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德体系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浅谈道德体系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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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逐渐完善,如何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近年来伦理学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对此,一些学术同仁独辟蹊径,着眼于道德制度化研究。有的学者还设想构建一门道德科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道德制度学”(或称“伦理制度学”),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卓有成效地开展。那么,什么是道德制度化?为什么要进行道德制度化建设?这是我们的研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什么是道德制度化

“道德制度”是“道德制度化”的一个基本概念,必须先行界定。所谓道德,是指在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以及个人和社会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注: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的认识和概括,是客观的社会要求和主观意识相统一的结果。)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柔性的,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并发挥作用。所谓制度,是指要求公众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和行为准则,这些规则和准则具有一种强制性的特点。它是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认可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三者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形成一定社会的制度约束体系。所以,“道德制度”就是将人类社会道德生活中的部分人伦关系和道德活动方式明文化、正规化、异己化,把人们的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道德具有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具体地说,“道德制度”具有三层相互联系的特殊涵义:一是道德法律化或道德立法。要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为全体公众所认同,除了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外,最有效的手段是将部分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因为法律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且它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使道德规范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就说过:“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61页。)实际上,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了。例如,刑法对破坏社会公德秩序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对一些虽够不上犯罪,但也是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作出了行政处分的规定。二是道德政策化。(注:韩东屏:《论道德的公共政策化的必要性与操作》,《浙江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 )这就是由政府或权威机构倡导的一些道德规范(如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国家公务员守则等),除了用传统的软约束方式外,也要再专门为其配置政策化的硬约束手段,或者说也要围绕这些道德规范来安排一种以社会赏罚为核心的行为导向机制,以使这些规范真正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化行为方式。道德政策化相对于道德法律化而言,它不仅仅是一种由惩罚手段禁止的行为方式,而且还是一种用奖赏手段鼓励的行为方式。如设立人民好公仆奖、公众信得过商店奖、五好家庭奖等等。当然,道德政策化和道德法律化二者更多的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使道德尽可能地刚性化。三是践履道德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法律的效力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所谓“法不责众”,是指社会大多数成员都不遵守法律,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只有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众多社会成员严格守法,政策和法律才能得到贯彻和施行。所以道德法律化、政策化,还必须要有强大的实施机构,要实行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对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者,必须予以严惩。

我们强调道德法律化和道德政策化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必要手段,并不等于说要将覆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道德都全部法律化和政策化。这既不必要,也不可能。道德同法律(政策也类似)相比,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其适用范围远比法律要广泛得多。道德不仅涉及到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而且还要调节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行为,甚至是任何个人的一切与他人和社会有关的行为。从调节尺度上看,法律准则是全体社会成员或全体当事人都能够达到并且一定要达到的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道德准则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具有多层次性和高标准性。道德规范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区分为“应当”与“不应当”两大类型。一般而言,最需要和最适宜于法律化和政策化的道德规范是“不应当型”规范。某些“应当型”规范也可以法律化和政策化,但不宜过多。否则,不仅会取消人们的道德自由空间,而且还会使践履道德只是出于“无奈”和“必须”,或某种“利益驱动”,美德不再成其为美德了。

其次,道德法律化和政策化也不抹煞道德的特殊性。传统的非正式的约束,如社会舆论、感染激励、内心信念、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因素不能削弱。在过去的一段时期中,我们否定用经济办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问题,这固然不对;但在今天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一些人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似乎我们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正常现象,都得用经济的办法来解决,一谈道德建设就被一些人讥讽为“说教”。这是一种不应再继续存在的“逆反”心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不良和无序的现象,并不完全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仍有一个深层次的道德理念、人生价值之源的教育问题。

第三,道德之所以能够法律化和政策化,是因为人们的大量行为是具有多元意义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既具有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意义,又具有道德意义。对于这类行为,在伦理学上,除了区分它的哪种意义是主要的而外,则着重从道德意义上加以评价。比如,犯罪行为(强奸、抢劫等),虽然是道德应当谴责的,但主要是法律行为(即违法行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不计报酬、不计定额为前提的劳动行为,虽然就活动内容讲是一种经济行为,但它在社会价值上主要的是道德意义,从总体上应该作为道德行为来看待和评价。同时,还因为道德与法律(政策)是相通的。它们的内在同质性(都旨在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社会秩序之内),决定了法律不可避免地会介入道德领域,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加以强制性规范。其基本原则是,个人的道德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道德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准则。比如,在经济方面,法律着眼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在政治方面,法律致力于加强对政治家们的道德行为和政治腐败的规范;在社会生活方面,法律对道德的规范就更为普遍了。

总之,社会需要一种能够持久而有效的,对绝对大多数公众都通行的,具有极大的强制力和威慑力的道德规章制度。它同法律和政治一样,对有德和缺德的行为进行明确公正的尺度判罚;让行为善者得到有益的回报,让行为恶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就是道德制度化建设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完善的必要条件。

二、为什么要进行道德制度化建设

(一)道德制度化建设是人类历史发展经验事实的理论概括

从中外思想发展史看,自原始社会的人类文明开始,道德的社会功能随着文明的逐渐升华而逐步地被法律所分解,其制约行为的权威性和调控行为的约束力也逐步地从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自觉。在原始社会极度低下的生产力和人类文明的初始状态中,原始道德中的图腾、神谕、禁忌、巫术、礼仪、风俗、习惯、箴言等等,无不具有震憾人心的威慑力。它虽不象今天的条文、条例那样规范,那样具有清楚明确的判断标准,然而在实际意义上确确实实地表明了它就是一种制度,一种不成文的不折不扣的道德制度。它对于古代社会中的每一个行为主体来说,就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对于那些胆敢冒犯者、违背者,就要受到严励的制裁。正如希腊文化中的“勇敢”精神,它就被大家公认为是战士的“最高的善”。尽管没有文字规定善的内容,但对于战士(特别是斯巴达战士)来说,谁也不愿意当怯懦者。传说中的希波战争,三百名斯巴达战士抗击数万名波斯军队,直到三百名战士全部战死,战斗方告结束。有两名战士因眼疾无法参加战斗,其中一人坚持让他人将自己带到战场上死去;另一人回到家乡,结果受到极大的鄙视,被称为“懦夫亚里斯德姆”。一年后,他为了洗涮懦夫的罪名,重上战场,在普拉提斯战役中英勇牺牲。

对于斯巴达公民来说,“勇敢”不仅是一个人应有的品德,更是社会中最重要的一项道德规范。对于怯懦者的鄙视,成为一种社会认同的制裁。如果一个人在战场上有什么怯懦的表现,回到国内就将成为大家所不齿的人。人们不再和他一起吃饭,一起练拳;在舞场上,他只能坐在最次要的位置;在路上行走时,要给他人让路;服饰也是最卑贱的,甚至要忍受妇孺的训斥和责骂。在这样的社会道德环境中生活,“勇敢”实际上完全成了一种道德制度,制约着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和公众评价,成为社会及社会大众判断行为善恶的一面镜子和一种尺度。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政治道德化和道德政治化、法律化,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伦理道德制度。如家庭伦理制度、官僚伦理制度、君德伦理制度等等。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就是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的表现。各在其位,各谋其事,各尽其责,不可逾越。在魏晋隋唐的法典中,除律格正文外,还附有所谓“十罪”(魏晋)或“十恶”(隋唐)的条目,其中的“敬”、“孝”、“睦”、“义”等,就属于道德行为规范。它规定凡“不孝”、“不睦”、“不义”者,都要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对“大不敬”者,要处以极刑,并株连其远近亲属。这些规定或制度,一方面形成了中国封建专制的独断统治,上下尊卑关系的严格区分;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伦理道德制度的权威性,“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铸成了等级之间的严厉准则。虽然在我们今天的审视下,呈现出的是扼杀人性的封建礼教,但对于当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维护,不可否认它起了巨大的文化力作用。

到了本世纪,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都建立了完整的企业伦理制度。日本把企业作为“伦理实体”,企业家与其他社会团体负责人称为“伦理法人”,全社会有同行业、跨行业的“伦理宪章”,著名的IBM公司则有“IBM宪章”,它们都对企业行为有着巨大的约束作用。对于干部道德,许多国家,像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印度等,在国会中都设中“道德发展委员会”或“道德执行管理处”等,专门对社会的道德发展特别是对政府官员的道德状况进行监督。90年代意大利的三名前总理被送上法庭,韩国前总统卢泰愚和全斗焕的被捕入狱,以及美、日等国的众多政治家频频受到法庭传讯等轰动一时的案件,都是伦理道德制度功用的显著表现。

所以,道德制度化,可以说是人类历史发展经验事实的不断论述。

(二)道德制度化建设是当代中国现实的需要

据有关调查表明,当前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之间脱节,明知是道德的,却无法落实于行动;明知是不道德的,而人们还是要去做。究其原因之一是,当代中国最缺乏的不是对伦理道德重要性的认同,也不是对道德规范的不明确,而是部分国人尤其是年轻一代道德理想——人生价值之源的缺失。一般而言,人们拥有某种道德理想、道德信念,它所引申出的道德规范才会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其意义之大,可以使人不计行为后果,对己不利甚至有害的事也毫不犹豫地为之;还可以使人进而不顾生命危险,舍己救人。道德理想、道德信念,可以形成一种自我的心理制裁力量,若做了不道德的事,就会产生内疚、惭愧、不安和后悔,从而抑制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反之,当人们缺乏这种行为价值之源的道德理想时,他们虽然能分辨得出哪些事应该做,哪些事不应该做,但真正行动时又会有方便、利益等不道德的考虑,这就必然会产生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的脱节。

原因之二是,当代中国道德惩戒力量缺失。人们见了不道德的行为和事,视若无睹,避而远之,无法形成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自律;社会的道德价值又因为腐败行为和特权问题得不到有力的惩处,而失去其普遍的有效性。这些都说明,我们需要确立能为当代人信服的道德理想、道德信念;(注:当代中国曾经相当成功地构建出一个新型的伦理道德体系,即以共产主义理想为价值本体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共产主义是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它使人得到全面发展,是最符合人性和人道的社会,是人们获得最好的生活和最美的享受的社会。共产主义当然值得人们为之奋斗终身。由此我们便从对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中引申出各种道德规范,并使之成为许多人尤其是广大共产党员立身处世的准则。)也急需再配以法律化和政策化的惩戒力量,鼓励和督促人们积极从事道德的修养和践履。道德制度化建设就是基于这后一点而提出的,是当代中国现实的需要。

其次,我们正在从事着把市场经济嫁接到社会主义制度这颗大树上去的试验,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如何建设既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又符合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价值目标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我们刚刚开始着手解决的重大课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市场经济也需要道德。因为市场经济是一柄双刃剑。它能诱导人们的效率观念,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着人们向上和社会进步。它又具有强烈的趋利性,内在的自发性和投机性,这就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损人利己、欺诈蒙骗、制假贩假、钻市场空子、搞非法经营等不良行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普照的光,它往往容易把市场求利原则、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扩充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把生活价值、政府行为乃至人的全部生命活动、人的尊严、良心、家庭、爱情等都变成可以标价买卖的商品,诱发出“钱权交易”等一系列腐败现象和丑恶行为。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急需要道德的制度化建设。

有人认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必然同步或不同步地伴随着整个社会意识形态体系的转变,因此道德必须“重建”“重构”。把经济体制的转型混淆成为社会形态的根本变革,认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的一整套道德观念统统都应该根本改变转型,完全是一种误解。要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它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市场经济并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市场经济道德只能在经济领域的特定范围内起规范调节作用,不能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而作用于各个领域。我们道德生活的泉源也不完全直接来源于经济生活,还有它自身独特的性质和发展规律。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的历史形式之一。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需要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要义是“守信”,市场机制、市场工具,诸如商品、货币、买卖、支付、借贷、合同、契约、金融、证券、期货等等,无不体现信用关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由这种信用经济的性质所规定的社会道德秩序,只能是“守信”。只有当人们意识到以守信为特征的市场经济道德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时,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才会得以确立,市场经济也才能走上正常运行的轨道。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努力,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也要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对市场中的经济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使一切在经济活动中不守信用的缺德行为受到严厉的制裁和惩处。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道德制度化建设是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需要

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在批判资产阶级道德虚伪性的同时,也从社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角度强调了“道德制度”的重要作用。他认为道德本身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人们不能简单地用道德观念来评价某一社会制度是否合理,也不能简单地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评价某一社会的进步程度。经济以及经济同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应到社会内部结构中去寻找答案,同时也应考虑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同伦理道德制度的相互制约和协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道德制度的根本区别并不是谁更主要谁更重要的问题,关键在于各自应遵循自己的尺度和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制度奉行的公正的权威性和公共的服务性,经济制度则遵循自由、平等的交换原则,道德制度则设定一种自尊、自律、自觉和良心约束的原则。政治的权威性在它的职责范围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不能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交换原则纳入政治活动领域和道德生活领域。权力、义务、自由、平等、尊严、良心等是不能够“斤斤计较”、“讨价还价”的。政治活动中的权钱交易就是犯罪。同时经济活动中的自由平等交换原则也不能借用政治的权威性。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交换、讲求功效、趋利避害等规则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如果加以泛化,就会产生政治的腐败和道德的沧丧;当然,如果依道德和良心去解决政治、法律、市场经济等问题,也会造成经济发展中的低效益和政治领域中的“人治”、“以情代法”等不良现象。

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问题表现为三种制度之间界限不清,功能不明,制衡不力。这是由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态势及社会结构分化过快,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低,社会整合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所造成。传统社会制度的地域化、人伦化、私人化和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单位化”、“半单位化”、“封闭性”等现象仍普遍存在,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制度社会化、公开化和功能专门化很不相适应。一方面,传统的一体化社会结构逐渐分化;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结构又缺乏新的有力的整合机制,出现了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制度的虚无化危机。一方面,由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国家和社会利益高度统一转向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内涵界定模糊,角色设定不明确,权责利界限不清,造成公私难分,以私损公、损人利己等各种违法犯纪行为。这些都需要加强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三种制度力量的结构制约和功能契合。因此,解决新旧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结构的无序失衡现象,实现经济、政治、道德三种制度主体功能上的互补和结构上的制衡,是我国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需要。

三、道德制度化与制度道德化

“制度道德化”范畴是相对于个体道德而言的。与传统的个体修养道德不同,制度道德是指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本身蕴涵着的伦理追求、伦理价值判断。它是由制度内在的一系列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组成,并通过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以及体现这些基本制度的各类体制、法规、政策、典章和各种具体的社会生活规范,如条例、公约、章程、规定、守则等表现出来。与个体道德相比,制度的道德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来看,行为的善恶判断,主要地不是由个体的道德性而是由制度的道德性所规定的。个体的道德性、意志和能力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我们研究了道德(个体道德)制度化之后,还必须辅之以制度的道德化研究。

“制度道德化”是制度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形态。特定的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规范化,在道德上有多大的合理性、正当性,主要不是通过这个制度下的个体道德体系呈现出来并得到证明,而是通过社会制度自身的道德性呈现出来的,是通过与不同社会制度的道德性相比较得来的。例如,我们说资本主义制度不好,社会主义好,在道德层面上,主要不是因为资本家个人的贪婪性,而在于资本的私人占有和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这个制度破坏了体现劳动与财富分配的正当关系,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道德原则。马克思曾说:“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种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社会主义则是逐步废除私有制度,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推行按劳分配,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从而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道德性。

“制度道德化”与个体道德相比较,具有一系列发挥其社会功能的特殊形式。

1.制度的道德性具有个体道德无法比拟的深刻性和广泛性。社会制度规定了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规定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基本游戏规则和行为规范,其影响之深刻和广泛,是任何个体道德所不能达到的。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权,既是构筑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道德基础,也是构筑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道德体系的基础,其基本精神渗透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制度道德的这种深刻性和广泛性,使它具有对于个体道德原生性的约束,个体道德大量地是从制度道德中派生出来或从属于制度道德的。“勿偷盗”作为个体道德实践是一再重复的戒律,实际上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转化形式。

2.制度的道德性对可能产生失误的人和事具有防御性和导向性。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页。)。制度安排、 制度的道德性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工程,只有这一基础工程搞好了,才能时刻提醒人们自重、自省、自律,才能更好地发挥思想道德的导向作用。如腐败问题,腐败者的自私自利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制度中存在着种种漏洞;行贿受贿问题,不论是官员主动索取还是有意拉官员下水,都在于我们的制度对官员权力的约束和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不力。个体的道德性是有限的,特别是我们正处在把市场经济运用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之中时,各种新旧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十分模糊,这就亟需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规范,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善的或恶的,什么行为是被鼓励的、允许的或被反对的、禁止的,以协助个体确立明确的伦理价值观和伦理价值导向。

3.制度的道德性对个体道德具有客观性和外部约束力。制度道德的价值标准是该制度所设定的对这个制度下每一行为主体都是客观有效的约束力量。在个体道德体系中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要转化为人们的道德实践,必须以人们的认同为中介,并变成主观良心的感召,才能起到道德的激励、教育和规劝、禁止等作用;否则,这些作用会因人而异。与此不同,制度的道德性没有这种主观相异性,它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具有同等的客观有效性,它不为个体的偏爱所左右,而且对个体的偏爱、价值追求还起矫正作用,把个体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中来。如税收,作为一项客观的制度安排,调节着人们的收入差距,它不会因纳税人的看法和态度各异而改变。况且行为个体的道德意志也是有限的,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克制私欲的膨胀,抵御不了由不道德所获得利益的诱惑,这也需要制度的约束,包括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制度道德化被赋予了新的价值驱动力。过去很长时期内的“政治第一”的原则已逐步让位于“经济第一”的原则,逐步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体制。宏观上,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强国富民为价值目标,发展经济为根本任务,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相适应,“经济人”范畴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个人利益和合理利益已不再被直接定位为“恶”,个人、企业敢于言利,敢于创利等等,这就激活了社会繁荣的动力机制。但是,目前我国的制度道德化建设仍然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会的资源利用和财富占有不公平。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在制度上混乱、摩擦,均衡机制失灵,制度的道德性存在着巨大的不足。所以,国家在制定、建设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过程中,必须在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初级分配时,要坚持以公正的参与竞争即以机会均等为前提,以能力为本位,以贡献大小为标准来促进经济效益为原则;在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再分配时,则要坚持以维护最少受惠者的最基本权利为目标的非效益的补偿性的平等分配原则。一般说来,社会在宏观经济领域中,要对在市场起点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地区、部门和个人实行各种扶持措施,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累进所得税,对低收入者及失业人员给予社会福利等保障措施;在微观经济领域中,要实施最低工资法和反暴利法;在市场经济领域之外实行全民义务教育,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等制度措施。这些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道德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四、道德制度建设研究的内容和范围

道德制度建设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有:(一)研究道德制度的含义,道德制度建设的依据,道德制度化与制度道德化的关系;(二)研究道德制度化的历史演进,包括中外古今的道德立法;(三)研究道德制度的结构、特点和功能;(四)研究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各特殊领域的制度化,包括市场经济道德的制度化;(五)研究社会主义道德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管理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赏罚机制等;(六)研究道德制度制约行为主体的他律到自律转化的途径和方法;(七)研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道德文化制度三种功能的相互制衡和相互补充,等等。这个基本研究框架不是唯一的,随着实践和认识的不断深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研究内容和范围会丰富和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道德制度建设应定位在制度上,而非个体的道德意志、道德观念教育。要知道,道德制度化和制度道德化,二者是从不同角度探讨伦理道德的建设问题。前者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制度化的伦理道德的重要性,着眼于解决当前道德领域中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后者则认为制度必须符合道德要求,主张用道德的眼光去评价制度。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相互支持,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的一种必要手段。这里,我们主要研究道德制度化建设,重心在制度。

第二,道德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体系的公正性和运行的合理性。(1)道德制度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体制、 法规和政策等环节具体表现出来,实际操作性强。(2)道德制度搞好了, 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就更规范有序,从而现实意义更大更广泛。(3)道德制度的公正、 合理,将为个体的道德行为提供直接的硬性依据,有助于消除人们道德实践中的困惑和迷茫。(4 )道德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将堵塞大量的制度性漏洞,为消除“搭便车”和社会腐败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道德制度的功能表现为制约和激励并重,仍须提倡道德个体的自觉性。对道德觉悟高的个体,道德制度的功能在于激励他们先进更先进,并将其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言行进行褒扬;对道德觉悟低的个体,道德制度的功能表现为惩处他们的不道德言行,制裁他们有损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由此,道德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调控就是鼓励道德的自觉性,强化道德的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在道德制度建设中,要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市场中的道德等,让社会大众的行为,特别是为官者的行为,在道德制度的调控下有规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把道德准则、规范转化为现实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强有力的道德制度,为社会大众的行为提供实实在在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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