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_相互保险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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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与其它行业相比有着最为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除了最常见的股份制保险公司(stock insurance company)和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另外还有非公司式相互制(unincorparated)、互助社(fraternal benefit societies)、合作制保险人(cooperative insurer)、劳合社(Lloyd's Association)、互惠社(reciprocals)、非营利性服务计划(nonprofit service plans)、健康保障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等。这些类型的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许可,其中劳合社的形式只在英国和美国存在。西方学者一般从所有权结构的角度去研究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并将其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组织和劳合社四种基本类型。对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问题作一论证。

一、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现状、弊端及多元化的必要性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直到1988年,我国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只有国有独资一种,1988年3月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和199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以后,保险市场上增加了股份制保险形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在,而且这种状况由于被现行法律确认而将持续下去。1995年我国颁布的《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七十条仍然坚持了这一规定。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两种组织形式,但从所有权结构的角度看,它们基本上属于同一种类型。我们认为,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由于保险人才和知识的缺乏、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等原因,这种单一组织形式的政策选择是合适的。但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单一的弊端也逐渐表现出来,迫切需要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

第一,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单一抑制经济效率的提高。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多样化程度必然对保险业以及金融体系的效率有直接的影响。虽然我国保险业在现行的单一组织形式体制下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所追求的不应当是保险业在短期中量的增长,而是与集约型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讲求质量和效率的保险服务。只有通过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使不同特点的保险经营机构相互竞争,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才能真正提高保险业的效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要求,履行保险业应有的职能。

第二,单一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不利于缓解保险业中现存的结构性矛盾。一些学者认为,我国面临着保险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双不足的矛盾。而且还认为,有效需求是由居民收入水平、潜在投保人的保险意识等保险业以外的因素决定的,保险业无力改变;保险供给不足则可以通过补充保险资本、增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方式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比较肤浅的,保险的有效需求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对应于一定的保险供给制度和保险提供方式,当保险供给制度和保险提供方式发生改变时,保险有效需求便会发生变化。因此,当我们把保险的可供给性(affordability)和可获得性(availablity)结合起来考虑,就会发现,通过补充保险资本、增开保险公司的方式未必就能使保险有效供给能力得到令人满意的提高。正确的方法是将增加承保能力和丰富保险供给的制度和方式结合起来,即实现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Smith and Stutzer通过发展一个均衡模型证明,在一个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的市场上,低风险者将加入相互保险公司,而高风险者将购买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保单。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在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单一的情况下,部分低风险者可能选择不投保,而这或许是造成所谓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第三,单一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阻碍保险创新。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但需要尽快做大做强以应对加入WTO以后的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需要依靠全方位的保险创新,尤其是保险业务创新。但是,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了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和决策机制等都是大同小异的,因而在保险创新上难以实现多样化和差异化。Mayer和Smith通过考察美国保险业中1000多个保险企业的有关数据,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企业有着不同的业务重点和产品系列,并在营业区域的分散和集中上呈现不同的特点。毫无疑问,如果不同所有权结构类型的企业有着不同的业务侧重点,那么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会在不同的业务方向上确定创新的重点,多样化的保险企业所有权形式将有助于拓展保险业务创新的范围,并借助专业化的优势,推进保险业务创新的深度。

第四,单一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不能保证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从保险业整体的角度看,多样化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当一定的经济冲击来临时,多元保险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东方不亮西方亮”的好处,从而使保险业整体水平不至于有过大的起伏,保证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日本在1991至2001年间的保险费收入中,互助保险已由8%上升到12.5%;总资产也由1991年的9%上升至11%。10年期间互助保险的份额增长如此之快,主要因为这10年中发生的经济危机严重打击了人们对于商业保险的信心。此外,在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急速递减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收取的高额费用也促使人们将目光更多地投向了互助保险。因此无论是从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来看还是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来看,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都显得非常必要。

二、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及实证支持

人类最早的保险是以相互的形式诞生的,随后逐渐出现了劳合社、股份制等形式。目前,除了处于主流地位的股份制保险以外,某些其它形式的保险还在展示其强大的生命力。伦敦劳合社的存在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它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保险市场(特别是再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1988年至1992年间,由于“石棉损害案”的索赔而使伦敦劳合社亏损达120亿美元,但经过内部的调整和改革,其在业务上渐有起色,仅2003年一年就盈利达34亿美元。自己保险形式的保险业务也获得了快速发展,1995年,美国500家最大的企业中有90%拥有自保公司,英国200家最大企业中有80%拥有自保公司,1995年自保公司保费收入占全球保费总收入的5%,2000年这一比例为6%,专家预测这一比例还有望增加。相互保险是世界上被普遍接受的保险形式之一,以保费计,1997年相互公司在美国人寿保险和财产及意外险市场上的份额为1/2和1/4,在加拿大寿险市场上更是占据了3/4的份额,虽然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出现了相互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趋势,但是断言“相互”这种形式缺乏效率还为时过早。鉴于“相互保险”这种形式在保险业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以及针对“非相互化”的现象,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研究,但限于篇幅,笔者仅比较研究英国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情况。

(一)投保人的收益

用利润指标来评价和比较公司表现对相互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准确的,因为相互保险公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最佳的替代方法是比较满期给付的两全保险保单(endowment policy)的收益。对两种类型的公司的样本进行统计和计算后发现,在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25年期的保单的实际平均收益的比较中,相互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优势(如表1)。

表1 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两全保险保单支付差别的总结(1970-1995)

相互保险公司的平均支付高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年龄:

10年期保单:任何一年

15年期保单:除1970,1972,1973年外的任何一年

20年期保单:1983-1995年期间的任何一年

25年期保单:1973,1995年外的任何一年

数据来源:每年4月或5月发布在Money Management上的数据

成本率=(管理费用+佣金)/年总保费。通过将1983年至1993年之间的数据进行计算,结果表明,相互保险公司在任何一年都具有较低的成本率,在某些年度二者的差距还很显著。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平均规模比较大,所以如果存在规模经济,那么规模经济因素就可能影响分析结果以及我们的判断。为了剔除规模经济的因素,在表2中,将样本按规模分类进行比较,结果显示,相互保险公司在6个档位的5个中占有优势。这充分说明相互保险公司普遍具有较低的成本率。

表2 1993年按企业规模分类的平均成本率比较(全样本)

1993年的保费规模股份制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百万英镑)

 公司数量 平均成本率(%) 公司数量 平均成本率(%)

<10

1154.93 50.2

10-99 1228.39 26.8

100-1991624.42 30.1

200-499 920.04 18.6

500-999 921.34 14.5

>1000 918.38 14.4

--

66

30

数据来源:Carter and Godden(1983-4)和Carter and Diacon(1993.1995)

对一个包含33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和21家相互保险公司的样本计算保费增长指标,并将结果列于表3,发现相互保险公司具有更高的复合增长率。表4列出了按企业规模比较的情形,结果支持前面的结论。

表3 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长期业务的成长性(1981-1993)

平均保费收入(百万英镑)  复合增长率(%)

1981

1993

股份制保险公司(33家) 152.8 903.3 16.0

相互保险公司(21家)

130.4 986.7 18.4

数据来源:Carter and Godden(1983-4)和Carter and Diacon(1993,1995)

表4 按规模分类的保险企业成长性比较

1981年的保费收入股份制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百万英镑)

 复合增长率(%) 公司数量 复合增长率(%) 公司数量

<10

10.8 (3) 13.0 (1)

10-49 16.7 (9) 16.4 (6)

50-99

9.5 (8) 13.4 (4)

100-19917.8 (5) 20.1 (5)

200-49913.6 (6) 16.3 (5)

>500 17.4 (2)--

- -

33 21

数据来源:Carter and Godden(1983-4)和Carter and Diacon(1993.1995)

通过对以上三个重要指标的考察,结果清楚地表明:相互保险公司比股份制保险公司有更好的表现。尽管“非相互化”现象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能抹杀相互制的优点,也不能成为我们固守单一组织形式的借口。相互保险公司在融资方面的缺陷也正在通过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持有的股份保险公司(MHC,Mutual Holding Company)等方式来得到弥补。

三、我国实现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的对策及基本措施

(一)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汲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没有经历经济高速发展的资本主义,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多种形式的保险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也没有能够延续下来,许多形式的保险对我国国民而言是陌生的。在没有社会基础、没有经验和相关知识的背景下引进新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要求我们扩大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汲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这些保险形式的规律和特点,并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

(二)加快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步伐

目前,我国实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还受制于人才的匮乏和科研的落后。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我国的保险属于“财政型”保险,保险经营不按照保险规律办事,也不重视保险人才的培养和保险科学理论的研究。1959年至1979年20年的国内保险停办更是使人才和科研形成了“断代”,十分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引入新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是一个复杂高深的工程,没有人才、科研的强劲支持就不可能成功。

(三)提高我国保险监管水平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不同类型的保险组织受不同的法规条款约束,而且在监管方式、内容、指标等方面均有差别。在当前条件下,引入新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对我国保险监管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不能实施适当的监管,那么不仅仅不能保证组织形式创新的收益,而且还会危及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四)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修改现行《保险法》中对保险企业组织形式过于严格的限定,在法律上为引进新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可能性;其次,由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企业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共同点,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法规,为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夯实基础。

四、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的路径选择

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应当以“谨慎选择,重点发展,稳妥推广”的原则进行。即在广泛、慎重的比较以后,在适当的领域选择引入特定的组织形式,给予重点观察、指导和研究,在试点运作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逐渐推广。遵循这一原则,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可按以下的路径进行。

首先,发展自保公司。自保公司是某些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以承保全部或部分自身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险公司。发展自保公司的可行性主要基于发起企业(集团)的动力与能力。由于自保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全资(合资)子公司,而且以自身风险为经营对象,因此企业(集团)有最大的动力去把它经营好。从能力方面看,大型企业(集团)一般都有保险部或类似的机构,对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经验;另外,大型企业(集团)财力雄厚,可以聘请国际专业人才,因此经营能力应当没有问题。此外,由于自保公司以个别企业的风险为经营对象,即使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也比较有限。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优先考虑发展自保公司。

其次,在适当的领域建立相互保险公司。从历史上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及责任相互保险公司产生的原因并不一样,因此应当将二者分开来考察。在人寿保险领域,相互保险公司在历史上的重要性不是体现在它能够保护消费者免受单纯的价格剥削,而是在完善的契约保障无法建立的情况下防止保单的出售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在我国推行相互人寿保险的有利之处在于:第一,我国尚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驾驭经济的能力还有待检验和提高,虽然这些年以来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是不排除有较大变动的可能性,如果那样就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在投保人和投资者所有的保险公司之间发生较大程度的转移,使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宛如在进行一场赌博。如果实行相互制,则可以共担经济风险,调和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冲突。第二,我国的专业保险监管机构成立的时间还很短,经验、能力等都还比较欠缺,还难以有效监管市场主体、维护保户利益,相互制有利于在当前的条件下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第三,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老百姓对购买保险始终心存顾忌,总觉得保险公司想骗自己的钱,如果实行相互制,则可以将“买”保险以“加入”保险的方式体现出来,实现投保人和公司利益的统一,老百姓可能更容易接受。第四,资本缺乏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而相互保险公司在企业特质资本投入上相对来说比较低。

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不同,财产及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的功能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规避非竞争性价格剥削的途径,这一点与其它行业里消费者合作社的功能是很相似的。由于风险的同质性较弱,所以财产及责任相互保险公司通常规模都比较小,数量比较多。在美国的农业领域,就存在着大量的相互制小公司。就我国现状来看,有一些领域是适合相互保险公司的。例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举步维艰,承保额和承保范围日益缩小,是否可以考虑成立区域性的小型相互保险公司呢?实践证明,由于投保户之间相互监督的成本很低,这样的保险公司可以把道德风险减到最小,有较强的生命力;其次,我国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很多新兴领域不断涌现,由于缺乏统计数据,加之未来的发展前景也不明朗,很多风险得不到传统保险公司的承保,如果有行业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则效果会好得多。

另外,在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时,尝试其它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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