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的研究单位——兼评近年来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社会形态论文,历史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人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走出“五种社会形态说”作为历史分期理论的法定的唯一形式的限制后,国内学术理论界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对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的研究、评价出现了许多分歧和争议。有意思的是,这些争议多援引马克思本人及恩格斯、列宁的有关论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便使争议本身带有经典阐释学的味道。然而,综观近年的研究状况,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在于对马克思本人的个别论断的释义上的差别,也不仅仅在于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是否完整准确(这当然重要),而是有些前提性问题需要解决。本文想对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的研究单位这一问题加以探讨,进而对近年的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看法做些评析,并从研究单位的角度探讨马克思五阶段分期理论的有关问题。
一
任何合乎科学方法的研究,都必须确定自己的合理的研究单位,历史研究也如此。关于“历史研究的单位”,比较明确地加以界定的是英国现代历史学家汤因比。他在《历史研究》的“绪论”中开篇便讨论了这一问题,称“研究单位”为“可以自行说明问题的研究范围”。汤因比据此得出:“历史研究的可以自行说明问题的单位既不是一个民族国家,也不是另一极端上的人类全体,而是我们称之为社会的某一群人类。”(《历史研究》上册第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他所说的“社会”是特指有一定空间和时间界限的“单位”,即他所说的“文明”,如希腊罗马文明、西方文明、东正教文明、基督教文明等。
实际上,历史研究的单位并非绝对同一的。在不同的研究者那里和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它受多种因素制约因而有所不同。这些因素包括:实际研究的理论目标、实践目的和价值观念、与研究单位和理论目标相适应的研究方法,等等。但共同之处在于,这个研究单位要能成立,必须“可以自行说明问题”。由此也提出了如下必须注意的问题:1.在这一范围中,提供了理解问题并得出结论的必需的材料;2.一定的结论只能在这一范围内得到较充分的印证;3.超出或缩小这一范围,不仅无法说明问题,也抽掉了结论可以成立的根据。
马克思的历史研究涉及了人类生活的不同方面、不同地域、不同的民族国家、不同的社会形态,但作为一种哲学层次上的历史观,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包括历史分期理论,却是以整体上的或总体的“人类历史”为研究单位的,并不象许多对“五阶段”划分予以否定的论者所说,仅限于欧洲社会的历史概述。
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是以“人类历史”为研究单位的,这对他来说是很明确的。在此仅举出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创立时期的一些看法并略加分析。在写于1845年3 月的《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文中,他提出“从与肮脏的买卖利益的观点……完全不同的观点来看待工业”,认为工业是“人第一次占有他自己的和自然的力量,使自己对象化,为自己创造人的生活的条件”。他认为,如果这样看待工业,“那就不是处身于工业时代之中,而是在它之上;那就不是按照工业目前对人来说是什么,而是按照现在的人对人类历史来说是什么,即历史地说他是什么来看待工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257页。以下简称《全集》)。这一“观点”, 也就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条所说的:“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8~19页。 以下简称《选集》)这一“完全不同的观点”或“立脚点”,至少有如下几点与本文论题相关:第一,马克思将“市民”和“人类”两个概念加了着重号并将前者加了引号以进行对比和强调,表明,“市民”社会在这里特指资产阶级商业社会,即“肮脏的买卖利益的观点”,这是旧唯物主义的狭窄视野,而新唯物主义则关注整个“人类社会”。第二,观点或立脚点的不同还表现在,旧唯物主义停留在“市民”社会范围内,仅仅“处身于工业时代之中”,缺乏超越的、历史的眼光,因而也就只是“解释世界”,“只是希望达到对现存事实的正确理解”(《选集》第1卷47页), 从而导致对现状的认可和辩护。与之不同,“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者的任务却在于推翻这种现存的东西”(同上)。因此,理论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对现存的世界进行无情的批判,而引导这一批判的作为理想社会的价值目标,就是“社会化了的人类”,亦即后来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第三,这一立脚点还和“改造世界”的实践目的相关,而马克思为自己的理论所确立的实践目的是“解放全人类”。显然,实践目的和价值目标、理论任务,都必然要求马克思的历史理论要以整个“人类历史”为研究单位。
在对自己的研究结果提前予以说明时,马克思指出: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选集》第1卷31页, 着重号为作者所加)且不说这里强调了自己的理论只是“同意识形态相对立的抽象”,而非先验的逻辑或万能的药方,这里也已明确指出了这些“抽象”的研究范围是“人类历史”。与此相一致,当马克思对历史过程作出阶段划分时,仍然说,“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选集》第1卷363页,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从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特别是分期理论的实际结论来看,其所涉及的范围,也是以整个的“人类历史”为研究单位的。无论是早期马克思还是晚期马克思,都在既探索人类的原始历史形式、“最初的历史关系”(尽管早期的探索因缺乏必要的材料,其结论不太确切),也关注人类的未来发展,所以,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中的历史过程,开始于人类脱离动物界,而经一系列过渡阶段,进入“真正的”人类历史——这又是一个新的“开始”而非“终结”。显然,这种人类历史观与黑格尔的“世界历史”观有一重要的区别:在黑格尔那里,“世界历史”作为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从东方王国开始,经希腊、罗马,到日耳曼王国——绝对的终点。不仅“世界历史”终结于日耳曼王国,而且,“历史所关涉的,只是过去而不是未来”(黑格尔《历史哲学》第396页, 三联书店1956年版)。而在马克思那里,对现存的事物总是从其暂时性方面去理解,否认现存事物的终极性,因而被资产阶级学者视为永恒状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不过是一个过渡阶段;如果缺少了“未来”,那就根本不是马克思的完整的历史理论。这是指时间范围方面。在空间范围方面,马克思的理论研究并不是停留在对人类活动和人类历史的思辨上,而是力图对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人们的现实加以实证的描述,但他的历史观及其历史分期理论却不是仅以民族、国家为研究单位,而是相反,将民族、国家、地域的人们的生活历史纳入“人类历史”的范围。在前引评李斯特的著作的那篇文章中,他在阐明如何看待工业的“不同观点”之后,说过一段很重要的话:“主张每个民族自身都经历这种发展,正象主张每个民族都必须经历法国的政治发展或德国的哲学发展一样,是荒谬的观点。凡是民族作为民族所做的事情,都是他们为人类社会而做的事情,他们的全部价值仅仅在于:每个民族都为其他民族完成了人类从中经历了自己发展的一个主要的使命(主要的方面)。”(《全集》第42卷257页)请注意这段话。 这里体现了马克思建立自己历史分期理论的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各民族的历史是被纳入“人类历史”并作为“人类历史”的某些方面(阶段)来考虑的。另外,这里的一个观点是:各民族的特殊发展正是构成丰富多采的人类历史的前提,完全相同的发展观恰恰是荒谬的。可见,马克思并非如某些论者所说,是在晚年研究了东方社会后才提出所谓“多线”发展论的。
在范围上,马克思的“人类历史”观念,与康德的“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有相通之处。康德的作为哲学考察对象的“历史”,也是“人类及其表演的整体”或“人类行动的汇合体”(何兆武译、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214页,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这位批判哲学家“所爱好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终极的目的乃是要达到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并且他希望哲学的历史家能从这个观点着手为我们写出一部人类史,揭示人类在各个不同的时代里曾经接近这个终极的目的或者是脱离这个终极的目的各到什么地步,以及要达到这个终极的目的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哥达学报》1784年第12期载“简讯”中摘录的康德的谈话,见上书第1页注)。 这里“终极目的”在揭示以往人类历史发展时代时,是一重要的参照。对马克思来说,如果缺少了未来的理想社会或“真正的”人类历史,就象康德少了“终极目的”,对以往历史发展阶段的揭示、把握,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尺度。而康德“渴望”的“一部有关未来的时代的历史,因而是一部预告性的历史”(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145页), 虽然由于黑格尔的“日耳曼王国”而宣告“终结”,却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而“产生”——这就是一部包括对未来时代的预告的“历史”。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历史观中的“历史”不是时间上的过去,而是整个人类发展过程;也就是说,马克思的未来社会理论——共产主义学说是包括在他的历史观中的,并作为总过程的一个阶段而彻底摆脱了空想性。
二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历史当然是人类历史而不是自然历史,提出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以“人类历史”为研究单位,岂非多此一举?其实,“人类历史”在这里主要不是用来与自然史相区别,而是表明一个完整的、不可以随意转换为地域的或民族的历史的独立单位。考察近年来的研究就会发现这并非毫无必要。
近年来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研究中的争论,主要围绕“五形态”和“三形态”展开。研究者都认为,各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存在较大差别,多数(有的说“少数”)民族、国家并非依次全部经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几个阶段,而是出现了“跨越”。在这一前提下,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仍坚持“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同时又用“特殊道路”或“具体道路”来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主张用“三形态”代之,认为“三形态”对各民族来说是普遍必经的。不过在划分的角度、各阶段的内涵的说明等方面,也有一些差别。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五形态”和“三形态”划分都是马克思的观点,都可以成立。持这种观点的论者也有一些差别:一是争论哪种划分更根本;二是主张相互补充,相互包容,三是提出大形态和小形态之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的研究中,个别论者也已涉及了“五形态”理论的研究单位问题。如叶险明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系统”划分为三个层面:“生产的国际关系、生产的民族内部关系和生产的民族间关系”,并从这三个层面分别存在着的“研究单位”展开论述,认为,“当马克思从生产的国际关系构成的角度上,把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系统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位来加以考察时,人类社会分‘五阶段’循序递进发展的‘总轮廓或总脉络’便清晰地纳入他的理论思维的视野中来了。”(叶险明《世界历史时代与“跨越”问题》,《哲学研究》1989年第9 期)叶险明提出“研究单位”问题,是一很有意义的思路,尽管他对不同的“研究单位”的界说不无可商榷之处。
另外,肯定“五形态”划分的合理性的许多论者,虽未明确提出并区分研究单位问题,但大多认为,马克思的“五形态”理论是以人类总体为视角的,而不是以民族和国家为视角。此举几例:刘广明认为,“从社会动力学说的角度分析社会结构及其历史阶段,并不是对一个封闭的国度发生的历史状况的研究,而是将人类的所有历史活动看作一个整体过程,所以,历史发展阶段的逐步展开是以人类的全球活动为其大背景的。”(刘广明《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形态理论考评》,《南京大学学报》哲社人文版,1991年第3期)江丹林等认为, “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理论是马克思着眼‘世界历史’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江丹林《社会形态演进规律和东方社会发展道路》,《哲学研究》1988年第9期)“历史是整个人类的历史, 而不是某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人类社会形态演进规律”,“只有在各个民族、国家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得到体现”(江丹林《关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几个问题》,《哲学研究》1990年第2期)。 “对人类社会五种所有制形态依次更替过程及其规律的把握,只能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总体或‘类’出发,而不能仅仅把它看作是一个民族国家的规律”。因此,存在着一个“人类社会更替的普遍规律和各个民族特殊道路的关系”问题(江丹林、孙麾《论社会形态更替的普遍规律和各个民族国家的特殊道路》,《哲学动态》1993年第2期)。万斌认为, “若以世界历史进程的总和和全过程作为观察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发展与相互作用的结果又是确定的,社会历史的总趋势是必然的,其所经历的各个历史阶段也是确定的。”(万斌《马克思社会历史进程理论考评》,《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4期)孙显元也认为, “在‘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名称中的‘历史’,并不是指‘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而是指‘世界历史’。”“马克思根据世界历史的系统演化,曾预言人类社会发展必将经历五种社会形态,它们的依次更替就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马克思主义中的“世界历史”范畴》,《攀登》1993 年第3期)。
相似的说法还有不少。我之所以摘引这么多肯定“五形态”分期形式的看法,一是因为我认为作为人类历史分期形式之一,“五形态”(以称为“五阶段”为宜)是合理的、必要的,有方法论意义的;二是要论证“五阶段”划分的成立,除确定其视角、内涵等之外,必须弄清前提性问题即“研究单位”,因而就需要对这许多肯定“五形态”的看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辨析,如此,方能回答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因为,正是这些必要的批评促使研究的深入和准确。
(1)关于“生产的国际关系”。 前引叶险明文中说:“在生产的国际关系构成中存在着的研究单位,是社会有机体整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系统。这一特定的研究单位要求人们在方法论上必须顾及到:各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系统是一个总的整体,这个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通过各种方式或形式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者的这一观点的首要缺陷在于没有分清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前后的不同,错把进入“世界历史”后的人类历史的某些特征当作全部人类历史的特征。且不说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的“未来”是一个“各民族和国家”已不复存在的“人类社会”,就是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之前,“有限的交往”(见《选集》第1卷24 页)的条件下的“各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否能成为一个“关系系统”、“一个总的整体”呢?那些在相互隔绝、封闭的环境中相对孤立地发展着的各民族、国家之间,又如何能构成一个“社会有机体整体”呢?正是作者对“世界历史”范畴理解上存在的这一问题,所以才得出如下让人费解的判断:“‘五阶段论’的划分单位是世界历史时代,而不是民族和国家。”“世界历史时代”这样一个过程概念,看来是很难与“民族和国家”这样的共同体概念取得逻辑上的对应关系的。已有批评者指出,“叶文把世界性历史总体的资本主义阶段所具有的特性错误地看成是世界性历史总体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具备的东西。”(洪承得、吴起云《应该从国际交往的作用理解“跨越”问题》,《哲学研究》1990年第3期)其实, 问题仍在“研究单位”的确定上,以及在进入“世界历史”之前的“人类历史”尚未形成“一个总的整体”,但又需要在思维上作为整体予以把握和如何把握的困难上。
(2)关于“世界历史”。如前所述, 肯定“五形态”的论者多是强调“从‘世界历史’角度概括出来的”;而批评者也正是从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出发来反驳的,认为“‘世界历史’的角度”当以世界历史的形成为前提。也许正是鉴于这一点,肯定“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论者在后来的文章中,已较少提及“世界历史”角度,而代之以“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总体或‘类’出发”(见《哲学动态》1993年第2期江丹林、孙麾文)。显然, 批评或调整所涉及到的“角度”问题,实则仍是“研究单位”问题。
然而,否认“世界历史”的“角度”,绝不意味着否认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念对其历史分期理论的意义。为说明问题,有必要重提一下马克思“世界历史”观点的一些基本规定:1.作为“世界历史”的历史不是从来就有的。“世界历史”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以往的历史是各个地区、民族相对孤立地发展的历史;2.大工业和交往的普遍发展,造成了各民族国家的相互往来和相互依赖,世界连成一体,历史才进入“世界历史”;3.生产力和普遍交往的发展,为新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前提,共产主义是“世界历史性的”存在;4.历史进入“世界历史”,才产生了“世界历史性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它消除了民族局限性,并成为“解放全人类”的物质力量。历史向“世界历史”的发展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的思想的形成,对他把整个人类历史作为其历史理论的研究单位是很有意义的:作为“世界历史性的”个人和消除了民族局限性的无产阶级代言人,才具有宽阔的眼界,从主观上注目全人类;要为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事业提供理论世界观,必须探索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去、现在、未来;而只有世界连成一体的“世界历史”时代,才为研究、把握整个人类历史,提供了现实的客观可能性,而在前“世界历史”时代,无论思想家个人的才能、观念如何,他的视野总是被客观的有限的交往范围所限制,难以触及全人类的历史;也正是认识到“世界历史”时代与前“世界历史”时代的不同,才出现了如何把原来相对孤立发展的各地区、各民族的历史纳入“人类历史”范畴加以把握的问题。最后这一点,是理解马克思的“五阶段”分期理论形成的方法论的关键点之一。
三
对“五阶段”划分的批评,最有力的证据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实践来看,在世界各国中,全部按照五个阶段循序递进的国家固然也有,但多数国家都曾逾越某个阶段”。因此,“五阶段”依次递进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薛永应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演进》,《哲学研究》1988年第2期)。在理论上, 要肯定“五阶段”划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的确是一个绕不过的问题。应该看到,肯定者为解决这一难点所付出的包括上述“角度”问题在内的努力,但也留下了一些引起异议的漏洞,如“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一语即是。以下试从“人类历史”这一研究单位的方法要求出发,对一些异议作些探讨。
(1)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人类历史”与“各民族国家的历史”的关系问题。而这又包括两方面: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后各民族国家的历史与人类历史的关系问题,以及与进入“世界历史”前的关系问题。在“世界历史”时代,各民族国家在普遍交往中连成一体,这已是一个事实上存在的整体,即“可以通过经验确定的事实”(《选集》第1卷51页)。但在前“世界历史”时代,各地区、民族、 国家在相对孤立的状态中发展着,即全人类尚未成为一个“社会有机整体”。对于前者,可把“世界历史”作为整体,把各民族、国家作为整体中的“要素”加以系统把握和描述。而对于后者,显然不可能简单地用“系统”和“要素”的关系来处理。对前“世界历史”时代的“人类历史”,只能把它作为“思维的整体”(《选集》第2卷104页)加以把握,从中“抽象”出一些可以“指导研究工作的结果”来。这是马克思的重要的整体思维的方法。当然,这种整体思维不是脱离对象的性质而把一些毫不相干的事物硬行拉扯在一起,它仍要基于对象自身的可能性。前“世界历史”时代的各民族、国家的历史之所以可以作为“人类历史”整体来把握,主要不在于它们都是作为同类的人的生活群体,而在于它们在历史上是“向总体发展的”,是因其发展过程而构成了“总体”的要素(见《全集》第46卷,上册,236页)。 正是作为向总体发展的过程中的要素,它们中的一些典型类型或形式,才可以用以作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标志。这正是马克思划分历史阶段的一种方法。我认为,马克思之所以用亚细亚的、古代的(希腊罗马的)、封建的(日耳曼的)等带有地域的或民族的名称的生产方式作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标志,正是基于上述方法。
必须充分注意马克思这种典型形式的方法,才能正确理解其历史分期理论。典型形式的方法是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过程中运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具体地说,就是解剖当时资本主义最发达、最典型的英国社会,因为“只有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因此我们拿英国作例子”(《资本论》第1卷784页)。在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中,“典型形式”的方法却常常被人们忽视或误解。“典型形式”的方法所揭示的只是最成熟、最充分的形式,而不是普遍的形式,更不是其它民族国家必须“遵循”的模式。因为,这种方法所要做的,并不是对各个民族国家的共同性的概括。就是被提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疑问的论者当作走着统一道路的“西方社会”,也存在着千差万别:英国的道路不同于欧洲大陆,普鲁士的道路不同于美国,西班牙、葡萄牙不同于法国,如此等等。但这仍不能否认英国的典型意义,即作为对象的典型意义和作为方法的典型意义。这也适用于历史领域:典型的对象可供研究者对同类形式作一般的把握,而由此得出的“一般的结果”,又可以“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选集》第1卷31页), 即在研究具体对象时、研究其它民族国家时,提供思维框架和参照系。正是由于有了对希腊罗马的典型奴隶制的一般把握,才有可能谈论其它民族是否有过奴隶制,才能谈论“东方的普遍奴隶制”、印度公社所带有的“奴隶制度的标记”、美洲“赤裸裸的奴隶制”、欧洲大陆“隐蔽的雇佣奴隶制”。
用典型形式或类型来标志人类历史的前“世界历史”时代的不同发展阶段,无疑是基于“每个民族都为其它民族完成了人类从中经历了自己发展的一个主要的使命(主要的方面)”这一思想。而马克思完成的“五阶段”典型标志划分形式,其方法无疑与黑格尔的四个王国的划分有较大的一致之处。当然,一致也仅在典型形式的方法方面,差别是多方面的。
典型形式的方法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有时是必需的。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典型形式不等于普遍形式,典型性不是普遍性。许多论者也许就在这里出了问题。
(2)如前所说,肯定或否定“五阶段”划分的论者, 都看到并非每个民族国家都依次经过这“五阶段”,因而否定者认为不能称其为“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肯定者虽使用各民族的“特殊(具体)道路”的说法,但也仍未放弃将“五阶段”(或“五形态”)称之为“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其实,问题不在各民族是否都经过“五阶段”,而在于我们自己把问题混淆了。
显然,当否定者质疑“五阶段”(或“五形态”)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的看法,而论证“三形态”是“普遍规律”时,他们心目中的“人类社会”其实只是各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社会”,或至多扩展到“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实际上,这只是将各民族、国家的历史作为研究单位,寻找它们的共同性,即那些能够“普遍适用”的东西。例如,有的论者说:“历史已经证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单线的、按照严格的五种社会形态的逻辑序列来完成的。”(秦庆武《马克思社会发展形态理论的再探讨》,《江苏社会科学》1991 年第3期)作者所论其实是各民族、国家而非“整个人类社会”;还有这样的提问:“人类社会是否普遍经历过‘奴隶社会’”(吕丹《人类社会是否普遍经历过“奴隶社会”》,《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年第2期)。 作者在文中明明讨论的是各个“民族”是否都经历过“奴隶社会”的问题,但又要说成“人类社会”,显然是把“人类社会”理解为“民族社会”了。
其实,硬要把在“人类历史”范围内认识到的“依次发展的阶段”,放到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中去验证,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不同研究单位得出的研究结论,只能在该研究单位的范围内才能证明。或者说,不同的命题,只在不同的逻辑界面中才能成立。例如,按照许多论者所肯定的一种看法,人类历史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总趋势是必然的规律。但这一“必然规律”如果从“人类历史”移到民族历史,就难说是“必然规律”了,人类历史中有许多民族,就不是向前发展而是消亡了,如美洲的玛雅人、澳洲的塔斯曼尼亚人等等;即如论者所认为“普遍必经”的“三形态”,对所有民族来说,是否“普遍必经”呢?论者不是列举了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从原始公有制末期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吗?
与否定者的质疑如出一辙,许多肯定“五形态”的论者仍将其称为“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因而就总是漏洞难补。因为,既然称之为“普遍”规律,就无法避免列举统计和简单归纳,因而也就难以避免否定论者从“各个民族是否都经过”的角度加以反驳。也许肯定论者会说,这里说的“人类社会”是人类总体而不是民族、国家。既然如此,那就不能将其称为“普遍”规律。须知,对于一个唯一性的“人类总体”的历史阶段,是不能用“普遍”一词的。否则,“普遍规律”要么引起误解,要么引向以民族、国家来验证“普遍”与否。
肯定“五形态”的一些论者并非没有注意到典型形式的方法,但由于仍在追求“普遍”,结果便自相矛盾。如有的论者既说“五种社会形态只是典型的社会发展模式”,又说“整个人类历史必然要依次经历五个社会形态的发展,这是社会形态发展的普遍逻辑。”(王伟光《社会形态演变规律理论初探》,《学术论坛》1994年第5期)所以, 把“人类历史”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单位,对这一过程进行历史分期即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绝不是在寻求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族的公式,而是在把握“人类历史”总体的发展过程。由于这个研究单位是唯一的,因而所得出的理论“抽象”,也不能称之为“普遍”规律。
(3)要正确理解“人类历史”作为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的研究单位,理解马克思在划分人类历史阶段时对各民族历史的安排,还必须对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中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的真义及其作用有一正确的理解。
肯定“五阶段”(或“五形态”)的论者大多指出,马克思是运用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但历史在何种意义上与逻辑相统一,则语焉不详。故否定者就有了“与历史实际不符”的说法。
历史过程中各种事物之间,存在着两种相互联系但又相互区别的次序:“自然次序”和“历史发展的次序”(见《全集》第46卷,上册,45页)。这两种次序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所谓不一致,即是许多历史现象在自然次序方面是同时的,而在历史发展次序方面就可能不属同一历史阶段;另外的情形也可能相反:自然次序上是先后的,但在历史发展次序上却又是同时的或颠倒过来。如马克思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全集》第45卷223页)“在原始的历史形式中, 资本起初零散地或在个别地方出现,与旧的生产方式并存”(《全集》第46卷,上册,514页)。 他还说过,在各国孤立状态中,“发展是非常缓慢的;各种不同的阶段和利益从来没有得到完全的克服,而只是屈从于获得胜利的利益,并在许多世纪中和后者一起继续存在下去。”(《选集》第1卷79 页)至于马克思说过的旧的社会形式以萎缩了的、漫画式的形式继续存留在新的社会机体中,就更说明问题了。这些本属耳熟能详的,但若要从哲学的角度把握人类历史并划分阶段,就不能不注意: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究竟与什么意义上的“历史”相统一?
划分人类历史时期的理论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和次序,只能与历史发展次序相一致,反映历史发展次序,至于是否与自然次序相一致,是否反映自然次序,则是无关紧要的。相比较而言,自然次序的展现和把握,按事件产生先后,用描述的方法就可实现一种“历史叙述”,但对历史发展的次序,仅靠事件先后的描述则难以把握,故必须用逻辑的方法。就是说,逻辑不仅要有历史的基础,历史更需要逻辑的表达。理论的逻辑环节与历史发展的次序的统一,才是真正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具体到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方面,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封建的)几种生产方式,并未否认且描述了它们在自然次序方面的同时存在,如他曾说:“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全集》第46卷,上册,104 页)“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同上书,第468 页)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明确意识到,当具有交换价值的生产、雇佣劳动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尚不同程度地同时存在着。然而,这种同时存在只是表明它们的自然次序而非历史发展次序。看不到前者就会无视具体历史状况,甚至导致以“逻辑”取代现实;但如果仅仅看到前者甚或用前者取代后者,就会模糊了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例如,有的论者认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西欧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作了并列处理,将它们处于同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上”(辛敬良、胡承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术月刊》1993年第8期)。 如果说这里多少看到了前资本主义各生产形式曾在不同程度上同时存在还是正确的话,那么,说马克思对它们仅只“作了并列处理,将它们处于同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上”,则是无视它们各自所体现的“历史发展的次序”的不同阶段性,因而也就昧于马克思“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辩证法”。如此把它们看作“同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人类历史”的前资本主义时期是否还要作阶段划分?如果要,是作“并列处理”,还是作“序列”处理?
所以,必须看到对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的形成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以逻辑的形式把握和表达“历史发展的次序”(而这又需与“典型形式”的方法相补充)。从这种观点看,如果不计较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那么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排列,恰恰反映的是“人类历史”(而非地域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这条线索表达了所有制关系的共同体的“外观”(见《选集》第1卷69 页)或“共同体基础”(见《全集》第46卷,上册,484 页)的瓦解过程和现代“纯粹私有制”(见《选集》第1卷69页)的产生, 因而也表达了人类历史上从生产中产生的对抗形式的历史发展次序。
当然,“序言”中的这种划分仍然突出了“典型形式”的方法,而且也因“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能作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的一种而引起异议,因此我们理解马克思对人类历史的“五阶段”划分,还应看到另一种更抽象、更概括的形式,即从生产的社会方式或劳动的社会性质所作的划分:共同劳动、奴隶劳动(奴隶制)、农奴劳动(农奴制)、雇佣劳动、个性劳动(即社会劳动)。这种划分之所以成立,就在于它反映了人类劳动的历史形式、劳动者的历史发展、人在对立中的发展以及从生产条件中产生的对抗形式的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消除过程。在方法上之所以必要,则在于只有从这些理论范畴角度,才能准确揭示具体的生产过程的历史的、社会的性质。放弃“五阶段”划分而坚持“三形态”或“三阶段”的论者,又用什么范畴去解释前资本主义时代各民族、各地域的劳动性质,如何把握各民族的“具体道路”的历史时代性呢?
总之,无论理解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中的哪种划分形式,都应将其置于“人类历史”这一研究单位中。而且应该看到,它们只是“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是“同意识形态相对立的抽象”(《选集》第1卷31、32页)。至于斯大林和前苏联式教科书将方法变成公式, 要求各民族、各地域的历史都必须与之符合、“普遍适用”,甚而要求“普遍遵循”,那是与马克思的本意背道而驰的,是斯大林主义的“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我们的研究者在用各民族是否“普遍经历”去验证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的所有形式时,是否从另一方面陷入与之相同的思路,却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