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回顾与展望_终身教育论文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回顾与展望_终身教育论文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回顾和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终身教育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71(2009)03-0026-04

随着后工业时代的来临,终身教育被认为是谋求社会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途径,许多国家结合本国国情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1965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的保罗·郎格朗提出“终身教育”概念并论述终身教育思想,这一思想迅速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成为它们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原则。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深刻认识到终身教育立法是推动终身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于是积极制订终身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在我国结合国内外终身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也随之展开。近些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对终身教育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教育研究领域的理论研究,而且正在或者将要改变我国的教育实践,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终身教育研究的领域。

一、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回顾

1.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内容及其特点

(1)注重呼吁终身教育立法,提出终身教育立法建议。有人从终身教育的理念、终身教育社会化学习体制和社会环境、终身教育的法制化等方面呼吁终身教育立法“势在必行”。[1]有人从终身教育的立法背景出发,指出我国已经具备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的基础,并从立法先行、组织保障和典型示范三个方面提出了终身教育立法建议。[2]有人以终身教育立法的背景和法理思考等方面为基础,强调终身教育立法“应该通过对新的教育单行法的制定或通过对已有教育单行法的修订来加以贯彻实施”;同时认为终身教育法的制定“不能从部门的、局部的角度,而要从国家的、全局的高度出发,全面调整和规范终身教育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时“还要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3]叶忠海认为,终身教育的地方立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发挥地方立法特色。终身教育立法应该有以下重点:一是以整体性协调发展内容为立法重点;二是以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成人教育内容为立法重点。并提出了终身教育法规的初步构架。[4]

(2)重视国际比较与借鉴。有关终身教育立法的国际比较研究成果颇为丰富,研究者以某一国家的终身教育立法为基础,提出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比如有人分析了法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历史和特点,探讨了当前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从构建终身教育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确保成人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立法保证终身教育经费来源等方面阐述了法国经验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启示与借鉴作用。[5]而有人从为终身教育独立立法、确立终身教育体系以推动终身教育的实施等方面论述了韩国终身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6]。秦桂芳从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全面认识和理解终身教育,重视终身教育立法与宣传,确保终身教育政策的确定性,正确处理终身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等方面论述了日本终身教育政策对我国进行终身教育立法方面的启示。[7]华敏从政府重视、立法保障、学习机构健全、教育资源丰富、理论研究不断进步、终身学习意识的提高、新技术手段的运用等方面论述了美国实施终身学习的主要策略,并提出了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有益借鉴和启示。[8]

有些研究者对一些国家,特别是教育立法比较成熟的代表性国家进行总结性研究,并提出对我国教育立法的启示。比如有人从美、英、德、法、加西方五国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特征出发,指出上述国家教育立法有着广泛的内容、健全的体系、规范的程序、完善的技术、严格的监督系统,而且强调教育立法要与时俱进。我国教育立法可以从中获得有益借鉴:必须坚持“依法治教”,注重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相互促进,完善教育法规体系,规范教育立法程序,改进教育立法技术,强化教育法律监督系统,丰富教育立法的表现形式。[9]吴遵民等对已经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的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福建省,以比较的方法对这些现行法律法规在实际运作中的成功与不足进行客观的评析,以此来对我国正在着手进行的有关终身教育法的制定提供实证的基础。[10]徐又红结合美、英、法三国的终身教育发展特征的异同,提出通过吸收上述国家终身教育发展的经验,我国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方面应该注意国家法规法令与政策的制订和推广、终身教育机构的设置、积极推进终身教育保障机制的建立、终身教育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方面。[11]李珺通过对美国、日本、韩国等终身教育立法的国际分析与比较,从立法适用范围、终身教育管理体制、社会资源的利用与整合、学习成果的认定、终身教育工作者的身份认定及终身教育办学机构认定等方面提出了对上海终身教育立法的启示。[12]

(3)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研究。我国各地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渊源及现实差异决定了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求以统一标准整齐划一地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是有很大难度的。因此,可率先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地区尝试建立适合当地发展的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以规范来促进当地终身教育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福建省已经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的尝试,吴遵民等在进行国际比较的同时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和福建省的终身教育立法,指出台湾地区的立法体现了政府重视、确保弱势族群终身学习的机会和加强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之间的整合等原则;福建省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体现了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相抵触性、以人为本、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鼓励公民自主学习等原则;[10]李珺则从终身教育的概念、终身教育管理体制、社会资源的利用与整合、学习成果的认定、终身教育工作者的身份认定及终身教育办学机构认定等方面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和梳理了我国台湾地区和福建省的终身教育立法的内容和特点。[12]杨孔炽、陈宜安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福建省终身教育立法情况,并指出“由于该条例缺乏实践的基础,以致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总体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有所不足。”[13](P189)

(4)重视法律与政策研究。对终身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研究是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有人从联合国终身教育政策提出和倡导出发,从明确时间进度、政府的立法促进和制度保障、重视社区参与、以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为突破口、以扫盲教育为基础、重视财政和信息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国外终身教育管理的特点及趋势。[14]而有人从对终身教育法的法理思考出发,提出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终身教育立法通常遵循以下的“路径”:健全单行法——设立终身教育振兴法或修改教育母法、宪法——影响单行法,比如日、韩、美国;而我国终身教育的立法的可行性选择是:设立特别法——健全或修改单行法——修改宪法、教育母法——特别法完成使命。故而,在终身教育的法律定位方面,终身教育促进法是一部有关终身教育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的法律;终身教育促进法是对教育法的全面补充,必须从国家、全局的高度出发,为制定或修订下位法提供法律依据;制定终身教育促进法要从总结历史经验出发,着眼未来。[3]吴遵民等从终身教育体系的概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现实可能与问题等方面出发,提出了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和建议,其中特别强调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5]有人从终身教育法制化的必要性、终身教育法制化的国外经验以及我国终身教育法制化现状与问题出发,提出了我国终身教育法制化的对策。[16]有人从我国目前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出发,在明确立法的目的、界定“终身学习”和“全民学习”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政府及各培训机构的责任、规定社会各种相关者的权利、规定违规将承担的责任、对情况特殊的地方下放权利等方面提出了建设学习型社会进行终身学习立法的意见和建议。[17]

(5)提出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构想。研究者不仅仅呼吁建立终身教育法,而且还积极地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构想。有人提出了终身教育法规的初步构架:一是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终身教育的概念界定和《条例》的适用范围等。二是基本制度,主要反映作为终身教育的主体——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制度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三是公民参与,包括公民参与学习的范围、内容、行使途径;公民参与学习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工作者的条件和要求、配备、权利和义务等。四是管理体制,指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对终身教育管理的机构、范围、责任和义务。五是经费和其他保障,包括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对教育投入以及其他渠道对不同教育的投入;各类终身教育机构设置的保障条件、教育保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等。六是教育组织和活动,包括各类终身教育机构的政府认可和法人地位、组织原则、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其负责人任职条件、管理职责。七是法律责任,指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八是附则,包括补充说明、实施细则、配套规章、解释与修改权、实施日期等。[4]有人认为应该从如下方面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法律制度:第一,尝试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的率先制定与实施;第二,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正和完善,以增加和充实有关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第三,在地方立法及“修订”的基础上,一旦时机成熟即可制订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第四,当终身教育法通过时,如何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16]有人认为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具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总论部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基本制度部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推进、管理体制部分;实施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设施与机构部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者部分;学习者部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经费及其他条件保障;法律责任部分;附则。[18]

(6)注重对我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语境的分析。从我国特定的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语境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无疑是一个比较独特的研究视角。有人认为,特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的精神品格决定着政治共同体的发展形态和特征。我国有着悠久的教育制度发展史和独特的教育法制文化,其中一些精神品格至今依然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教育思想和学习理念,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并发掘其中有价值的法制文化资源,有利于以构建完善的全民终身教育体系为主旨的法律制度。[19]

2.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范围及其特点

在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中,研究者的研究思维已经突破了对国外终身教育立法概况的简单陈述或是仅关注与我国终身教育形式相一致的内容的限制,研究范围进一步得到拓宽。从研究内容的范围来看,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研究已经超出了传统的成人教育形式,逐步转向研究世界终身教育的热点和重点,特别是有关国外终身教育立法对我国终身法制化建设的启示与借鉴研究,已成为当前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重点之一。

从研究方法的范围来看,研究者开始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文献资料进行演绎式分析等作为主要研究方式和手段的做法,注重采用对外实地考察等,注重实证研究等新的研究方式;有些研究者试图从历史分析、政策分析和法理分析等进行终身教育的立法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终身教育立法研究范围。

从研究人员的范围来看,随着对终身教育的不断重视,终身教育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升,终身教育立法研究逐步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大学以成人教育学院或教育学院为依托,成立了专门的终身教育研究机构,比如集美大学终身教育研究所等;而有的终身教育研究机构是以各省或市的教育科学研究院(所)为依托而成立的,比如辽宁教育研究院的终身教育研究所等。专门研究机构的成立为深化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提供了较好的组织保障。随着与终身教育密切相关的成人教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一些成人教育研究者参与终身教育立法方面的研究;此外,教育科学领域也在不断关注终身教育研究,不少教育研究者相继发表了有关终身教育的研究成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有关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范围。

二、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展望

有关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比如理论研究还需深入,还需加强政策与法律研究等,需要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深化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以促进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进程。

1.进一步加强终身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终身教育立法关系到我国教育的发展,惠及万千民众,终身教育立法应该慎重进行。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失误,更好地为终身教育立法的实践服务,应该加强终身教育理论的研究,特别对于终身教育方面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终身教育实践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进行。我国对终身教育的理论研究仅仅是开始起步,并且当前终身教育的发展主要局限在成人教育领域,其实践内容也具有浓厚的成人教育色彩,这反映了对终身教育理论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在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建立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借鉴就需要相关的理论指导。

2.继续重视终身教育立法的政策与法律研究

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更多的会涉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为此,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中应该特别重视有关终身教育立法的政策和法律研究。在终身教育立法的政策与法律范畴中,比如学习者的权利研究应该得到重视。公民的学习权是其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来看,教育民主不仅仅体现为对教育理想的追求,而且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现实行动;公民的学习权等权利不仅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的现实需要,也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国民的普遍要求。应首先明确“公民学习权”的基本内涵,并强调依据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的学习权利予以根本保障。当然,在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中还会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为此,应该积极努力使终身教育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走向深入,使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水平“更上一层楼”。

3.重视国际比较与借鉴的深入研究

通过梳理终身教育立法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很多研究成果都比较重视国际比较研究,这也是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一大特点。但是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在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对比时,研究的对象重点集中在某几个国家上,而其中又以美国、日本居多;在涉及到不同意识形态间的对比时,多以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在涉及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对比时,多以发达国家为主。在研究方法方面,只是运用比较研究法,而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没有被运用。有相当一部分研究采用的模式大致为:首先介绍一下某一国家或地区在终身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或者立法进程,然后分析一下其优点和缺点,再与我国的终身教育发展现状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后认为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应该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并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针对这种现象,在进行比较研究时应该扩展研究视野,转换研究模式,然后根据终身教育立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比较研究。

4.重视立法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研究

分析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成果,不难发现对于终身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的探讨稍显不足。终身教育立法具体内容的探讨应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展开。我国台湾地区和福建省已经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其中有些成功的做法可以为区域终身教育立法特别是即将进行的上海终身教育立法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立法的程序研究,正如美国程序法学派所说的:“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20]对于一部法律而言,具备比较完善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对于终身教育立法的程序研究也应该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之中。

5.继续扩展研究视野和吸收多方研究人员的参与

终身教育立法研究应该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教育学原理、法学、教育法学、成人教育学、比较教育学、历史学、文化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相关成果,为终身教育立法研究奠定良好的学科支撑。从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来看,还需要相关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对一些相关概念,比如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等在理解上还需要继续深化,为此需要研究者具备一定的教育学原理的功底;终身教育立法必定会涉及一些相关的法律与制度方面的研究,比如有关学习者权利的研究等方面仍需要加强,为此也需要借鉴法学的相关成果。当然,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更多地表现为成人教育研究的特点,这也说明终身教育研究与成人教育研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为此在进行终身教育研究时也需要具备成人教育学的相关知识;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过程中,对一些国家的立法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为此也需要借鉴比较教育的一些方法。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是立足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因此也需要对传统的文化传统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确立研究的历史基点;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时进行一些“田野调查”是完全有必要的,故而必要的人类学知识、方法和视角也是终身教育立法研究者所需要的。通过扩展研究视野,相信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的前景必定是灿烂辉煌的。

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也需要多方研究人员的参与。从一定意义上说,研究深化的过程就是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研究成员不断参与的过程。从相关研究来看,从事终身教育立法方面的研究人员大多为成人教育研究人员,当然其中也包括一些专门从事终身教育的研究人员,这些研究人员大多从教育学科的角度进行研究。为了研究的深化有必要吸收终身教育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特别是法学等研究人员参与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用法学、人类学等视角去深化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领域。

6.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趋势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终身教育研究方法还需要进一步走向多样化。研究者大多采用了文献法以及比较法等,而实证研究、政策分析等方法比较少见。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在原有方法的基础上适当地运用历史分析与现实论证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思辨与实证结合、个体研究与团体探讨结合等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积极引入政策分析等方法,通过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为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提供切实的方法保障。

总之,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意义重大,要从研究内容的丰富、研究方法的扩展、研究视角的转换等方面继续深化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使其更好地为终身教育立法实践服务。

收稿日期:20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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