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和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京沪高速铁路自开通运营以来采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随着我国铁路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亟待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营管理模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经济学角度看,委托运输管理模式能够符合未来一段时间内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要求。结合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需求分析,从加强委托运输管理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委托运输管理的合理管控、完善绩效评价考核与违约的责任制度建设、构建符合公允性要求的清算制度、创建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市场竞争机制等方面,提出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自然垄断特征;网络外部性;清算标准;监管;考核制度
引言
京沪高速铁路(北京南—上海虹桥)于2011年建成试运营以来,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始终沿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将涉及运输组织、运输设备设施、运输移动设备、运输安全生产和铁路用地等旅客运输业务委托沿线铁路局集团公司属地化管理。这一模式在充分发挥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专长和规模效应的基础上,满足了铁路路网完整和统一调度指挥的行业要求,有利于京沪公司专注于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追求资产效益最大化的资产经营目标。
1京沪公司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经济学解释
1.1委托运输管理模式满足铁路自然垄断特征
铁路行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决定当铁路企业运营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其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才能到达最低点,实现成本最小化,但在到达最优规模之前,平均成本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都处于高位,这时单个铁路企业的平均成本要高于行业的平均成本。同时,铁路企业的定价方式并不是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MC=MR的定价方式,而是按照政府管制的市场价格=长期平均成本曲线(P=LAC)或者市场价格=长期边际成本曲线)(P=LMC)的定价方式,即使当前政府对铁路不实行价格管制,由于存在市场竞争,铁路企业的定价也应该是按照整个行业的LAC曲线定价。对于京沪公司来说,其目前只拥有京沪高速铁路一条线路,规模远未达到LAC曲线最低点的规模水平,而定价要依据整个铁路行业的定价标准来实行。因此,如果京沪公司采用自管自营模式,其当前经营的LAC曲线位置要远高于整个行业LAC曲线水平,而价格则按照整个行业的LAC曲线定价,对于当前路网规模的京沪公司来说并不是最优选择;而采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则可以充分利用其他铁路企业路网规模优势,将成本降至行业LAC曲线最低点,京沪公司能够获得最大利润。
1.2委托运输管理模式有助于增强铁路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就是网络的价值会随着网络节点的增多而增加。铁路作为一个网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网络外部性的影响,那么京沪高速铁路要提升自身网络的价值就要将更多的铁路网络节点接到京沪高速铁路中,而委托运输管理模式恰是一种将更多铁路节点连接到京沪高速铁路的模式。如果京沪公司自管自营,京沪公司所考虑的利润最大化约束条件就是仅在京沪高速铁路一条线路上实现局部利润最大化;而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中资产方将考虑如何运用管辖范围内的铁路网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将孤立的一条京沪高速铁路线路纳入到华北和华东地区的铁路网络体系中,从而实现京沪高速铁路线路价值增加,京沪高速铁路运输也从局部利益最大化扩展至全局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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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托运输管理模式有利于降低运输生产协调成本
京沪高速铁路地处北京、济南、上海3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辖区内,如果自管自营,其调度、服务及行车组织等运输生产方面的协调成本会很高,这不但会增加京沪公司运营成本,还会因协调时间等原因降低运输营业收入;而采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京沪公司则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高额的协调成本与3个铁路局集团公司就运输生产事宜开展协商,仅需要对合同约定中对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运营要求进行协调。
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需求分析
2.1解决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目标不一致问题
目前,京沪公司将运输管理工作分别委托给3个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导致京沪高速铁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于所有者京沪公司和经营者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间经营目标的不一致性,即委托方关注于经营效益,而受托方关注于运输安全与旅客发送量,由此加剧了京沪公司的经营风险,导致京沪公司在全线的统一部署难以落实。此外,经营者间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管理标准不甚统一,加大了京沪公司的协调成本,生产要素难以得到有效配置。因此,京沪公司亟待捋顺管理关系,实现精细化管理。
2.2解决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委托运输管理关系中,受托方铁路局集团公司拥有调度指挥、行车组织、线路使用、设备维修等权利,是实际的生产经营者,其所拥有的上述“私有信息”易导致低效的资源配置。在实际生产运营中,受托方铁路局集团公司往往以运营安全、保密为由,拒绝向委托方京沪公司披露实际运量、运输收入等重要信息,京沪公司无法享有法定知情权,难以根据市场实时变化情况迅速做出科学决策,并且委托运输管理工作中出现信息逆向选择乃至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的可能性大幅上升,极易造成对京沪公司利益的损害。
3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发展对策
3.1加强委托运输管理的沟通与协调
针对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过程中委管双方目标不一致的问题,首先,要捋顺各方管理关系:明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行业指导,规范指导京沪高速铁路安全及运营管理;京沪公司作为资产方,承担“资产管理、经营监管、委托运输管理监督、品牌塑造”职能;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经营方,承担安全管理、运输经营的主体职能。其次,结合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执行情况与现场实际情况,研究规范经营的具体举措,并与经营方加强协调与沟通,共同探讨委托运输管理工作中关于安全、设备、服务、效益等问题,使委托运输管理双方成为目标同向的利益共同体,避免受托人铺张浪费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目标的短视化问题,使受托人目标和委托人目标得以有机结合和统一。
3.2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
根据岗位及工种差异,合理设置人员定编,建立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职位管理系统;制定各专业岗位责任规范,明确工作依据,实现考核标准化,加强站段主要领导人员资产管理考核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探索委托运输管理工作规律,分职责分专业形成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工作标准;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以落实各岗位工资待遇,切实提高委托运输管理人员成本控制、落实核算依据。
结语
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需要通过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双方以及行业指导的共同努力,形成具有行业统一性的委托运输管理标准及市场化清算标准,建立公允性的市场准则,树立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行业公信力,并构建由上及下、由下及上的管理模式改进思路,通过增强管理信息的输送与反馈渠道,切实完善京沪公司规范治理体制,确保新形势下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落实京沪高速铁路标准示范线要求。
参考文献:
[1]储恒,王英杰,封博卿,等.基于GIS服务聚合和扩展技术的高速铁路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7,39(5):49-53,81.
论文作者:丁宝磊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0
标签:京沪论文; 高速铁路论文; 管理模式论文; 铁路论文; 公司论文; 铁路局论文; 成本论文; 《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