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孟炎[1]2004年在《民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审判程序论》一文,全文共分八章,前叁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性问题的论述,涉及到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内容、价值选择、研究意义、沿革发展、程序创建的整体思路以及主体结构调整问题。后五章属于分论部分,分别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完善进行探讨。第一章,民事审判程序概论,该部分就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与构成、研究民事审判程序于法治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意义,民事审判程序的必须考量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的价值冲突和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在对世界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与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改革等问题进行论述后,该部分提出我国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思路,即建构民主和科学的民事审判程序:1、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主化,即适应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2、程序科学:一是程序设置科学;二是实现程序制约机制的科学;叁是实现程序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审判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协调发展。第叁章,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结构。 该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划分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范围,更好地发挥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的目标。第四章,庭前准备程序。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庭前程序的程序地位、准备程序中的失权问题、法官和当事人作用问题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展开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庭前准备程序应为必经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针对复杂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考虑设置不同的准备程序。第五章,庭审程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庭审程序的地位、功能以及庭审程序必须坚持的叁大原则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二节提出我国的庭审结构为混合式庭审结构,实行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就庭审程序问题,该章就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分与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两段论”划分法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符合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规律,但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调查与辩论的截然分开,因此,不排除诉讼双方在调查阶段即作辩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任重[2]2018年在《改革开放40年:民事审判程序的变迁》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集中体现为从职权干预型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或模式的转型。改革的初衷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转型的逻辑体现为"商品经济—私有财产—私法自治—当事人主义"的内在关联。不过,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初衷是解决"案多人少",诉讼效率是最重要指标。当事人主义是手段,而非目的,《证据规定》制定和实施后的犹豫、徘徊与反复均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的社会化或协同主义并不构成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外的第叁条路径,对当事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并不意味着对其的背离甚至抛弃。总体而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依旧在路上。
黄宣[3]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指出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廖中洪[4]2004年在《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诉讼活动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有关诉讼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确定各种诉讼主体权利义务行使的法定程式、规则,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主要内容。这些主要内容设置得是否完备周详,以及科学合理富有逻辑性,可以说不仅较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和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程序设置不全,体系存在结构矛盾,缺乏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必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复杂社会冲突的实际需要。因而就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而言,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其最为主要的内容之一。 中国的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作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种民商事纠纷的必要规则,虽然构建和形成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初,但是主导和影响这种制度设置的观念和思想,却有不少来自于遥远的过去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的思想和观念。这些思想和观念对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影响,虽然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有意识的,有的是无意识或潜意识的,而且作为一种历史,从传统的角度上看谁都是难以摆脱的。但是这些产生于传统家产制小农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和观念,以及在这些思想和观念指导下构建和设置的民事诉讼程度制度,与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机制的要求,又是格格不入极不协调的。这种现实社会的需求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矛盾,不仅使得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具有了内在的合理性,而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世界风起云涌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浪潮中,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性化、人性化和个别化趋势,又对于全面开放且已经融入世界经济、法制发展的中国社会提出了顺应和适应这种世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潮流的要求。从而使得这种改革又具有了外在要求上的合理性。但是怎么改?目前学术界可以说众说纷纭,观点、想法很多。不过笔者认为,不论怎么改都不可以仅仅局限于程序制度本身,应当从社会历史和现实的经济、政治及其人文环境条件,以及立法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角度来审视和分析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笔者在论文的体系结构上分为了下述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历史”。这一部分主要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以及程序设置的思想观念对于现行程序制度设置的影响。由于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是在一定传统影响下构建和形成的,因而传统观念和思想意识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总是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左右和影响着现实法律制度的构建.或者说就传统影响的角度,总会从现行法律制度中找到历史的影子。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当然也不可能例外.因而研究历史不仅可以弄清楚程序法律制度相关问题产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及其历史的成因,而且也可以更为深入的认识这些问题,从而对程序制度改革进行更为理性的思考。 在这部分的研究中,论文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我国历史上西周至清代以来,几个主要历史时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相应规定作了一个简要的梳理。并认为那种认为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的观念是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不正确的.其次,对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历朝各代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整个规定中,存在五个十分显着的特征:1、无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典;2、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十分简单和单调;3、某些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十分的苛刻、烦琐;4、民事诉讼程序性规范总体上粗糙而不精细;5、审判监督程序规定过于烦琐致使案件审而不终。最后,从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治理观念和司法审判性质等方面探讨了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产生的墓本原因,并从观念意识和程序制度的构建习惯,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构建对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影响。 第二部分,“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历程;二是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与发展的历史、社会和人文特征。这两方面中后者是研究的重点,前者仅仅是简要的回顾和梳理了一下新中国建立以后至1991年现行民诉法颁布以前,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和相应的一些主要的程序制度规定,而后者却是比较详细的研究了影响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各种历史和社会因素.在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主要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构建的四个因素:一、全盘否定民国政府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二、以党的政策和《共同纲领》为民事审判的准则;叁,以革命根据地的民事审判经验及其诉讼程序规定为依据;四,片面强调继承传统而排斥诉讼程序制度建设.同时在这部分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在这些诸多的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自身根本无法选择的社会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和作用下,客观上注定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就存在无法避免的程序制度性和结构体系性缺陷。 第叁部分,“中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
张彦芳[5]2015年在《论非讼程序的完善》文中指出非讼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没有采用“非讼程序”的概念,但《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内容实质上就是关于非讼程序的规定。基于我国民事程序理论不完善,如对司法权性质的二元性理论认识不够,现行法律规定与既判力理论相冲突;我国非讼程序立法方面存在“一般规定”封闭、不独立,特有程序规则缺失等诸多不足;确定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方向和民商事实体法完善的迫切需要,现实情况下,完善我国非讼程序相当必要。在大陆法系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独立法模式和合一立法模式,结合国外经验,我国应当在以下叁方面作出完善:用“非讼程序”取代“特别程序”的命名,使立法规定形式和立法文意表述更为科学准确;通过确立非讼程序的基本审理原则、制度和关系人的程序保障,保持非讼程序审理对象的开放性,理顺非讼程序向诉讼程序转换的方式来完善非讼程序的“一般规定”;在调整非讼程序受案范围方面,将具公法性质的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从非讼程序中剔除出去,将理应属于非讼程序的“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纳入其中,并增设公司非讼程序和部分家事非讼程序。如此,才能发挥非讼程序预防纠纷、简捷迅速、扩大权利可诉范围和实现裁判多元化的功能。
梁月[6]2006年在《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均为解决民事纷争的重要环节。民事审判乃为确定私权之程序,而民事执行乃为实现私权之程序,两者作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不同环节均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然而,在我国目前有关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的理论研究中,民事审判方面的成果可谓是硕果累累,相比之下有关民事执行方面则要逊色许多,而且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民事执行难”已成为了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归因于长期以来未能充分认识民事执行的重要地位以及未能正确认识与处理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之间的关系;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共同作为民事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共性但也有着各自的个性;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依据各自的活动特点与规律分别具有各自的基本原则、程序制度及理念;正确认识并处理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将会对我国的民事程序理论研究、民事程序立法及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李学经[7]2003年在《家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家事审判程序是以维护家庭稳定为目的的,体现国家对婚姻家庭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特殊程序。该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内容的婚姻家庭案件,不仅涉及家庭其他成员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故需要法官行使职权对家庭给予必要的协助和监管。正基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各国的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都设置了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家事审判程序,以期满足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对程序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采用与审理财产关系案件相同的民事诉讼程序,而公开的激烈的对抗程序显然不利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解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无法体现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和监管功能。理论界虽认识到民事审判程序的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但至今仍未有学者对婚姻家庭案件的本质特性、程序法上需求及其与其他案件的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而家事审判程序的设置蕴含着深厚的程序法意义,它关涉到民事审判程序的结构体系、职权探知主义、交叉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国外家事审判程序的理论成果和司法运行现状,对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设置进行初步的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全文除引言外共四部分,约48000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家事审判程序概述。本部分首先对家事审判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而是在打破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绝对分离的基础上构建的视案件讼争性强弱而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的新型民事审判程序。文章还对家事审判程序的审理对象的特性、类型和范围进行分析,指出家事审判程序的设计应以具体的婚姻家庭案件类型为依据,满足家事事件的公益性、隐私性等特性在程序上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家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分析。本部分指出了单独设置家事审判程序的理论基础,即家庭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并指出实质正义观和实体法规范的模糊性需要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体现国家对家庭制度的干预,并在发现真实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此基础上,笔者具体分析了家事审判程序的职权探知、限制处分权、当事人适格、证明责任分担、既判力等程序法理,并进一步指出家事审判程序的程序不公开、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等特殊规定。 第叁部分:家事审判程序的历史沿革及比较.本部介绍和比较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家事审判程序的历史、具体运作状况和发展趋势,指出发挥法官的职权维护家庭的稳定是各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共同理念。 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家事审判条文的检讨及完善.本部分首先概述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有关家事审判特殊规定,并进一步分析其成因及缺陷,并指出我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现状需要单独设置家事审判程序。最后文章从单独立法、职权探知主义、专门化的司法机构、程序不公开、调解前置等方面对家事审判程序进行了具体构建。
谢冬慧[8]2008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判制度的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历史价值,值得研究与探讨。首先,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制度是随着近代中国社会内部转型、外部矛盾的演化,在承继民国前期民事审判制度成果的前提下,继续以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审判制度为蓝本而构造的民事审判法律体系,它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联系,受国民党政治纲领的指导,尽管也提倡审判独立。其次,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主要由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及县司法处民庭承办,审级结构由“四级叁审制”走向“叁级叁审制”,再走向“叁级为原则,二审为例外”。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之分,分别审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第叁,南京国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在民事审判立法与司法中确立了尊重当事人意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以诠释当时民事审判的基本精神,指导民事审判工作实践。第四,管辖、回避、证据、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主要制度,在国民政府民事审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管辖制度使审判顺利开始,回避制度确保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证据制度是审判工作的核心,而调解是民事审判的有效补充。在程序规范上,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制度紧紧围绕保证国家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顺利进行而设计的。作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审理,才能确保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实体法。此外,在监督机制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多部门监督、大范围关注民事审判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提供了保障。综观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审判制度,不仅体系完备、内容详尽,而且适用性强。它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调整内容,不断完善立法,使其实现公正裁判的价值,真正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在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值得肯定的步伐,也给当代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以一定的启迪,对当下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具有现实意义,尽管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审判制度有某些局限,但它的历史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郭美松[9]2005年在《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是民事诉讼程序理论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人事诉讼程序是以维护身份关系秩序为目的,体现国家公权对婚姻、亲子关系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模式。该程序是以身份关系上的争讼作为调整对象,其处理结果不仅涉及个人私益,而且与他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与社会公益更是一脉相承,故需要广泛施行职权探知主义。正是基于人事诉讼案件的个性特征,两大法系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判体系中都设置了异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人事诉讼程序,以满足各类人事诉讼案件对程序的特殊需求。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事诉讼案件审理基本上是采用审理财产关系案件的普通诉讼程序,而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对抗性强等程序法理显然不利于身份关系争讼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同时也无法体现国家对人事诉讼案件的特别“关爱”。因此,铸就人事诉讼程序之必要性便应然而生。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人事诉讼程序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虽然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视点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些分枝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程序相称原理、多样化原理等,这固然值得称道,但是,迄今为止,尚无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研究,特别是对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置理念、程序法理·法则、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缓和、检察官的参与、既判力的扩张及其根据以及第叁人程序保障等“瓶颈”问题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外国颇为完善的人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制度缺乏详实的介绍、评析。学界尽管认识到民事审判程序的设计、配置应与案件类型化、多元化相适应,实现民事程序的专门化设计,遗憾的是,同行们对人事诉讼案件的属性特征、程序法上的要求以及与其它案件、程序的关系均未加以系统研究。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置蕴含着深厚的程序法理,它既与各国社会现状、法律文化、立法政策等情系交融,又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结构体系、
郝振江[10]2017年在《论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分离》文中指出调解和审判混合并置的方式下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特点大致是一致的。这种路径致使调解和审判产生了难以消解的冲突,严重制约着审判程序的现代化及其多重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调审程序分离的路径主要是构建调解程序的某些特殊原则和制度,并未解决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同质性问题。可以借鉴日本调解非讼化的思路,着力改造调解程序的对抗主义结构,使之建立于非对抗结构之上,并且注重程序的自足性和体系性,以形成独立的法院调解程序,使程序不仅"分离"更要"分立"。
参考文献:
[1]. 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 周孟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改革开放40年:民事审判程序的变迁[J]. 任重. 河北法学. 2018
[3]. 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D]. 廖中洪.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5]. 论非讼程序的完善[D]. 张彦芳. 太原科技大学. 2015
[6]. 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比较研究[D]. 梁月. 河北大学. 2006
[7]. 家事审判程序研究[D]. 李学经.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8].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判制度研究[D]. 谢冬慧.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9]. 人事诉讼程序研究[D]. 郭美松.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10]. 论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分离[J]. 郝振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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