成熟,党开始考虑首先在内蒙古成立地方自治政府的问题。1 946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向晋察冀、热河、东北、西满等中央局和分局发出指示:“内蒙自 治现在不仅东蒙无论老年青年进步的落后的一致有此要求,而且国民大会的内蒙代表亦一致 有此要求。……中央认为为了团结内蒙古人民共同抵抗蒋介石的军事进攻与政治经济压迫, 现在即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但对蒙汉杂居地区仍 容纳汉人合作,并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2](P1083)。次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又对内蒙古 自治诸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主要有:1.成立统一的民族自治政府问题。党中央“主张先从各 地区民族自治政府的成立入手,以影响尚未解放的西蒙人民,一时不忙成立联合的自治政府 ,惟内蒙人民代表大会既已召开,且东蒙及热察蒙民久已要求成立统一的自治政府,我们不 应 再加劝阻,故原则上,我们同意就在这次代表大会,产生内蒙统一的民族自治政府,但必 须注意:第一,在宣言上必须提到西蒙大部分盟旗因在蒋介石统治下尚未解放,故不克有人 民选举的代表参加,大会希望和欢迎下次大会能有那些地区的民选代表参加;第二,在纲领 序言上要指出这是根据现有经验提出和通过的,等到各地区经验增加,新的盟旗加入,纲领 仍要吸收新的意见加以增改的;第三,在政府组织中,要为西蒙代表团留出位置,以吸引之 。为慎重计,这次选出的政府仍可称临时自治政府,以期待西蒙盟旗加入。”2.自治政府纲 领问题,“依目前经验只能通过一个较简要而带原则性的纲领,许多具体条文还是让各地区 自治政府自己去规定,等到取得经验之后,再综合而成为新的条文,准备增加到下次大会的 纲领中去”;3.内蒙民族自治区与各解放区的关系问题,“在大会宣言中应确定内蒙自治政 府非独立政府,它承认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 分,它所反对的为蒋介石国民党独裁政府及其所制定的取消民族自治权利的伪宪法与其卖国 内战反动的政策。”[2](P1094~1095)
与此期间,中国共产党也首次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工作建设的尝试。在陕甘宁边区民 族自治实践的基础上,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 边区宪法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 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2](P1047)这是中国第一 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为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地民族区域自治运动 的 展开提供法律依据的重大历史意义。
1947年下半年后,中共中央开始在其他解放区推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工作。1947年1 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第7项指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 利。”[2](P1132)1949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对满人的政策给中原局的指示》中指出: “所称开封郑州两市之二千余人,如是聚居情况,保有若干民族特点,则应采取民族自治政 策,允许其建立下层自治政权,并选举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2](P1218)2月5日《中 共中央关于成立少数民族自治区问题给琼委的指示》指出:“同意成立少数民族自治区行政 委员会,但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形式,即需经过乡代表会议、县代表会议选举后,再召开自 治区代表大会。”[2](P1221)
1949年6月,在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基本胜利之际,党中央着手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预 备事宜,筹建新中国。期间,中共中央系统地总结了党以往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经验,特别是 总结了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成功的经验,再一次就究竟是建立民族自治的单一制国家还 是建立如同苏联那样的民族自决的联邦制国家,即采取何种体制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进行了 认真的思考与讨论,毛泽东还曾就此问题专门征询过长期主持中央民族统战工作的李维汉的 意见。李维汉根据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召开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民族问题的基本纲 领,结合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民族地区实行小规模区域自治的实际经验,结合 对中国国情和苏联国情特点作的深入比较分析研究,认为联邦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应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毛泽东和党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后,1949年9月7日,周恩 来向参加全国政协筹备会的全体会议代表作了题为《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在 谈到民族问题时,他说,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但其特点是汉族占人口的最大多数,当然不 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汉族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少数 民族地区在历史上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们应该把各民族团结成一个大家庭,防止帝国 主义的挑拨分化。“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 想分裂 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 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主张民族区域自治, 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2](P139~140)经过与会者的充分讨论协商,包括13个少数民族的 33名代表和候补代表的662名代表、候补代表及特邀人士,一致同意中央的意见,建立统一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见,多民族国家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采取何 种形式解决民族问题,必须根据本国的民族实际,遵循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 。
二、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方针,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 字的独立性
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民族平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特色文化,进入旨在建立一个新民 主主义的中国的解放战争时期对此更是高度重视,故再三重申。1946年1月16日在重庆参加 政治协商会议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提出《和平建国方案》,关于民族平等问题提到:“在少 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4](P24)1946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 渠在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说:至于少数民族公民,应与一 般汉族男女公民同样享有“自由组织工会、农会、商会和学术团体”;“自由……发表意见 以至批评政府工作与人员”;“自由信仰宗教,建立教堂、清真寺”;“自由组织自卫军以 维持家乡秩序”;“自由发展经济以免贫困,并保障私有财产之不受侵犯”;“自由选举并 依法律手续罢免其代表,检查政府工作”等民主权利。同时更可以“设立本民族文化机关, 如伊斯兰小学,蒙回民族寺院等,保持本民族的宗教信仰、言语、风俗习惯等。”[5](P78) 于是,在此次会议于23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2项“人民权利”第5条中明确规 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在《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第3条中规定:“少数 民族婚姻,在不违反之规定下,得尊重其习惯。”[6](P312~322)1947年10月10日在人民解 放军从战略防御转为战略进攻的伟大历史转折关头,中共发表了著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 言》(双十宣言),宣布了人民解放军八项基本政策,其中第7项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 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7](P1182)。1949年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上发表了《关于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和纲领的特点》讲话,指出中共新民主主义民族政 策的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内部 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而在各民族的大家庭中,又必须经常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 主义的倾向。”[8](P122)
三、继续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进一步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组织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贯思想,早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的190 6年,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就明确提出:“党应该 真正保证满足一切党的利益和各该民族的社会民族党的无产阶级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他们 的文化上和生活上的特点;要保证做到这一点,应该召开该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专门代表会 议,在党的地方的、省的和中央的机关中应该有少数民族代表……”斯大林在1923年也曾指 出:“党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在当地居民的无产阶级分子和无产阶级分子中培育和发展各民 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的年轻的共产党组织,用一切办法协助这些组织站稳脚跟,受到真 正的共产主义教育并把即使在开始时为数不多然而是真正国际主义的共产党干部团结起来。 ”他还说:“必须规定一些优待条件,使文化水平较低或者无产阶级较少的民族中的本 地人易于入党和被提拨到党的机关里去”。
中共在深入总结抗战胜利和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力量蓬勃壮大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关 心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的各级组织,认为这是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 族路线、方针、政策即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有关各民族获得彻底解放和共同发展的根本 问题。因此,下工夫对少数民族中的进步青年进行文化、革命理论和党的政策的教育,有计 划地培养并输送少数民族解放干部,进一步建设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党组织,便成了当时中共 全体上下党组织民族工作的战略性任务。1946年3月7日《中共中央冀热辽分局关于热河蒙古 工作问题给中央的报告》中请示到:“在热河设立蒙古学校,训练蒙古干部”[2](P1022)。 同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指出:“内蒙共产党及内蒙分局问题, 内蒙人民中进步分子应多多吸收加入中共并给以党的教育,准备到相当人数后宣布成立内蒙 共 产党,目前内蒙党的领导机关可成立内蒙工作委员会”[2](P1034)。4月17日,《中共中央 东北局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指示:“现在应开办四种性质的训练班,第一种是革命党 员团员之训练班,着重于人生观党性组织原则及政策与工作方法之教育,首先应着重训练一 批中级以上干部。第二种,对于一般知识青年之教育,其性质应如抗战时期之抗大陕公。第 三种,应办农民牧民运动训练班,其性质应如大革命时代毛主席首办广州农民运动训练班, 着重于了解农民牧民情况,农运工作及其教育。第四我党军事学校应吸收大批的蒙古青年, 给以军事训练”[2](P1240)。6月5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提出:“为 着迎接自卫战争的新形势,须将解放区四五十万回民的力量,迅速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起来 ”。因而应在所领地区的回民基本群众和回民军队中,尽快“树立党的骨干”,“配备有力 的干部(汉民也可),扩大党的组织和加强其领导”。又指出,对于回民干部“应下决心,有 计划的培养和提拔。 尽可能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锻炼和教育,特别是政策教育”[2](P1057~1058)。9月13日, 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规定:“吸收蒙古革命青年、革命军人、贫苦农民、 贫苦牧民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建立党的组织是必要的,但必须由老党员亲自负责了解、审查 ,按照党章履行手续……党员教育应有计划的给予训练”[2](P1070)。10月1日《中共中央 对琼崖工作的指示》指出,为适应长期斗争,琼崖地区应“有计划地输送干部赴解放区或赴 延安学习”。翌年4月29日又进一步指示该地的党组织要注意开展保存与训练干部,吸收新 的积极分子入党[2](P1115)。此外,中共还注意培养、选拔从事民族工作的优秀汉族干部, 有计划地派遣他们到各民族地区展开工作。这些指示和措施不仅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培养 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和建党思想,而且明确提出了培养民族干部的方向和标准。
四、扩大少数民族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将少数民族统战工作正式列为党的统战工 作的重要内容
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胜利的法宝,抗日战争中以中共为领导的人民力量胜利的 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抗日民族民主统一战线的建立和发展。解放战争初期,各民族地区的社 会形势极其复杂,各种矛盾交织,中国共产党既要抗击国民党军队和地方叛匪的围困和骚扰 ,又要处理好与民族宗教上层以及其他地方势力的关系,能否把民族宗教上层中的大多数以 及 其他中间势力团结到党的周围,与党结成统一战线,对稳定动荡中的民族地区形势,进一 步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使人民解放军集中精力打退国民党军队的进攻,取得解放全中 国的胜利,至为重要。中共正确的分析形势,结合各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除重申一贯坚持 的“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的指导思想外,又特别强调要注重开展 下层少数民族群众的统战工作,做到上下齐抓并举,把民族统一战线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大 步。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就内蒙古工作方针指示晋察冀中央局:“对德王、李守信一 派,应采打击、分化与孤立政策。……对过去反德王及不与德王合作的上层分子,应积极争 取他们参加自治政府,使我们打击的对象缩小到最少限度”[2](P964)。1946年2月19日《中 共中央关于回民工作指示》指出:“对于阿訇除一般的尊重他,以新民主主义的精神来教育 他们,团结他们外,进步的阿訇可请他参加回协工作。”[2](P1001)2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 规定对伊盟民族统战工作的具体方针是:“广泛开展上层与下层的统一战线,团结蒙人,巩 固和平,统一内部……在对国民党统治这一个大矛盾未解决前,内部矛盾应服从之。就是蒙 古封建王公贵族在对国民党反动派来说,还是中间分子,还应争取团结的”[1](P1006)。4 月1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指出,为了完成争取民族和民主解放的任 务 ,“应建立广泛的蒙汉民族统一战线及蒙汉人民之团结。这统一战线应该把一切蒙古人民甚 至上层动摇投机分子团结在内,再以进步的蒙古青年知识分子为骨干,而基础则必须是农民 、 牧民”[2](P1041)。9月1日,针对当时内蒙古民族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左倾现象,中共中央 东北局专门发出指示,予以纠正:“在目前蒙古具体情况下,特别是蒙民牧民尚未起来的条 件下,决不应该把蒙古王公贵族地主喇嘛当作与国民党反动派一样的敌人,一起同时大打或 斗争。应该也必须集中一切可能的力量,打击国民党反动派,就是说应该利用矛盾,争取多 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不应该‘展开全面阶级斗争’”[2](P1065)。1947年10月10日中 共在宣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一、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 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2](P1133)。在此基础上,1948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将 中央城市工作部改名为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少数民族统战工作被正式列为党的统战工作的 重要内容。同时,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少数民族委员会,内蒙古自治政府下设民族委员会, 在渤海区政府设立回民工作委员会。这些部门除研究拟定民族政策外,都兼有民族统战任务 。统战工作的广泛开展,使中国共产党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支持,争取和 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而使党在动荡的民族社会环境中,迅速站稳了脚根,打开了 工作局面,积蓄了力量,为胜利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和全民族的共同解放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 件。
五、实行与各少数民族经济特点相适宜的特殊土地改革政策,着力改善广大少数 民族群众生活
根据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决定在解放区广大农村进行土地改革,由 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1947年9月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 ,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普遍实行。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少数民族的特殊情 况 ,分别作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新的政策规定,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的 原则。在东北北满解放区,鉴于肇东、绥化、阿城、扶余、牡丹江等县市的回民群众较多, 为使土改顺利进行,并粉碎国民党在东北回民中散布的“共产党要灭教”、“共产共妻” 的反动宣传,将东北民主联军第7师全体回族指战员从前方调往哈尔滨等地,组成土改工作 团,深入到回民聚居区进行土改[9](P1130)。1947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 的通知》说:“北满解放区内在各城镇及沿铁路交通要点约有回民十万余人……派去各地进 行回民工作的干部,必须通过当地党委,并在当地党领导之下进行工作”。要求各地省委转 发下列有关指导土改工作意见的通知:“回民间之地主恶霸由回民斗,果实分给回民,回民 地主恶霸与汉人有关者可吸收汉人参加斗争,受害的汉人可酌量分得果实”;“在有回民的 村、屯、街道内,斗争汉人地主恶霸时必须吸收回民参加并同等分得土地”;“在乡村有回 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2](P1130)。同年12月28日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施行 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其中规定:“在东北解放区境内各少数民族应与汉人同等 分地,并享有所有权”[2](P1037)。对清真寺的土地,东北局规定:“清真寺在某些乡村或 城郊占有一部土地,其所得租粮,除作为清真寺开支外,又有一部做慈善事业之用,借以 团结一些回民”;“我们意见:此项土地一般不予没收分配,仍允其出租,如当地回民大多 数要求分配时,可征得他们的同意,分配给当地无地或少地回民所有”[2](P1221)。在华东 、华北解放区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央也对涉及到的广大回民群众和清真寺的土地问题 作出了与此相同的具体规定。
清代以降,土地问题是内蒙古地区民族内部矛盾的焦点,尤其是自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后, 国民党在伊盟一带实行大汉族主义统治,以“移民实边”、“开发内蒙”为幌子,用武力强 行开垦伊盟各旗的牧场和土地,使蒙民牧场日益缩小,牧蓄受到限制,而激起广大蒙古族群 众的极大义愤,震惊全国的“伊盟事变”就是缘此爆发。同时它还引起了这一地区蒙汉民 族间的许多纠纷与矛盾,使土地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其中主要矛盾的表现为农牧矛盾、蒙汉 族群众之间的租佃矛盾和蒙古族内部王公侵占平民土地的矛盾。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与矛 盾,中共除原则上确定在这些地区“停止开垦,限制移民”外,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 取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和方法:1.“农业区实行耕者有其田,原来一切封建地主与庙宇所占有 的土地,一律收归公有,按人口统一分配给所有无地和少地的蒙汉人民。对蒙古一般富农的 土地不动,坚决保护中农。土地分配后,应即承认各阶层人民,对于其所分得与保留之土地 ,有自由经营、买卖与在特定条件下出租之权”;2.“半农半牧区农民占优者,大地主的大 垄地与耕畜实行平分,牧群不分。小地主富农不动。漫撒地一律不分;牧业占优者,大牧主 的耕畜分给农民,但耕畜与牧畜必须严加区分,并严禁分散牧群。个别大蒙奸恶霸的土地、 牧畜、财产经盟以上政府批准没收后,土地可分给农民及愿种地之牧民。但对于牧畜,应作 到不拆散牧群,由政府统一管理,组织牧民放牧”;3.“游牧区废除王公贵族上层的一切特 权,废除奴隶制度,在牧民牧主两利的前提下,有步骤地适当提高牧工工资,改善牧放制度 。除大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牧畜财产由政府处理外,一般大地主一律不 斗不分”;4.在民族关系、租佃关系和土地问题更为复杂的准格尔旗甚至暂不实行减租减息 政策。1948年10月中共中央西北局批复中共伊东工委要求在准格尔旗蒙古族中减租的指示中 说:“准格尔租佃关系特殊,交织着民族问题,实行减租应十分慎重,尤必须事先充分准备 ,服从当前反蒋、傅(作义)斗争与照顾内外环境而决定急缓先后与策略步骤”,“因此,西 北局决定准旗今年暂不普遍实行减租”[2](P1169~1170)。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这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重要文献,在新中国建国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共同 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其中第6章“民族政策”第51条关于新中国各民族地区实行 的地方政制问题规定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 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 ,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2](P1290)同时《共同纲领》对于民 族区域自治的提法也加以严格规范,如以往党的文献或有关文件指示中或称“自治”或称“ 民族自治”,未加限定,在《共同纲领》中则统一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避免了单纯以 “民族”为单位实行自治的误解,体现了我国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概念的一致即是认识的完善统一。至此,中国共产党最终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中 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得到了全国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的热烈拥 护。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载入新中国的历次宪法,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制度。
此外,《共同纲领》还规定民族平等是处理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各少数民族“均有 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均有发展 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 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等。凡此种种,就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以民 族平等团结、
共同解放与发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理论体系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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