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强对论文,西方国家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争夺国际市场的商战从未停止过。随着全球市场的日趋饱和,国际贸易摩擦、倾销与反倾销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制定各具特色的反倾销法,虽形式不同,但都寻求消除价格歧视和不公平贸易,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不受损害的目的。近年来,世界各国都把奖出限入作为对外经济准则,这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尤其是某些西方国家,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手法对我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以达到贸易保护之目的,这实质上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表现,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对外经济利益。
一、西方视我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替代国”价格对我国商品反倾销
1.西方国家长期把我国视为“国家控制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不用我国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而是用“替代国”或“类比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在反倾销调查中单方面采用一个市场经济的第三国,即所谓“替代国”的同类商品生产成本来计算我国商品的“正常价值”,由于处在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场经济国家很多,但他们在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却差异较大。因而在不公平的“替代国”选择方式下很难选出某种商品的“公平价值”来作为评判是否倾销的标准,甚至用高于我国经济水准国家的商品价值来核算我国商品价值,并以此作为裁定倾销的依据。这种对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采用“替代国”的作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不公平性,它集中体现在选择“替代国”进行价格比较上具有不可预见性和极大的任意性。
2.在反倾销的抗诉中,针对西方国家在反倾销法中对“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的特殊规定给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的抗诉带来了极大困难。因为它的“正常价格”是以不确定的“替代国”价格为依据,我们无法预先判断出口商品价值高于或低于某个不确定的“替代国”的价格,而西方国家在选择“替代国”对我反倾销上多挑选同我国商品价值差异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这就为其反倾销诉讼创造了依据,造成在反倾销案裁定中不利于我方的局面。在构成倾销的裁定后不仅对该企业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而且用“株连”方式,对我国生产的同类商品都征反倾销税,理由是中国属于“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迫使我国商品部分或全部退出该国市场,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是出于贸易保护和政治偏见。欧共体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他们无视中国稳步向市场经济发展并已属于市场经济范畴的事实,不认真调查和了解中国出口商品各种生产要素的实际价值,套用传统的僵化模式,硬说中国商品不能反映市场价值,使用不公正的“替代国”办法,把经济发展水平同中国不可比的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从而高估正常价值,人为抬高倾销幅度,制造了大量对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的冤案。欧共体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不仅出于贸易保护的目的,也出于对中国社会制度的偏见。80年代末,欧洲国家发生了很大政治格局变化。原苏联解体了,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复存在了。对此,欧共体在对外贸易政策上也做了调整。这也是欧共体对原东欧国家整体的反倾销案减少,而对中国商品反倾销案增多的主要原因。例如,原东德是被欧共体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东西德合并后,已成为欧共体的一部分。波、匈、捷国家也已与欧共体签订了联系国条约,欧共体不能再视他们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了。这样,欧共体对这些国家的反倾销就有了难度,难以再用原有的“替代国”方式对其反倾销,转而把矛头集中对准了中国。
美国是把中国视为“国家控制经济”的国家,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中国出口美国商品的“外国市场价值”就人为地增大了倾销幅度的裁定。1988年,美国把《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国家控制经济”改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虽说法不同,但函义一致。尽管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但美国依然从整体上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继续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方法,只是在个别案件处理上考虑到中国出口商品的市场经济因素。就整体而言,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增加已成为中美贸易发展的严重障碍,也损害了中国对外经济利益。从美国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看有以下特点:对华反倾销案近年较以往有较大幅度上升,这有一定人为的因素。就反倾销的商品而言多集中在化工、五矿、轻工等方面,与欧共体对华反倾销的情况类似,这不能不说明是一种默契。在反倾销案件调查和裁定的结果上是我方败多胜少,大部分被裁定为倾销的出口商品被征收高额关税,被诉的消极影响严重,使多年开拓的市场丢失,企业家蒙受经济损失。
4.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性变化和竞争能力提高,也招致了人为的反倾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积极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出口商品在结构上和竞争能力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贸易顺差增加。据欧共体官方统计,1980年中国对欧洲出口商品总额为19亿埃居,占欧共体进口总额的0.7%,排在对欧洲出口国家和地区第30位。 但从1980—1990年十年间,中国对欧洲的对外贸易有了大幅度增长。将中国对欧洲贸易增长速度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增长93%、日本增长27%、印度增长158%、中国增长659%。中国对外贸易大增长有这几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由于我国有着丰富的劳动力和矿产资源优势,企业在市场经济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调整产品结构,深化内部挖潜,加快技术改造,通过资本运营和重组来提高企业经济规模和商品竞争力,使一大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的商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了较大地提高,赢得了国际赞誉,但也招致了无端指责。西方某些国家把我国有价格竞争优势的出口商品武断地定为倾销,并对这些商品进行反倾销诉讼,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此来达到贸易保护之目的,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二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变化。由于我们奉行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缩短了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使我国工业品技术含量得到提高,出口商品在结构上也发生了变化。从过去原料、资源和初级产品为主发展到轻工、电子、精细化工等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商品出口,创汇能力大大提高。外贸出口企业积极围绕国际市场和高附加值商品进行出口商品的结构调整,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和出口创汇率,改变了粗放型的出口创汇模式,提高了出口商品的创汇能力。三是我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贸易顺差较大。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较大,对外贸易顺差增加。1997年我国出口额为175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 进口额为1400亿美元,比上年略有增长,贸易顺差300多亿美元, 国家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这提高了我国金融信誉,为更好地对外开放奠定了基础,但在以经济利益为对外贸易政策准则下的国际关系中,某些国家必将用多种手段限制中国商品走向国际市场,力图遏制或削弱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开拓和竞争力,以达到维护其已有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地位。
二、我国经济已经具备了市场经济的要素和特征
经过20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内外经济互接互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现我国经济已经具备了市场经济的要素和特征。
1.我国已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三资经济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通过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来实现经济增长。现国有企业已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经济实体。
2.放开市场价格,建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调节机制。目前,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行业已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价格。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比重很小,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在社会零售商品中的比重已占到95%左右,相当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水平。
3.扩大对外开放的产业与经营范围。在对外开放产业上,我国已由制造加工业向服务业各部门扩展,外资在华经营的业务范围已相当广泛。如保险、银行商业信贷等。到1997年,我国已实际累计利用外资1550亿美元,国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在内的已占社会固定资产总值的13%左右。三资企业的生产能力增长较快并占有国内外市场的一定份额,1996年,三资企业出口额已占我国总出口额的40%,并仍呈增长之势。
4.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根据我国政府的对外承诺,外贸经营权最终将由审批制改为依法登记制。近年来我国已逐步放开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1996年,我国在5 个经济特区进行了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的登记试点。同时,在深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兴办中外合资外贸试点。我国已实现了进出口贸易经营主体的多元化,这既有外贸专业公司,也有工贸公司、商贸公司、技贸公司、农贸公司等,并以资产为纽带对一些外贸公司实行了股份制改造,实行外贸公司自负盈亏机制。
5.用关税手段调控进出口,逐步减少非关税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自主降低调整关税税率,以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6年4月,我国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35.9%下调到23%,降低了近5000 项商品税目的关税,降低幅度达36%。同时,我国还减少了非关税措施。自1992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取消了约700多个税目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措施。到1997年,我国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已由1992年的53种减少到32种,共288个税目。
6.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和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1994年,中国实行了人民币贸易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内资企业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保留外汇调剂中心的同时,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纳入统一结售汇体制。这是外汇改革的深化,消除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主要汇兑限制,向经常项目可兑换迈进一大步,加速了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
7.颁布和出台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载入我国《宪法》,为健全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国家先后颁布了《企业破产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并无统一模式,各国经济各有其特点。一国经济只要具备了市场调节和配置资源的机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货币可兑换等要素,就应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我国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已基本具备了市场经济的要素和特征,再把“非市场经济”国家强加给中国显然是出于政治偏见和贸易保护的目的,对中国出口商品采用“替代国”的不公正作法应予取消。
三、对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对策
从大方向上要促使西方国家正视中国的经济现实,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使其通过修改国内立法,把我国排除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外,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放弃使用“替代国”方式,公正、无歧视地对待和解决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问题。这是我们要争取的大目标,但很困难,需要创造条件,做具体工作为实现大目标服务。就目前西方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两种策略:一是即使在总体上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在个案处理上也要争取排除“替代国”价格,要以被诉企业生产要素价格为正常价值。这在美国处理中国被控倾销商品时有过先例。在美国商务部看来,虽然中国从总体上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如果能证明生产企业的价格和成本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商务部就可以象对待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一样对待该生产企业,在倾销案裁定上就可用其生产要素价格作为公平价值。由此可见,只要我们积极提供能证实,并经查实能证明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生产要素价格,就可以被确定为正常价值,就可绕过“替代国”价格的不合理作法。二是在进口国坚持采用“替代国”方法时,我们应提反建议,选择最有利于我国的“替代国”。选择为替代国是能否公正裁定倾销的重要因素。在进口国的申诉人或主管当局提出关于用“替代国”的建议时,我们不能轻易接受,提出自己的反建议,在选择替代国上要建议选择同我国总体发展水平相近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说明进口国主管部门用该国或该地区同类产品价值作为可比的正常价值。这样,在裁定倾销上就可证明我国商品的正常价值与类比国或替代国同类商品价格的相近性或相似性,否定倾销的指责。但这需要平时多积累和收集有关信息,方能提出有理、有据的“替代国”反建议。
在国内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外贸出口的协调管理,防止低价竞出,扰乱外贸市场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和外贸部门监督职能,做好国际市场调研和出口企业间的价格协调工作。既要鼓励公平竞争,也要加强监管。对出口总量要有宏观调控,在市场开拓上要有所分工,要形成谁开拓谁受益制度,避免一有市场一哄而上,要防止某种商品集中在一个市场或一个时期,这易招致反倾销借口,也影响商品创汇。
2.加强国际市场调研,合理制定商品价格。我国出口商品在外遭反倾销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对当地市场行情不了解,售价过低,这既影响了正常收益也招致了反倾销。为此,加强对国外市场调研,了解各国经济消长信息,合理制定我国出口商品价格是防止国外反倾销投诉的有效办法。在调研上需着重了解某些出口国有无同类商品生产商、其生产能力、市场销售量、外来商品量和价格水平。根据这些来制定我国出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就可避免因售价过低的反倾销指控。
3.制定出口商品发展战略。在开拓国际市场上要采取循序渐进战略,在某一市场上我出口商品已占优势或趋于饱和,再竞相出口反而少创汇,需开拓新市场。在市场开拓上要改变以廉取胜,坚持以质取胜的原则。要加快出口商品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的转换。通常被诉倾销多为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售价低。单位创汇额不高,被诉后损失大。今后应在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提倡技术出口创汇和技术带设备出口创汇,对出口商品进行结构性调整,特别是在东南亚发生金融危机各国竞相出口创汇情况下,科学制定我国出口商品发展战略更显重要。
4.加强反倾销应诉工作,提高应变能力。反倾销是关贸总协定赋予缔约各方抵制不公平贸易的措施,是保护本国工业不受进口国商品冲击的合法手段。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各国都将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口国为抵消乌拉圭回合谈判对本国工业冲击必将大打反倾销牌。很多西方国家担心我国成为潜在贸易大国,把反倾销矛头指向中国,我国出口商品将比以往更易招致反倾销。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反倾销应诉工作。以往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在境外一遭反倾销指控就放弃了应诉,造成了同类商品生产企业株连受过,这是不负责任的。今后外贸企业要加强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外贸和行业部门应予指导和支持,要有针对性地对各国反倾销法的研究,在反倾销应诉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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