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私营经济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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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也为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机遇。20年来,重新崛起的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宣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尤其是三中全会以来20年改革开放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经济战略决策,也是我们党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江泽民的这一科学论断,回顾总结建国以来党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历史过程和经验教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对于我们更加自觉、深入地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他的经济思想,坚定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生力军

新中国建立之后,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共同纲领》规定的5 种经济成分之一,是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陈云曾经指出,在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确立之后,国家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使私营企业能“得其所”。建国初期,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起着国有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统计资料表明:1949年全国私营工业企业有12.3万户,职工164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4.6%,生产总值68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3.2%。1950年,全国私营商业为402万户,占全国商业总数的98%,从业人员达662万人,商品销售额182亿元,占全国商业批发额的76%,占销售额的85%。 再以上海为例,解放时上海市共有私营工厂20,164家,年产值24.5亿元, 雇佣职工42.83万人,占全国私营工业工厂数的16.37%,产值的36.01 %,职工人数的26.06%。1949年, 上海私营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83.1%。1950年,上海私营批发额占全市商业总营业额的65.5%,私营零售额更占零售总额的91.6%。经过三年经济恢复,1952年上海私营工业产值仍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4.5%,私营商业零售额占全市零售总额的80.8%。这些数字充分表明了建国初期,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个体、私营经济不仅对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利于国计民生需要,而且有利于沟通城乡交流、积累建设资金,维持相当部分的劳动力就业。它是新民主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我们国家的一大财富。

三大改造完成后,由于“左”的错误思想逐渐抬头并取得指导地位,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遭到极大的阻碍和限制。尤其是1958年以后,为了使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和经营方式更加单一化,还强令仅占农户总数3%的个体农民加入人民公社,个体手工业户加入手工业合作社。 于是,“一五”期间的多种经济成分基本上变成了一种经济成分(即国营经济),多种流通渠道也基本上变成了一条流通渠道(即国营商业)的局面。“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已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不仅在理论上把允许农民有少量自留地、家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试行包产到户诬为“资本主义复辟”,而且大搞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升级”、“过渡”和割所谓的“资本主义尾巴”,(即取消自留地、宅边地、自有果树和家庭副业,关闭集市贸易)致使我国经济结构更加单一化。这种错误做法不仅严重地削弱了集体经济,而且造成了商业的萎缩,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难和不便。以农业为例,由于过分集中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管理方式同中国农村的自然特点、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不相适应,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致使建国30年,我国还有相当多的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过分地限制、甚至取缔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左”的错误,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给我们留下了沉痛的历史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认真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25条政策措施。从此以后,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乡村到城市,从沿海到内地,从单一到多元,从个体到联营,不仅发展势头迅猛,而且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和恰如其份地评价个体、私营经济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它的历史命运和前途又将如何,这不仅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予以回答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教导,结合学习党的十五大文献,我们认为,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最有生机和活力的部分。笔者的依据主要是:

第一、个体、私营经济是新的生产力增长点,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文化大革命”后期,个体、私营经济已处于几乎被灭绝的境地。1978年全国个体工商业者,仅有15.15万人。1980年,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比例为0.5∶99.5。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之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其速度令人惊讶。到年底,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队伍已达92.8万户,从业人员227.4万人。1993年,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766.9 万户,从业人员2,939.3万,私营企业发展到23.3万户,372.6万人。15年中, 它们共创产值6,654亿元,实现营业额11,339亿元,向国家纳税1,242亿元。1996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增至2,703.7万户,从业人员5,017.7万人,全年工商业总产值3,583.4亿元,私营企业819,252户,投资者1,704,519人, 雇工10,006,814人,总产值32,265,732万元。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类非公有经济所占的比重已达3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占53.3%。1997年,全国私营企业共创产值3,920多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1,240多亿元,零售总额达1,850多亿元,纳税540亿元。 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源泉。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12.1%的速度递增,其中8~9%是非国有经济的贡献。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仅占28.8%,其余均为非国有经济份额。再以上海为例,1991 年底,全市共有私营企业2,288户,从业人员36,013人。到1998年4月底, 全市私营企业总户数已达78,909户,从业人员842,114人,分别比1991年增加34.4倍和12.8 倍。1992年至1996年,上海个体、私营经济共上交税收61.23 亿元, 比1992年以前的五年增加了3.3倍,年平均递增率为123.9%。1997年,上海个体、私营经济全年税收已超过28亿元,比1996年净增6亿元, 已相当于中心城区第一税收大户——黄浦区一年半的税收收入。部分市郊区、县的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收已占当地财政收入的30%以上,成为地方经济不可忽视的增长点。

第二、个体、私营经济在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和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体、私营企业的起步,主要是一些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各部门、各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也越来越专业化,其结果是许多商品的生产,不是由一个单位就能完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不可能覆盖所有新兴行业、所有经济活动领域和满足人民的多种需要。其中相当部分商品的生产和提供,更适合于个体、私营经济。正如党的十二大指出的那样:“城镇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现在都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国营经济包办。”以解放初上海个体手工业为例,当时全市有手工业者58,400多户,128,000余人,主要行业有180多个,其产品更是名目繁多,规格复杂,既有生产资料,又有生活用品,既有修理服务,又有工艺美术,估计有好几万种,如果这些生活日用品都让国家统一组织生产,这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个体手工业者自产自销,分散经营的灵活方式,不仅弥补了大工业的不足,而且对加速市场流通、方便人民生活需求,有利社会安定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目前上海的个体、私营企业已成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业的主角。1996年全市以个体、私营者为主体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经销的粮、棉、油、肉、禽、蛋、水产、蔬菜、干鲜果等农副产品的成交额,占全市成交额的65%,个体、私营的饭店和点心店约占本市餐饮行业网点的55%,自行车和鞋业的修理,已成了个体工商户的一统天下,家电维修,个体、私营经济也占了半壁江山。为了满足社会的多层次需要,上海近两年来还形成了一些具有较高档次的个体、私营特色街,如乍浦路、黄河路美食街,九江路服饰街等。回顾三大改造以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在中国大地上基本绝灭,人民多样化的需求和日常生活感到十分不便,连肥皂、草纸、火柴、民用线团等小商品也要凭票供应,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

在增加就业方面,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也不容忽视。1996年,全国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约占43.3%,吸纳就业比重为15%。在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了近两亿非农劳动力的20%。在上海,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已达93万人,占全市适龄劳动力的10%以上。从1994年开始,个体、私营经济已累计吸纳下岗职工15.2万人,还有约36万市郊农民在个体、私营企业中从业。由此可见,个体、私营企业是深入推动再就业工作和有效转移农村富裕劳动力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将是一个重要特征,在这个领域中个体、私营经济将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第三、个体、私营经济对激励公有制经济和促进市场发育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

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智慧、创造力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在个体、私营企业中,由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内有致富动力,外有竞争压力,企业经营的成败,利润的高低,直接地表现为当事人个人财富的增加或减少,财产的运营状况和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相关程度最为密切。为了增加财产,增殖财富、个体、私营业主往往是责任心强,积极性高,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成本,扩大销售,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增加利润。他们关心市场信息,注意需求动向,全力以赴地投入,夜以继日的操劳,所以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大多能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顽强的生命活力。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每元工资创造的增加值,私营企业为5.97元,国有、集体企业则分别为3.35元和3.28元。每元工资创造的利税指标,私营企业为2.43元,国有、集体企业分别为1.16元和0.88元。私营企业比国有、集体企业分别高出67.5%和109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是直接瞄准市场的,有活力。国有经济由于原有体制比较僵硬,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有一个过程,因此,就总体而言国有经济的活力不足。近几年来,国有经济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都远不如非公有制经济,其产值增长速度也只有非公有制经济的一半,在全部国内生产总值中,国有企业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76%降至1995年的31%,各种非国有经济创造的财富已占65%左右,在新增值中已占80%左右,而国有企业则是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盈利的也只有三分之一。因此,个体、私营经济的巨大活力,对公有制经济也有巨大的刺激。当前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也吸取了私营经济的某些特长,如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等多种改革形式,都是借鉴了私营经济产权明晰,利益直接的特点。

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理论上的重大突破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他们曾用一句话来概括共产党人的理论,就是“消灭私有制”。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的社会主义,是生产社会化程度很高的社会主义,他们虽然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将“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逐步剥夺土地私有者、厂主及铁路和海船所有者的财产”,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愈来愈多的集中到国家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2、220、219页。 )至于怎样“一步一步地夺取”?“逐步的剥夺”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具体回答。

十月革命成功之后,列宁根据马克思剥夺剥夺者的原理,提出了国有化的理论,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银行、铁路、商船和大工业企业的国有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1918~1920年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1921年改行“新经济政策”,试图迅速、直接地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他从当时俄国生产力落后、小农占优势和资本主义不发达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具体条件和形式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应该允许宗法式的自然的农民经济、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是列宁对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结构在实践中的一次再认识和再思索。认识到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应逐步实现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如何,由于列宁逝世过早(1924年1月逝世),没有这方面的实践, 也没有这方面的论述。

毛泽东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于1949年3 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在革命胜利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些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注:《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31页。)建国前夕,起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26条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7页。)这样的所有制结构,符合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适应于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这种认识和规定,能够稳定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的发展,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马克思和列宁都曾设想过的用“赎买”方式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变成现实,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它不仅充实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而且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伟大胜利。但是由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及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实践和研究还不够,再加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脱离我国生产力的实际,过分强调公有制的单一形式,没有坚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充分发挥个体生产者的积极性,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以弥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足。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急,改变过快,急于求成,从而放弃了原来对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正确估计,给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许多遗留问题。事实上,对于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问题,党中央和毛泽东在1956年就或多或少有所察觉。毛泽东1956年12月和黄炎培谈话时,提出了“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主张,还说可以让“地下工场”,“地下商场”合法化,可以开私营工场,可以开夫妻店。只要不违法,十年、二十年不没收。这就在实际上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取得全面优势地位的情况下,适当保存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陈云也曾明确指出:“这样迅速的改变,使许多部门和许多地区未来得及积累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经验。因此就在敲锣打鼓的那些日子,许多地方有不少的工场、手工业作坊、商店、运输业纷纷合并,有些不应该合的合并了,有些可以合并的也合并的太大了”。按照陈云当时的主张,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及传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都可以适当保留一些,以便让他们“钻”社会主义的“空子”,弥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足。1956年9月,陈云在党的八大一次会议上, 还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主张,即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是补充;在生产计划方面,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补充。(注:《陈云文选》(1956——1985)第13页。)这些思考,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社会主义的传统模式,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尝试。可惜这些正确的思想都未能付诸实施。

1956年以后,尤其是在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岁月里,强调公有制“一大二公三纯”,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不仅农民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都被收归社有,而且政府和人民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调用社员的房屋,家具,甚至将农村中原有的小商小贩、集市贸易以及家庭副业都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加以取缔。这在实际上都是对农民的剥夺,造成了农民的恐慌和不满,纷纷杀猪宰羊,砍树伐木,造成了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给农业生产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由于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又由于对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状况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发生了偏差,特别由于几亿农民以意想不到的速度参加了合作社,使连续成功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毛泽东相信,社会主义制度加上群众运动将是万能武器,对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夸大主观意志的作用,希图用大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夺取经济建设的迅速成功和所有制变革的迅速实现。这种“左”的观念和政策,虽一度有所纠正,但就总体而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在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和实践上“左”的错误都占着主导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基本的国情出发,认真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明确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此后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以及其间发布的有关文件,都陆续规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采取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适当发展,允许私有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同时强调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这些规定,对于解放思想,打破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对于改变传统的、纯粹的公有制思维定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四大,已开始把个体、私营经济看成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允许“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这表明我们党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已进入了比较自觉的状态。

党的十五大在分析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这一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时,专门论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并在理论上做出了新的论断,主要表现在以下二点:其一、是由“方针”上升为“制度”。以往党的文献在论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时,一般都称之为一条重要的方针,而党的十五大则明确称此“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次。这就是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不是属于一种随意取消或更改的政策,而是一项带有长期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基本制度;其二、是由“补充”提高为“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们总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党的十五大报告则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论断改变了过去采用的,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允许”其“适当发展”,防止其“消极作用”等诸多限制性词语,确立了包括个体、私营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有利于人们克服过去因简单理解“补充”作用而将非公有制经济视为权宜之计或异己力量的模糊认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独立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从而使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了坚实的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保证。这是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新认识,是积改革开放20年经验教训后在更高水平上的理论升华。既体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一贯思想和政策上的连续性,又是思想和理论上重要突破和重大的理论创新。

三、历史的启示

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根本指导思想。

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私有制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形式,也不仅仅是一种抽象出来的概念或原理,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对立物,当然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自己的基础。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宣布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科学认识。

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笔者认为这其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方面是,我们不能再搞单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离开生产力的水平片面地追求“一大二公”,而是应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但是,个体、私营经济又不能影响、冲击或取代公有制的主体的地位,必须防止贬低公有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借改革来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甚至主张“私有化”的错误倾向。第二方面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要单纯地理解为公有制在数量上占优势,更不能机械地、人为地规定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比例。根据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服从市场的需要,由市场竞争决定。凡符合市场需要者,必然发展壮大,凡不符合市场需要者,必然萎缩甚至遭到淘汰。如果不是按照市场客观需要而是光凭主观意志去规定、限制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最终只能导致阻碍或破坏生产力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规定农民只能养几只鸡,几只羊,超过数量就是资本主义,就是发展资本主义的倾向,就要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而强制割除,结果是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这个深刻的教训我们是记忆犹新的。何况我国是一个大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来就比较大,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比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有很大的不同。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我们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根本指导思想。

第二、坚持生产力标准,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长期的基本战略方针。

党的十三大就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由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阶段,生产力起点水平很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各地区、各部门生产力的水平和布局不平衡,劳动力的素质和生产工具的水平也呈现不同的层次。在生产力的结构上,基本上是手工生产力、机器生产力和现代化生产力的三元结构。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仍以手工操作和体力劳动为主,某些边远地区、甚至还保留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纵跨人类社会几个时代的不同生产力同时存在,表明了我国生产力的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公有制经济还没有能力覆盖整个国民经济,生产的规模也远没有达到可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需要的那种富裕程度,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必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时说:“不,不能,正象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征象显著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需的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2、220、219页。)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底,还没有建立起强大的物质基础和创造出大量的生产资料,因而也就不可能一下子废除私有制。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发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状况相适应的个体私营经济当然也不会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战略方针。

第三、坚持“三个有利于”,是衡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根本标准。

长期以来,用姓“社”、姓“资”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似乎已成为一种思维定式。这种非“公”即“私”、不姓“社”就姓“资”的既十分简单又十分敏感的怪圈,不仅束缚着人们思想的解放,而且在实践上影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在批评这种错误认识时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资本主义道路。”他认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这个内容具体、表述通俗的生产力标准, 既是我们判断各项工作成败的标准,也是我们衡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根本标准。

邓小平强调的生产力标准,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条重要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就曾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他对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他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邓小平坚持并发展了这一理论、并把它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联系起来。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 )这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重要突破。党的十五大把选择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根据建立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之上,明确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的利用。”这种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选择所有制形式的科学论断,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我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强大思想武器。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正面临着重大的调整和改革,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所占比例的不断上升,将是一股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只要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三个有利于”和生产力标准,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必将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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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体私营经济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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