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峰[1]2002年在《试论期租下停租条款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停租条款(off-hire clause)是几乎每一个期租合同都订明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中止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英美普通法,在租期内承租人持续不断的准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付或扣减到期租金,即承租人应独自承担租期内一切时间损失风险。但对承租人而言,其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换取船舶能为其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因此如果船舶不能到做这一点却仍然要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是勉为其难的。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转嫁部分的时间损失风险,承租人往往要在期租合同中订入停租条款。由于在实践中常有对停租条款中承租双方权利义务的争议,因此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有一定实际意义。由于实践中NYPE’46使用得较多,故本文基本,上就是以NYPE为基础,比较各期租标准合同中停租条款的规定,并兼论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笔者针对停租条款的法律属性进行阐述,而为了阐述的系统性,先对定期租约以及租金的法律属性简单地作一介绍,继而分析停租条款的法律属性。 停租条款是不论过失或违约条款(No fault provision),即无论是谁的过错,只要出现合同中列明的停租事项,承租人即可主张停租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停止支付相应的租金,出租人不得以其履约中没有过失作为其抗辩的理由。 停租条款,作为一种除外条款(Being in the nature of an exception),按照英美普通法的观点,如果解释起来有争议,应作不利于租家的解释,因为该条款是针对其纯获利益。 停租制度下,租家没有义务合理处理降低损失或者返还其它节省的费用,与损害赔偿完全不同。停租条款的目的是减轻租家租期内由于没有使用船舶而不间断支付租金的义务,条款不需要停租事项必须是由船东的过失造成。相反,该条款强调的是实际风险分摊条款。 另外以前有观点认为行使停租是承租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从举证责任、合同义务两方面就可以看出简单地把停租看作是承租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只能说是行使抗辩权的一种。 第二章就停租条款的解释和分类,笔者分析延迟(Delay)和滞留(Detention)二者之间的区别及其区别的重要性,然后结合案例分析条款里的“立即需要的服务、阻止了船舶的完全工作”,以及净时间损失条款和期间停租条款的区别。 第叁章分析停租条款中的近因原则运用,在引起时间损失情况有多种情况下,引用近因原则来分析停租是否成立具有非常好的效果,即只有当造成时间损失的近因是属于停租事项时,停租才可以成立。 第四章主要结合案例分析停租条款与雇佣赔偿条款的关系,在除非船长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表明如果遵守租船人的航行指令会危及船舶和l或船员的安全,他必须依据雇佣赔偿条款遵守租船人的指令,否则就成立停租,船东就会对因此而产生的延迟损失赔偿。 第五章分析了具体的停租事项及主要定期租约范本之间的区别。 第六章分析停租与保险之间的关系及对停租问题的总结。
林辉民[2]2006年在《期租下停租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停租条款(Off-Hire Clause)几乎是每一个期租合同都要订明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中止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按照英美普通法,在租期内承租人持续不断的准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付或扣减到期租金,即承租人应独自承担租期内一切时间损失风险。但对承租人而言,其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换取船舶能为其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因此如果船舶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却仍然要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是勉为其难的。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转嫁部分的时间损失风险,承租人往往要在期租合同中订入停租条款。由于在实践中常有对停租条款中承租双方权利义务的争议,因此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有一定实际意义。由于实践中NYPE 46使用得较多,故本文基本上就是以NYPE为基础,比较各期租标准合同中停租条款的规定,并兼论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分析了停租的概念和来源,具体的停租事项及主要定期租约范本之间的区别。 第二章就停租条款的解释和分类,笔者分析延迟(Delay)和滞留(Detention)二者之间的区别及其区别的重要性,然后结合案例分析条款里的“立即需要的服务、阻止了船舶的完全工作”,以及净时间损失条款和期间停租条款的区别。 第叁章笔者针对停租条款的法律属性进行阐述,而为了阐述的系统性,先对定期租约以及租金的法律属性简单地作一介绍,继而分析停租条款的法律属性。停租条款是不论过失或违约条款(No fault provision,即无论是谁的过错,只要出现合同中列明的停租事项,承租人即可主张停租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停止支付相应的租金,出租人不得以其履约中没有过失作为其抗辩的理由。停租条款,作为一种除外条款(Being in the nature of an exception),按照英美普通法的观点,如果解释起来有争议,应作不利于租家的解释,因为该条款是针对其纯获利益。 停租制度租家没有义务合理处理降低损失或者返还其它节省的费用,与损害赔偿完全不同。停租条款的目的是减轻租家租期内由于没有使用船舶而不间断支付租金的义务,条款不需要停稚事项必须是由船东的过失造成。相反,该条款强调的是实际风险分摊条款。 另外以前有观点认为行使停租是承租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从举证责任、合同义务两方面就可以看出简单地把停租看作是承租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只能说是行使抗辩权的一种。 第四章笔者用近因原则来分析停租事项的真正原因,在何种情况下,何种原
丁丽琴[3]2007年在《租船合同中涉及“租金”条款的法律研究》文中指出在世界经济与贸易中,海洋运输一直是最经济、最安全的和最环保的远距离运输大宗货物的运输方式,承担着近90%的世界贸易运输量。没有国际海运,各大洲及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将无法实现。国际海上运输是联系各国经济并实现经济全球化的前提条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海洋运输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租船运输作为海上运输的方式之一,属于不定期船运输。其经营的范围是世界性的,不受地区的限制,也不需以固定的航线为基础,经营活动以竞争为特点,运价的高低受制于航运市场的供求情况,较班轮运输来说是比较灵活和复杂的。供需双方的交易是通过租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来完成的,所以对租船合同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注意到在租船合同的纠纷中,租金的纠纷相当常见和频繁,而且涉及的合同条款不仅仅是租金支付条款,而且还有很多相关的条款,比如:租金扣减条款,撤船条款,留置条款等。所以笔者决定研究租船合同中涉及租金的条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与租金相关的问题,以保护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众所周知,租金条款是租船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条款之一。为了全面研究租船合同中涉及租金的条款,本文分了五个部分。第一、二章是作为研究租金条款的铺垫,理论性较强,分别论述了租金的概念,租船合同及租金条款概述。在研究租金的概念时,本文通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揭示了租金不同于一般租金和运费的特点;租船合同概述中论述了两种常见的租船合同,也是本文要研究的租金条款的出处,即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租金合同条款概述介绍了本文在下几章要引用的租船合同范本NYPE 93'、BALTIME 1939'(as revised 2001)和BARECON 89'及其中具体的涉及租金的条款名称。第叁章租金的计算与支付,主要研究通常的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全损租金的退还条款。第四章是租金的扣减,主要论述租金扣减的具体情况。第五章论述了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采取的对策,主要是撤船、留置货物、索赔和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后叁章中本文结合了租船范本相关条款的比较和具体、较新的中外案例来论述,比较直观和生动。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虽然租约范本已经考虑到了通常的涉及租金的情况,合同双方还是应该最大限度的适用合同自由原则来订立好涉及租金的条款,包括租金的支付条款,租金扣减条款和不准时付租的救济条款,双方的合意要表现为合同条款,越明确越好,否则会降低法院和仲裁庭的救济效力,因为当合同无明确规定时,其可能会去适用一些成文法或者英美法案例,而这个可能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笔者认为这是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与租金相关问题的根本,也是非常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本文只是尝试着在相关章节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献:
[1]. 试论期租下停租条款的几个问题[D]. 刘建峰.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2]. 期租下停租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D]. 林辉民. 上海海事大学. 2006
[3]. 租船合同中涉及“租金”条款的法律研究[D]. 丁丽琴. 上海海事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