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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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转折点,它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也开创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在这20年里,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到十五大最终确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已找到并稳步走上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长治久安的康庄大道。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开辟未来。今天,我们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总结2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成就,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在鸦片战争后,一个半多世纪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和奋斗,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前进道路上经历了三次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实现了民主法治的三次大发展。

第一次历史性巨变是辛亥革命,推翻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是由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孙中山在组织和领导辛亥革命的过程中,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理论,提出了三民主义的政治理论与五权分立的宪政法治理论,并以这些理论为指导,第一次在中国建立了民主共和国,进行了民主法治的伟大实践,开创了完全意义的近代民族民主运动,极大地唤醒和鼓舞了中国民众的民主法治精神。但辛亥革命未能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悲惨境地,当然也未能使中华民族真正走上民主法治和长治久安的道路。

第二次历史性巨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这是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完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北伐、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获得了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并且从新民主主义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为发展民主法制和走向长治久安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无论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还是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都很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民主政治建设。建国前夕,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关于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支配的问题时,毛泽东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总结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经验,开始大规模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等民主政治制度,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奠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毕竟是全新事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高度复杂的课题,由于我国历史上缺少民主法治的传统,而封建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再加上我们自身主观认识上的失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探索前进的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甚至象“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挫折。

第三次历史性巨变是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开始、并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继续进行的一场新的革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深刻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经验和教训,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他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他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邓小平特别强调民主与法制的密切关系以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宣言书中,他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邓小平积极主张政治体制改革,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他深入分析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弊端,明确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邓小平在1986年进一步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在整个改革大业中的重要性,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他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要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以这些理论为指导,全党全国人民在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大力进行了民主法制建设,初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90年代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路线,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这一我们党面向新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我们在确立工作中心——经济建设、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强国之路——改革开放之后,又进一步确立了治国之策——依法治国。并且,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民主是基础,依法治国是保证。这样,我们就开辟并切实走上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长治久安的道路。

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导,是指引我们走上这条道路并在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保证。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目标、基本原则、内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民主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有力地指导并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强大的社会动力。20年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创造了有利时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激发和增强人们的主人翁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法制观念,这些进步观念和意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存在和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政治权力相对下放和分散,政府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与交易活动,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维系,都需要大量的法律来引导和规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顺利推进的政治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不可逾越的政治界线,也是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改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人民要求的具体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保证了我们的民主和法制在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推进的根本保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我们观察、分析和解决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各种复杂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事业能够经受国际国内政治风波的严峻考验而不断前进的根本经验之所在。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

20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华民族在新世纪走向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基本形式。20年来,我们坚持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逐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1982年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其常委会行使,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和修改法律、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任免国家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项权力。其次,改革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实行了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候选人的办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并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再次,改革和完善地方政权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2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为例,自1978年以来,第五、六、七、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32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数量最多,达118件。

2.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12月,中共中央总结历史经验,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就加强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协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这一制度载入了宪法。多年来,共产党就重大问题同民主党派协商,重要文件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重大事件向民主党派通报,已成为制度和惯例。民主党派积极参政议政,谏言献策,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的人民政协,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促进团结稳定、祖国统一,进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20年的实践看,这项制度在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情况而创立的,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党的民族政策为指导,总结、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具体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等内容,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关省和民族自治地方,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制定了具体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陆续新建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事业。据统计,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2个,另外在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建立1200多个民族乡。20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等各项事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正在形成。

4.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基层组织的事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最广泛的社会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城乡基层要实行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随后,国家相继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对基层人民群众的自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人民群众的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取得了显著的进步,选举的质量和民主程度逐步提高,民主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加大,民主监督的范围和形式日益丰富。

5.完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人权的法律保护

20年来,我们在反思“文化大革命”蔑视人权、破坏人权的沉痛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很多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和内容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人权的法律保护。1982年宪法有专门的一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规定,确认了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或者在有关法律中,如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作出保障人权的专门规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某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改变这些群体的不利地位,切实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我国还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等17项国际人权公约。在实践中,党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提供物质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6.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应当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行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20年来,我们加强了党内和国家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完善了各种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七种监督机制:党内监督,即党组织特别是党的纪检部门对广大党员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又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行政等各类案件,对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的自我监督,即行政监察部门对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群众监督,即人民群众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即新闻舆论部门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的行为、各种社会问题的批评和监督。实践证明,这些监督机制在打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促进依法办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7.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党与国家、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政治体制的重要问题。过去,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一切权力不适当地集中于党委,行政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党委的执行机构,司法机关的一些案件也直接由党委审批。20年来,我们积极改革了党政不分、党管一切的体制,明确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党不能直接干预国家机关的工作,明确了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政府来管,并初步理顺了党和政府、党和法制的关系。党的十二大修改后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由党委直接审批案件的作法被取消。为了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都设立了政法委员会。

8.完善立法体制,加强立法工作,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适应加强立法、完备法制的需要,1982年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确立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体制。首先,国家的立法权是统一的,较低层次的立法不得同较高层次的立法相抵触,所有立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立法主体是多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需要,立法机关不断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制定、修改、完善了大量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在内的部门较齐全、结构较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的、基本的方面都已经有法可依。

9.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权威和形象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20年来,国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逐步将行政管理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方面纳入了法制轨道。在行政组织法方面,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机构编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在行政行为法方面,一方面制定了大量部门性行政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条例,使各个行政机关的活动都基本上有法可依,有法约束;另一方面制定了统一的程序性行政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使行政活动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在行政监督法方面,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使公民、法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可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行政赔偿。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广大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10.健全司法制度,强化司法功能

我们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并立的司法体制。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在组织建设方面,国家制定并完善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工作原则、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事项,对于健全司法机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国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证了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制化。在人事制度方面,国家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等级、考核、培训、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项,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20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案件,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大作用。

1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1985年开始,我们已实施了两个全国性的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计划,现在正在实施第三个五年计划。1994年12月9日到1998年5月12日,中共中央连续举办了七次法制讲座,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听取法律专家的法制课。中央领导同志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对全国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起到了巨大的示范作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多数中央国家机关都相继举办了多次法制讲座。通过十多年的普法工作,广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基本法律,民主法制观念显著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在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开展起来的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各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依法治理网络。

11.提出并实践“一国两制”构想,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为解决台湾回归祖国和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即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也将于1999年回到祖国的怀抱。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海峡两岸关系有了很大发展,经贸交流和民间往来迅速增多。

12.发展政法教育事业,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

政治学法学教育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事业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大批懂政治法律的专门人才投身于民主法制建设,民主和法治的理想就无从实现。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政治学法学教育迅速恢复和发展。目前,全国已有两百所左右的高等院校招收政治学类法学类本专科学生,初步形成了以本专科教育为重点、研究生和第二学位教育适度发展的多层次的培养模式,基本建立了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组成的多形式的教育体系。20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积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完善了教育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教学体制和招生分配制度,改进了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这20年里,各级各类学校向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服务行业输送了大批行政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人才基础。

13.加强理论研究,推动了学术的繁荣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学界、法学界的学者在党的“双百”方针指引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政治学和法学混沌不分的局面被打破,二者分别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各自衍生出许多二级学科、三级学科。两个学科都有了自己的研究队伍,都初步形成了以老一辈学者为龙头、以中青年学者为骨干的学术梯队。20年来,两个学科的学者围绕各自学科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实践问题,开展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发表和出版了大量学术论文、教材、专著,加强了学科自身理论体系的建设,同时又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提供了理论参考,论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在加强对国外政治法律和理论深入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面向世界、走向世界。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既要肯定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看到这是我们努力进行民主法制建设求得更大发展的坚实基础,同时也要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形势还很严峻。传统的政治体制所固有的不少弊端尚未彻底根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许多新问题又急待我们解决。

根据党的十五大的战略部署,今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总目标和总方向,应继续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开辟的这条道路前进,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其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我们认为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各项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民主愈发展,社会主义也愈发展。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我们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发展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新世纪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把人大真正建设成为宪法所规定的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主管理和决定本区域内民族的内部事务,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作用,对党和政府的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城乡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的各种事务真正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关系的变化,适当调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探索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以精简机构为目标,深入进行机构改革

1978年以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较大范围的机构改革,不断重复精简——膨胀——再精简的老路。政府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等弊端并未得到根本革除,政府职能也没能实现根本性转变,直接阻碍了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严重影响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我们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对政府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实行间接管理;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机构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民主、法治、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

第三,以提高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是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初始性环节,良好的法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虽然我国立法工作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改革开放前期制定出来的许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少法律内容粗疏,漏洞很多,甚至相互冲突,可操作性差。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今后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严密细致的立法原则;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要大办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地、精心地进行立法;要密切立法环节与法律实施环节的联系,立法机关应根据法律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适时修改和完善法律;要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和法律解释活动的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协调。

第四,以严格执法为目标,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重点和难点也在执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国家法律有效实施、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障。但是,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现象比较严重。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的原则,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增强执法工作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保证公众能够依法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抓紧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使权力;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健全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的司法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某些地方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使司法机关难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比较突出;司法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全方位地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规范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坚决制止一切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活动;改革国家司法体制,理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上下左右关系,建立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制约又有配合、体系完备、运转协调的司法体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审判制度,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领导方式,切实改变行政式的管理模式和工作作风,精简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充实和加强业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

第六,以强化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没有权力的监督必然流于形式。当前,有些监督形式之所以软弱乏力,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原因在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地位不平等,权力不平衡,被监督者强大而监督者弱小。监督法制不完善,监督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增强政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特别是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以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依法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和知情权,完善举报、投诉等监督制度,保证监督者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职人员和公民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使权力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扩大和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挥党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的监督,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按人民的意志办事,按法律办事。

实践证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的道路,确实是一条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之路。我们坚信,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将在新世纪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定能为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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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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