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形资产处理的两点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无形资产论文,两点论文,看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入世”后,将会有更多的跨国公司进驻我国。而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主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国外上市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财务报表,并在会计方法的选择方面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1]这就迫切需要将国际会计准则本土化和实现会计准则国际化作为我国会计准则未来发展的方向。[2]
对此,我国政府已做了大量的努力,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当前,生产力结构由物质要素主导型向智力要素主导型转轨,有形资产的作用减弱,而无形资产的作用得到强化。[3]为此,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7号),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内容很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是由于准则制定的环境限制,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对此,发表自己的两点看法。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
1.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把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入初始成本。按这一原则确认的初始成本与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相差甚远,因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主要由研究开发费用构成,而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只占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一小部分。政府部门如此规定,可能是基于稳定性的考虑,但随着无形资产作用的加强,无形资产种类的增多,对无形资产初始成本进行合理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2.这一规定给企业提供了一种避税的途径
加入WTO后,国家税收很大一部分来自智力主导型公司,而研究开发费用是这些公司的主要支出,把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而不是所开发产品的初始成本,相当于递延了公司的完税时间。另外,如果公司的技术人员既负责生产又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他们的工资费用应归属生产成本呢,还是期间费用?如归属生产成本,则会有一部分工资费用留存在本期期末存货成本中,而如归属期间费用,则工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从公司利益出发,当然会把它计入当期费用,但这显然又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3.此规定不利于非货币性交易中无形资产的计价
在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以无形资产换入其他资产,一般情况下,应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由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如前所述,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那么,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应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代替其账面价值,但我国没有完善的评估市场,所以这一做法也行不通。
为了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要对无形资产初始成本进行合理的计量。鉴于研究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遵循谨慎性原则,我们不能把研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归属于“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而对于开发活动,由于它已比研究活动阶段大大进步,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够确定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当开发费用符合某些标准,即当该项费用有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它就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对研究与开发阶段进行了区分,并给出了划分这两者的标准,同时列示了一些研究开发活动的实例,以供参考。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把“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作为研究活动,将这些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计划或设计”作为开发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国际会计准则是根据国际环境来制定的,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的类型,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照搬国际会计准则显然是行不通的,但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对研究、开发阶段进行较明确的划分,把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开发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自行研究开发资金来源存在困难,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对中小型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里的大中小按行业性质,注册资本来划分)。因为开发活动结果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可准予对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计提,具体做法如下:
设置“开发费用”以记录当期发生的开发费用;设置“开发费用准备”记录所提取的开发费用准备。
开发费用发生时:
借:开发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如开发成功,则结转开发费用:
借:无形资产
贷:开发费用
期末按“开发费用”账户余额乘以一定比例来计提,比例的确定可仿效税收的递增税率。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开发费用准备
总额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应停止计提。
开发失败时:
借:开发费用准备
贷:开发费用
这样做既保证了国家的利益,又可起到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的作用。
第二,对于无形资产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所作的规定不太全面。正如前文所说,加入WTO后将会有大量科技含量相当高的公司进驻我国,在这些公司里无形资产构成公司资产的主要内容。如果不对无形资产进行充分适当的披露,就不能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对以下事项做出披露: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摊销额;②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直接调整的事项;③内部开发和企业合并导致的添加的无形资产;④报废和处置;⑤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⑥如果无形资产在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那么应给出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原因,在给出的原因中,企业应描述在确定使用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