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哲学与英国古典经济学--以经济学与哲学关系为例_哲学论文

洛克哲学与英国古典经济学--以经济学与哲学关系为例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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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哲学有无关系?作为时代精神的集中表现的哲学对该时代经济思想有无影响?一个经济学派的经济理论是否蕴含着自己的哲学前提?这是一个颇有争议而又必需回答的问题。它不仅涉及思想史上的事实真相,而且涉及当今在这个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世界上,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时期,我们如何处理哲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我们在吸纳各种经济学说的时候是否需要考察它们的哲学前提?我们对经济现象的研究是否需要自觉地审察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文不想对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作出系统的论述,仅仅试图对18世纪英国经验论哲学大师洛克的学说同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内在关系作一分析,以此作为一个案例,引出一些必要的结论。*

约翰·洛克是近代哲学史上一位极其重要的思想家,被称为“英国启蒙运动的杰出活动家”。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曾经指出“必须把他看成不但是认识论中经验主义的奠基者,同样也是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始祖”[①a]。作为经验主义的奠基者,洛克强调我们的全部知识都是来自经验。“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②a]。正是这种经验主义为经验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同时使得人们对经济现象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果说,培根和笛卡尔的哲学在早期政治经济学中的运用,使得“政治经济学在货币、商业等方面摆脱了古代神话和迷信观念”(这是经济学家达德利·诺思爵士在其《贸易论》(1691年)一书的序言中所作的结论),开始注重对生活中各种有用的经济知识的研究,去探究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发生作用的各种力量及其运作;那末,洛克的经验主义则开辟了使政治经济学成为一门经验科学的道路。它启示人们:经济理论知识只能产生于经验材料,政治经济学是根据经验材料建立起来,经济学的原理最终是要由经验事实来证明的。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是经济学作为一种独立原理“诞生”的标志。虽然斯密本人并没有系统地论述自己的方法论原则,但是《国富论》本身所体现的方法,却鲜明地表明了经验主义对他的影响。《国富论》的主题:“一个国家怎样能够变得富强起来,它的人民怎样可以生活得舒适愉快?”是来自于对实际生活的考察,这正是当时英国社会的普遍呼声。亚当·斯密对这一问题作出一个系统的回答,使他的著作成为一本经济学的经典。这部著作的一个特点是把经验观察和因果分析结合起来,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提出理论的假说以说明回答上述问题。他在早年所写的《天文学史》中提出,“当我们以确定的哲学观点思衬社会时,人类社会就像一部巨大而缜密的机器”,“机器是由工匠设制,由许多不同的运动和效力的部件连接起来的小小的系统,而社会则是由许多被推动起来的不同的运动和效力的部件连接起来的想象的机器。”[①b]后来他所从事的经济学的研究,则是要去探究这架机器的结构和动力机制。著名的“经济人”假说就是对人类经济动机问题的回答,而“看不见的手”则是对经济机器的运作机制问题的回答。在《国富论》中他曾明确地把它称为“推动人类事务的大发条”,而对“经济人”的论证主要是根据经验的观察。

洛克在认识论上的意义是为经验主义奠定基础,从而为经验科学开辟道路。这种经验主义并不表现为对理论性假说的否定,而是表现为强调假说必须由经验来证明。洛克写道:“我底意思并不是说,我们不当应用任何或然的假设来解释自然中任何现象。……我底意思乃是说,我们不当仓卒采取任何一个假设,我们应当先考察了各个特殊的事物,先试验试验我们用假设所要说明的那种事物,看看它是否与我们底假设相契:应当先考究考究我们底假设是否可以行得通,而且它们虽然彼此符合,实际上究竟与一个自然现象相契不相契,至少我们应当先留神不要使原则一名欺骗我们,使我们顶多是很可疑的推想当做一个毫无问题的真理。”[②b]

至于李嘉图,是以逻辑的精密性、以强调要用科学的精神来研究经济现象而著称的。他比斯密更加关注学科的系统性。因此,“政治经济科学”、“政治经济学的法则”这些词句经常出现在李嘉图的著作中。他以人们求利的冲动(相当于斯密的观点)为基本要素推出经济原理,值得注意的是,“李嘉图虽然认为经济原理是以社会基本冲动为依据的一致性,他在推论和证实他的理论或将它们应用到实际立法的时候,并没有忽视实际情况。”[③b]事实上,李嘉图的方法正是当时经验科学的普遍方法,这种方法打上了经验主义的烙印,因为它所重视的作为演绎的前提的“这些基本原理系参考过去和现在的情况加以说明和验证的”,即有经验依据的。我们可以说,这是从斯密到李嘉图的整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共同的方法论的特征。

洛克之所以成为古典经济学家的“主要的哲学家”,更为突出的原因是,他作为罗素所说的“哲学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在伦理思想和社会哲学中占有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洛克伦理思想的要旨是,在经验论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快乐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古典经济学奠定了伦理前提。

首先,洛克批判了先验主义的道德论,用经验论回答了道德知识的本性及其可能性问题。洛克具体地说明了他的以简单观念为起点的解证的道德学的内容,认为“快乐和痛苦是简单的观念——在由感觉和反省得来的一切简单观念中,痛苦和快乐是两个很重要的观念”[④b],它们是善恶观念的根源。

值得注意的是,他在此基础上对“欲望”所作的分析以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道德观。

洛克首先对欲望下了一个定义:“欲望(desire)——一种事物在我们当下享受它时,如果能产生出愉快底观念来,则它不在时,亦可以引起一种不安来。这种不安之感就是所谓欲望;因此,欲望之或大或小就是看不安之感或强或弱而定的。”接着就提出:“在这里,我们正可以说,不安之感纵不是人类勤苦和行为的唯一刺激,亦可以说是它们底主要刺激。”[①c]这里,洛克明确地把欲望视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为了证明这一论点,洛克进一步讨论了意志自由和幸福。

洛克针对基督教的自由意志论提出,意志是不自由的,人在意志作用方面是受必然所支配的。那么,支配者意志的必然又是什么呢?洛克的回答是,只有不快或欲望。他写道:什么来决定意志?“那只有人心”。“促动人心使它发生动作的,不快就是它底最大的动机。”[②c]正是欲望中所含的不快驱迫着意志:“只有在我们底欲望按照好事的比例,使我们感觉需要,生起不快时,才能决定我们的意志”[③c]。不快追求的虽是当下的幸福,但恰恰“因为只有不快是当下的”,所以不快“独能决定意志”[④c]。总之,在洛克看来只有不快和欲望才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动机。

他把当下直接的欲望、现世生活中的享乐和幸福提到首位,进而把追求幸福视为一种对意志有强制力的必然:“追求真正的幸福是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正是一切自由底基础”,“普遍的幸福就是所谓最大的善,亦就是我们的一切欲望所趋向的。”[⑤c]这不仅为快乐论作出了进一步的论证,为世俗生活和现世的功利追求的合理性作出了论证。而且为以功利主义为伦理前提的古典经济学奠定了伦理的基础,甚至,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假定也可以追溯到洛克的这一伦理思想。

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基本的伦理前提是确认人类对现世生活的追求是合理的,应当予以肯定。因此,对以来世的幸福为唯一价值目标的中世纪宗教伦理观的批判,事实上为经济学的兴起扫清了道路。而洛克所论证的人类动机则为亚当·斯密政治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假定提供了伦理的依据。如前所述,斯密经济学说的宗旨是要揭示推动人类社会这部大机器的“大发条”,探明经济活动的动力,进而把握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斯密对这一问题的答案,集中体现在“经济人”假设之中。我们只要看看他的说明,就不难发现洛克的印记。

他写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⑥c]“要想仅仅依靠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刺激他们的利己心,是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⑦c]“在一切生活比较安定的国家里,有常识的人,无不愿用可供他使用的资财来求目前享乐,或求未来利润”[⑧c]。“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投在农业上呢,投在工业上呢,投在批发商业上呢,或投在零售商业上呢?要看什么用途的利润最大。”[⑨c]“各个人都不绝努力为他增加所能支配的资本,寻觅最有利的用途。放在他心里的,诚然不是社会的利益,只是他自身的利益。”[⑩c]

上述引文表明,斯密在《国富论》中明确地把个人对自己的当下经济利益的追求看作人们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动机。惠特克在其《经济思想流派》中评论说,在《国富论》中斯密似乎把人们追求利得作为一事实加以接受,这是常识范围的事情。这一评论是恰当的,因为在《国富论》中,斯密的确没有对这种动机的合理性作出伦理上的论证。但是如若需要进一步追问斯密何以能把这一结论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这就不能不归因于从洛克开始的近代快乐论。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要进一步证明的是,由于竞争,由于竞争的协调这一“看不见的手”的动作,个人对利得的追求能产生公共的利得。然而,以公共利得作为价值标准仍然没有离开快乐论的基地。

至于李嘉图,在人类行为的动机问题上,与斯密的观点是没有多大区别的。李嘉图体系的逻辑程序是,“假定一下确定的推动力并推求最终的结果。”那么这个推动力是什么呢?在《金块的高价》第四版附录中,李嘉图写道:“支配一切贸易投机行为的是私利;在这一点可以明确地满意地予以确定的场合,即使我们承认还有其他行动至尊的话,我们也就什么也不顾虑了”[①d]。在给马尔萨斯的信中,他说:“我确实认为,各个国家在商业往来中——特别是现今业务分工和资本充足的良好情况下——都斤斤计较它们的利益和利润”[②d]。

洛克对自由意志的批判重点是否定宗教伦理所说的自由意志,即选择来世而抛弃现世的自由,把追求现世的快乐视为人的必然的行为动机。但是他并未否定自由本身。他说,“自由是属于主体或人的——意志是否自由问题是不适当的,只有人是否自由的问题才是适当的”[③d]。对后一个问题洛克作了肯定的回答,并为个人的自由作了有力的辩护。正是关于人的自由的学说使洛克成为哲学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并为经济学中的经济自由主义奠定了思想基础。

洛克对人的自由下了如下的断语:“自由乃是按照人心底指导来发生动作或停止动作的一种能力”[④d]。“一个人如果有一种能力,可以按照自己心里底选择和指导,来思想或不思想,来运动或不运动,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⑤d]。这里至少有两层意思。

第一,自由存在的原因是人心有一种能力,来暂停动作,不急于满足他的任何欲望,可以自由地来考察欲望的所有对象,加以比较。这样,在意志决定和动作实现之前,就有机会运用理智的理解能力来考究、观察、判断。简言之,自由只是一种理性地权衡的能力,用以决定何种欲望应先予以满足。自由仅仅是实现欲望的一种方式或一种选择欲望对象的能力。“所谓人底自由,就是不受别物底支配,只受判断所指导的欲望底支配”。加之,人们对各种欲望对象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往往会发生选择的错误,所以理性的选择就十分重要。惟有理性地谨慎地运用自由才能达到幸福的目的,“脱离了理性底束缚,而且不受考察同判断底限制,只使自己选择最坏的,或实行最坏的,那并不是自由;如果那是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则疯子和愚人可以说是世上唯一的自由人”[⑥d]。

自由的第二个含义是,自己的思想支配自己,而不是受别人的支配。洛克说:“人底意志在各种决定中,受自己判断底指导”。“人既是一种含灵之物,所以他便受了自己的组织底支配,不得不受自己思想和判断底决定,来追求最好的事物。否则,他一定会受别人的支配,那就是不自由了。”[⑦d]“由我们自己底判断来决定,并不是对自由加了限制,……那不但不缩小自由,而且自由底目的和功用还正在于此。”[⑧d]

把这两层含义联系在一起,我们便可以看到,洛克所说的自由,是以快乐论为基础,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强调每一个人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有益于人们摆脱中世纪留下来的盲从和迷信,强调个人追求自身的幸福的合理性,具有启蒙的积极作用,这一启蒙是同近代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一致的。它同洛克社会哲学关于自然权利的学说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伦理前提。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与霍布斯不同。在他看来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适合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①e]“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于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为他的准绳。”[②e]按照自然法人们具有一种财产权和所有权。源起于劳动的所有权和财产权,在洛克看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即使在社会状态中也是如此。进入社会状态后人们只是把裁判和处罚的权力交给了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③e]。这一论述表明,在洛克那里,人的自然自由是同生命和财产权不可分离的,他的个人自由主义本身就内涵着个人的财产权和所有权。

这样一来,以私有财产权为前提,自由地运用和享受自己的财产,独立自主地理性地谨慎地去追求个人的幸福,便成为一种值得追求和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这正是古典经济学得以在伦理上成立的理论前提。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个人主义正是洛克思想在经济学领域中的发挥。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所要论证的就是,市场中的当事人,出于利己的动机,如何在“看不见的手”的操作下,不但能实现一己的幸福而且能增加社会的利得,从而实现社会的幸福。以此从伦理上来论证市场经济是合理的。这里,洛克和古典经济学家之间的衔接是极其自然和极其密切的。

与近代其他的伦理学家相比,洛克的学说更为直接更为全面地为正在兴起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和反映这一进程的古典经济学理论提供了伦理思想上的准备,明确地把财产权、所有权和以此为基础的个人的现世的幸福和快乐作为价值目标。洛克的自由主义直截了当地肯定个人的财产权和在此基础上对个人幸福的追求,并把理性的作用仅仅限制在对欲望对象所作的选择上。无怪乎斯密在《国富论》中不把自己在《道德情感论》所阐述的同情论的道德论作为经济学说的伦理前提,而采纳洛克的学说。

洛克的社会哲学不仅肯定了个人的财产权和所有权是自然权利,自由地运用这种权利是基本的自由权,而且通过对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讨论,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及其权力的限度,为经济学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奠定了基础。

首先,洛克提出人类之所以要通过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目的,是要避免陷入战争状态。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又没有一种权力和一种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没有共同的裁判者,所以极易产生对另一个人使用强力的情况,从而陷入战争状态。因此,“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④e]“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⑤e]。

在洛克看来,既然人们之所以组成社会,“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人们之所以愿意置身于政府之下,其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那么,经由契约而建立的社会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自然权利(除了私人执行权),尤其是财产权。它写道,“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①f]

在确定了政治社会的目的之后,洛克把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权利归结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进一步论述了立法权和执行权在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方面的任务及其限度,洛克认为,由于人们参加社会的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是法律,所以立法权就成了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立法权本身则受到政治社会的目的的限制;法律的稳定是社会状态的稳定特征所必需。洛克对于私人的财产权是极其重视的。他反复论证了政府的目的和职责是保护自然状态下已经形成的财产权的格局,保护个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自由这一神圣的自然权利。即使对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也是出于更好地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这一论点正是从亚当·斯密开始的所有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问题所持的共同观点的基石。

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即某些公共设施”[②f]。斯密还认为,司法机关的作用是充当法律的监护人,保护财产和竞争规则的实施,而公共设施必须在由个人经营时无法得到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建立,否则也应由私人经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对政府干预经济,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以洛克的政治自由主义为依据,指出“一般说来,政治家和计划者都把人看作是借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计划者妨碍了自然界作用于人类事务的正常进程。自然界建立起自身的秩序所需要的,只是让它保护其本来面目,让它们不受妨碍地追求自己的目标。……使国家从最野蛮的状态发展到最富裕的成都所必需的,只不过是和平、轻税和某种程度的司法行政;所有其他的事情都应听其自然发展。阻碍这种自然趋势、使事物向其他方向发展、力图使社会进步停留在某一点的政府都是不自然的。”[③f]在《道德情操论》中,他把企图用政府的力量来规划或干预经济的政治家和计划者称为“制度人”,并讽刺“制度人”说,“一个主张某种制度的人,常常自作聪明,常常为他自认为十分美好的理想政府计划所倾倒,以至他不能容忍一丝一毫的偏离。他坚持不懈地要把它完完全全地建成,毫不考虑可能有某种重大的利益或强烈的偏见会同它们发生矛盾。”[④f]在《国富论》中他还把“制度人”称为“狡猾的动物”。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把自己的自由放任主义建立在自然秩序论的基础上。这种社会哲学,在西方思想史上渊源流长。近代的许多思想家都有自己的“自然状态”的学说。但是唯有洛克的学说才真正为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学说所引以为据的自然秩序论奠定了哲学基础。

首先,唯有洛克的社会哲学才断定在自然状态下,人民就具有了财产权,并且把财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为自然法所保障。无论在霍布斯心目中的“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中,还是在卢梭笔下的和平、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中,都没有财产,更没有明确的财产权。在他们看来,私有财产是人类摆脱了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从而产生的。就这一意义而言,财产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换言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不能被证明为自然秩序。而洛克则认为,由劳动而形成的财产权是在自由的自然状态中早已被自然法所确认的。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在进入社会状态时,不但没有放弃,不能改变,而且要求得到更为切实有效的保护。这就意味着私有财产和财产权是在社会契约之外形成的,是借助于经济力量本身自发地形成的。财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就被确定为古典经济学的不证自明的公理。这样,社会哲学中的自然状态的理论同经济学说中的自然秩序论就统一起来了。

其次,唯有洛克的社会哲学所主张的经由社会契约组成的政府,才符合斯密所期望的那种“只不过是和平、轻税和某种程度的司法行政;所有其他的事情都应听其自然发展”的“自然的”政府。在斯密看来,只要是这样的“自然的”政府,人民就应当遵守其法律。以法律为行为准则,这并不妨碍人的自由,尤其是经济自由。洛克则说:“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规则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①g]。可见,斯密所要的自由放任与洛克所说的社会状态中的自由,是完全吻合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洛克哲学的和政治的自由主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此外,洛克明确地把社会状态称为“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时又称“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它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它们的行动和处理它们的财产和人身”,是自然状态的基本特征。从而把经济领域的问题与社会契约这一政治领域的问题区分开来了。这就对财产权的分配是社会契约的对象还是社会契约的前提这一在近代分歧重重的问题,作了明确的回答。从洛克的前提自然地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的国家,不但不能改变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不能人为地改变财产,也不能和不应去干预个人自主地处置自己的财产,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相反有义务去保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既有的财产权。这一结论恰恰是古典经济学家引以为不证自明的公理的信条。此外,洛克的这一见解也为把经济领域从政治和法律的领域中剥离出来,加以独立的考察创造了条件,从而为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广义的包括政治学在内的道德哲学中分离出来,提供了理论前提。

综上所述表明,事实确如马克思所说,洛克是古典经济学家的主要哲学家。正是洛克这位经验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的奠基人,为古典经济学的产生提供了认识论、方法论、伦理观、社会历史观的前提。而古典经济学家在创建自己的学说的时候不但自觉或不自觉地假设了一定的方法论原则,一定的伦理前提和社会历史观,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对方法论、伦理观和社会历史观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这些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学说无不打上了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印记。可见,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经济学和哲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以为经济学与哲学无缘,是没有根据的。正像海尔布伦纳在《世界性的哲学家们》[②g]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那些伟大的经济思想家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都是哲学家。当然,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经济学本身的状况已经与亚当·斯密的时代不可同日而语。哲学与经济学的关系,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也与古典时代大不相同。在不同的学派和不同的代表人物那里,也有不同的表现。需要我们作过细的研究,具体的分析。确实也有一些相当流行的经济学派,否认自己的学说蕴含着一定的哲学前提。但是,正如近来现代制度主义学派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学派本身恰恰是采纳了一定的哲学学说的。因此,我们既没有理由认为,经济学与哲学无缘,对不同经济学派的研究可以不去考察它们的哲学前提;更没有理由由此推论,在经济学成为显学的今天,哲学已经被排挤到了边缘,成为少数人书斋里的玩物,与蓬勃的经济生活无关。相反,我们需要努力去把握经济学与哲学之间的真实联系,认真地辨析各种经济流派蕴含的哲学前提和内涵,探讨运用正确的哲学观点把握经济现象的途径。

注释:

* 之所以选择洛克作为典型的案例加以分析,是因为洛克不但在哲学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是一个对政治经济学家们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哲学家。马克思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讨论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及利息与地租的起源的论述时指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马恩全集》第26卷Ⅰ第393页)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考察过近代政治经济学的哲学前提,指出笛卡尔和培根的哲学,尤其是笛卡尔使经济研究摆脱了古代的神话和迷信。“但一般说来,英国早期的经济学家都把培根和霍布斯当作自己的哲学家,而后来洛克成了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的‘哲学家’”。(《马恩全集》第23卷第428页注)当代的经济思想史家如《经济思想流派》的作者惠特克也认为,霍布斯、洛克和休谟“为古典经济学奠定了哲学基础”。

[①a]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5页。

[②a]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9页。

[①b]转引自《亚当·斯密与“国富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页。

[②b]《人类理解论》下,第645页。

[③b]霍兰德:《大卫·李嘉图——百年评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6页。

[④b]《人类理解论》上,第199页。

[①c][②c][③c][④c][⑤c]《人类理解论》上,第200、219、228、224、236页。

[⑥c][⑦c][⑧c]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第14、13、349页。

[⑨c][⑩c]《国富论》上卷,第349页;下卷第30页。

[①d][②d]《大卫·李嘉图——百年评价》,第125、125—126页。

[③d][④d][⑤d]《人类理解论》上,第215、252、208页。

[⑥d][⑦d][⑧d]《人类理解论》上,第235、234、233页。

[①e][②e][③e][④e][⑤e]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16、52、53、54页。

[①f]《政府论》下篇,第52页

[②f]《国富论》下卷,第252—253页。

[③f]约翰·雷:《亚当·斯密传》,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7—58页。

[④f]转引自《亚当·斯密与“国富论”》,第270页。

[①g]《政府论》下篇,第16页。

[②g]R.L.Hellbroner:The Worldly Philosophers,Simon and Schuster,New York,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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