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理论与中国政治:比较视角的考察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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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 03—0016—06

在这篇短文中,笔者尝试做两件事情:一是简要叙述与代议制政府相关的代表概念,二是分析中国政治中两种政治代表类型的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强调恰当处置两者关系对于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性。

我们先从代议制政府的代表概念说起,因为“代表”问题是代议制政府的基础和前提。

一、代议制政府与代表原理

自近代民族国家成为人类最重要的政治共同体形式以来,代议制政府便成为民主政体的实现形式。对此,密尔(John Stuart Mill)说道,“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都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1]

与直接民主相比,间接民主由于有了“代表”这一中介而变得复杂起来,围绕代议制民主而发生的诸多经久不息的争论皆由此而生发。① 尽管如此,有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在人民主权尚未找到更好的落实方式之前,当代任何政体都必须在代表问题上找到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依据。

系统讨论代表理论显然超出了本文篇幅的许可[2],作为一种替代方式,我们可以通过Hanna.F.Pitkin对代表概念的经典分类来求得一个大致的把握。在《代表的概念》一书中,Pitkin对代表概念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讨论。借助于形式和实质这对范畴, 作者区别了代表概念的两种基本类型。 形式代表包括授权(Authorization)和问责/负责(Accountability)两个亚类;实质代表可分为象征(Standing for)和行动(Acting for)两个维度。其中,象征维度的代表包括符号代表(Symbolic Representation)和相似代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两个子目。这一逻辑分类,可表示如下:

图1代表概念的分类②

从形式维度来考察政治代表问题,主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代表是否得到被代表者的授权?第二,代表是否要对被代表者负责?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近代回答,是由社会契约论者提供的。基于自然权利(后来发展为人权)的社会契约被认为是一种经由同意的主权让渡。通过这种让渡,统治者有权宣称,其统治是得到人民同意的,在这一意义上,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代表Ⅰ)。由于霍布斯主张,一旦这种主权让渡完成,人民便无法收回,因此第二个问题乃是对霍布斯观点的质疑。在代议制民主中,对这一问题的最佳的检验办法是,选民是否能够在定期举行的选举中将代表们选下来,如果可以,则代表是可以被问责的(代表Ⅱ)。形式维度的这两个方面虽然在逻辑上可以分开论述,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常常结合在一起。道理很简单:谁授权,便对谁负责。

尽管没有明说,但形式代表理论隐含着一个假定,即每个选民既是一个拥有自身特定利益的个人,同时又是一个具有政治理性的公民。这意味着公民自身(而不是他人)最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之所在,同时平时积累以及在选举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使他/她能够判断在诸多候选人当中谁(个人或组织)最能够代表他/她的利益。宪法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每人一票,一票一值)正是基于这一认识。③ 同样重要的是,在形式代表理论中,民众与代表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是主人,后者是代理人。这种代理关系的方向是自下而上的,任何人都不能自封为代表,也不存在什么“天然代表”。

形式意义上的代表理论解决了权力的来源以及责任的问题,故很重要(区别于非民主政体)。但在Pitkin看来,这还不够,因为形式代表理论没有涉及下面两个重要的问题:(1)什么构成了代表?为了能够“代表”, 他/她应当是怎样的一个人?(2)在代表当选之后,他/她们究竟干了哪些事情?为此,Pitkin认为需要从实质性的方面来丰富代表的概念。在实质性代表的象征维度中,“符号代表”与选举没有关系。在此,代表被认为是一个构成物的“符号”(Symbol),通常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激发人们的情绪与情感。例如,教皇是教会的代表性符号,国家元首(无论是国王还是总统)是一个国家的代表。扩大一点说,某个神话或传说中的人物可以成为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符号。就此而言,符号代表具有广泛的使用方式,并不局限于民主政治或代议制政府。与此相对,“相似代表”则与代议制民主有着紧密关系,它提出的问题是,代议机构中的代表是否充分或平等地反映了特定社会的政治结构。通常的衡量标准是,代表构成与选民构成的比例是否相应(代表Ⅳ)。平等原则的政治诉求,使“相似代表”成为批评现实政治的一个武器。例如,人们常常指责道,立法机关中的妇女或少数民族“代表不足”。理想的相似代表乃是社会利益结构的一个微缩模型(像镜子反映一样精确)。一般而言,持相似代表观的人主张实行比例代表制。

实质性代表的第二个维度将关注的焦点从“谁是代表”以及是否充分代表转向“代表做了什么”。这是一个行动的领域,反映了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动态关系(代表Ⅴ)。这里存在的一个古典争论是,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者,代表究竟应该成为选民指令的执行者呢,还是具有独立判断和自主性的人?英国的伯克(Edmund Burke)大概是最早对此发表意见的政治家,在《对布里斯托尔选民的演讲》(1774年)中,他坚定地捍卫议员独立判断问题的权力。[3] 在他看来,议员对于国家的责任要高于议员对于选民的责任,议员确实必须关注选民的利益,了解选民的要求,但最后他必须依凭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应该做什么。如果说伯克更多地是从议员的角度来思考的,那么密尔则从学术角度提出了问题:“议会议员应该受选民对他的指示约束吗?他应该是表达选民意见的机关呢,还是表达他自己意见的机关呢?应该是选民派往议会的使节呢,还是他们的专职代表,即不仅有权代替他们行动,而且有权代他们判断该做的事情呢?”[4] 迄今为止,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存在一致的见解。就制度设置而言,欧洲模式倾向于强调议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美国模型则相反。

上述逻辑分类只是区分代表的类型,尚未涉及政治代表的单位问题。在西方政治的发展过程中,政治代表的单位曾发生一个从个人代表向政党代表的重大转变。一般而言,西方的政党组织是选举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党从最初的干部党或议会党发展成为群众性政党就与下面这一事实紧密相关:公民政治权利的普及和选民人数的增加。赢得选举的政党虽然成为执政党,但本身并不实际执政,而是通过向政府机构输送公职人员来控制政权。因此,政党与国家政权既是结合的(政党与利益集团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目的是要控制国家政权),同时又是分离的(不是党国体制,不存在对国家政权的垄断性把持,而必须经常性地受到选举的制约,应对来自反对党的挑战)。

如果说在政党出现以前,代表选举的竞争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那么在政党出现之后,代表选举就在以政党为背景的舞台上进行。不但候选人由政党推出,而且一旦当选,其在议会中的行动也要受到党纪的约束(各国程度不同,一般而言,欧洲政党对党员议员的约束要比美国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政党的出现使得政治代表的单位发生了变化,但是代表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代议制政府中,代表形式虽有不同,但政治代表的基本原理是统一的,政党的代表性既不能脱离人民主权这一抽象假定,也不能背离人民行使主权的操作形式——选举。政党代表若离开了选民(或特定的区域、人群或功能团体)和选举就没有任何政治合法性。选民、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以及议会通过定期的选举被制度性地连接了起来。在某种意义上,政党被视为选举的工具,或者说联接选民和议会的中介。“选举党”这一称谓很好地表达了西方政党的性质、特征,以及它与政治代表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Pitkin对代表概念所做的逻辑区分可以视为代表的五种类型(参见图1)。 每种类型的背后都存在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以及更加精致的区分)。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代议制政府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的过程,即使在代议制政府的起源地,这一过程迄今也尚未结束。④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致形成的共识(或准确地说,目前居于主流地位的观点)和制度框架包括:理论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利益的假定、定期的/自由的/公开的/竞争性的选举、不同程度分权的政府(纵向与横向)、政党制度、基于分化的利益集团、问责制度、公务员制度等。就整体而言,这些原理、原则、制度、组织和实践构成了当今代议制民主的现实形态。政治代表理论既是其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又处在特定的相互关系之中,并在这种关系中获得自身的品性。

二、政治代表问题在中国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受到西方文化的深刻影响。虽然我们不必赞成著名美国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教授提出的“刺激一回应”模式,但是必须在中外相互作用——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全球化——的背景下来认识中国近代以来的变迁,这一点并没有错。在政治方面,至少就形式而言,离开了这一背景就无法理解清末和民国以来的政治制度变迁。无论是共和国的形式,还是国会制度,都不是中国政治原生态演化的结果,而是舶来品,是向西方学习(某种程度的制度移植)的结果。虽然它们在中国的扎根远非设想之易,但就其得以成立或宣称的政治原理而言,它们是相通的——均以接受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政治为特点。正是这一政治原则的根本转变,使得民国时期任何企图复辟称帝的政治家自取灭亡;也使得任何当政者觉得有必要借助民主的旗号,即使不能实现民主许诺也要给出各种借口。

由此推论,我们现在实行的人大制度(以及作为先期形式的苏维埃),虽然在组织形式以及阶级性方面不同于民国时期的国会,但它并没有摆脱议会政治的基本逻辑——作为人民和政府之中介的政治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以及与代表政治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程序。就议会制度的比较而言,我国的人大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至少在政治原理和组织的结构形式上是如此。⑤ 因此,尽管人大制度具有相当的中国特色,但在逻辑上有可能将其视为代议制政府的一个特定类型,并可纳入政治代表的理论框架内来讨论和比较。⑥

自然,这一认识并不是说,中国的人大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是一回事。任何对中国政治稍有了解的人,都不会同意这个结论。如果说比较政治学中的结构——功能理论为我们分析不同的政治体制提供了一个一般的分析框架,那么,在肯定代表政治这一基本前提下,我们的论述重点将转向两者之间的区别。

在诸多一目了然的差异中,本文想讨论的是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中国执政党的代表理论及其对人大制度的影响(或更准确地说,执政党的代表理论与人大制度所依凭的代表理论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前者是中国的执政党,后者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代表理论及其制度形态,使我国的人大制度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度。

众所周知,中国现代的政党制度自清末民初诞生起就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中的政党迥然不同,它一开始就与军事武力联系在一起。在一百余年的政党政治的历史中,政党与选举的关系只有一段非常短暂的插曲,而且以悲剧告终。一如《联合政府与一党训政》作者所述,“民国政治的基本特征在于,政治与武力高度统一,政党作为政治集团的同时,又是一个武装集团,武力是政治的出发点和最终依据。这一点构成了民国政治的基本逻辑。”[5] 就夺取政权而言(这是政党区别于利益集团的关键),中国的政党不是选举的工具,而是指挥枪杆子的组织。用毛主席的话来说,这叫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但是,“枪杆子出政权”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治动员。如果说,在古代马背上能得天下(但不能在马背上治天下),那么,现代政治的一个区别是,光是“马背”也得不了天下,马背这个硬件必须有“软件”的驱动。因此,无论是争夺政权,还是作为执政党治理国家,政治动员是现代政党须臾不可缺少的。而政治动员除了需要组织、经费和宣传技巧之外,一套具有征服力的话语系统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俄国共产党和第三国际不但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提供了民主集中制原则;[6] 而且经过列宁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中国共产党提供了一套新型的政治代表理论。

如果说议会政治中政党的执政合法(以及作为个体的议员的代表角色)是通过选举获得的,那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而建立起来的、经由暴力革命和武装斗争而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其政治代表性和执政合法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假定的基础之上的:与现代大工业联系在一起的无产阶级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而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因此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集中体现了政治上的先进性。正是这种先进性构成了政治代表的基础,而不是选举,因为选举所体现出来的乃是随时而变的民意。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不妨以简要的方式勾勒这种基于先进性的代表理论的论证逻辑及核心内容:

第一,社会发展乃是一个具有自身规律的客观历史进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是社会进步的内在依据,并最终经由阶级斗争而得以实现。阶级斗争不但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而且也是所有政治分析的根本方法。

第二,伴随大工业而产生的现代无产阶级代表了最先进的社会生产力,他们最有组织性和纪律性;由于资本主义导致的贫困化,他们也最具革命性。

第三,但是工人阶级本身无法产生社会主义,工人的自发斗争只能局限在经济方面。由统治阶级操纵的文化教育媒介大量制造和宣传虚假的意识形态,由此形成的扭曲机制遮蔽了工人阶级对自身利益的认识能力。要突破这一格局,将工人阶级从自在的阶级上升为自为的阶级,从而认识到自身的真正利益之所在,就必须将社会主义从外部灌输进去。在此,“虚假意识”(或“感觉到的利益”)与“真实利益”的区分在政治上产生了一种可能:其他的人有可能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根本利益和真正利益。

第四,外部灌输的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少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武器的知识分子肩上。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帮助无产阶级认识到自身的根本利益,因此掌握了这一理论武器的人,在道德和理性两个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势,先进性便是这一优势的理论表述。

第五,被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少数人,作为致力于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职业革命家,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建党,并成为党的领袖人物;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党,也就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一员,党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他们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政治动员将普通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带领他们投身于人类解放事业的斗争中去。由此,形成了一种领袖—党员—群众的自上而下向度的政治逻辑链。

第六,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组织起来的党,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它的最高宗旨,一切为着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与此同时,尽管承认存在人民内部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影响人民群众在整体上和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利益差别主要存在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之中。两者之间若发生矛盾,则应以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为重。由于党组织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服从党组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就意味着服从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代表理论是一套由诸多要素组成的精致的意识形态体系。这一套特定的代表理论话语,显然与人大制度的代表原则处在不同的理论脉络之中。为方便起见,笔者曾将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代表理论概括为“规律—使命式”代表。这套符号体系具有双重的功能:它既是动员一般民众,确立自身领导角色的政治话语(外向维度),也是对广大党员行为准则提出的政治要求(内向维度)。这种自上而下的代表机制在建国前的革命斗争过程中,通过满足一系列的苛刻条件而得以实现:对历史发展方向和时代使命的深刻把握;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领导层的英明决策以及高超的领导艺术;⑦ 生存危机下的强大纠错能力;广大党员的敢于斗争、勇于牺牲的先进模范作用,等等。在建国之后,则经历了一个曲折坎坷的过程。

三、两种代表理论的对照及其思考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对两种政治代表理论的模式进行一下对照。(参见表1)

基于上述的简要对照,笔者想重申两点。第一,在代议制政治中,选举是代议制政府的核心。无论是人民主权的理论宣称,抑或选举制度的具体设计,还是(西方)政党的功能以及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都是围绕选举这一中轴而展开的(由此可以理解为何熊彼得将选举作为民主的判定标准)。可以说,没有选举就没有代表。在这一意义上,笔者在表1中将其称为“选举式代表”。第二,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存在着相当的差别。例如,人大制度的原形是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理论上主张实行“议行合一”,强调民主的阶级性,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但作为代议制政府的一种形式,中国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在基本逻辑上却有一致之处。至少从理论上说,两者的代表中介角色、代表基础,以及代表的合法性均源于自下而上的定期选举。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结构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其“规律—使命式”代表理论又显然区别于一般代议制政府的代表理论,因此中国人大制度的代表理论在形态、实现程度等方面均要受到中国国情的制约。

这样一来,我们就遇到了一个中国政治的特定问题:“选举式”和“规律—使命式”这两种政治代表理论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如何结合在同一个政治体系中的?在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中,两者发生了怎样的互动关系?它们的并存对于党政关系的处置、人大制度的完善、政府人事安排、中央与地方关系、干部队伍建设、基层选举实践、党内民主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了哪些影响?

在一篇讨论群众路线的文章中,笔者曾触及这个问题的边缘地带,基本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就两种代表理论的政治地位而言,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党的先锋队所体现的“规律—使命式”代表要优越于经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性。依据有二:第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第二,在实践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如果考虑到中国人大制度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中的曲折经历,就更容易理解这一点。(二)这一事实导致了两个政治后果:首先,虽然从法理上讲,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其实际的政治地位与此相距甚远。由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党不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故人大只是发挥了橡皮图章的功能;有时甚至连橡皮图章也不是,因为许多重大的政治决策并没有经过人大的立法过程。到了“文化大革命”,全国人大则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其次,从制度规定的角度看,人民代表以及各级政府人选是经由自下而上的过程产生的,但实际上存在大量的潜规则。党的组织部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控制了实际提名权,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的内部控制使得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过场的仪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和民主施政理念的普及,人大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正在稳步发展,党组织与人大的关系也处在动态的调整之中,但结构性的问题依然存在。例如,每逢政府班子换届,党委组织部门的同志就感到有压力,为了保证党委推荐的人事名单获得代表们的通过(如果没有顺利通过,将被视为重大政治事故),各种技术手段被发明出来,⑧ 使人大代表以及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产生何必如此的感觉。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各级党委和组织部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博弈显然是越来越复杂了。

中国政治中的两种代表理论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们反映了西方文明中不同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张力。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这种张力在基层政治中已经开始充分表露出来,这里有来自乡土社会的两个故事:一是1992年左右东北一位村主任的疑问:我是全村数百名村民选出来的,村支书是十几个党员选出来的,我与村支书谁大?一是1992年山西河曲县岱狱殿村民的要求:如果村支部只管党员的事情,你们该选谁是谁,我们不管。但若村支书要管全村的事情,则我们村民要参加投票,否则我们不服管。这两个故事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话语。如果考虑到近年来城市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自荐候选人的踊跃登台,各种自发的宣传和动员手段的出现,以及人代会本身所经历的日益复杂的政治过程,我们完全可以判定,这是一个越来越有必要直面的问题。

改革开放的2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方略、国家治理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历了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在意识形态方面也不断“与时俱进”——从破除两个“凡是”,到邓小平理论;从“三个代表”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从建设小康社会,到构建和谐社会等。在政治代表的问题上,除了发展和丰富先锋队理论(不但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及强化先进性教育之外,还提出了“三位一体”的基本原则,即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这为我们思考本文的主题提供了充分的空间。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将两种不同的政治代表原则在“三位一体”中结合起来?具体到实践层面,有哪些可资利用的操作技术?从发展角度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是否应当统一起来,以及如何统一起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这方面应该做哪些协调性的安排?考虑到这些问题在当下及未来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如何从建设性的角度来解答它们,当是中国政治学者不可推卸的学术责任和公民政治责任。

注释:

① 在西方民主理论的争论中,对代议制民主的批评来自左和右两个方面。左派的批评秉持卢梭的民主观,强调公民的直接参与,因此公民从直接的立法者变为代表替他们作出选择,从根本上违反了民主原则。右派的批评则基于自由与民主的内在矛盾。例如,施密特认为,同质群体的自治是民主观念的核心,而自由原则的前提是承认价值和观念的异质性。议会是一个不同的意见和观念彼此竞争的场域,无法兼容民主的要求(代表同质性的公民群体)。美国的国父们正是基于这一差别,而采用“共和”而不是“民主”来命名自己新生的国家。在当代语境中,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对自由主义版本的代议制民主(所谓的自由民主制)及其实践进行了新一轮的批评,极力倡导并采取诸多方式来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尽管如此,审议民主的这种批评不是革命,而是改良,它并不否定代议制政府。

② Hanna.F.Pitkin在《代表的概念》一书中,并没有使用这一逻辑分类图式,此图乃笔者引自 Frank Cunningham,Theories of Democracy:A Critical Introduc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p.92.在引用时作了一些修改。

③ 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假定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在政治领域的移植。一般认为,西方的代议制民主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公民通过两票——经济上的钞票和政治中的选票——来表达(但不一定能满足)自身的利益偏好。事实上,公共选择理论将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加以同构化处理。

④ 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兴起的政治参与理论与实践,90年代兴起、目前正在流行的审议民主的理论与实践都是很好的例证。

⑤ 如何看待中国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国内研究人大制度的专家蔡定剑教授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代议制的一种崭新形式。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创造的,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代议制的一种新形式,但由于它与国外议会毕竟都是代议制,所以它们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参见其《中国人大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85页。另可参阅孙哲的《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

⑥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西方国家的联系逐渐增加。其中与国外议会之间的交往成为中国外交的一个重要渠道。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加入各国议会联盟的决定。1984年4月2日,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为议联成员。

⑦ 任何代表理论最终要落实到政策层面——各种利益的代表是通过政策来体现的,因此“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而政策又是由干部(精英)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斯大林语);而政策制定是否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其执行能否顺利实现目标又离不开群众,因此群众路线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所有这些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的。因此,利益代表的实施过程是一门需要认真钻研的、高超的领导艺术,这也是毛泽东如此强调领导方法的重要性的一个缘故。

⑧ 参见景跃进《“群众路线”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内涵、结构与实践》,《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7卷第6期。此处引用稍微做了一点发挥。有关党组织对人大议程的控制技术之论述,可参见陈斯喜《理想与现实:选举程序改革的调研报告》,载于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336—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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