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率与公平的动态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动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耀才 文
本文试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从效率与公平的静态对立中逻辑地论述效率与公平本质上的动态统一。
一、效率与公平的静态陷井
(一)收入均等公平论者认为效率与公平存在互替必然性,效率提高必然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如果收入分配均等则资源价格较高拥有者丧失利用、配置资源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效率,于是情况只能是愈公平愈无效率、愈不公平。这种理论在事实面前是苍白的,经济生活中有大量愈不公平、愈没有效率的现象。二十世纪50至7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OECD国家依靠不平等的国际贸易条件从亚非拉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掠夺数千亿美元的财富,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效率应该有了极大提高,但事实上提高在哪里?OECD国家在谋到巨额物质后,应该损伤了效率,但事实上损伤又在哪里?
(二)机会均等公平论者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不存在任何矛盾。因为人人在参与市场竞争时的机会愈是均等、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愈能使社会资源获得有效配置、提高效率,效率与公平是完全统一的。如果通过人为地干预破坏了市场机制中的机会均等原则,或通过国家政策进行收入的“二次分配”,都将阻碍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功能、削弱资源的有效配置,既破坏公平又损伤效率。既然公平的标准在于机会均等,因而收入分配不均或差距悬殊也就不是什么不公平的事情。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机会均等本身就不均等、不公平,是以表面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各经济人在参与市场竞争之前所具有的条件、个人机遇不等,从而每人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机会实际上就不可能平等。若无外力影响,价值规律就会使参与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竞争中不可避免地沉浮起落,推动收入分配不断地向贫富两极逆向运动,这一规律早已为马克思所揭示,为资本主义发展史所印证。同时,这种观点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因为把公平的标准视为虚假的机会均等,其结果必然是收入悬殊愈来愈大,以致引起社会动荡。
(三)效率与公平关系调和论者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相互依存的,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又是实现公平的条件。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笼统地依存忘记了现实中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用辩证法公式硬套现实生活,不能把握效率与公平的运动规律、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由于对效率与公平含义理解不同,因而对二者关系表述也不相同。上述三种流行观点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表达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它们之所以谬导人们而成为陷井——或使人们始而兴奋、终而悲观;或使人们要么放弃公平、要么放弃效率的两难境地,使人们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不能理直气壮地兼顾公平;或使人们处于效率与公平自然依存的梦想中,不作主观努力,不积极创造客观条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能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从现实、静态的对立中发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统一,未能依据效率与公平动态统一观清醒地、高屋建瓴地看待现实问题。
二、效率、公平的真正内涵及其动态统一
(一)效率二重性。第一、自然属性。效率的“率”是指投入产出的比值、比率。提高这种比率就必须对投入的各种人力、物质、资本、科学管理等资源进行科学组合,并建立相应高效的、可调控的本质上是自动的配置机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商品经济的全球扩张、世界经济一体化、集团化、区域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时代赋予这种比率以速率的含义。对它的理解应该同时也只能是动态的、发展的、竞争的,而不应再是静态的、绝对的。第二、社会属性。效率中的“效”指社会效益和实效益。社会效益指特定速率,不仅对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应该是有效的。粗放经营所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环境污染、有伤风化等经济活动既便对企业有用,但对整个社会是无效的,必须予以制裁、约束、纠正和引导。实效指对那些只在流通领域做文章、只改变现有财富分配的“污染经济”等虚拟经济的“虚效率”,必须以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进行最大限度的节制。
唯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才成其为完整意义上的效率,即指人类以最少成本、最快速度不断从外界获取最有价值、最大量存在的能力。效率是生产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取得了较生产力更为广泛的社会规定性。效率本质上是运动、发展的。人们对效率的认识有两个阶段过程。第一阶段,长时期内,人们只认为效率是一种投入产出比率,讲静态的自然属性。正是在这个理解层次上,人们看到了效率与公平的互替性。第二阶段,随着世界范围内竞争日益加剧,人们认识到效率的相对性。也正是在这个理解层次上人们看到以极大丰富的物质为基础解决公平问题的可能性,在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上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这个阶段效率的社会属性比较明显地体现出来。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兼顾公平”就是效率社会属性的直接要求,效率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内含着公平。
(二)历史的公平观。公平的“平”即平等,构成价值判断的物质基础、体现着公平的“分配”性。公平的“公”即公道、合理,构成价值判断的主观因素。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主体性,即价值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受价值主体的主宰、主导和支配。这种主体性在运作中表现了社会性,因为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社会的人,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价值判断受着社会生产方式、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和制约,任何价值判断都有一定的社会烙印。社会是发展的、历史的,作为价值判断的公平因而也是历史的。公平总是和一定社会形态相联系的,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原始社会只有绝对量的平等才认为是公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要奴隶和农民有继续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就认为社会是公平的;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在不同阶层获得不同的生存、享受、发展资料时才认为是公平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下实现共同富裕才被认为是公平的;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实行“按需分配”才将被认为是公平的,同时还应看到,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公平观也是不同的。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关注的多是经济公平;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人们更多的是将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并重。
(三)效率与公平的动态统一。效率的社会性内在地要求着公平、要求着效率必须以公平为前提,不能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效率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效率,不是我们所应追寻的效率;但社会公平又必须以经济公平为基础,而经济公平与效率是紧密联系的,这就是说,整体意义上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没有公平也就没有效率。效率是相对的、发展的;公平是社会的、历史的。因此效率与公平的这种统一是在运动中实现的、是动态的统一。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公平背后是人类活动效率的逐渐提高,同时,公平作为一种需求、“目的”对效率即满足目的手段有巨大的反作用。效率与公平正是这样随着(同时也是推动)自然的社会历史进行由较低层次走向较高层次,由静态的、现实的矛盾对立走向动态的、历史的统一。在规律运动的每个阶段,效率都有极大地提高,效率的相对性和社会性都得到进一步体现;公平自身日趋科学化、理想化。
(四)效率与公平动态统一观的意义。第一,收入均等公平论者认为,要么放弃效率,要么放弃公平;机会均等公平论者表面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不幸的是这种机会均等实质上是不均等;效率与公平关系调和论者认为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但没能进一步指出为什么依存、怎样依存。有关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流行理论不可避免地陷入各自困境,在解决实际问题和为人们指明前进道路方面无能为力。与之相反,效率与公平动态统一观站在历史的高度,逻辑地明确指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是动态的统一。这就廓清了人们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思路障碍,克服了那种“知其不可为而强为之”不应有的悲观情调,增强了实现二者统一,共同达到理想境界的信心。第二,效率与公平动态统一观不是宗教,不是用来美化生活的。它认为:从现实生活来看,效率与公平关系首先是对立,其次是统一;从发展的角度看,二者关系首先是统一,其次是对立;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是静态的对立,动态的统一,没有现实的对立就没有历史的统一。这就要求人们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二者对立,它不可能没有,但又不能过度。第三,效率与公平的动态统一是一种质的趋势,是可以实现的目标,但这种趋势和目标是由人的社会经济活动促成的,不是自动实现的。这就要求人们正视现实,立足现实,为实现理想目标做积极的主观努力。
至于怎样正视现实,立足什么样的现实,做出怎样的努力才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统一,尚需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