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伦理意识与学校道德教育权威的重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教育论文,伦理论文,意识论文,权威论文,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之所以将生成道德人的途径诉诸道德教育这一特殊社会活动,盖在于道德教育因其目的、内容以及活动方式的特性决定了其有着不同于其他活动的使人信服的力量。这一力量我们谓之道德教育的“权威”。当道德教育活动不能有效影响人的性格并使之创造以人的内心法则为主的持久生活时,道德教育或谓实效性差,或谓不力,其实质乃教育之权威不再,即教育无以使人信服。此亦乃我国当代道德教育的现实困境。如若能使“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名副其实地躬行其所信奉的一切并信奉其所躬行的一切,道德教育必须重塑其令人信服的权威。而就其实现条件,国家的作用无疑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道德教育的权威
道德教育是需要权威的事业。所谓权威,从哲学意义上讲,是指在实践中形成的最有威望、最有支配作用的力量,抑或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它不同于恩格斯所指的以服从为前提的迫使一方服从另一方的意志,它不是外在的形式和内容的彰显,而是一种内在的令人信服的力量的体现。权威一旦被认同和接受就会产生一种感召力和内在的控制力,使被影响对象信服并自愿遵从。道德教育的权威即指道德教育实践具有启迪人的道德觉悟,培养人的道德情感,坚定人的道德观念和信仰,达到知行合一之境界的令人信服的内在力量。具有权威的道德教育能够使道德和道德主体之间建立一种肯定性的关系,使道德主体将如杜威所言的“关于道德的观念”转变为自己的“道德观念”,并成为一种稳定的道德信念,进而形成一种道德人格,即德性。具有权威的道德教育并不排除强制性因素的存在,但这种强制是一种精神的强制,是通过“应当”的知识和内在判断力、能动性的提升,将外在的强制转变为内在的要求,在自愿选择基础上信奉并躬行。所以,它不同于权威主义道德教育的“权威”。它旨在且能够使受教育者产生对道德内在的价值或权威的认同,是教育之本身内在力量的体现,或者说是道德教育的一种内在品质,而后者坚持“服从是最大的善”则更趋向于诉诸外在的道德强制。没有或丧失内在权威的道德教育表现为不确定和无力,其难以促使道德主体与道德之间肯定性关系的构建,无助于主体之道德信念或信仰的确定以及坚定,其教育后果往往是主体道德信奉与躬行之间的名不副实。
雅斯贝尔斯曾指出:“对权威的信仰首先是教育的唯一来源和教育的实质。”[1]没有对道德权威的信仰,也就使教育成为没有真实根据的虚无的教育,而无以对根据之真实性进行合法合理论证的道德教育自然是没有或丧失自身权威的教育。雅斯贝尔斯强调“整体精神”或“整体的实质”的确认是教育稳定和有力的前提。[2]那么确立了道德的“整体精神”是否就意味着道德教育必然地获得权威力量呢?事实上,就道德教育而言,教什么样的道德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这种道德能否被受教育者自愿选择和接受并转化为自己的道德观念。正如杜威所指出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问题是关于知识和行为的关系。因为,除非从正式的课程所增长的学识足以影响性格,就是把道德的目的看作教育上统一的和最终的目的,也是无用的”。[3]道德教育能否使受教育者由知到行进而知行合一,道德教育能否实质地影响受教育者的性格,使之形成德性,取决于受教育者对道德教育所教的道德是否真正信奉。如果信奉是道德主体和道德之间肯定性关系建立的结果,那么相信或信任就是其前提。如帕斯卡尔所言,“习俗之所以为人遵守……并非因为它是有道理的或者是正义的,而是人们相信它是有道理的或正义的,否则,尽管是习俗,他们也不会遵守它;因为人们只能是服从理智和正义”。[4]同理,道德之被遵守也是因为人们相信它是有价值的、值得遵守的,否则,尽管是道德,人们也不会遵守。由此,道德教育如若树立或重塑自身权威就须做到能够使人们“相信”:其所教的道德知识、观念有其现实基础,其所倡导的生活方式有意义且能够得到现实的和逻辑的令人信服的合理性论证。故而,赢得信任是权威的来源,进而权威又构成了信任的基础,“权威是联结信任的形式,它给定了不确定性原则,并以存在意识沟通了个人”。[5]
综之,所谓道德教育的权威就是道德教育能够树立道德的权威并且能使人相信道德的权威性。如果说能使人“信”是道德教育权威产生的前提,而道德的权威性又是人们“信”的基础,那么道德本身的权威性就构成了道德教育之权威的源泉。道德权威既来自于外部,但同时它又总是发自于人们的内心中。所以,道德教育所强调的道德的权威不是终止人们成为他自己的可能,相反,教育所推崇的这种道德权威是帮助人们在其内心中成长起一种决定的力量,使其感受到道德真理的真实必然性。那么,这种道德的权威又是如何形成的呢?雅斯贝尔斯曾指出:“权威从不需要在大庭广众中宣布,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6]就道德而言,其权威性的形成亦是如此,当然,这种“自然而然”不是随心所欲的过程,事实上它是经过主体理性的反复审视批判进而产生信任以至敬畏的过程。康德曾强调,“只有受得起自由和公开的考查与考验的东西,理性才给以真诚的尊敬”[7]。由此,也只有经得起理性批判和生活考验的道德,才具权威性,才能真正赢得人们的真诚信奉。
二、学校道德教育面临的权威困境
近年来,人们对道德教育的实效性不佳颇有指责,实践中劝诱无功的背后所反映出的其实是道德教育之权威性所面临的困境:道德教育所提供的知识已不足以影响受教育者的性格,或者说道德教育所进行的道德引领无以使人信服。道德教育之权威性的这种消退自然有其逻辑的、现实的深刻致因。从逻辑上讲,如果道德教育不能建基于真实的道德之上,具有合理性的基础,那么道德教育就无法回归其自身存在的运动方式,其教育内容、方式方法就无以获得合理性论证;就现实角度而言,如果社会生活中人们伦理道德行为之现状与道德教育所倡导的道德信念、行为规范相左亦甚,道德教育便丧失了促使主体与所教的道德之间建立肯定性关系的现实基础。事实上,以上两种致因是紧密关联、互为掣肘的,易言之,现实问题本身往往是缺憾的道德教育逻辑进行实践的产物,而道德教育逻辑上的不足则通常表现为现实基础的阙如,亦即当现实状况左于教育理想或信念时,具有实践本质的道德教育其合理性也就无以自证。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使道德教育所提供的道德信念、观念难以经受理性的考验,以至陷入深刻的信任、信心危机。在此情况下,道德教育就很难获得强大的将作为道德理性资源的主体教化为自觉道德实践的主体的内在力量,换言之,即道德教育难以实现使“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名副其实地信奉并躬行其被教过的道德。
那么,如何重塑道德教育令人信服的实质权威,使道德教育获取生成真正知行合一的道德人的内在力量呢?既然道德教育权威的实现前提是使人信服,道德本身的权威性是道德教育权威的源泉,那么,将道德教育建基于真实合理的道德哲学,使教育本身获得合理合法性论证就是我们理论努力的方向。对此学界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在对我国既有道德哲学认真审思的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和人们的社会道德生活需要提出公平、正义等内容,以完善或改进我国既有的道德教育哲学,等等。当然,这只是实现道德教育权威回归的逻辑条件。而且,理论自身并不能自发地起作用。“要想直接达到一个目的,就必须让作为经验到的麻烦之根源的所有的条件都起作用,而且要在不改变它们显露自身的外表形式的范围内增强其作用。……并使积极的条件成为最大限度地产生积极结果的源泉”。[8]为道德教育提供真实的现实基础,彰显道德的生活真实,不仅有利于维持人们对道德权威的理性认定,更是道德教育本身稳定和有力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事实上,道德教育之权威的重构不能且也不可能单纯依靠学校教育自身来解决,它需要个体、社会、国家在价值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尤其是国家无疑要承担起更重要的责任。
三、国家伦理意识与学校道德教育权威的重塑
国家要成为实现道德教育权威重构的积极条件并成为最大限度地产生积极结果的源泉,就是要提升国家伦理信念和伦理精神,充分自觉地建构国家的伦理功能,增强国家的伦理聚合力和伦理认同感。只有国家对自身的伦理本性加以觉悟和现实体现,才能保证社会伦理安全,才能赢得人们对道德权威的信任,由此,道德教育之实质权威才能得以确立和证明。在此前提下,“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才有可能将“关于道德的观念”转变为自己的“道德观念”并名副其实地信奉与躬行。
(一)道德教育权威的重塑需要国家伦理意识的支撑
诚然,生成真正的道德人这一使命最终要落实到学校道德教育身上,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道德与道德教育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与文化子系统,但绝非一个毫无旁涉的孤岛。从现实层面上,国家、社会提供着相应的一种意义环境,没有国家、社会因素的配合,没有具体的社会现实生活的实践支撑,学校道德教育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说服力。因为道德最终指向人的现实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在现代教育事业的发展中担当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就现代教育而言,国家渗入教育过程,并使教育的性质比之以往更加复杂化,而且使教育中的权力、控制、公正、投入等问题成了理解教育运转的中心问题,故而,不考虑国家这一因素的作用,我们就不可能对现代教育有一个客观、全面的理解。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教育上的论断如果不基于国家这一层次来作为中介,都是无法实现的,“国家是使对所有人的持久教育得以进行的框架”。[9]同样,脱离国家行为在教育问题上的意义去思考道德教育权威的实质性回归,也不可能获得真实的客观的结果。
实际上,就影响人的现实存在而言,国家和教育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权力。“在一个世界中存在的现实,只有通过整体的权力手段才是可能的。在这个整体中,人们在安排他们在世界中的状况与自我保存方面能够达到一种意志的统一。这种权力的意志决定了人在现实上之所是,决定了整体生活的历史内容。这种权力任何时候都在政治上实现于国家中;而作为历史性的人的实存的传统,它是教育”。[10]由此可见,国家政治与教育体现的这种“整体的权力”实际上是人的一种自觉的意志,一种人自觉安排自己生活的意志。在此意义上,国家意志反映的其实就是人决定自身命运的意志,只不过这种意志是非个人的,而是存在于共同体中的。或者说,国家的政治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体现着人们对自身的存在、生活秩序的关照。当然,国家不可能通过直接的行动来达到关照生活、干预人的现实存在,而往往把这一权力诉诸教育,正是通过教育,国家实现了它对人的存在及生活秩序的总体要求。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决定着教育的现实存在,这一影响进而指向人本身。
由上,国家只有为道德教育提供共同体的支撑,使教育的权威和信仰得以确立和证明,使教育所倡导的道德精神获得合理合法性论证,国家诉诸教育的目的才能实现。进而言之,国家须养育其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亦即国家要对自身的伦理本性觉悟并进行现实体现,对自身的伦理功能要有充分的自觉和必要的建构。国家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的现实体现意味着道德不仅“被用”而且“被追求”,其诉诸教育对人的存在及生活秩序的指引是出于信仰的真诚。而这正是道德教育从国家的现实行为中获得确证道德权威的积极源泉。
(二)国家伦理意识的实践乃在保护道德教育的权威
那么,国家如何养育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实践其伦理功能,促使道德教育的权威建构呢?雅斯贝尔斯曾指出:“国家的权力并不能创造出任何东西,它所能做的只是保护或摧毁。”[11]因此,国家之于道德教育权威的重构不在于创造任何具体的道德意义,而在于保护道德教育的真实意义。这种保护亦非靠国家权力对道德教育的直接干预,而是诉诸国家对道德共同体的营造和自身德性的养育。
1.国家伦理意识即在维护道德共同体的现实存在。雅斯贝尔斯在其《时代的精神状况》中反复强调,正是“整体精神实质”的解体导致教育的衰落与崩溃,使教育丧失了真正权威;教育没有了整体的精神实质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就是没有了对“权威的信仰”。其实,雅斯贝尔斯所讲的整体精神的崩溃指的就是人们生活的精神共同体的解体。教育总是反映着共同体的精神内容和指向,同时也塑造着共同体的精神内容和指向。教育以何种整体精神为其实质内容取决于一个共同体如何理解什么是真正值得崇敬和追求的东西,亦即人们共同生活框架以何种内容为指向支撑着教育的内容与指向。因此,道德及其教育的存在与发展亦需要共同体的支撑。只有当道德及道德人被共同体理解为真正值得崇敬和追求时,其才能获得目的性意义,才能具有令人信服的感召力,基于此的道德教育才能获得实质性引领受教育者道德生活的权威说服力。然而共同体以何种生活意义为实质内容,即崇敬何种生活方式,看重人的何种存在形态,或者说使何种实质内容处于共同体精神中心领域,则涉及国家生活的政治决断。所谓国家伦理意识的觉悟与构建,就是树立道德在生活秩序中的权威性,彰显政治的伦理意义,维护道德共同体的现实存在。
对于共同生活秩序应归于何种意义框架,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争论的中心问题,而这种争论无疑带给我们诸多警醒或启示。施特劳斯认为西方现代政治基于“权利优先于善”的决断,实际上一开始就罢黜了道德在生活秩序中的权威性,摧毁了政治的伦理意义,那么共同体只能放弃致力于建设一种人们共同生活的道德框架,放弃对善的关切和追求。施特劳斯的弟子艾伦·布鲁姆在其《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中对这种现代政治的道德后果进行了深刻地揭示: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一种崭新的关于道德善恶、人类行为标准的语言开始在西方社会悄然兴起,诸如自我、存在……语汇已经广泛见诸于人们的日常语言”。[12]共通性的权威的道德意义被消解,每个人、每个文化都是合理的,由此推而及之,“正义与邪恶、崇高与卑劣、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就殊难判定,从而导出这样的结论:一个人只要有所信奉、有他自己的价值择定,不管其信奉或价值的内容如何,就是好人”。[13]在这样的时代,道德获得了新生,但它不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道德,而是一个多元的道德。“要想成为受人尊敬的和高贵的人,就不能去追求或者发现善的生活,而要创造自己的‘生活样式(life-style)’”。[14]这种政治决断使共同体消解了道德的共通性意义,使“道德”不可能再成为共同体的目的,或者不可能再处于人们生活的中心领域,那么其后果就是如福山所言的“大分裂”使作为社会黏合剂和共同规范的道德缺乏共同体的支撑而失去效用。在这样的共同体中,竞争之于生活的意义远胜于道德上的合作,即使合作也是基于“利益算计”的合作,人们不想也不愿用道德来指导自己的生活,因为在这样的境遇下,“良心的确使我们每个人成为懦夫”[15]。
道德共同体的解体,使道德失去了共通的正当性权威,道德人不再是值得真正尊崇的人,道德德性不再是人们追求的品质,如此也就导致教育中道德精神的崩溃。一种丧失道德权威之根基的教育只能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也不能教人成就什么。由此可见,道德只有获得共同体的支撑,其意义才能得以印证,道德只有成为共同体的目的,道德才能赢得共同体成员的敬畏和尊重,个人对美德的追求才能获得表达的机会,只有基于令人敬畏的道德,道德教育所推崇的道德信仰才会获得现实感。国家之于道德教育权威的实质性回归即在于充分发挥其伦理功能以维护道德共同体的现实存在。道德共同体的建设和维护依靠国家政治,因为政治决定在一个共同体中什么是最值得尊崇的事物,决定着生活秩序的意义内涵。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国家政治活动建设和维护道德共同体并不意味着通过政治对道德人和道德社会的直接建构,因为那极易导致道德狂热,进而形成对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强制,最终可能产生反道德的恶果(卢梭的政治哲学可以看作是“道德政治学”,即坚持政治对道德人性和道德社会的直接建构,其所产生的恶果已被其信徒罗伯斯庇尔所进行的道德理想国的悲剧般的实践所证实)。那么,国家政治从何种意义上以及如何营造道德的共同体,才能避免道德上的放任抑或道德强制的指控而又能为道德教育的权威重塑提供实质性支撑呢?
2.国家伦理意识体现于以伦理导向形成社会风尚。其实政治本身就是教育。国家政治虽然不能向共同体成员直接传输特定的道德理想和特定的道德价值观念,但它是一个道德框架,具有道德的内容和指向性,它可以通过在政治秩序中显示看重什么,崇敬什么,以伦理导向形成社会风尚。其实,国家所推崇的任何的政治秩序都表达着国家对某种价值体系的看重,而国家的这种价值“表达”往往形成一种社会价值导向。而这种价值导向又往往验证着道德教育的精神并影响甚至决定着个人的价值取向。当然,社会中个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总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然而,透过个人的这种千差万别的价值选择,我们会看到,个人的价值目标总是取决于社会所指向的价值理想,个人的价值取向总是“取向”某种社会的价值导向,个人的价值认同总是“认同”某种社会的价值规范。也就是说,个人的价值取向总是具有社会的内容、性质和形式。因此,“个人的价值取向的总体倾向,总是取决于社会的基本的价值导向;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困惑,总是根源于社会的价值坐标的震荡;而解决个人的价值取向的矛盾,首先必须解决社会的价值导向的矛盾”。[16]
所以,道德意义在国家的这种价值导向中能否获得“表达”的机会,以及获得何种等级的表达机会,不仅直接影响着道德、道德人在共同体中的地位,更影响着道德、道德人在个人价值取向、道德认同中的可能程度。换言之,国家政治关涉生活秩序的伦理意义,能否把道德理解为真正值得尊崇的东西渗透于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生活方式中,这不仅造就着个人生活的道德环境,也影响着个人的道德选择。因此,国家的伦理功能就是要彰显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维护道德在价值导向中的应有地位。当然,这一过程并非是要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去强迫国家成员接受某种道德意义或道德律令,而是通过建立某种政治秩序来表达在道德上“我们到底要什么”以及“我们不能容忍什么”,表达国家对道德德性和道德人的关切,亦即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整体的道德价值导向。但是,“我们要什么”能否成为现实导向,不仅仅在于道德意义被表达于语言中,更表达于国家政治秩序的建设中,表达于国家制度中。亦即,道德的共同体需要健全的、合理的社会赏罚机制,需要社会的价值规范得以实现的“硬约束”,即切实地维护道德意义的他律机制,如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等等。因为“历史已经反复证明,社会赏罚主要不是表现为由标准文化形成的舆论褒贬,而主要表现为行为方式与行为结果之得失的关系上”。[17]
这里需要指出的重要一点是,政府行为在道德价值导向形成中的作用。事实上,国家伦理功能的发挥,使道德意义在价值导向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依靠的健全、合理的社会赏罚机制,更直接地体现在政府行为上。毕竟,国家意志更具体地体现为政府意志。很显然,道德若不能在政府行为中占主导地位,那它也绝不可能在全社会上升为主导地位;而如果道德不能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那么要求个人去积极地认同、践履道德是无法想象的。如果没有道德他律机制的完善,没有政府行为的践履美德、厌弃恶行的自律表率,或者说,政府缺乏公信力,道德导向仅仅停留在口耳之间、典册之中,那么其最终必将丧失其导向作用。因为,在一个舆论不张、社会无力、监督赏罚机制松弛的政治环境中,道德不可能获得权威意义,因为“凡是遵循这个训诫的人与漠视这个训诫的人相比,只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亦正如弗洛伊德所强调的:“只要美德在现世得不到酬报,我想伦理学的说教就将是徒劳的。”[18]可以想见,基于这种环境的道德教育不仅不能产生道德本能,相反极易导致道德逆反,以致道德教育成为道德的异己力量。
总之,以伦理导向形成社会风尚的实践,不仅是营造道德共同体的过程,其实也是国家培育自身道德德性的过程。如果说道德的秩序只有在一个真正有德性的正义的国家中才能得到实现,那么“只有在正义的国家里,个人对美德的追求才能获得表达德性的权利和机会”,[19]只有在把追求和发现善的生活作为目标的国家中,道德才会成为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个人维护道德、追求和发现善的生活才被视为是值得尊敬的、高贵的,由此,道德的权威才能获得现实感和现实性。只有正义不仅体现在个人的灵魂里,也表现于国家的意志中,个体、社会、国家才能在价值共识基础上建构道德意义的同一性,才能营造产生道德信任与安全的环境。当道德在共同体中被实际表达,被真正尊重,道德权威当自然而成,道德教育亦将获得令人信服的力量,教育过程便能直击受教育者的心灵,更能有力地推动作为道德理性资源的主体转变为道德实践主体,生成真正知行合一的道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