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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2)09-0080-10
修回日期:2012-06-09
一、引言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发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已经成为企业、大学、科研机构获取外部资源的重要手段,成为各方共同学习的平台,已经发挥出节省研发成本、分担创新风险,拓展规模经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功能。
20世纪20年代,英国首先出现了研究联合体(Research Association),很快为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借鉴。20世纪60年代,日本模仿欧洲做法,成立了若干“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特别引人注目的是1976年成立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合(VLSI)”,充分展示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巨大优势[3]。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推动产业界和大学相互配合协作,发掘新商业设想,研究新技术,开拓新市场,成立了许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特别是1984年美国国家合作研究法案通过后,美国出现了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的热潮[4]。发达国家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主要表现在立法支持、制度支持、组织支持、公共财政政策支持、专项计划支持等方面[5]。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驱动力量,来自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需要三方协同。外部驱动力主要源自技术进展、政策促进、市场需求,内部驱动力主要源于利益驱动、发展需求、优势互补,三方协同驱动主要是人员和谐、相互信任、协力拼搏[6]。我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起源于1992年实施的“产学研工程”,快速发展于2008年国务院六部委文件之后。我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拥有明确的组建思路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组建和有效运行,必须依靠外部驱动、内部驱动、人和驱动的协同作用。我们认为,外部驱动的核心要素是营造环境(环境要好——政府营造环境),内部驱动的核心要素是获得利益(利益要大——主体追求利益),内外部协同驱动的核心要素是激励工作热情(人员要和——劳动创造财富)。因此,本文拟从日美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具体实践比较入手,重点研究立法促进、利益分享、人际和谐的作用机理和方式,力求能够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健康发展提供三重动力协同作用的思路。
二、组建背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历史使命”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在日本称为“技术研究组合”,在美国称为“合作研究”,在我国称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尽管称呼各异但其内涵和组建目的基本相同,均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产业竞争、提升本国产业和企业的生存与竞争能力。
(一)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的背景
战后初期,日本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企业的研发投资规模小,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应用型的产品开发,创新性研究严重不足。随着日本贸易自由化步伐加快以及美国IBM、德州仪器公司迅速占领日本市场,日本实体产业发展面临更为严峻的美国和欧洲公司的竞争压力,为了提高日本企业的竞争能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日本政府采取了鼓励官产学联合进行技术创新的办法,以求迅速提升企业竞争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积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设立了30余个研究组合,著名的VLSI技术研究组合于1976年正式成立。
VLSI技术研究组合的组建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研发新的半导体技术、挽救日本的计算机产业,其背景是:IBM公司370系统进入日本市场后,日本计算机厂商的国内市场份额迅速从1970年的60%降为1974年的48%,IBM公司不但打败了所有日本的计算机公司,而且严重威胁到日本计算机产业的生存[7]。在此异常严峻的时刻,1976年日本通产省出面组织了富士通、日立、三菱机电、日本电气、东芝等五大公司与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电子综合研究所和计算机综合研究所合作成立技术研究组合,投资720亿日元,共同实施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项目,整个项目的研发目标是研究开发和制造高性能芯片,研发重点是微制造技术,核心是突破新的光刻方法和提高硅晶体的质量[8]。短短4年时间,VLSI取得巨大成功,迅速提升了企业在半导体领域的竞争能力,带动了日本半导体产业的迅速崛起,1986年日本半导体设备的世界市场份额达到50%,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二)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立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在全球半导体市场所占份额达到65%,日本当时只有20%左右,然而10年以后的1985年,美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所占的份额都在45%左右,并且日本公司的份额仍然呈现上升态势,而美国公司的份额却趋于下降。面对日本公司在半导体产业的不断扩张,美国感到了强大的压力,担心在计算机和通讯等领域甚至在国防工业方面处于落后地位[9]。在此背景下,美国各方纷纷指责日本以组建研究组合方式补贴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做法,同时开始研究如何将共同研究开发活动合法化,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突破了《反垄断法》对合作研究的种种限制,此后,美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迅速发展起来,1987年,“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合体(SEMATECH)”宣告成立。
SEMATECH由AT&T、IBM、Intel、DEC、NCR等11家公司组成,组建目的是加强半导体工业与半导体设备工业之间的联系,整合各企业的资金资源,分担研究开发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减少设备开发成本,以增加维修、软件等互补性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主要任务是研发半导体材料、制造设备以及如何将它们集成到半导体制造系统中去,重点研发金属版印刷技术、蚀刻、软件及制造方法[10]。SEMATECH成功运行几年后,迅速提升了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完成重新夺回美国在半导体市场份额的历史使命,重振了美国半导体产业。
(三)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立背景
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近三十年后,在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加工制造的人力红利不断减弱、大规模制造成本持续上升和国际竞争能力始终不强的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由于长期实施条块分割的计划管理体制,我国科研与产业之间联系极少,创新资源无法有效集成,企业的创新能力普遍不强,无法与跨国公司展开竞争;同时,企业之间产品同质导致恶性价格竞争,并严重阻碍着产业技术进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92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共同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掀开了组建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序幕。然而,尽管我国政府推进产学研合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对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仍然不明显,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方式,绝大多数是以支持单个项目和高校、院所为主,缺乏对整个产业技术发展的预见和引导,因而对提高整个产业技术水平作用不大。2007年,国家科技部在钢铁、煤炭、化工和农业装备领域建立了首批4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2008年六部委发文推进以后,我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才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2010年,北京地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已经超过100家、成员企业超过5000家;上海市设立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专项”,以行业龙头企业或骨干创新型企业为重要依托组建了22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11];江苏省经国家或省级注册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31个,主要集中在新兴产业,重点是海洋工程、风电、环保、传感器、通信工程等产业领域。
三、立法保障: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制度红利”
纵观日本和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经验,基础工作是立法先行,明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公益性质,重点是开展共性技术和竞争前技术研发,从而为政府制定并实施减免税政策奠定法律基础,为政府提供各种支持扫除制度障碍。发达国家实践表明,“制度红利”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也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一)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立法保障
日本在1961年颁布的《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规定,“技术研究组合”可以享受财政和税收优惠:(1)企业提供组合的经费可以计作损失;(2)组合购买的或制作的用于实验研究目的的设备仪器可以以1日元进行压缩记账;(3)实验研究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年内可以只按固定资产税标准的2/3进行纳付。1986年,日本颁布《官民暂定合作研究制度》,1998年颁布《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制度》和《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2009年日本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更名为《技术研究组合法》,保留了原有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增加了新的内容:(1)放松了联盟成立的条件,如不再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参与研究组合,把范围扩大到企业、大学、独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2)增加了联盟组合的灵活性,如规定研究组合可以重组为法人实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或新的研究组合,从而为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利用股市筹措研究经费等提供了法律依据[12]。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为官产学研合作,尤其是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支撑,同时,也大大拓宽了技术研究组合的行业范围,为政府部门持续给予支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立法保障
1984年美国颁布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打破了《反垄断法》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限制,鼓励建立研发联盟,提供了公司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开发的法律保障,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该法案减少了反垄断诉讼案中的赔偿责任,该法案规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如在反垄断诉讼案中败诉,不需要按《反垄断法》承担3倍赔偿责任,只需承担1倍赔偿责任[13]。1993年,美国对《国家合作研究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可以合作生产的内容,并形成《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允许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进行合作生产,从而使创新联盟从研究开发阶段扩展到生产制造阶段。至2004年,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已经登记注册942个[14]。
从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颁布到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出台,美国用10年的时间,不但彻底摆脱了《反垄断法》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限制,而且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合作范围从研究开发领域拓展到生产制造领域;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扫清了法制障碍,也为政府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等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商业环境。
(三)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立法保障
为了推动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组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必须体现国家战略目标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联盟协议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同时,明确了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研发项目产生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及转化收益的分配办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重要的产业技术标准,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积极向联盟外扩散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六部委文件颁布以后,全国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出台文件或引导计划,积极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掀起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高潮。
北京、江苏等省市专门发文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北京市科委联合发改委、教委、经信委、财政局等十个单位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京科发[2011]303号),提出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扶植和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联盟,加强联盟在产业构建、技术研发、标准化促进、资源共享、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的合作,依托联盟做强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做强一批新兴、优势产业,形成若干专业化特色显著、产业链条完整、市场规模庞大的优势产业群,带动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江苏省2011年修订《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2011年出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要求加强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重点发展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依托高校院所、创新型骨干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科技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水平。
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需要来看,北京、江苏等经济发达和技术创新活跃区域,可以进一步运用地方的立法权,先行制定专门的“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意见”,明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非营利、公益性、竞争前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合),从而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以便在政府经费争取、财税政策支持、技术项目选择、优秀人才引进和使用、创新成果分享、创新联盟实体企业上市等方面充分发挥政策杠杆的作用,积极引导产业技术升级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实体运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驱动”
日本和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其核心驱动力来自联盟带来的新的巨大利益,主要体现在获得政府经费的支持、分享共同研发的专利成果、带动成员企业技术能力提升和经济效益增加。
(一)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共享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研究经费,除由成员企业分摊外,主要来自政府的研究补助。实际上,日本的研究组合多数是承接政府委托的研究计划而设立的,政府补助金是重要的资金来源。政府提供补助金,增加了创新联盟研究开发费用,降低了研究开发资金风险,激发了公司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积极性。例如,1983年日本共有44个研究组合,研究总经费644亿日元,其中328亿日元(约占51%)是由政府补助的。VLSI组合运行期间,总经费为720亿日元,其中通产省的补助金为291亿日元,约占40%。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VLSI组合的最大效益,是成功开发了半导体加工过程中的关键设备——缩小投影型光刻装置(Stepper),为日本在缩小投影型光刻装置乃至整个半导体生产设备领域确立优势地位奠定了基础,为日本半导体公司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机会、提供了条件。VLSI组合启动以前,日本半导体生产设备的80%左右依赖从美国进口,VLSI组合成立4年时间,专利申请数达1210件,商业秘诀申请数达347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实现全部半导体生产设备的国产化,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半导体生产设备的世界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了50%。1980年,全球半导体生产设备销售额最高的十大公司中,日本只有1家;然而,1989年时已经增长到5家。缩小投影型光刻装置,1980年前几乎全部从美国进口,但从1985年开始,日本该设备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便超过了美国,到2000年时,除荷兰的AMSL外,生产销售这种关键生产设备的厂家已经是清一色的日本公司。
由于参与创新联盟的企业均可无偿使用研发成果,大量的技术创新成果迅速提升了日本企业整体技术能力,尤其是在存储器生产领域成绩更为突出,日本企业抢占到该领域近90%的全球销售份额。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带来了大量的技术创新成果,不仅使参与联盟的公司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润,也迅速提升了他们的技术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共享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主要集中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化学领域。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功典范SEMATECH的效益,主要体现在推动了半导体产业的重新崛起,提升了参与公司的技术水平。
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经费投入,保证了SE-MATECH非营利性研究的顺利开展,每年2亿美元的运行经费由国防部下辖的国际高级研究项目署支付一半,联盟企业按各自销售收益的定额比例缴付另外一半。通过政府经费投入和公司按比例投入,降低了公司研究成本和资金风险,激发了联盟企业的研发积极性。SEMATECH的重要收益还在于分享知识产权,SEMATECH规定在成员企业独占研究成果2年之后才可以向非成员企业转让,从而帮助成员企业形成了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上的竞争优势。SEMATECH采用量化分析的方式分配收益,保证了成员企业间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促进了技术联合体的长期稳定合作[15]。SEMATECH的合作创新,大大缩短了半导体制造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周期,在联盟成立之前,美国公司小型芯片研发所耗费的经费占研发经费的30%以上,联盟成立之后迅速下降到个位数,节省了大量的研发经费;而且研发周期由三年压缩到两年[16],SEMATECH的成功运行,加速了新技术在企业间的扩散,带动了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很快便形成了美国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公司全面超越日本公司,重新确立了美国半导体工业优势地位。
SEMATECH联合体通过政府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经济收益分享等利益机制的建立,明确了联盟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加强了联盟企业间的联系,促进了联盟成员的技术创新活动和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实现了组建的预期目标。
(三)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共享
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过近5年的发展,已经产生了明显收益,给参与联盟的企业带来了多方面的利益。
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联合攻关,突破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推动了产业升级优化,部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取得了明显成效,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如钢铁可循环流程创新联盟突破6大核心关键技术,集成创新220项技术,形成了采用“新一代钢铁可循环流程工艺”示范工程;新一代煤化工创新联盟打破国外垄断,开发出“流化床甲醇制丙烯工业技术”,实现了煤化工产业技术关键环节的重大突破;第三代移动通信(TD)创新联盟不仅推动了TD-SCDMA技术标准实现了商业化应用,而且在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开发上取得了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成果;无线局域网基础架构创新联盟突破WAPI关键核心技术,制定出我国在基础性信息安全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标准;抗生素创新联盟在新药研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等[17]。
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制定运行规则,增强了成员之间的吸引力和信任感,抑制了无序竞争,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规范,为联盟成员协同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如2003年在信息产业部支持下,由联想、TCL、康佳、海信、创维、长虹等八家企业联合发起成立的“闪联产业联盟”(中文简称“闪联”,英文简称“IGRS”),成立后很快制订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即闪联IGRS标准),2005年6月正式成为我国第一个“3C协同产业技术标准”,2010年2月,IGRS标准由ISO正式发布成为全球3C协同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标准。闪联已经成为国内标准建设中进展最快、取得成果最多的组织,拥有国内发明专利240项,软件著作权7项,国际发明专利48项,已经形成了涵盖3C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集群,成员厂商已有电脑、电视、手机、投影仪、高清网络播放机、无线连接器等20余种基于闪联标准的产品上市销售,各类闪联产品销量已超过1000万台,直接创造经济效益22.8亿元,覆盖了国内电视机市场84.3%、白色家电市场50%、计算机市场43%和手机市场41%的份额。闪联的成功运行,迅速提升了成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探索了集成创新的道路和人才培养的新型模式。再如,2009年12月30日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引导成立的“我国集成电路封测产业链技术创新联盟”,主要依托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从事集成电路封测产业链制造、开发、科研、教学的25家骨干单位组建,该联盟成立以来,加快了产业资源整合和向价值链高端发展,促进了市场开发与技术进步的结合,提高了产业化经营水平,2010年封测业规模比2000年增长了近5倍,10年间其复合增长率达到17.3%。长电科技和富士通微电子等骨干企业承担的“先进封装工艺研发”项目已经进入批量生产阶段,新增销售额超过8亿元,极大提高了我国封装产业的竞争力,长电科技也首次进入国际封装产业前8名。同时,由这两家龙头企业牵头组织的“成套封装设备与材料应用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专项研发的23种封测设备和8种材料产品完成了考核验证,开始实现销售,从而改变了关键封测设备国外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
五、组织协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人脉和谐”
日本和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经验表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成功运行需要有效的组织和人际沟通,选择合适的协调人至关重要。协调人不但应熟悉企业界的运行规则、研究开发规律,而且应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行特点,善于沟通。
(一)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人际协调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顺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良好的人际沟通与协调,日本VLSI组合的做法值得借鉴。
从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成功经验看,联盟的秘书长(协调人)相当重要,需要拥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开展大量的内外沟通联络工作。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秘书长,通常由通产省退休不久的官员担任,因为这些官员不但具有超前的技术领域视野,较强的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行政管理和协调沟通能力,而且在政府部门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可以很好地将官产学研各方联系起来协同工作,在“人和”方面能够保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各成员能够相互理解和支持,从而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正常且高效运行。
VLSI组合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各大公司的总裁和通产省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席由理事轮流担任,秘书长由通产省出身的离职官员担任。理事会下设运营企划委员会,其成员由各公司分管半导体工作的副总裁级人物以及通产省管辖的电综所相关负责人组成。他们每月至少碰头一次,就组合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议、拍板。为提高议事、决策效率,运营企划委员会设立了两个专门委员会——经营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前者专责行政事务,后者专责技术研发。VLSI组合中凡适于由中立者担任的职务均由通产省出身的人员出任。如理事会秘书长由通产省离职官员根桥正人担任,常设技术研发机构——共同研究所所长则由电综院半导体装置研究室主任垂井康夫担任。根桥长期担任通产省行政官员,具有丰富的大型项目管理经验和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且人际关系极熟。垂井作为电综所的半导体装置研发部门负责人,曾参与、主持了多个大型半导体研发项目的研究,对各大半导体企业中的技术骨干情况了如指掌,对国际发展动态也相当熟悉。他们的出身和资历决定着他们能够赢得各个公司的信任与合作,从而为来自各成员企业人员融入新组织并开展精诚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人际氛围和环境。在协调彼此关系方面,通产省出身的官员和电综所的科研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他们每隔一到两周,便将各研究室科研人员组织到一起汇报交流各自的研究进展;各个技术研究室虽被相互隔开,但是用作隔离的只是书架之类的东西,研究人员都可以自由进入其他研究室进行参观、交流;他们还负责安排户外旅行、节假日聚会等联谊活动,以缩小来自于各企业科研人员之间的心理距离。
通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调人的精心策划和有效工作,多数日本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很快由多企业协作的组织变成为同心协力拼搏的一个公司,最终实现了技术研究组合的目标和参与企业多方获益局面。
(二)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人际协调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成功,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合理的组织架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推进有效沟通,从而创造良好的人际氛围激发创新潜力而获得的。
SEMATECH创建之初,国会通过法案授权国防部长代表政府参与联盟,60%的技术人员来自成员公司,同时成员公司派遣高级技术主管参与联盟计划和技术预测。1988年政府参与方由国际部长改为国防部先进研究计划署(DARPA)成员,他们参与董事会和技术顾问委员会,评价技术进步情况、协调各成员企业[18]。虽然SEMATECH成员企业在研究开发中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但由于公司间的竞争性,将其组织到一起从事共同研究开发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为促进研究交流,每隔一段时间,各研究项目技术人员会聚集到一起,汇报交流各自的研究进展。在促进半导体制造设备供应商和半导体制造商之间的沟通合作方面,SEMATECH通过组织一系列会议和短训班来实现,这种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主题会议两种形式,短训班主要是针对特定新设备的使用开办。同时SEMATECH还致力于提供和建立技术交流平台,联合体每年至少召开200次半导体制造技术会议,集中交流制造技术和制造系统中普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19]。有效的交流沟通、良好的人际协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SEMATECH运行目标的顺利实现。
美国政府所做的工作,除了引导创新联盟成员企业制定具体的研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外,重要任务就是推动成员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不同意见以达成共识、真正形成同舟共济的联盟实体。
(三)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人际协调
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来自各个单位,各自拥有自己的优势、组织运作规则和参与联盟的利益,联盟各方人员的个人能力、角色担当、性格特征各不相同,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合作终究是人和人之间的合作[20],因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顺利发展,客观上需要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需要联盟内部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技术交流、利益调节机制。
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人际协调,主要是通过四个途径实现的: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推动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担当引导者和协调者角色,如各行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均是在行业主导部门的推动下组建的,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可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而得到迅速解决。如科技部《关于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列举“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一代煤(能源)化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数控机床高速精密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抗生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长风开放标准平台软件联盟、大豆加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闪联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太阳能光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作为国家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试点单位,均是由各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发挥很大的引导和协调作用。
二是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定期召开交流和研讨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纵观我国所有运行正常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都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都能够较好地通过企业家、专家和官员参与的各种技术和政策论坛及行业峰会,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进行有效研讨,并形成论证意见或政策建议,从而为联盟的顺利发展和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引导提供重要依据。
三是通过章程明确交流与沟通方式,充分利用政府退休不久的官员的“人脉红利”和“技术管理优势”,畅通官产学研等各方交流沟通机制。如我国数字家庭产业联盟,领导机构是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任期二年,由联盟理事会推举产生;联盟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二年;联盟设立顾问委员会,其会员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省市、企业资深专家和主管数字家庭相关科研、技术、产品、标准和产业化的领导、负责人和专家构成,负责“联盟”会员单位间、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等方面的协调和咨询工作。
四是各联盟通过各具特色的活动,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激发联盟集成创新的组合优势。如我国太阳能利用产业联盟通过组织全国行业年会、企业科学管理、技术培训研讨会、产品及技术展览展示交流会、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宣贯会及有关培训咨询会等全国性的行业活动,加强成员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加凝聚力,同时,根据市场和产业形势,每年召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年会,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问题,引导企业发展方向[21]。
六、经验借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动力的“三重协同”
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目前还处于初期建设阶段,部分联盟还是基于申报争取国家及地方政策项目经费为目的组建起来的,联盟单位之间的合作尚停留在项目合作的层面,甚至在拿到项目之后便分道扬镳,并没有真正把联盟建设成一个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实现联盟良性发展的共同体。有些联盟组建时轰轰烈烈,但成立之后便出现管理不善,甚至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从而导致联盟无法进行实际运行,联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况。提高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实际运行成效,应当在联盟组建过程中,尊重联盟运行规律,集成创新资源,发挥动力作用,注重人际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切实提升联盟业绩,引领产业发展。由图1可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成功运行和健康发展,需要具备主客观条件,各企业主观上有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需求(外在的竞争压力,内在的利益驱动),政府部门客观上有促进发展的政策法规(法律保障、政策鼓励),外部环境上具有迫切的经济需求和技术创新潜质,目的是通过创新驱动发展、增加企业盈利、推动产业链攀升,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振兴。简言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功运行的关键是三重动力协同。
(一)立法先行奠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持续发展的基础
从立法和政策层面来看,应当鼓励与规范并重,在激励共性技术创新活动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寻求平衡,既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以联盟形式开展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竞争力,又制定合作研发创新的法律规范,减少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31]。从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当前的发展阶段来看,应当更大力度通过立法鼓励和保障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壮大,尤其是在法律地位、财税政策、人员流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方面明确界定,可以使参与者放心、舒心和敢于奋力拼搏,同时可以起到全面引导、形成全社会认同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良好氛围,从而为其顺利发展和迅速壮大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图1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及运行动力结构
(二)利益合理分享拉紧成员协同创新的链条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成功运行必须能够满足成员企业三个方面的需求:经济利益、专利成果共享、技术人才水平提升。通过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应能够获得独立研发难以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能够获得独立开发难以得到的新市场,能够获得企业新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获得较好的长久经济收益。
(三)人脉和谐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合作的效益
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体现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价值的大学及科研机构、追求利益至上的企业协同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最困难的事情是协同不同背景、不同追求、不同分工任务的人们合作创新,造福联盟单位和社会,“人和”是核心、是成功的保证。因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时的人员选择,尤其是领导层和管理层的选择极为重要。
综上所述,三重驱动因素的协同作用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功的关键,三重驱动因素协同的核心是人和,基础是立法,关键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