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力视角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分析框架_供应链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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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供应链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协调成员企业间的工作流、信息流、物料流和资金流,以实现整体绩效的最优化。然而,与单一企业不同,供应链通常是由多个自利的企业构成,每个企业不仅关心整体利益的大小,更关心整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供应链整体绩效是其成员企业间合作博弈的结果,而作为博弈规则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如合作契约),无疑对于成员企业的行为以及作为行为结果的整体绩效具有最根本的影响。因此,什么样的协调机制有利于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如何才能达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是供应链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它对于指导成员企业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在系统梳理供应链协调机制研究的理论流派及其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家电行业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实证研究成果,提出基于权力博弈视角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分析框架。

2 供应链协调机制理论及其演进路径

在供应链的日常运行中,成员企业间发生着频繁的工作流、信息流、物料流和资金流交换,彼此之间运作的协调性对于供应链整体绩效的影响很大。但是,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供应链管理的职能不可能通过一般的行政管理手段得以实现[1],这就要求通过显性的契约或隐性的惯例,以及更为深层的商业伦理和信念来协调成员企业的行为。这些显性的契约、隐性的惯例以及商业伦理和信念就是广义的供应链协调机制。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以供应合同为起点,逐渐深入到伙伴关系因素乃至契约演化,呈现出从刚性协调到柔性协调,从静态协调到动态协调的演进路径。而且,所有的研究均隐含着一个共同的信念——协调机制向着有效率的方向演化。这与现实是不符的,因为在某些行业的某些发展阶段,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演进是无效率的。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不断的进化过程中,成员企业确实创造出了许多协调方式,解决了一般市场交易(Spot Manet)所无法克服的囚徒困境问题(如双重边际效应)。基于上述观察,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变成了何时会产生有效率的协调机制,何时会产生无效率的协调机制。本节系统梳理供应链协调机制理论流派,下节将重点讨论有效协调机制的产生条件。

2.1 供应合同(Supply Contracts)研究

供应合同研究分析不同形式的合作契约对成员企业行为及供应链整体绩效的影响,进而设计出协调供应链的最优合同,如备货合同[2]、回购合同[3]、数量弹性合同[4]、收入共享合同[5]等。

这类研究隐含的前提假设是:供应合同是完备的,只要供应链成员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行事,就可以实现整体绩效的最优化。但恰恰是由于成员企业不可能严格遵照合同条款行事,故而影响了供应合同的协调效果。以回购合同为例,Pasternack认为,如果供应商承诺在商品的销售季节过后,以一定的价格回购零售商没有卖出的商品,零售商就会选择一个使得供应链整体利润最大的订货量[3]。导致协调失败的可能情形有很多,比如当销售季节到来时市场需求并不像最初估计的那样乐观,零售商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所订购的数量,而司法诉讼又是有成本的,并且不总是客观和完美的;再比如当销售季节到来时,市场需求比最初估计的要好很多,供应商可能以各种理由把有限的商品供应给能为其带来更多好处的零售商,同样,司法诉讼并不能完全杜绝此类违约行为。从理论上说,此类无效率现象是未来的不确定性、交易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交易成本(如法律诉讼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6]。由于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是普遍存在的,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应该在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方面有所突破,而这正是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研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2.2 供应链伙伴关系(Supply Chain Partnership)研究

供应链伙伴关系研究认为,以信任与承诺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治理与以正式契约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治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种协调机制的结合,是建立和维持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保证。

一方面,由于市场、技术等外部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针对每一种可能的未来情形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成本巨大,除非某些合同纰漏后果非常严重,否则交易方不会承担如此巨大的签约成本。而承诺和信任由于其固有的自我实施特性,能够极大地减少签约成本。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合同未规定的情形,承诺和信任将发挥重要的作用[7-8]。

另一方面,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关于未来可能情形的条款,明确合同调整的程序,建立执行控制,预期能够减少合同执行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与承诺。另外,长期合同本身增加了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力度。双方共同协商如何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一签约过程本身也是培育双方信任关系的良好机会[8]。

应该说,合作伙伴关系研究,丰富了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内容,比较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样的协调机制是有效的这一问题。但就协调机制研究的全部目标而言,合作伙伴关系研究与供应合同研究都是不充分的。比如,供应合同研究并没有回答如何才能达成一个有效的契约,合作伙伴关系研究也没有说明如何才能建立信任。也就是说,它们并没有进一步追究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而是止于“什么样的协调机制是有效的”这一层面。这两类研究隐含着这样的假定:如果合作方认定一个协调机制是有效的,就会一致同意采用该机制。但这是不符合现实的,因为每个成员企业在希望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更希望分得更多的“蛋糕”,对于合作收益的争夺,在建立合作机制的时候就开始了。这意味着,协调机制本身也是博弈的产物。所以,为了让一个有效率的协调机制具有可得性,理解协调机制的形成过程和运行机制是不可逾越的研究阶段。

2.3 供应链契约演化(Supply Chain Contract Evolution)研究

供应链契约演化理论[9-11]认为,由于对未来合作方不够了解,或对外在的风险、困难估计不足,供应链成员在签订初始协议时对未来对方的表现及合作的收益抱有不切实际的预期,这会导致合同执行期出现各种冲突和矛盾。此时双方会重新沟通和协商,并基于前一阶段对对方的了解对契约调整的可能性作出评估,这一评估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考虑:

(1)是否存在着双赢的契约改进;

(2)考虑到当前的分配格局,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这种改进(这通常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

(3)契约调整的成本有多大。

如果上述3个条件得以满足,则可以达成新的更为有效的契约(契约演进)。

供应链契约演化理论认为:其一,协调机制的调整是学习的结果,这一观点基本上秉承了自发制度变迁的思想[12]。它强调基于过去经验的学习(指相互了解)对于制度演进的作用。其二,协调机制向着更有效率的方向调整。

如果承认经济主体是不完全理性的,那么学习无疑是推动制度演进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动力,甚至不能说是主要动力。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电行业制造商—零售商合作关系的变迁为例[13-14],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制造商控制着出厂价格、各地市场的投放量乃至零售价格;但到了2000年以后,零售商不但是零售价格的制定者,而且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控制出厂价格。在这种变化的背后,是供应链关键资源的漂移。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家电产品供不应求,制造资源是关键资源,因而也是合作关系中权力的来源;而2000年之后,家电产品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消费者变成了关键资源,谁掌握了消费者,谁就在供应链合作中拥有了权力。这提示我们,基于关键资源漂移的经济权力消长,可能是供应链协调机制演进的一个重要动力。供应链成员凭借源于关键资源的权力进行博弈,达成了供应链的协调机制,当外部环境变化或内部资源积累导致权力对比发生变化时,供应链协调机制就会发生变迁。协调机制调整的直接动因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是为了重新分配合作收益。供应链协调机制不仅是协调供应链整体运作的手段,更是成员企业间依据权力对比瓜分合作收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既然协调机制是一种博弈的均衡,就难免存在着类似囚徒困境的无效率结果。于是,讨论什么样的权力结构能够导致有效率的协调机制,什么样的权力结构会导致无效率的协调机制十分必要。

3 基于权力视角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分析框架

本文认为,成员企业凭借所掌控的资源形成了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即经济权力。成员企业间依据经济权力讨价还价(形式上的或实质上的)达成了供应链协调机制。在既定的协调机制下,成员企业基于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自我利益最大化双重目标选择各自的行为,这些行为组合起来决定了供应链的整体绩效和每个成员的收益。当外部环境变化或内部资源积累导致权力对比发生变化时,供应链协调机制就会发生变迁。下文对该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作进一步的描述。

图1 基于权力视角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分析框架

3.1 从资源到权力

资源依赖理论[15]认为,企业处在一个相互交易的网络之中,每一个企业都依赖于其他企业所提供的资源得以生存。由此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在合作伙伴关系中,哪个企业拥有或控制了其他企业赖以生存的关键资源,哪个企业就拥有了相对于其他企业的权力。资源的关键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从对方对资源需求的角度,包括该资源占对方资源总输入的比例和不可或缺性。前者如铁矿石之于钢铁厂,后者如特许企业的品牌和管理系统之于加盟企业。二是从本方对资源的控制程度的角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供给的行业集中度。根据这一标准,连锁家电零售商对于家电生产企业拥有权力,因为家电厂家通过连锁零售渠道的销售量占家电厂家总销售量的绝大部分。而某一家电厂家的产品却只占零售商全部零售总额的很小一部分;通用零部件生产企业相对于机械制造企业不能形成权力优势,因为尽管通用零部件成本可能占机械制造成本的很大比例,但大多数通用零部件企业不能形成行业垄断。

3.2 从权力到协调机制

就存在的必要性看,协调机制是为了提升供应链整体绩效而存在的,因而协调机制是成员企业间任务依赖关系的函数。Thompson(1967)将任务依赖关系划分为3种类型:汇集型依赖(pooled interdependence,如超市与供应商)、顺次依赖(sequencial interdependence,如电脑制造商供应链)、相互依赖(reciprocal interdependence,如提供现场服务的供应商与买方)[16]。汇集型依赖关系需要用标准化(如数据交换系统)的方式进行协调,顺次依赖需要用计划与排程进行协调,相互依赖关系的协调机制主要是相互的适应性调整。从汇集型依赖关系到相互依赖关系,其协调机制要求合作双方越来越密切地进行协作。但Thompson对协调机制的描述,仅关注了机制的框架,而没有涉及机制的内容。比如,在汇集型依赖关系中,标准化的协调机制(如自动库存补充系统)仅涉及协调的程序性内容,并没有涉及实质性的价格、数量折扣等条款。为了能够明确无误地进行合作,双方一定要在合作前对这些实质性的内容进行磋商和讨价还价,而这正是权力作用的场所。

实际上,协调机制框架的选择本身也不能摆脱权力因素的影响。正如本文关于家电行业协调机制演进的描述中所说的那样,权力大的一方通常是交易模式(如家电零售商的招标采购)的发起者,权力小的一方只能选择接受与拒绝,而不能对交易模式作根本的修改。这一过程类似于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权力大的一方提出一个交易模式,权力小的一方选择接受与拒绝。然而,权力大的一方在设计合作模式时,就已考虑到的另一方的参与相容条件,因而无论后者接受与否,通常只能拿到其保留收益。这就是所谓的先动优势。从中立的角度看,每一种合作关系(任务依赖关系)可能对应着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但从设计目的来看,协调机制又不是为了整体利益最大化而构思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强势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设计无效率协调机制的可能。

3.3 既定协调机制下的成员行为与供应链绩效

在既定的协调机制下,成员企业的行为选择有两个互相关联但又不完全一致的目标,即供应链整体绩效的最优化与自我收益的最大化。为了前一个目标,成员企业的行为要尽量服从有效率的协调机制的要求;为了后一个目标,成员企业会尽量行使自己的权力以期获得最大的份额。但权力的行使又往往使得协调机制的效果减弱。在汇集型依赖关系下,双方的合作感受对于供应链的运作效果影响不大,强势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以压缩劣势企业的收益份额而不影响供应整体绩效,结果是供应链的整体收益最大化,强势企业收获了全部合作收益。很多连锁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就是上述情况的写照。在相互依赖型关系下,双方的合作感受对于协调机制的效果影响甚大。此时,如果强势企业为了份额最大化而行使权力,将会导致弱势企业的合作态度变差,结果是强势企业的份额增加,但供应链的整体绩效却下降,最终导致整体供应链的竞争力下降。因此,为了保证供应链的整体绩效最优化,存在着一个客观的基于任务依赖特性的协调机制,成员企业权力的行使,不应影响到该协调机制的运行,这就是上节结尾所提出的最优权力结构的特征。

4 结语

供应链协调机制因整体效率最大化的需要而存在,但同时又是成员企业间分割合作收益的手段。强势企业在协调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占据着先动优势,在协调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有运用权力扩张份额的冲动,这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都受到权力结构的影响。只有当权力结构与基于效率的协调机制相一致时,才可能出现供应链整体绩效最优的合作结果。这一分析结论意味着,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后续合作过程中,企业应考虑的任务依赖的性质,如果是汇集型依赖关系,强势一方既可以选择强势企业也可以选择弱势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并且在合作过程中依据权力对比分割合作收益;如果是相互依赖型合作关系,强—强合作容易形成良好的合作效果,而强—弱合作则要求强势企业不能依靠强势地位挤压弱势企业的收益,以保证供应链合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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