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壁垒的含义分析_wto论文

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壁垒的含义分析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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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1)03-0054-07

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动植物的安全,世界各国往往要求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强制性标准,动植物卫生检疫(SPS)就是贯彻这类强制性标准的一项措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随着经济发展、人类进步而产生的,目的性明确,用意良好,这项措施可以很好地避免疾病、动植物病害的传播,从根本上提高人们的福利。但是,由于采用的检疫方法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和不一致,抑或其他技术原因,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可能会影响特定商品输出到某些国家,从而引起可能的贸易壁垒和国际贸易纠纷。如果有的国家利用动植物卫生检疫作为贸易战的手段,则原本为了人们福利提高而设立的这种检疫措施便有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降低人们的福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如何应对WTO其他成员国实施SPS对我国贸易的影响,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本文将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结合世界贸易组织中SPS的经济、法规制度框架进行分析。

一、SPS:双刃的“防火墙”

近年来,为了避免在进口、出口过程中造成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有害病、虫害的传播,对本国或他国的农业产生毁灭性影响,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使用得越来越广泛。随着科学的发展,当艾滋病和其他一些对人类产生巨大冲击的危害性病毒、细菌被认定是通过动植物产品(如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血液制品)传播的,SPS便在许多国家被定为强制性执行的措施及标准了。按照多数国家的做法,许多进口的农产品,尤其是植物、鲜果和肉类,必须满足本国制定的动植物卫生规定,如果这些产品不符合本国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和要求,就禁止其进口。例如,许多国家要求对带有某些昆虫的新鲜商品(水果及其他农产品)以及木制(草编)包装用板材进行处理(如熏蒸),以防止它们被携带出口后,在进口国领土上“定居”繁衍,造成危害。

但是,当某些国家为了达到一定贸易壁垒目的来实行卫生检疫、技术标准的时候,人们就会深深体会到从“真理到谬误”只差一步的巨大真理性:只要将卫生检疫程度、技术标准制定到其他国家无法执行的地步,原本服务于人类幸福的游戏规则,就会变成巨大的、无法逾越的非关税壁垒。例如,对那些产品技术标准较低、处理手段缺乏、资金有限的发展中农业国家来讲,执行严格的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卫生检疫标准就等于禁止性的贸易壁垒了。客观地讲,从SPS执行的必要性看,相当一些措施由于具有维持人类基本生存的意义,发展中国家只能提高自身生产的科技层次去适应、执行这些措施,以保证自身和进口对手国家的卫生、防疫的安全,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这就如同在篮球场上,决不能因为某一方球队队员的个子矮小,就降低他们进攻的篮筐的高度一样。但另一方面,在SPS措施中,不仅实施起来具有很大的政策弹性,更有争议的是存在着具有针对性的双重标准的做法,即某些SPS措施专门限制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不提出要实事求是的意见,这就如同在拳击中需要区分重量级别,总不能安排泰森与少年选手在同一个拳击台上比武。发展中国家在反对具有歧视性的SPS措施方面,尽管存在着进一步争取有利待遇的空间的问题,但目前国际贸易的事实是:有关SPS的争端、诉讼,已经成为各国间贸易矛盾的重要内容(中国入世后显然将成为超严格执行SPS的受害者),WTO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时,相当多的案例关乎SPS。为了使读者较好地理解SPS在国际贸易中的执行情况,我们从欧盟在SPS执行方面的案例来入手分析。

1.几起与SPS有关的案例

(1)欧盟松木包装箱检疫案。2000年7月,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局发出紧急通知,欧盟将对松木包装箱实施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该规定所覆盖的产品(在载入交WTO备案的国家目录时提供关税条目号;国际商品系统编号可以附加提供给适用国家)包括全部或部分非人造松木范围内的包装箱、盒、板条箱、桶及类似包装形式的木质包装、草垫、盒垫,以及其他运载板材、草席,无论其是否实际在各种物品的运输中应用。可能被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中国、日本和美国。新措施声称为保护欧盟免受松树线虫的侵害,被覆盖的产品应在56℃条件下热处理至少30分钟且保持湿度低于20%或在饱和条件下进行高压处理(这实际上将较大幅度地增加出口包装的成本,降低上述受影响国家的出口竞争力)。据估计,欧盟的这一措施将使得加拿大69%的出口受到影响,为此加拿大已经请求WTO关注此案。由于该措施检验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因此美国、智利、日本和南朝鲜等有关国家也表示了对该措施实施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新措施原计划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许多国家表示关注,欧盟决定暂缓实施。

(2)WT/DS20的瓶装水案。1995年,韩国发布了《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该公告规定,采用物理方法,诸如冷凝、过滤、充气、紫外线消毒等处理的瓶装水允许销售;而经任何化学方法处理的瓶装水则被禁止销售。还规定,瓶装水的保质期为自生产日期起6个月。公告发布后,加拿大认为这两条规定违反了WTO有关原则(如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影响了加拿大瓶装水贸易。1995年11月8日,加拿大依据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WTO的SPS协议第11条和贸易的技术壁垒(TBT)协议第14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就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与韩国政府进行磋商。加拿大认为韩国瓶装水的法律法规与SPS协议第2条和第5条、TBT 协议第2条以及GATT第3条和第11条相违背,韩国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影响了加拿大在上述协议下所享有的直接和间接的利益。美国和欧盟认为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规对美国和欧盟的贸易产生了同样的影响,并依据WTO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谅解(DSU)第4条第11款,提出加入磋商的要求。1996年达成谅解,韩国政府将修正“饮用水管理法”,承诺将尽最大可能确保延长保质期批准程序的透明度。

2.SPS措施正在成为当今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

多边贸易体制对SPS措施的认可和现有SPS协议的漏洞,使原本为了维护人们健康和环境的SPS措施被一些国家利用而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可以说存在着这样的趋势,即SPS措施将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措施一样,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截至2000年10月底,美国已经在国际贸易中341次使用SPS措施来调整它的对外贸易,欧盟则使用了170次,澳大利亚使用了120次。伴随着SPS措施被频繁使用,有关SPS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截止到2000年7月21日,WTO的203件争端诉讼中有7件涉及SPS协议,10件既涉及技术壁垒(TBT)协议,又涉及SPS协议。大多数的案件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占70%。可见,SPS对于农产品、畜产品、林业产品贸易有着巨大的影响。特别要指出的是,这些产品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发展中国家的这些产品很难达到发达国家所设定的标准。

二、经济层面分析:SPS措施会产生关税效应

分析一项卫生检疫标准或措施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怎样的影响,应该先从经济层面考察该项检疫技术标准或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参与者(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然后再考察该措施对一国贸易的影响程度。

人们常将SPS措施看成一种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实际上,设立SPS措施的本意,并不是增加一种贸易保护手段,而是一种为了保护人类健康、保护动植物、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福利水平的纯技术性行为。但它在人们心目中是如何与非关税壁垒联系到一起的呢?这是因为:出口国一旦无法达到进口国所设定的SPS标准,这一标准的设立就无异于禁止性壁垒,即便出口国能够达到进口国设定的SPS标准,技术手段的提高、成本的增加也会降低出口国产品的竞争力,减轻对于进口国生产厂家的压力,这样的效果就如同关税的征收一样,惟一的区别是实施的基础更为合情、合理、合法。

1.SPS对贸易的成本障碍作用

从局部均衡角度分析,SPS措施对出口企业和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产生着不同的影响。首先,SPS措施对出口国企业的影响是负面的,这源于检疫措施的使用会导致出口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扭曲原有适宜的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效益。从生产成本角度看,产品生产的固定成本在短期内因增加新的检验设备而增加,可变成本也会将因执行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而上升。这是因为:(1)为了达到进口国的卫生检疫标准而在生产、检验环节所作的技术改造或努力将引起成本的增加;(2)为了验证出口产品符合某项标准所耗费的有关技术、行政支出将上升;(3)因为产品进行卫生检疫而延误时间,时间具有价值,这将导致机会成本的上升;(4)为了进行卫生检疫而造成周转速度下降,这会产生库存和运输等其他费用的超额支出。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即产品供给减少,出口产品价格的上涨,最后使出口企业丧失优势,失去竞争能力。因此,我们可以说,虽然SPS措施不是贸易措施,但却可以直接导致某种关税效应。

SPS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的生产会产生相反的影响。在出口国企业因SPS措施而面临成本提高、进入障碍时,进口国相同产业却会面临比过去较少的竞争。因此可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SPS含有的准入障碍越大,该措施的利润效果就越明显,或者说,SPS措施所产生的关税进口替代效果就越明显,但从长期角度看,这不利于进口国厂家在竞争环境中成长。对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技术力量薄弱,SPS措施的关税阻碍效应将更大。因为这些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才能完成技术上的调整,或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物力才能达到进口国所设定的检疫标准。

2.SPS对于贸易的禁止性影响

对于某些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来讲,由于标准过于严格,甚至超过了其他国家能够达到的水平,事实上便形成了禁止性的非关税措施,其他国家对于标准执行国会丧失全部的出口机会与可能。例如,一些低收入国家,由于技术水准、人员能力等条件的限制,即便增加成本,也很难达到今天发达国家对于某些产品所制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这样就只好退出原有市场,给它们的出口甚至整个经济发展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进口国是高收入的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一般具有制定SPS措施的标准的经验和历史),检疫标准往往是由这些国家最早制定的,发达国家的进口国企业便会获得更大的好处,它们会作为标准的制定者、持有者而拥有更多的控制市场的能力,从而造成竞争者的进入障碍,保证它们的市场份额占有。SPS措施的实施有时还会造成市场分割现象,从而使国际贸易难以自由发生。例如,如果一国对某种产品的原料选用有所要求(要求只能使用特定生产地的、符合检疫标准的原料,如在欧洲疯牛病恐慌中,不允许使用来自英国的牛肉作为原料加工肉食品),那么要素将难以自由流动,外国的产品就难以进入,由于检疫标准造成的市场分割便会形成。

3.SPS的其他影响

SPS措施对出口企业的负面影响和对进口国相同行业的正面影响,会在过于严格的执行过程中,使该类措施在事实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

WTO等国际组织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但对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达到国际标准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这是因为:采用国际标准对一国的企业会提出新的要求,企业的投入将相对增加,国家也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来实现和接轨。另外,历史上就缺乏SPS措施制定经验的国家在完善其制度体系时会花费大量资金。例如,动植物检疫系统的建立,标准的制定,跟踪国际SPS的信息,人才的培训等都需要大量的投入。事实上,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短时间内靠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动植物检疫标准来保护自己的市场是十分困难的,WTO的非歧视原则,又会使得发展中国家较低的标准形成易于进入的环境,同时又不可能建立对于发达国家产品进入的双重标准,这造成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局面。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动植物检疫措施是为保护人类自身和大自然环境而建立的一种技术措施,目的、用心是良好的,但它的过分使用却会对出口产品造成类似关税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动植物检疫措施对于国际贸易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服务于人们的福利提高,也可以扮演非关税壁垒的角色,关键在于使用的“度”的掌握。

三、制度层面:SPS措施能够成为贸易壁垒的手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SPS措施的使用给出口企业带来了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性壁垒等负面影响,使之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有效的并具有隐蔽性的手段。事实上,SPS措施的使用还有着更为深刻的制度背景: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后,常规关税被大幅度降低,大量不符合GATT原则的非关税壁垒也被取消,各国进行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和手段越来越少,为了既保护自己的市场,又不过分违背GATT原则,各国便开始发掘其他的途径,SPS便是它们近来惯常使用的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从WTO的有关SPS的协议看,尽管SPS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以SPS措施为手段造成新的非关税壁垒,但它却允许SPS作为多边贸易体制认可的、可以使用的一种措施。这样,从制度的角度,SPS也就有机会、有可能被滥用而成为贸易壁垒的新的主要形式之一。

1.SPS措施的特点

按照WTO的原则,SPS协议的制定和措施的实施,要求不允许存在歧视,这些卫生检疫标准和措施尽管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对包括本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的企业和厂商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不能具有歧视性和针对性,即不能存在针对不同国家的多重标准和措施。

WTO的SPS措施具有如下特点:(1)涉及产品、服务的广泛性。SPS措施涉及的产品不但包括农产品等初级产品,也包括工业制成品。SPS不但对产品的属性本身提出了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制作和生产程序和过程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2)隐蔽性。从制定SPS的目的来讲,实行SPS显然有科学的和合理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它的过度执行,很容易使它成为更为隐蔽的、披着科学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3)易变性。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产品标准的认识也在提高,因此许多国家的动植物检疫标准常常发生变化,这使得进口国在很多时候感到难以适从。(4)多样性。各国关于同类、甚至是同种产品的标准通常是不一样的,短时间内很难掌握全部的各个国家的标准,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的标准更具有科学性。(5)表面的非歧视性与实际的歧视性。由于经济和技术上的原因,发达国家的产品标准往往定得很高,超过了正常消费的需要,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造成了对发展中国家或技术落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实际歧视。(6)难以协调性。尽管WTO等国际组织一直在号召使用国际标准,但鉴于SPS措施涉及产品之广泛,技术措施之复杂,国际上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即使有了统一的标准,由于各国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差异,也使国际标准的使用难以推广,这就为在标准上各行其是埋下伏笔。(7)耗时性。一项技术标准的制定或证明是正确的需要很长时间,企业按照标准调整自己的生产也需要时间。

2.WTO的SPS协议的基本原则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有14个条款、3个附录,目的是为了防止SPS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协议规定成员国在确立和接受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时,需要贯彻的主要原则如下:(1)SPS协议承认因为地理环境、气候等不同而导致各国对动植物检疫的标准不同,允许各国使用自己的SPS标准,允许各国根据原产地原则对不同国家的产品使用不同的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要避免产生不公平的歧视性结果。(2)为了避免不公平,SPS协议第3条鼓励各国使用国际标准。(3)如果出口国能证明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能够达到保护动植物的目的,进口国应考虑直接使用出口国的标准。(4)SPS协议允许各国使用基于国际标准之上的较高的标准。(5)SPS协议鼓励在标准制定上的国际协调,特别是与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公约等组织的协调。

以上原则告诉人们,尽管SPS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使它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但由于协议存在着极大的灵活空间,各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实施的SPS标准,同时协议所赞同的国际标准往往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或以发达国家原有的标准为蓝本制定的,在实施时会给发展中国家造成较大的困难。另外,协议倾向于使用较高标准的SPS,这无疑会加大发展中国家达到标准的难度,同时只要某个国家的标准能够被证明可以达到保护动植物的目的,其他国家应考虑使用其标准,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个机会(但仅仅是机会),它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标准在保护动植物方面是科学有效的,这些标准就有可能被得到认可,但是证明标准的科学性对任何国家都不是件容易做到的事情。

3.SPS能够从制度上成为关税壁垒的手段

SPS措施具有的特点,决定了SPS协议不仅不可能将实施SPS的负面影响全部涵盖并予以解决,同时从法规制度上,导致、保证了SPS在实际运用中可以使之成为一种贸易壁垒手段。

首先,SPS措施的多样性和易变性加之SPS协议允许各国使用自己的检疫标准,会导致标准的过分使用、滥用和故意歧视的产生。例如,在美国与加拿大交界的五大湖区中产的鱼类,美国以湖水中有污染物为由制定标准,拒绝进口在加拿大一方水域中捕捞的鱼类,而对本国在同一湖里打捞的鱼类却不闻不问。

其次,虽然SPS协议鼓励进口国接受出口国的检疫标准,以便加强协调,减少贸易纠纷,但标准、检验方法的难以协调性使SPS的这一原则很难落实。例如,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检验证明不予信任,从制度上规定要在产品进入本国海关的时候再检验一次(许多国家都有这种法定检验的规定)。这种重复检疫的做法常造成出口产品在时间上的延误,从而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另外,SPS协议鼓励各国使用国际标准,并鼓励参考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这一原则中的许多漏洞会为SPS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打开方便之门。(1)SPS协议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可行的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的程序,同一产品、服务的标准有可能在不同的国际组织有不同的要求,这使WTO成员国在选择国际标准时不仅常常遇到困难,而且也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2)国际标准经常是由少数的几个国家(发达国家)制定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些国际标准并不能真正代表所有成员国的意愿,当发展中国家在国内或国际上使用这些标准遇到困难时,它们更产生对于这些标准本身的反感。(3)国际标准在制定中遵循简单多数的原则,而这一原则下的国际标准是否能真正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也是个问题。例如,天然矿泉水的“国际”标准是在33票同意、31票反对和10票弃权的情况下通过的,这显然使勉强通过的矿泉水标准的可信度受到挑战,使用起来也会面临局限性。(4)在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用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渗入了政治等非经济、非科学的因素,这使国际标准的制定、实施更加复杂化,非科学因素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伤及了标准制定最初的良好愿望。

由此可见,SPS协议不仅存在许多漏洞,而且在制度上留有充分的余地,从而使原本以防止SPS措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SPS协议,为贸易保护主义开了方便之门,使原本为人类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而制定的SPS措施有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更为隐蔽的、披着科学外衣的贸易壁垒措施。

四、思考与建议:中国的SPS战略

从经济层面上看,实行SPS,会对中国各个产业的产品出口和进口都带来极大的挑战。

首先,从行业角度看,中国将受到SPS措施影响最大的行业是农业。中国农产品出口在2000年的头9个月的增长幅度达到28%,但从长远角度看,中国农产品出口增长将受到SPS措施的严重影响。尽管我国是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增长,但是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小农经营普遍,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产品品种质量与国际有相当大的差距,国际竞争力较差。中国国内的粮食、棉花的价格已经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已经不具备竞争优势,但近年来农产品生产的相对过剩,又要求中国的农产品应该具有两个市场。入世后,如果WTO其他成员国对我国农产品实施SPS措施,无疑是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雪上加霜,使农产品的成本价格进一步抬升。工业制品也将受到影响。最近欧盟关于松木包装箱的措施就会严重危害中国工业出口的许多行业。

其次,从企业角度看,为了适应SPS的检疫规则,企业需要增加投入;如果企业受到SPS措施的制约,对外出口将减少;如果进口国的SPS措施发生变化,企业需要调整生产等诸如此类的情况都将使中国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从规制角度看,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面临的困难,我们也同样面临着。例如,从过去的双边经贸体制转向多边经贸体制,从利益导向转向规则导向,从双边协商转向多边协商,在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检疫措施上,我们不仅会面临资金缺乏的困难,也会面临技术支持缺乏的困难,更面临着缺乏与多边贸易伙伴进行协商的经验。又如,我们还缺乏跟踪国际SPS措施变化的能力,缺乏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经验,缺乏以SPS措施为借口引起的贸易纠纷的应诉经验等。

面对实施SPS的双向挑战(接受他国的SPS,建立自己的SPS),我们考虑中国可以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准备。

在WTO层次上,积极配合发展中国家,采取一致行动,尽量在各种场合向WTO争取以下涉及SPS协议的问题:(1)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支持问题。SPS协议的第9条,关于对发展中国家技术支持的条款应加强执行,并应作一定的改动。例如,第9条应特别强调如果进口国采用了新的SPS措施,进口国应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转移,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掌握新的措施。(2)发展中国家应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涉及SPS协议的第3条)。国际标准的制定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国家的不同自然特点、经济特征,标准才会有相应广泛的执行基础。(3)督促发达国家接受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涉及SPS协议的第4条),增进协调,减少歧视,减少纠纷。(4)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涉及SPS协议的第10条)应充分给予发展中国家,使之得以享有,尤其是农业产业。(5)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发展中国家在涉及SPS的处理时,除了资金问题、技术问题外,最重要的是缺乏相应的可以自主建立、实施SPS的人才,WTO、UNCTAD的能力建设,目标就是要克服发展中国家人才缺乏的最大弱点。

在国内层次上,中国应该努力做到:(1)尽快完善国内和SPS标准有关的立法。一方面,在立法上要有双向的考虑,既要有按照国际SPS标准的惯例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的立法,又要有运用中国的SPS保护中国的动植物、人们的健康、环境的立法。(2)加强对国际SPS信息的跟踪能力,对于世界各国的标准、检验程序、检验方法等有动态的即时跟踪,并通过政府、中介机构把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关企业,并组织企业关注、了解、“吃透”国外的SPS的有关内容。(3)加强对企业、相关单位的关于SPS知识的普及工作。在政府、中介机构的帮助下理解实施SPS的必要性,政府进行技术帮助,企业提供建立中国SPS标准所需的参考资料,增强企业的反壁垒、建立中国SPS的意识。(4)培养相关人才,进行能力建设,如加速培养熟悉SPS协议,各国SPS标准、方法、程序、措施的外经贸人才、技术人才和熟悉WTO法规的律师等。(5)对由于SPS措施引发的对中国出口产品的不公正待遇可以考虑通过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中国一旦成为WTO的成员国,可以考虑运用WTO即有的机制处理有关SPS的争端,先作为第三方介入,熟悉过程,积累经验,维护中国的经贸利益。

收稿日期:20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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