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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各位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
筹委会自1996年1月26日成立以来, 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此之前,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已进行了两年半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涉及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的各项问题进行了研究,各专题小组共形成了46份比较系统的书面建议和意见。筹委会成立后,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开展工作的。到今年5月为止,筹委会先后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31次小组会议,完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建工作以及其他须由筹委会负责的任务。钱其琛主任委员已于今年3 月向全国人大报告了筹委会的主要工作情况。现在,我受主任委员会议的委托,就筹委会完成有关工作的总体概况报告如下。
一、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筹组由400 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是筹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龙头”。为此,筹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原来建议,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在广泛征询香港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一份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草案,供筹委会全体委员决定。筹委会经反复讨论后决定,采取各界人士自愿报名、然后由筹委会委员各自以无记名方式,从合资格的报名人范围内提出建议人选,最后再进行差额选举的办法。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更为民主和开放,受到香港各界人士的欢迎,并调动了广大港人的参与热情。
关于推选委员会的产生时间,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原来建议在1996年第二季度。筹委会从中英合作的大局考虑,决定把行政长官产生的时间后推。1996年11月2日, 筹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举行了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并在随后的一个月多一点的时间里完成了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的选举。
二、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推选委员会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在预委会阶段没有形成确定的意见。筹委会研究后认为,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更易为广大港人所接受。所以,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采纳了这一方式,并对有关办法和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即经过提名、确定候选人、举行候选人答问大会等过程,最后由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说,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度高。而且,选举办法符合香港的社会实情,因而获得了“创造香港的选举文化”的赞誉。按照这个办法,董建华先生当选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各方面对他的当选均表示欢迎,这证明筹委会制定的这个办法,是有利于产生众望所归的人选的。
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关于设立临时立法会的问题,在预委会阶段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咨询、研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意见。筹委会成立后,又成立了专门的小组加以研究,并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及时作出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该决定就临时立法会的组成、议员资格、产生办法、任期等的规定都采纳了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的建议。对临时立法会的任务,筹委会的决定中作了一些限定。例如,在立法方面,仅限于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等。1996年10月,筹委会通过了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临时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12月21日,推选委员会在深圳选举产生了临时立法会的60名议员。
对于临时立法会以及第一任行政长官等在1997年6月30 日前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香港社会各界也比较关注。考虑到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许多工作需要由临时立法会处理或参与,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 月1日宣誓就职前开展工作, 对确保特别行政区一成立就能有效运作十分重要,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消除了社会上的一些疑虑。据此,临时立法会在6月30日前可制定议事规则和法案表决程序, 审议通过法案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对已通过的法案进行确认,并报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实施,整个立法程序即告完成。临时立法会后来就是这样运作的。
四、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产生后,香港以及各个方面的关注点都转移到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的制订上。筹委会首先对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的有关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在港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书面咨询活动。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临时立法会等已经产生并工作,而且,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组织,筹委会制定的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区的划分、新增功能组别的确定等作了比较原则或留有余地的规定,留待香港特别行政区去作出选择,并制定有关法律。这样做更好地体现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精神,也是切实可行的。有关办法已在筹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特区政府并已据此向临时立法会提出了法律草案。
五、开展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
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在预委会阶段就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筹委会经济小组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包括97/98年度财政预算案、保持香港金融稳定、 发展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政府资产交接、香港新机场第二条跑道计划和西北铁路计划等大型基建问题、有关香港经济发展方向的若干具体问题等进一步作了研究。关于97/98年度财政预算案、政府资产交接、 大型基建等问题的意见,已为我有关主管部门所接纳,并在对英磋商中提出。其它许多建议和意见以及一些研究报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都有参考价值。这些建议将分别或同时转交内地有关主管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参考。
六、法律方面的准备工作
在预委会法律专题小组对香港的640多章条例和1100 多项附属立法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筹委会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和能不变尽量不变的考虑出发,进一步审查和研究了香港原有法律中存在的各种抵触基本法的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筹委会采纳了预委会法律小组的意见,建议香港原有法律除极少数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条例及其附属立法和部分条款不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外,其它绝大多数的原有法律,在符合一些解释和适用原则及名称、词句替换原则的前提下,均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这一处理方式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了香港原有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完整性。
处理香港原有法律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1991年6 月英方不顾我方反对,未经双方磋商单方面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及依据该条例的凌驾地位对一大批原有法律所作出的重大修改。经过反复讨论、研究,筹委会同意预委会法律专题小组的研究意见和建议,认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条和第4条赋予该条例凌驾其他法律之上的地位,架空了基本法,建议不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在废除这几项条款以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仍可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对于依据该条例而作出的重大法律修改,筹委会认为,这些重大修改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确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原则,并建议对于直接影响到香港平稳过渡和政权交接的两项重大法律修改,即1992年7月17日以来对《社团条例》和1995年7月27日以来对《公安条例》的修改,不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
为此,筹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1997年2月23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纳了筹委会的建议。
此外,筹委会还研究了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涉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问题、基本法附件三所列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的增减等重大法律问题。香港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对如何根据国籍法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都十分关注。从有利于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贸易中心地位,有利于港人的旅行自由出发,筹委会提出的处理方案,比预委会的有关建议更为灵活宽松,赢得了香港社会的普遍欢迎,妥善解决了这一复杂问题。根据筹委会的有关建议,1996年5月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筹委会关于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即哪些人可以成为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问题的意见,也是从稳定社会和人心的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原则提出的,受到了广大港人的好评。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也为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涉及的有关国籍和永久性居民身份问题的工作提供了条件。
七、其它有关的准备工作
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的活动组织方面,筹委会确定了香港回归祖国民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大致框架,支持并推动成立了“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在香港回归祖国之际,“庆委会”出色地组织或推动了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
基于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暨特区政府宣誓就职仪式和有关庆祝活动的需要,筹委会还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等。
上述各项工作的完成标志着筹委会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务已经完成。在预委会阶段,各专题小组还研究了其它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书面建议和意见。如:政务专题小组提出的《关于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建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建议》、《关于保持香港公务员队伍和制度稳定的意见》等。此外,还有一些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这一类的建议和意见,有的在当时就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和影响。例如,政务专题小组就组建终审法院问题提出的八点原则性建议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香港终审法院问题的谈判中已得到采纳,中英双方在此基础上已达成协议。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终审法院的具体筹组工作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等负责,所以,后来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筹组、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等,也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等负责进行,筹委会无需再作出任何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筹组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区议会议员均已由行政长官任命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筹组临时性区域组织的过程中,已参考了预委会的有关建议。至于《关于保持香港公务员队伍和制度稳定的意见》,在预委会阶段已公开发表,并在当时产生了积极影响,也无需再作处理。
预委会各专题小组提出的其他大多数建议和意见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些建议将转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参考;还有一些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将转供内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既涉及内地有关主管部门又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将同时提交或转给内地有关主管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参考。
以上是关于筹委会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鉴于筹委会的工作任务已圆满完成并结束工作,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筹委会秘书处和筹委会秘书处香港办事处在本次大会后也同时结束工作。
筹委会秘书处在过去的一年半时间里做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但工作中存在不少的缺点。我愿借此机会感谢主任委员会议以及全体委员对秘书处和秘书处香港办事处工作的支持、关心和理解。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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