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治·
日本民事审判的IT化和AI化
[日]小林学 著 郝振江 译
摘 要: 日本推进民事审判IT化和AI化的目的在于促进审判的公正、迅速且易于利用,以提升普遍接近正义的程度。为此,2018年日本发布《迈向审判程序等IT化的总结:以3e实现为目标》的报告书,提出IT化目标是从诉讼提起至终结的全面IT化,具体路径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e-提出”、“e-法庭”、“e-事件管理”,这三个层面的实现一方面需要逐步克服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障碍,另一方面会迫使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上做出某些调整或变化。AI化是IT化的必然结果,但AI化主要是辅助法官进行审理或判断,要实现AI法官则存在各种现实的障碍。
关键词: 民事审判 IT化 AI化 接近正义
前 言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不仅因情报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以下简称“IT”])的迅速发展已发生剧烈变革,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技术的实用化也正打开迈向新世界的大门。对于这种世界潮流,律师业务和审判实务不能无动于衷。相较于欧美和亚洲诸国,日本司法界对于这种潮流的反应让人感觉颇为缓慢,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提出民事审判IT化的方针。本文将集中叙述包括该方针在内的日本民事审判IT化或AI化的动态及课题,旨在为中日韩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基础资料。
一、日本民事审判IT化的现状
日本民事诉讼的IT化从现行民事诉讼法[注] 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1996年法律第109号)是继1890年民事诉讼法(1890年法律第29号)和1926年民事诉讼法(1926年法律第61号)之后制定的第三部民事诉讼法典。 制定时已经开始。具体说,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导入了电话会议系统[注] 除当事人居住地较远场合进行争点整理程序(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以及协议期日的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第176条第3款,《民事诉讼规则》第96条第1款)以及在简易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中进行证人询问允许运用电话会议系统(《民事诉讼法》第372条第3款)外,在专门委员居住较远等场合也允许运用电话会议系统(《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 和电视会议系统[注] 除专门委员、证人、当事人(本人)、鉴定人居住较远等场合可利用电话会议系统(《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第204条第1项、第210条、第215条3)外,如果证人或本人在审判长和当事人在场时进行陈述会有受压迫和显著危及精神稳定之虞,法院认为运用电视会议系统适当时,可以运用该系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项、第210条,也被称为“视频连接[video link]”)。 。目前,电话会议系统虽然得以广泛运用,但是电视会议系统几乎没有得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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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督促支付程序在线系统的流程
(出处:http://www.courts.go.jp/vcms_lf/20910005.pdf)
之后的司法制度改革讨论中,也有观点基于提高司法利用度或利用者便利性的立场,指出在诉讼等程序中推动真正积极利用IT的必要性。由此,2004年日本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设置了可以在线申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2条10等),并且依据该规定,于2006年在督促支付程序上导入了“在线督促程序系统”。2006年9月以其辖区内简易法院管辖的督促支付事件为对象,东京地方法院运用该系统以来,运用的区域范围逐步扩大,2010年11月扩展到全国范围内的督促支付事件处理,据说每年处理的事件数量达9万件以上。[注] 2016年督促程序的案件总数是27.5万件,其中9万余件是在线进行。可以利用在线督促系统的案件限于6种类型:工资、代付款、求偿金、买卖价款、通信费、租赁费及这些类型的组合。参见裁判手続等のIT化検討会:「第一回 議事要旨」2017年10月30日,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keizaisaisei/saiban/dail/gijiyousi.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在2018年12月的时点上,日本民事诉讼等程序的IT化仅止于上述内容,之后再没有进展。上述2004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部分法院虽然对于部分程序尝试可以进行在线申请等,但缺乏利用的实际成绩[注] 同前注[4]。在从2004年7月开始约4年半的时间内,札幌地方法院虽然允许网上申请变更期日等,但申请件数仅为2件。 ,目前依然不能在线提起诉讼和提出书面文件。而且,电视会议系统也因受制于运行环境,几乎没有得到运用。
关于上述(4),报告书提出应当讨论原告能够切实、便利地确认在线提出的诉状已为法院受理的结构,以及在诉状审查和需要补正的场合,能够活用IT方式迅速且效率地进行诉状审查及与法院之间进行信息交流。
二、日本民事审判IT化的构想
(一)民事审判IT化的基本方向
推进民事审判IT化的目的在于促进审判的公正、迅速且易于利用,以提升接近司法的程度。
而且,由于IT化有助于提高当事人本人和代理人等程序利用者、证人等关系人以及潜在的纠纷者对审判程序的预测,所以从强化日本纠纷解决体制的国际竞争力、合理分担审判事务以及改善费用与效果关系等观点来看,也期待推进民事审判的IT化。
关于上述(6),报告书指出,关于证人调查期日及其结果、口头辩论终结的日期、判决宣告的日期等程序进展情报,诉讼当事人本人及诉讼代理人也都希望能够容易且随时予以确认。
作为民事审判IT化的基本方向,报告书立足于利用者的视角,提出了以诉讼记录全面电子化为前提的“审判程序等的全面IT化”。从现行法和审判实务一线来看,它必定会伴随着革命性的变革,报告书指出,在实现过程中须从实质性观点探讨它与辩论主义、公开原则、口头辩论主义等基本原理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有必要把握民事诉讼实践整体的真实状况,集中探讨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IT化带来的便利性以及提升以法院为中心的相关人员的业务效率等。而且,从本人诉讼在诉讼案件中占相当高比例的现状来看,根据实质性保障国民接受裁判权利的观点进一步提升国民对司法的接近也很重要。
不过,民事审判的这种IT化也与司法统计事务的效率化有关,不仅需要充实审判事务内外的统计数据,还需要为活用AI进行准备工作,构筑输入AI的大数据。在这点上,日本的裁判例至今尚未完全公开,而且电子数据化的判决也不满5%。[注] 中本和洋「AI(Artifical Intelligence)と弁護士業務の未来」NBL1113号(2018年)5頁。
图2 现行民事诉讼法下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示例
(出处:报告书第7页)
关于上述(7)和(8),报告书认为,即使对于人证调查程序,也期待作为活用IT技术的e法庭的实现,在照顾到审判公开原则的同时,在必要范围内扩大web会议在人证调查上的运用。报告书提出重新评价现行的电视会议方式,在法院认为必要且适当的案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无须前往法院,可以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会议室等地点以web会议方式进行本人询问或证人询问[注] 在这点上,报告书提出,由于人证调查程序是法院针对争点形成心证并做出公正判断的核心程序,所以有必要探讨实务中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和审理的充实。 。
(二)“3e”的实现
报告书根据利用者的需求和外国的情况,认为从“以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e提出(e-Filing)’、‘e法庭(e-Court)’、‘e事件管理(e-Case Management)’为目标”的观点进行讨论并寻求IT化实现是适当的;然后基于原告、被告及法院各自的立场按照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参照图2),表明了作为“3e”实现所期待的内容和希望的方向。
以此可见,“意象”范畴渊源于“易象”,“易象”与“道”相关,既有形上性和神秘性又有直观性,所以意象也并非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仅仅只与物象与情感相关,而同时也是与道相联系的。这种道,在作者是一种关于世界的形上之思,在作品就是文本所呈现的形而上质。作这样的理解,才可以进一步理解文学意象的丰富性和深邃性,以及意象作为意境构成的基本元素这一事实。
①诉状的受理、审查和补正
这种构想认为应当允许运用电子化数据制作和在线提出诉状等诉讼文书,并且可以将之随时移交给365日24小时可以利用的系统。它虽然设想的是取代现行的携带或寄送纸质审判文书至法院的做法,将运用网络的电子情报交换也活用于诉讼文书的提出和送达,但由于纸媒可能会对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IT化构成桎梏,在明确提出不承认它与IT方式并存这点上,可以说是非常激进的提案。
2.1 静态/准静态超声弹性成像 静态应变成像是用探头对目标组织施加一个稳定均匀的压力,通过压力的改变使目标组织在空间上的位移变化来实现对形变的控制,然后采集在同一位置施压前和施压后的两组超声射频信号,计算组织形变[3]。这一方式采取的是人为手动加压的形式,在浅表组织如甲状腺和乳腺是可行的,但对于深部组织如肝脏,应力很难传导到深部,成像效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选择的感兴趣区需包含足够多的非病变组织,施加的压力均匀一致,才能比较客观的反映病灶的相对硬度。
e提出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在线提出主张和证据[注] 具体而言,它预设的是在线向法院提交和送达诉状及判决书、交换答辩状及其他准备书状等。 ;(2)手续费的电子缴纳和电子结算;(3)诉讼记录完全电子数据化。
①诉状的提出
关于(1),除电子邮件送信外,虽然可以考虑上传至法院专用系统等方法,但是对于诉讼提起阶段接近法院的具体方法(诉状的提出),报告书认为有必要重视电子邮件具有错误送信风险和难以确认到达的问题。
②诉状和判决书的送达
现行法规定原则上依职权进行书面送达(职权送达主义,《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报告书认为有必要探讨适应诉讼记录电子化的送达方式,为此提出诸如在官公署作为被告时可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对于企业采用事前概括性申报制度;而在被告没有适合电子情报送达的IT方式或者居住在外国时,有必要探讨其它途径;并且,在导入电子情报送达方式时须一并讨论如何确保送达及证明送达,以及防止虚构请求进行欺诈等方案。
③答辩状及其他准备书状等的交换
现行法对于当事人主张及证据(答辩状及其他准备书状、书证等)的提出,采用向法院递交书面文件(纸质媒体)或者传真送信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第170条第1款,《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第1款、第79条第1款、第83条第1款和第2款等)。报告书认为,应当取而代之统一进行在线交换,并作为具体方案提出向专门系统上传或从之下载的方法。不过,作为专门系统构筑前的过渡措施,对于准备书状等也可以考虑尽快实施当事人之间使用电子邮件等IT方式的直接送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能够确认已经达到。
有关期日之间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释明、确认以及事务联络等,也有采用IT化的可能。例如,可以取代现行的电话和传真方法,设计必要的利用web会议和类似于web进行对话式交流的规则。对于通过委托送付文书和委托调查等由第三人提出的情报,在活用IT方式的同时要确保迅速且有效进行,以免给第三人增加负担。
④起诉手续费等的缴纳
关于上述(2),行政机关以及民间在交易时采用网上交易和信用卡等网上决算(电子决算)在日本正在成为一般现象,所以报告书提出既然起诉已经可以在线进行,那么对起诉手续费等的缴纳,也期待能够在线进行(电子结算)。
目前判决书虽然采用纸质媒体,但是如果诉讼记录采用电子情报形式,判决书也相应地会产生电子化的必要。基于这种观点,报告书指出,对于现行采用纸质媒体的判决书,有必要探讨使采用电子情报形式的判决具有原本性的构造;对于判决的方式,也有必要进行重新考虑,一方面应维持一定的样式,另一方面在例如确定争点整理最终结果的场合,尽量做成以争点部分为中心、具有节奏感且利用者看来易于理解的判决。
e事件管理是允许当事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关系人[注] 报告书将可以在线直接接触采用电子情报形式的诉讼记录的主体范围限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关系人”,至于是否广泛地允许上述主体以外的国民在线阅览,甚至包括与诉讼记录阅览或誊写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今后需要探讨的课题。 随时并且易于通过在线接触法院管理的事件记录和事件情报(诉状、答辩状及其它准备书状和证据等的电子数据),而且能够确认期日进展状况。由于它提升了审判程序的透明性,可以期待它在增强利用者对程序的预测、充实程序保障并进而使尊重利用者主体性的程序运行成为可能的同时,可以将当事人本人和代理人从其持有或保管的纸质诉讼记录等负担中解放出来,从而减轻实施程序的负担或者实现程序的效率化。
e事件管理的主要内容在于:(4)可以随时在线接近主张或证据;(5)能够尽量在线调整审判期日;(6)尽量使本人或代理人能够在线确认期日的进展或进行计划。
强化监测,科学研判。气象、水文部门切实加强了对天气、水量、水质和墒情的监测,科学分析和研判旱情发展趋势。省防指根据监测预报情况,综合旱情发展状况,于7月25日启动了全省抗旱Ⅲ级应急响应,31日又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到Ⅱ级,并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1.e提出(e-Filing)
基于这种状况,2017年6月9日日本内阁通过了《未来投资战略2017》的决议。该决议宣布“为实现迅速且有效率的审判,从审判中的程序保障和情报安全的综合角度,参照国外的状况,迅速探讨在获得有关机关协助下立足于利用者立场推进审判程序等IT化的方案,并在本年度内得出结论”。根据该决议,日本于2017年10月30日设置了“审判程序等IT化研讨会”。2018年3月30日,总结研讨结果的报告书《迈向审判程序等IT化的总结:以3e实现为目标》发布(以下简称“报告书”)。[注] 同前注[4],参见日下部眞治=平岡敦「内閣官房『IT化検討会』の取りまとめの内容と論点」自由と正義69卷11号(2018年)13頁以下など。
②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的调整与指定
关于上述(5),目前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多根据原告和法院情况指定。报告书提出应当探讨以下两种结构的并用:一种是在第一次期日前的早期阶段确认并把握被告的应诉态度,当事人双方和法院在线调整包括预定期日在内的程序运行的结构;另一种是期日调整阶段尽量不使诉讼程序停滞的结构。
③争点整理程序、计划审理
与上述(5)相关,报告书提出,包括创造当事人遵守审判文书提出期间的环境,为了确实履行预定的程序和实现审理计划,还应当探讨法院或双方当事人易于在线确认并共享争点整理程序期日确认的进行计划和过程。一般认为,通过在线简易且迅速地确认预定程序和顺利地调整期日,法院或双方当事人可以概括地预定或确保多个期日,从而易于确保期日或缩短期日的间隔,也可更加有计划或集中地进行争点整理程序。
老徐不老,今年32岁,留心到他这个人的特别之处,是因为看到了他的博客:“刚从新疆归,跑了27天长途,发现四个轮子上的凸凹都快磨平了,车是租来的,跑成这个样子肯定没法还,四个人凑了兜里所有的钱,给车换轮子。”
④证人调查、判决宣告
基于上述认识,报告书指出,日本民事审判IT化的目标不能满足于将现行民事审判程序中运用邮递、传真等以纸媒形式进行的信息交流,单纯地转换为使用电子邮件等电子情报形式的交流,而是有必要思考基本上不考虑纸媒,实现从诉讼提起至终结全面IT化的理念。
3.e法庭(e-Court)
(4)实现网络物联网服务器集数据采集、汇集为一体,可以独立记录单点居室数据,未来推广后也可做为汇聚层收集多个居室,跨区域居室的数据,有效了解城市不同区域内环境情况,提供环境大数据分析参考依据。
e法庭是指在线进行口头辩论期日等。报告书提出,在整个民事诉讼中通过大幅度地扩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参与电视会议或在线会议的运用范围,既可减轻当事人等出席法庭带来的时间和经济上的负担,也让期日能够有张有弛且充实了审理。当然,也可在充实程序保障的同时,强化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
e法庭的主要内容是:(7)导入或扩大对web会议或电视会议的运用;(8)重新审视口头辩论期日(第一次期日等);(9)在争点整理阶段活用IT工具。
①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
关于上述(7)和(8),根据现行法即使当事人一方缺席也可做出拟制陈述(《民事诉讼法》第158条),所以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很多时候变成了形式。对此,作为e法庭对IT技术的活用,报告书希望重新认识包括期日方式在内的民事诉讼实践,提出如下方案:从第一次口头期日起,活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参加的web会议进行实质性审理,而且有效活用已经形成电子情报的诉讼记录,进行不以纸质媒体存在为前提的审理。
②争点整理程序
一个单位一个会计主体一本账,给银行等单位提供的报表数据更接近真实情况,大大减少了原来在合并事业费、基建、后勤等账表时的职业判断等模糊因素。
基于阅读积分制的阅读推广平台就是以软件将阅读积分进行累计和永久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对读者进行奖惩,并对阅读推广的效果进行评价。社会各行各业的实践证明,积分制在激励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积极性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效用。图书馆按照读者积分多少对读者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级别的阅读服务和阅读管理。目前,国内有部分图书馆试行了阅读积分制。如:重庆大学图书馆“阅读达人”、“每月书生”的评比活动,肇庆市图书馆的读者积分制管理及深圳市图书馆阅读积分管理等[2]。
关于上述(7),报告书指出,现行争点整理程序在口头辩论和整理不充分情况下容易陷入书面主张的相互争论,整体变得冗长,希望通过IT方式的活用尽早实现更加效率且充实的争点整理。
因此,报告书认为,首先有必要探讨通过活用IT方式(web会议等),一方面保障希望在各个期日出庭的当事人具有以前同样的机会,另一方面满足希望以现实出庭方式以外参加的当事人的需要,在正当程序保障的基础上使之未现实出庭也能参与争点整理。这样既克服了到较远法院出席期日的负担和调整期日的困难等,保障了参与程序的机会,也提升了审理的效率,有利于接近司法。
为了验证该模型在高校工程测量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价中的有效性,以青岛理工大学某工程测量实验室为例进行综合分析.
其次,web会议的广泛利用和便利性程度必定变得越来越高。报告书指出,应当探讨在考虑隐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法院以外的场所(例如,律师事务所、企业会议室或者有向市民开放窗口的公共机构的适当空间内)可以参与期日的新方案。
本文纳入的10篇文献均为随机对照试验,同质性较好,未存在明显异质性,Meta分析结果能为临床提供一定的循证医学依据。但本研究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①检索相关文献资料,仍然不能避免遗漏文献的可能。另外,基于语种限制,仅检索了中文和英文文献资料,未收集其它语种文献,这是一个缺憾。②在本研究所纳入的10篇文献中,只有1篇文献为高质量文献,其余9篇文献Jadad评分均为3分,文献质量略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研究的可靠性。③部分结局指标(如乏力)研究数量较少,源于样本量较少。
关于争点整理程序中的书证调查(《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报告书指出,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原则上须当事人和法院同席才能进行期日的做法,应考虑文书性质和内容、有无真正成立的争议等各种情况,依据web会议中使用的IT方式的活用状况,务实地探讨采用web会议期日进行书证调查的方式。
作为争点整理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或证据,报告书提出要更加广泛活用电子文件、云端等IT工具开展富有成效的整理工作;有关争点整理阶段的协议和解,报告书从利用者的立场指出,期待在考虑到公正程序基础上活用web会议等IT方式,进行迅速而且有效率的和解。
③人证调查的期日等
此外,关于民事执行、破产等非讼事件程序和家事事件程序,虽然报告书也考虑探讨IT化,但是它推荐的方案是优先讨论民事诉讼程序整体的IT化之后,再将由此获得成果和制度设计活用于非讼事件和家事事件的IT化。对此,由于破产程序中多个债权人的存在有时会导致债权调查和通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变得非常庞大,而且IT化也确实有利于减轻债权人和财产管理人的负担和确保清偿的资金源,所以无需等待民事诉讼全部IT化的讨论结果,以现行法下的实践状况为基础直接推进活用IT技术的探讨被认为也是选择项之一。
报告书进而指出,如果聚焦于诉讼记录的电子化,那么对于人证的调查也可以考虑讨论如何通过活用电子情报和IT方式的询问方法,在进行更富有效率的询问的同时,活用采用AI的音声自动识别技术进行结果记录化的新实践。
④判决宣告
2.e事件管理(e-Case Management)
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其法理困境可以通过相应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予以破解。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想方案是:依法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明确其权利主体,为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创立具有身份性财产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依法创设可以自由流转的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摒弃了“两权分离”的理论和制度弊端,而且避免了“三权分置”其他方案的逻辑矛盾。按照这种方案创设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仅有利于农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农业现代化,而且有利于城乡协同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更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核心利益,实现农民的现实利益,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关于判决宣告期日,报告书认为,有必要调整目前诉讼关系人一般不在庭状况下法庭宣告的做法,可以考虑寻求兼顾审判公开等原则同时应对当事人需求的方法。
4.“3e”的实现过程
报告书还对上述经由“3e”全面实现IT化的过程,区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了说明:
为了实现审判IT化,须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克服各种各样的障碍,所以有必要从这两个层面进行设计。首先,作为第一阶段,假设这两个层面上均不存在障碍。在该阶段,不经法律修改,仅需要完善机器设备即可实施相应的方案,具体来说就是在争点整理与和解程序中积极活用web会议等IT方式(e-法庭先行实现的环节之一),如果机器设备得以齐备,指定法院的试点在2019年就可以看到相应的成果。
图3 审判程序等IT化的主要内容
(出处:报告书第18页)
其次,第二阶段是克服法律层面障碍,亦即通过法律修改等完善所需法律以实现相应方案。例如,报告书提议运用新的、无须双方当事人到场的第一次期日和辩论准备期日等,关于具体的时间,其目标是2019年度进入法制审议会[注] 所谓法制审议会是1949年6月日本在法务省下设的,以回应法务大臣咨问为目的就有关民刑事法及其他法务的基本事项进行调查审议的附属机构(《法务省设置法》第13条第1款、附表1及法制审议会令)。 的咨问,2022年度开始实施。
最后,在第三阶段,不仅法律层面,而且要克服技术层面的障碍,也就是说在修改相关法令的同时还需要完备相应的系统或IT支持等环境(预算措施)。这是谋求移至在线申请的阶段,通过这一阶段可在制度和运用两个层面上实现“e提出”和“e事件管理”的IT化。关于这一阶段具体的时间,与第二阶段一样,报告提出2019年度纳入法制审议会的咨问,并且在2019年度讨论实现的计划。
图4 利用者视角所期待的审判IT化过程像
(出处:报告书第18页)
(三)全面IT化所遇到的问题
1.理论问题
可以预料,上述审判程序的全面IT化会迫使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上(直接主义、公开主义、口头主义等)做出改变,所以作为前提,有必要从实质性观点对于这些原则的趣旨和功能逐一进行再探讨。探讨时,这些原则大致可以区分为没有变化的原则、变化的原则、须废止的原则。由于IT化的推进是基于利用者的视角,所以这一区分应当是实质上是否为作为程序利用者的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为基本立足点。[注] 山本和彦「訴訟手続のIT化の意義·具体像と司法書士への期待」市民と法112号(2018)67頁。 重新审视这些诉讼原则或许是新理论产生的契机,也或许能提供新的实定法解释论的指针,因此期待它能促进民事诉讼法理论的新发展。
2.人力支援体制
审判程序的全面IT化不仅会给法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等法律家,而且也会给法院书记官等法院职员、法律事务所的法律事务职员等所有参与司法的职业带来重大影响。为了不使审判运营现场发生混乱,特别有必要进行事前的充分训练。为此,关键在于制定有效的研究计划并完备相应的实施机制。[注] 通常认为,由于作为最高法院研修机构的司法研修所被限定了作用和容量,所以如果考虑到审判IT化对法学理论的影响,最终还是希望作为理论教育中坚力量的大学在研修上发挥作用。
对当事人本人的支援虽然看起来通过诉讼代理人就足够了,但是在日本,民事诉讼中本人诉讼比例较高,[注] 根据2016年统计,本人诉讼率是53.5%(其中,双方为本人的是19.2%、仅有原告为本人的是3.1%、仅有被告为本人的是31.2%)。 而且可以预料通过IT化国民会感觉审判就在身边,这一比例会进一步增高,所以对于本人诉讼而言,设计独立的支援体制(IT运用支援方案)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这点上,司法书士协会提出了设置本人诉讼(IT)援助中心的方案。[注] 山本·前掲注[12]72頁、赤松茂「裁判手続等のIT化に向けた現行制度の検証と本人訴訟対策」市民と法112号(2018年)79頁、陰山克典「裁判手続等のIT化への期待と懸念-IT化によって司法は国民に身近なものとなるか―」市民と法112号(2018年)85頁。 由于预料到IT支援和法律援助可能有难以清晰区分的情况,[注] 同前注[15],第78页。 所以报告书还指出应当在注意法曹资格(禁止非律师的活动,《律师法》第72条)的前提下展开讨论。
从总体上还设想有选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来看,应当同时推进司法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及其机构相互协助的网络结构,期待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网络中自然浮现出来。[注] 在审判IT化的场合,作为既存机关的法院、律师协会、司法书士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及其他机构如果相互协作,在不断试错中是能够创造出更有效发挥功能的援助体制。
三、AI与民事审判及律师业务
(一)AI与审判
随着审判的IT化,今后会积累大量的电子化审判数据,所以其延长线就连接着审判中活用学习这种大数据(big date)的AI的可能,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目前,AI技术以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为特征。而深度学习是运用以人类脑神经系统为蓝本的多层结构算法“深层神经网络”,反复判别由大数据算出的特微量,进而学习这种模式算出新的特微量,增加应分类的情报后导出结论。AI通过学习审判数据进行法律判断已经成为现实,[注] 平田勇人「AIによる紛争解決支援―法律人工知能―」(成文堂、2018年)380-386頁。 AI在包括律师业务在内的司法中的有用性已经在欧美和中国得到报告。[注] 例如,英国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局(Serious Fraud Office)在2017年的Rolls-Royce案件中,交由AI处理以前曾经委托给律师的相关文书搜查分类工作,其处理速度是律师的近200倍,一天处理约60万件,错误也比律师少了很多(“SFO expected to promote Ravn’s crime-solving AI robot,”Financial Times ,https://www.ft.com/content/55f3daf4-ee1a-11e6-ba01-119a44939bb6,last visited Nov.11,2018)。在美国,在律师业务中已活用AI,并对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如代理过错责任等展开了讨论(Jan L. Lacobowitz and Justin Ortiz, “Happy Birthday Siri: Dialing in Legal Ethic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martphones, and Real Time Lawyers,” Texas A &M Journal of Property Law , vol.4 (2018): 407.)。在中国,2018年8月16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仙桃大数据谷举办的法律领域“人机大战”中,重庆市开发的法律机器人“大牛”完胜熟练的6位律师(AI机器人在法律咨询上完胜熟练律师,新华社http://jp.xinhuanet.com/2018-08/18/c_13739957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30日)。
(二)日本审判AI化的现状
在日本民事审判中虽然看不到AI的活用,但是从2009年5月起,刑事审判中导入了活用大数据的“审判员量刑检索系统”。构筑这一系统的目的在于,“通过录入并检索与犯罪情节有关的基本量刑因素,使刑事裁判员在裁判时能够从视觉上把握同种类先例的量刑倾向”。
在该系统中,以案件的概要、凶器种类、被害程度、共犯有无、反省程度、被害人处罚感情等为数据基础,存储了2008年4月以来一审中裁判员裁判宣告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所有案件。在寻找适合事例时一旦输入相应项目,就可依数值和量刑分布图区别显示不同量刑的件数。[注] 青木孝之「司法改革と裁判員制度」(日本評論社、2013年)259頁、伊藤雅人=前田厳「裁判員との量刑評議の在り方」原田国男判事体感記念論文集『新しい時代の刑事裁判』(判例タイムズ、2010年)377頁。 不过,这一系统表示的量刑分布图没有任何规范性拘束力,只是法官和裁判员判断时的参考而已。
(三)对日本审判AI化的期待及课题
1.对审判AI化的期待
在日本,法官非常繁忙,手头经常会有200-300个案件,加之民事诉讼内容复杂,可能适用的法律仅国内法就超过8000件,此外还有条例和外国法的问题。[注] 通常,在大城市每个法官单独负责的案件数量约200件,合议的案件数量约80件(日本弁護士連合会「裁判官を増やそう」https://www.nichibenren.or.jp/library/ja/publication/booklet/data/saibankankensatsukan_zouin.pdf)。法官的数额从2010年的2805名到2014年略微增至2944名,2016年略微降至2755名。日本的法令(宪法、法律、政令、规则)总数,2013年3月的时点上为8307件,此外还有条例等。 所以,法官并非完全熟悉这些法律,尤其是在医药、化学、建筑、IT、金融等相关专门领域,法令庞大且修改速度快,要求法官全部追踪是不可能的。所以,就期待辅助性利用AI以便运用大数据迅速处理大量的事件。
AI在司法上虽然也是突破人力资源(manpower)和时间限制的划时代工具,但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它的真正意义在于打开了可能通向新阶段的大门。在纠纷解决效率高、接近司法得到急速改善的世界中,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会是什么呢?或许是运用AI预测判决被律师业务普遍运用,或许是以学习法律的AI的运算法则(algorithm)[注] 这里所谓的AI运算法则是指因运用计算机软件模仿人类的思考方法和能力而在数学上表现出来的顺序。 被开发为新的法学教育路径。总之,AI所及之处,充满了各种想象。
在夜间无列车运行时段,杂散电流监测装置测得的是参比电极的本体电位,在白天列车运行时段,测得的是参比电极与钢筋的电压,将该电压减去夜间测得的参比电极的本体电位,即得到钢筋极化电压的正向偏移值,将此偏移值进行30 min平均值计算,并将计算的平均值作为判断杂散电流腐蚀是否超标的依据[7]。因此,在杂散电流腐蚀防护工程中,将参比电极作为测量钢筋极化电压的基准,对于极化电压测量的准确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参比电极出现异常或损坏情况时,所得到的极化电压值亦会出现错误。
2.审判AI化的课题
但是,在实现审判AI的过程中也是各种问题堆积如山,目前应专注于如何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技术性障碍决定着AI化的命运,在这里仅介绍电子化数据问题。目前在日本即便纸媒上,也没有公开裁判例的全部,而公开的裁判例中被电子数据化的更是其中一部分。[注] 同前注[7],第5页。日本最高法院的主页有裁判例情报检索的画面(http://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search1)。据说,日本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裁判例不过3-5%。
所以,判决书自不待言,目前首要的是将诉状、答辩状、准备书状等诉讼资料和书证等证据资料,以及口头辩论记录等所有文书进行数据化。民事诉讼的全面IT化直接有利于资料累积,这一点是今后AI化的前提。而且,AI的精确度与已经累积的电子数据量成正比,所以过去的资料也应当数据化。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随意进行数据录入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录入正确的情报。数据内容的正确是审判AI化的大前提,它的不正确会动摇国民对司法的信赖。[注] 实际上,在“裁判员量刑检索系统”中已经出现数据录入错误的问题(「量刑検索システム入力ミス、新たに19件判明 最高裁」朝日 DIGITAL 2010年1月8日13時9分配信[http://www.asahi.com/special/080201/TKY201001080230.html,2018年11月2日最終閲覧])。 因此,如何构筑不因故意或过失而录入不正确数据的结构体系非常重要。此外,诉状、答辩状及其它准备书状等数据内容虽然需要法律家的参与,但是法律家应当以什么形式、在什么程度上参与呢?是否将非法律家的数据录入一律作为非律师行为(日本禁止非律师进行法律事务,参见《律师法》第77条)而予以禁止?可以想象在这些问题上会产生争论,所以有必要采取一定立法措施予以应对。[注] 同前注[7],第5页。如在民间业者承包资料录入或者一并运用AI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考虑缓和禁止非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规则。
此外,有观点指出,AI在专利权等缺乏先例的领域存在局限,而且也不适应须得全体一致的诉讼上的和解等。[注] 同前注[7],第6页。 关于先例资料的不足,根据目前通过深层学习技术而使自身不断发展的AI技术,即使没有先例也不能说在既存条款和制度趣旨外,没有根据公正、公平、迅速、经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法理运用类推解释等技术进行判断的可能,今后随着AI技术的发展这一领域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扩展。[注] 同前注[18],第362-363页。 有关AI不适合须全体一致的解决,如果关注运用算式的交涉理论[注] 如在交涉学上有运用BATNA(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和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等达到双赢解决的理论研究,它构成了合意形成学的基础之一。 和合意形成学的发展,也不能说一概不适合,它在选择项开发上有发挥威力的可能性,这点是不容否认的。[注] 同前注[18],第135-363页。
(四)“AI法官”
说起审判AI化,当下是运用于上述法官辅助性工作,但是如果这些得以实现并且AI的利用范围逐步扩大,面对的恐怕就是能否导入“AI法官”,去自主制作或宣告附有判决主文(结论)和理由的判决。在论述赞成与否时,有必要提前考察法理论层面的“AI法官”问题。
关于“AI法官”,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注] 如在宪法上出现了与正当程序(《日本国宪法》第31条)和接受裁判权利(《日本国宪法》第32条)之间关系的问题。对于基础法学而言,可以说它重新点燃了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之间的论争。 如果要列举几个,首先提及的就是AI法官判断的固化。AI是依据过去的数据学习进行判断,在同类事件上做出同样判断的盖然性很高。这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司法的透明性及法律安定性,提升接近司法的程度,但却难以随时回应各种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判决内容容易变得固化,甚至不允许必要的判例变更。
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其法理困境可以通过相应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予以破解。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想方案是:依法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明确其权利主体,为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创立具有身份性财产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依法创设可以自由流转的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摒弃了“两权分离”的理论和制度弊端,而且避免了“三权分置”其他方案的逻辑矛盾。按照这种方案创设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仅有利于农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农业现代化,而且有利于城乡协同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更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核心利益,实现农民的现实利益,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其次,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律要求“在判决书中,应当表明各个法官的意见”(《法院法》第11条)。由于允许法官有多种意见且有义务将之表达于判决中,所以这些意见既可作为国民对司法进行民主审查最高法院法官(《日本国宪法》第79条)的资料,也可提供预测判例动向的线索。[注] 与之相对,法律规定在下级法院对于合议庭的评价内容、各个法官的意见均须保守秘密(《法院法》第75条2款)。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裁判所法(第4版)』(有斐閣、1999年)175-176頁。 如果这样,对于AI法官而言,是否能够表明多个意见尚不明确,不适合明确责任所在与服从民主控制结构的可能性却很高。
最后,是否可以期待AI法官基于确定的事件真相或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推导出面向未来的创造性解决方案(所谓的“大冈裁判”[注] 江户中期有名的越前守(官职名:译者注)大冈忠相在担任奉行时,因作出不少既公平又符合人情且巧妙的判决而知名,所以通常借用他的姓名把有名的判决称为“大冈裁判”。 )呢?既然AI法官判断是基于人类法官过去数据的学习,那么无论是人类法官还是AI法官,或许都很难期待能够做出这种划时代[注] 可以列举的划时代判决有平成14年12月18日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判时1829号36页)。该案在国立公寓事件中,以侵害景观利益为根据判令已经建设完成的建筑物拆除高度20米以上的部分。此外,对于容许拆除部分的判决,在之后的控诉审(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6年10月27日判决 判时1877号40页)、上告审(最高法院平成18年3月30日判决 民集60卷3号948页)中均被推翻。 的判决。
如果这样考虑,AI法官的导入或许只能是在部分领域。由此,就会进一步产生在什么情况下活用的问题。例如,是否可以考虑对特定事件类型实施前置于诉讼的AI仲裁[注] 不仅仲裁,而且还可以探讨运用仲裁鉴定契约,以及像早期中立评价(Early Neutral Evaluation)、微型法庭(Mini-Trial)这样的利用方式。 ;在诉讼内是否仅须确定专门知识的争点;是否仅限于第一审的全部程序[注] 虽然第一审可考虑限定在简易法院,而且仅在小额诉讼程序,但反过来也可探讨包括控诉审。不过,根据本文陈述的理由,最高法院是除外的。 等。此外,还有AI程序是仅止于当事人之间合意(诉讼契约)选择的选择项还是没有选择的余地。
The IT and AI in the Civil Trial in Japan
Abstract :In Japan,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IT and AI in civil procedure is to improve the fairness, speed and convenience of trial, so that the degree of access to justice can be enhanced. For this reason, Japan issued the report of “the Summary of IT in the Civil Procedure: Aiming at 3e Realization” in 2018. According to this report, the goal of developing IT is to develop a comprehensive IT usage from the filing of the lawsuit to the termination of the adjudication. The specific path for this goal is to realize the “e-filing”,“e-court” and “e-event management” in the civil proced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se three levels not only needs overcoming the technical and legal barriers gradually, but also need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to be changed. AI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IT, but AI is mainly used to assist judges during adjudication or fact finding. There are many practical obstacles for realizing the AI judge.
Key Words : Civil Procedure; IT; AI; Access to Justice
中图分类号: D93/ 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9428( 2019) 03- 0162- 14
作者简介: 小林学,日本中央大学教授。
译者简介: 郝振江,河南大学教授。
* 本文系作者于2018年12月8-9日在中国广州举办的第9届东北亚民事诉讼法制国际研讨会上所作的国别报告。
(责任编辑:周晓霞)
Kobayashi Manabu, Professor of Chuo University of Japan; Hao Zhenjiang, Professor of Hen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