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市场的几点思考_保险市场论文

关于规范保险市场的几点思考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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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商业保险已获得迅猛发展,保险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我们应清醒看到,保险业也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以促进保险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当前,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违规经营相当突出。各保险机构为了抢占保险市场, 争夺市场份额,拓展业务,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一是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各保险机构执行费率十分混乱,普遍存在提高或降低费率问题,尤其是降低费率,各保险机构把它作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大量运用。费率违规的形式主要有:直接提高或降低费率,以扩大无赔款优待适用范围或给予保费优待等形式变相降低费率,以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险基本保费形式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二是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各保险机构抢市场、争业务的又一重要手段。某省级保险公司产险业务,1996年度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为14.39%,超过规定比率9.39个百分点,个别代理点高达30%。经测算,我省1997年第一季度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平均支付手续费率为55.51%。 三是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新险种。我省某家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险种共有56个。四是虚假承保,谋取非法利益。有的保险机构出于机构升级的考虑,通过虚拟承保的手法虚增保费和业务量;有的保险机构为了争客户、拉业务,弄虚作假,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手法为企业将资金“化公为私”提供便利。这些违规行为不仅破坏了保险业的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且也导致了保险机构自身经营风险的积聚。

2、保险代理机构设置和管理极不规范。 各保险机构设置代理机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盲目性,也缺乏必要的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根本不符合人民银行关于保险代理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置代理机构未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我省某家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1996年度共有保险代理机构372家, 其中352家代理机构未向人民银行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占94.6%。 又如全省保险公司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代理该项业务的158家代理机构, 均未向人民银行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绝大部分代理机构没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其负责人也没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的保险公司还违反规定,委托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代理保险业务。更有甚者,有的保险公司擅自将代理机构设成下属自办机构。二是违规签发保单和批单。各保险公司与大部分代理机构均未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对代理机构业务活动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代理机构普遍存在超业务范围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问题。三是保险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较为薄弱。绝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制定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更没有对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代理机构从设置到经营活动直至撤销的整个过程,基本上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潜在隐患较大。

3、内部控制十分薄弱。近几年我国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业经营仍处在重规模的外延扩张阶段,保险机构大多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与业务拓展很不相称,不利于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一是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重要单证的保管、领入、领出缺乏严格的制度规定和严密的操作程序,普遍存在单证领入领出记载不清、领用不按顺序号、单证堆放杂乱等问题。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对实际使用的保险单没有进行销号登记,存在明显漏洞。二是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大部分保险公司尽管都建立了一套成文的内部管理制度,但针对性较强、着眼于风险防范的制度则很少,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三是内部监督力度不够。各保险机构忙于业务开拓,缺乏对下属机构和代理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少保险公司甚至个别省级保险公司至今未建立稽核审计机构,有的尽管建立了稽核审计机构,但专职人员配备少,素质差,检查频率低,不能有效履行稽核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剖析保险市场诸多问题存在的原因,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

1、保险机构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 至今尚处于规模发展阶段,加上近几年随着保险机构的不断增加,保险业竞争日益加剧。各保险企业为了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先手”之利,争取尽可能高的市场占有率,在经营思路上着眼于增机构、拉客户、抢地盘,从而走了一条粗放经营、规模扩张的道路。保险企业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不顾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盲目追求外延发展,无论是设计新险种、承揽保险业务,还是增设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只考虑业务量的扩张,忽视经营成本,甚至不惜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利用低费率、高回扣、高返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最终导致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偿付能力减弱,保险风险增大。

2、风险防范和法制意识不强。 保险业本身是经营风险的特殊金融企业,但有意思的是,相对于其它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对自身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明显缺乏认识和重视。大部分从业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险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骗赔上,对保险业中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偿付风险认识不足,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甚至觉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保险业关系不大。尤其是保险展业人员,由于其任务就是争取保费,对其考核的主要指标也是保费收入,所以在其头脑中几乎没有风险概念。同时,由于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加上保险经营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使保险企业习惯于自行其是、我行我素,存在不学法、不依法现象,从上到下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往往为了小集团和个人利益,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营私舞弊。

3、中央银行监管不力。自从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 在监管指导思想上存在重银行机构、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倾向,特别是保险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和发展较晚等原因,一直被中央银行所忽视,放松了对其应有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保险业缺乏规范、权威的法律法规依据,尽管这几年相继制订了《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仍适应不了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具体的、可操作的业务监管制度更显不足,从而削弱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企业的放任自流。二是日常监管有名无实。监管工作只重机构批设和形式上的险种审核,忽视业务活动和财务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也没有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置和业务活动实施规范、有效的监管,存在许多监管真空和死角。不仅如此,而且监管频率低,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日常监管局限于一年一度的机构年检。而年检工作局限性较大,只能了解一般情况,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作为中央银行重要监管力量之一的稽核部门,以往只对个别保险机构、个别保险业务进行过零星的稽核,不足以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直至1997年,才首次对部分保险机构的部分业务实施规模较大的稽核,开始把保险业全面纳入稽核监督的范围。

针对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和形成原因,规范保险市场不仅需要中央银行加强监督检查,更需要保险机构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具体应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加强央行监管力度。人民银行监管要尽快转变重银行机构、 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传统观念,实现对金融业的全方位监管。尤其是在当前保险业违规经营严重、无序竞争剧烈的情况下,更要强调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中央银行要依据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便于操作的监管法规制度。当务之急是健全、完善有关费率、保险中介机构、险种等的监管办法,使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保险业纳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轨道。二是要严把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对机构的审批,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审核、验收外,还应充分考虑保险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实行违规经营否决制;要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抓紧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管的频率,定期开展对保险机构的稽核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经营的保险机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执行情况要严格检查,制止恶性的无序竞争。四是要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达不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保险机构,要督促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资扩股,增强偿付能力。此外,要加强央行监管人员的保险业务培训,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2、端正经营指导思想。 保险企业要牢固树立商业保险意识和效益观念;实现由粗放型经营方式向集约型经营方式的转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增加保险品种、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激励机制等措施,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提高效益;要走稳健经营之路,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正确分析、认识保险业的风险和危害,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严禁以扩大风险和成本为代价发展业务;要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特别要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学法、知法、执法,严格依法经营,依法操作,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消除保险业无序竞争。

3、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逐步建立规范、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核保核赔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做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员工之间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相互制约,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或避免风险的发生。其次要狠抓内控制度的落实,这是内控机制能否奏效的关键。要实行落实制度责任制,严格奖惩,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再次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机构和稽审制度,充实稽审力量,积极开展稽审活动,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4、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目前,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保险同业组织,并签订了行业公约,这有利于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是保险市场迈向规范、有序竞争的良好开端。各级保险公司应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各级保险同业公会,充分发挥同业公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同业公会,制订行业行为准则,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协调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扩大他们之间的业务和信息交流,增进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了解,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良好环境,促进保险机构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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