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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36(2009)04-0017-04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的基础,基层工会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会运动和工会事业的成败。目前,我国以企业工会为主的基层工会,并没有显现出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我国基层工会模式目前困境、今后出路等方面作一些思考。
一、我国基层工会模式现存问题
基层工会模式一般受制于工会的组建原则。工会运动两百多年来,世界各国工会的组建原则,不外乎行业原则、产业原则、企业原则、地方原则。我国基层工会主要是指产业原则之下的企业工会。
我国工会组织诞生于辛亥革命以后,最初的工会基本上是以行业原则组建的。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为了把工人阶级最广泛地组织起来,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倡导以产业原则组建工会,反对行业原则等其他工会组建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中国革命做出卓越贡献的产业原则被发扬和光大,进一步发展成为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工会组建原则。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前的产业原则,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产业与地方相结合原则,工会的基层组织主要设在企业,企业工会成为我国基层工会的基本模式。
但是,以往的企业基层工会模式,在劳动关系市场化、多元化的今天目前正面对前所未有的问题。
(一)企业工会已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
1、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难以履行
最直接的劳资关系存在于企业、最大量的劳动争议发生于企业,企业工会处于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第一线。为了增强基层工会的维权力度,我国政府和工会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建立“职工之家”到工会主席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从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到颁布《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可以说,开得出的药方都开了,基层工会的活力还是不尽如人意。
近十年来,我国劳动争议发生率不断攀高。但是,高发的劳动争议却表现为严重的诉讼化倾向,这充分反映出企业工会维权作用的微弱。在媒体大量披露诸如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天价”劳动纠纷、众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规模裁减人员、一些血汗工厂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事件的时候,事件发生单位的基层工会在事前事后皆杳无声息。因此,近年来不时发生的职工状告基层工会案,如2003年7月原中科院半导体所职工伍立京以“不履行职责”为由状告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2004年8月原广州市儿童公园朱松森等12名职工状告原单位工会主席在职工利益被侵害时不作为,也就不难理解了。
2、企业工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日渐疏离
企业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认可是企业工会工作的本质要求。计划经济时期,在公有制的大背景下,工会与国家、企业的工作目标和作为高度一致,工会主要围绕生产、生活、教育三大任务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工作在职工群众心目中还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工会、国家、企业三者利益不断离析,工会以生产为中心的三大任务也转变为以维护为基本职责的四大职能。但是,我国工会尤其是与职工群众距离最接近的基层工会,大多难以担当或胜任应尽的职责,职工对工会的不良评价常见诸于报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总工会数次抽样调查都显示,工会会员对工会各方面工作持肯定评价的不超过50%。2000年,浙江省劳科院的一份报告显示,已建工会企业的职工中,回答“有事找工会能解决问题”的只占5%。2005年,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某课题组的调查,大部分非公企业职工认为自己不是工会会员,而此次调查的都是组建了工会的企业。这些调查数据说明,企业工会与职工关系已日趋疏远。
(二)企业工会的困境源于对资方的依附性
按照国际惯例,工会组织是独立的,尤其应独立于资方,这是工人阶级团结的基础和力量的源泉。我国企业工会的困境源于对企业的依附性,说到底是对资方的依附性。
1、工会会员方面的依附性
大部分国家的工会立法对工会会员的阶级性给予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资方及与资方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禁止加入工会。
应该说,工会会员的劳资混杂是我国工会过去一贯反对的。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的决议案》就明确规定,“工会会员,不宜包含雇主高等会员及包工头等与工人利益相反的分子。”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工会法》的规定来看,工会会员应该是雇佣劳动者,其与资方的界限还是清楚的。
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中所有的工作人员,不管是直接从事生产的被管理人员,还是处于经营者和管理者地位的厂长经理,都是受国家雇佣的劳动者。因此,1992年《工会法》对工会会员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当时的客观实际的。
但是,2001年修订《工会法》出台时,我国已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新法力求体现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把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公经济,突出规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责。但是,在工会会员方面,却忽略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分离、非公企业劳资利益对立的事实,继续沿用了1992年《工会法》的规定。这样的“保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工会会员的劳资混合、工会会员对企业的依附性。
2、工会干部方面的依附性
工会会员的不纯,直接导致了工会干部行政化或资方化。目前我国企业工会主席的普遍状况是,公有制企业主要由党委副书记兼任,非公企业则大多由人事部经理或主管人事的行政副总兼任。2006年广州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广州市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行政兼任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比例高达98.7%,这些兼职主席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由于资方在企业中处于强势地位,工会主席与人事部经理这两个冲突角色被合二为一的结果,必然是人事部经理作为企业管理方的地位被强化,工会主席作为职工利益代言人的地位被弱化,工会更加依附于企业。因此,工会主席代表资方与工人打官司的新闻层出不穷,也就不稀奇了。
3、工会经费方面的依附性
工会独立于资方,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就是在经济上独立于资方。大部分国家工会运作费用主要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收取的会费一部分用来支付工会脱产干部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一部分作为工会活动费用。但是,我国企业工会却在工会干部工资待遇、工会活动经费方面严重依赖于资方。
(1)工会干部的工资待遇依赖资方
根据1950年《工会法》,我国建国初期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是在工会会费中开支的。当时的工会会费是按个人标准工资的1%交纳,其中用于开支工会干部工资的部分占全部会费的50%。1978年10月工会组织恢复整顿期间,我国关于收取工会会费的标准改为标准工资的0.5%,同时奖金、津贴以及10元以下工资的尾数也不交会费。这样的修改使得会费收入实际减少60%以上,依靠会费已难以承担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待遇只能由企业支付。
(2)工会活动经费主要依赖资方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公约》的规定,凡旨在促进设立受雇主组织控制的工人组织或以财务或其他方式支持工人组织使其受雇主或雇主组织控制的行为,均应视为构成“干扰”行为。但是,按照我国工会法律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除了小部分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外,大部分来自企业拨款的留用部分,对资方存在着严重的依附性。
二、基层工会区域/行业模式的作用日益彰显
在传统的企业工会陷于困境的同时,新兴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却显现出勃勃生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工会组织形态。区域性工会主要是指依托地域跨行业组建而成的工会,包括乡镇(街道)工会、社区工会、经济园区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施工项目工会等多种形式。行业性工会主要是指在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按照行业性质组建而成的工会,如行业联合工会等。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根据企业及其职工的情况,可以在企业建工会,也可以不在企业建工会,而是将工会因地制宜地建在某一区域或行业内,或者直接让职工加入工会。其优势在于,一是通过“上代下”的方式,有利于工会对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不具备组建工会条件的企业实行组织覆盖;二是避免了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性,有利于工会性质的“回归”和职能的履行;三是可以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有利于弥补工会维权资源的短缺。
从上述对比表可以看出,2005年和2006年,在主要由工会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成功率分别高达78.46%和81.37%,而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成功率只有21.76%和18.53%。由此可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于不存在对资方的依附性而显示出较强的独立性,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的积极作用,还体现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方面。在企业级集体协商大多流于形式、集体合同履约率普遍低下的背景下,区域/行业级别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却成绩显著、效果良好。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以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以区域/行业模式激活企业模式
国际工会运动的历史经验表明:工会人员和经济的独立性对于行动独立具有决定意义。为了使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行动不受外部因素尤其是资方因素的“干扰”,各国工会都非常注重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的独立性。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基层工会设在企业,但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不是让雇主支付,而是由工会支付,从而使基层工会在经济上独立于资方,其典型就是日本的企业工会;另一种是基层工会不设在企业,而是设在地方,从而使工会干部从经济上独立于资方,更从职业上摆脱资方的控制,其典型就是德国的产业工会。
改变我国企业工会依附于资方的有效办法,就是将原有基层工会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多样化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是新型基层工会的理想选择。
(一)从立法上确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的地位
具体的做法是,在总结近年来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工作条例》,对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制度、活动方式、经费与财产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规范。在《条例》实施比较成熟的时候,应及时将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的地位通过《工会法》、《工会章程》加以确立,使之成为我国基层工会不可或缺的模式。
(二)充实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的力量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帮助职工解决劳资纠纷是工会存在的基石。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建立以后,应优先设置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机构,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
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开展对本区域、本行业企业执行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对于监督对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根据《办法》规定,有权“评价”,有权“要求其改正”,有权“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应根据《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设立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与相应的雇主或雇主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商,并监督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履行。
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促进本区域、本行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协商、主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及时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三)理顺企业工会与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的关系
企业工会作为基层工会组织在我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曾经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卓越贡献。目前我国企业工会将近百万家,可谓家业庞大。本文所探讨的基层工会模式改革,并不是舍弃企业工会而另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而是扩大基层工会的形式,赋予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应有的法律地位,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优势,从而使得基层工会各种模式能够互相学习、借鉴和取长补短,最终促进企业工会走出困境,焕发生机。毕竟,事物发展是多样化的,基层工会形式也应具有多样性。基层工会形式越丰富,职工群众维权需求越是能够得到满足,基层工会的活力自然也就源源而生、用之不竭。
[收稿日期]200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