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基础——产权制度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基础论文,产权制度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市场的最大功能是它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性。在某种程度上,资源的配置过程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过程。产权的初始确立是国有企业获得完整产权的关键,是市场的培育、运作和发展的基础。不同的国别、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大量经济活动表明,市场本身是有缺陷的。这要靠政府的公共工程、宏观调控和建立一整套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法律、法规及产权制度加以弥补。产权和产权交易活动是市场的基本活动,是有效的宏观政策的微观基础。产权和产权制度的实现内生在经济体制的格局之内:它要求产权应完整地归属市场主体并受到法律保护。产权制度的确立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为标准,而与意识形态的关联不大。
一、市场的基本单元:产权
市场对一切生产要素(资源)具有调节和配置功能。这种调节配置性是与各微观经济主体(如企业、个体户等)的分散化决策和趋利行为所蕴涵的特性(形成经济单位的内在动力)融为一体的。因此,包括企业在内的一切经济主体只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市场功能即它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技术、资本、劳力、信息、文化形态等资源的配置过程实际上是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等所拥有的权益交互发生作用的过程。市场在本质上是权益交换的场所①。因此,产权(权益)的初始确立是市场启动、发展、完善的重要前因和必不可少的中介(或手段)。一般而言,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更为基本的单元。
可以这样理解,产权是经济主体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经济主体可以是法人企业、个体工商业者,也可以是政府、社团甚至个人等等。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总是以集合的形式出现的,它往往是一束权利或权利集合。其中包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直接从财产的运用本身所获取的收益权以及通过出售或出租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而拥有的转让权。产权具有可分性、排他性和转让性②。广义地看,劳力就是人的一种产权。个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地处置这种产权,使人的身心得到发展,社会由此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一个法人企业,如果拥有完整的产权,便可以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根据企业的营销战略自由地采购生产资料、确定生产规模、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金额的大小,自主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制订劳动用工制度。它的目的只是:最大可能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与我们所观察到的国有企业同时履行经济功能和政府功能(即直接地从事该由政府或社会承担的各种公共事业)的事实是决然不同的。政企不分的症结所在其实就是企业没有获得法律上认可的完整产权或者说是由于经济主体的应有产权被企业法人和政府主管部门分割开来了(只要了解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现状,就会得出这个结论)。换句话说,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经济主体的产权是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根源所在。
强调产权并不是什么新观点,正如产权经济学家史蒂文·皮乔维克指出的,马克思是较早强调产权关系作用的杰出理论家之一(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三卷中以非常大的篇幅讨论地租和土地的所有权等问题即是强有力的明证之一),而美国制度主义者约翰·康芒斯等也有普遍公认的影响③。
所有权与产权并非同一概念。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无疑,它最初包含了所有者对相应的“物”任意支配、处置的权利。但人拥有物并不单纯为了表明一种归属关系。这从产权的演变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里,所有权与经营权等等往往合二而一构成产权。如奴隶主对土地、奴隶等所拥有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封建地主对土地拥有比较完整的所有权和终级处置权等(它们一起构成产权),但他很可能把土地租借给农户(如张伍常先生分析的分成租佃制),使后者获得了对土地的部分权利(经营权或极少部分产权),但产权的绝大部分仍归属地主。马克思比较详尽地分析过分成制,把这种制度看作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④。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也发现了授权与产权之间出现了某些“裂隙”。产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愈来愈与所有权对立,不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更是因为资本主义因素一旦在技术创新、社会组织变革等情况的激发下,更需要庞大的资本投入现实的经济运作过程之中,这种需要不仅导致农民从人身依附的土地封建制中慢慢解放出来,也使资本家作为一个阶级而与土地占有者相对立并渐渐萌芽、发展、壮大。工业化的发展过程带动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发展,使信用业、金融业也蓬勃兴旺起来。它们一方面满足了工业大生产对庞大资本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使所有权与经营权(更彻底地说,是使所有权和产权)的分离愈来愈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趋势最后“楔进”社会经济制度的体内并成了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现代企业制度(如股份公司)的建立是这种演变趋势的必然结果。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导致所有权从产权中“裂变”出来。这样,所有权与产权作为两个概念的比较成了两个不同的“事物”。所有权除了在法律上表达物对人的归属关系外,在经济上它只是获取租金(如地租)和利息的法定的权利凭证。至于所有者在企业内部的“政治权利”,“公司法”已有明确规定,这种权利通过现代企业制度中所采用的股东代表大会来实现。
二、产权的初始确立
我们把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所形成的,立足于国有制或准国有制(如集体所有制),采取高度集中计划管理体制的公有制企业称为古典形态的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计划、技术开发、原材料购买、销售、工人基本工资的确定、与其他工厂的联合生产和经营、产品定价、与国外的技术协作和进出口业务方面没有自主权,要接受国家(或上级机关)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这些企业不拥有完整的产权。日本学者小宫隆太郎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何以如此?究其实,这些企业拥有的产权是残缺不全的,不完整的⑤。
拥有完整产权的企业,即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单人业主制企业等与古典国有制企业相反,它们有独立的决策权、有自己的经营和发展目标,其经营活动主要依靠价格信号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这里,政府和企业是分开的。
鉴于中国国有资产的现状,有必要把上面论述的“产权”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产权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里所应赋予的形式是法人所有权(注意这里的“所有权”与上面论述的“所有权”是不同的,它前面有一定语即“法人”),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和企业负责的全部法人财产,享有以其法人名义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财产权利。
不必讳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曾经创造了令人瞩目的经济高速增长实绩,如50年代初中期的中国,在工业化水平很低的起点上,中央政府集中资金、人力、物资,在短期内建立了一批奠定现代工业基础的大中型企业。与通过市场经济自然发育推进工业化的常规道路相比,这种企业生成方式避免或减轻了工业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所产生的痛苦。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政府的计划机构碰到了自身理性边界的限制:它不可能了解全部经济信息,使资本、技术、劳力等资源合理地分配到各个生产部门,以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数量和结构等方面均衡。据世界银行推测,1979年及其以前的各年,中国的人均GNP只有200美元左右,正好从实证的角度说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低效率。
因此,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产权制度应当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转变。表现在企业组织或市场结构方面,就是要在产权的更为科学而合乎实际的确立下(换句话说,就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产权初始确立点”),使由政府各机构行使最终处置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准公有制企业转变成与竞争性市场、垄断竞争性市场、自然垄断性市场相对称的具有完整产权的家庭承包制农业企业、小商品经营的业主制造业、集体制或民营企业(如北京中关村的联想计算机公司和四通公司)、股权分散化和社会化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具有极强外部效益并由政府拥有完整产权的国家所有制企业。这里的“垄断”一词,主要是从市场准入时难易程度、产量和价格的决定等技术性方面来定义的,与惯常意义上的“垄断”一词有所不同。
产权初始确立的含义是:(1)必须从法律和政治的意义两方面明确企业获得充分的、完整的产权(经营权、转让权、终极处置权等等),对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2)产权的初始确立是政府与企业在经济职能上彻底分开的关键。一般而言,集体产权、民营产权、俱乐部式的产权易于确定。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的确立却存在诸多障碍。如果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现代股份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等),那末它拥有的产权便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这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以其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进行所有者管理,不直接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也不直接干预企业依法支配、运用和经营其法人财产。因此,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与资本形态的垄断有关,但垄断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受到很大的约束,仅仅表现在对于利润的索取权能方面;后者(即法人所有权)的真正内含体现在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资本负债)具备占有、使用、转让、收益等经济权利方面,并且这种权利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获得完整产权的企业不仅有自己的发展章程,可以任命自己的经营决策者,而且根据市场或者根据契约(如在期货市场存在的条件下)而不是根据行政指令来确定生产规模。企业只需要通过提高经济效益上缴更多的税收来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不必通过突破最优生产规模,扩大行政编制和劳动用工数量来缓解就业压力。因为解决全局性的就业问题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3)产权的初始确立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合理的制度预期:全体机构、任何个人都不能在未被产权主体允许的情况下占有、使用、处置别人的财产。这对于理顺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换的摩擦系数是十分有利的。
“一个所有者”不可能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明确界定产权,而且要求存在多元、多个所有权主体⑥。这是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这个认识应作为产权改革的逻辑起点。本文不可能详述产权确立的具体过程。因为这个过程的任何细节并不是预先的理论上的设定,它基本上是法律界定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之后的一个自然发展过程。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育,已经在资源配置上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国有经济部分的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我国的改革开放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在国有经济旁边,已经成长起了一块具有相当规模的非国有经济,也就是乡镇企业,城镇集体经济(从工业总产值上看,这两部分占非国有经济的90%以上),非国有的高科技公司,三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等⑦。这些非国有企业自我约束力强,由于始终面临着市场的竞争压力而充满活力。
可以肯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社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其占有的资产总量也将越来越可观,这种非国有经济的资本积累过程的结果将是造就一大批颇具实力、颇有风险意识和创新精神的民间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这将使我国的产权格局由单一的“所有者”形式过渡到多元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也就是多维的、复合的、立体的“产权格局”有一个现实的物质基础,表现为民间资本越来越雄厚,对于股权的购买力也变得十分巨大,并奠定人才基础(经营人才的崛起)。
因此,产权的初始确立的另一种说法是产权的最先的法律框定。我们有许多保护国家财产不受私人侵犯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这是必要的,但如何在私人与私人、私人企业与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私人与政府之间的经济交往中,保护非公有经济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在国家和集体面前保护私人的合法产权,至今仍是一个尚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但正是这个问题,才构成了我国产权初始确立的真正内容。因为:(1)对产权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制度条件或“制度环境”,没有这样一种制度环境,资本的积累和生产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⑧;(2)充分地从法律上保护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使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时形成的对社会的冲击力减至最少。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实践表明,非公有制在中国的发展不仅活跃了城乡市场,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就业的单一模式,这使社会矛盾的衍生一直处于改革可以接受的限度内,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这一宏伟事业的顺利进行;(3)只有在上述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着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我们应该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现有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进一步抓紧产权关系的改革。通过界定“股权”的方式,将尚不明确的产权关系尽快明确起来。另一方面使产权(或法人财产权)量化,从而使产权本身成为可以转让,可以交易的“市场基本单元”,使之适合于市场配置方式的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旧的产权格局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产权格局过渡的历史性时期。产权的初始确立即为了使产权作为市场的基本单元实现分化、组合、位移从而达到资源的更佳配置而对产权制度的初步框定,作为市场培育的基本问题,必须引起政府决策者和改革程序设计者高度重视。我国过去的一系列有关企业制度的改革,如自1978年以来开始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分权化改革到1987年上半年工业企业开始普遍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都没有从本质上触动传统的产权格局。在决定投资、生产、人员编制方面仍缺乏自主权,以致于现在仍有60%的国有企业存在着经营不善、亏损等各种问题。其实,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高,亏损面大,其本质原因不在缺技术、缺资本、缺人才,也不全在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而在于这些企业未能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几乎全部的企业经营不善的案例表明了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是它进入市场的一个必备条件。不然的话,市场就难以健全地建立和发展起来。
企业末能获得充分的产权,而与政府主管部门“分享”它的产权,那末“政企不分”便是这种“产权格局的逻辑结果”,企业因此被赋予社会目标和政府目标,其后果便是企业和政府预算的软约束和企业的自我激励机制的缺乏。各种迹象表明,古典公有制企业或者已获得一定自主权的“现代”公有制企业所遇到的不只是个别体制功能的危机,而是全面的体制功能危机,其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从宪法、从法律上确定旨在让一切企业拥有完整产权的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非国有经济,并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国家作为出资者而获得的所有权和企业作为财产所有者而获得的独立的产权所具有的不同权能,以及这两种不同的权能所包容的不同区域。对这两个权能区间的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的考证和认识可以导出产权初始确立的明确结论和思路。
有必要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股份公司等转化时,政府并没有丧失庞大的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将以价值形态(货币和债券等)掌握在政府之手。政府将用之兴办各种政策性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建立与市场体系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和保险基金,使国有企业完全从它们所承担的额外社会负担的重压下解脱出来,顺利地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产权的初始确立并不仅意味着要把全部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企业规模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租赁企业、承包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的企业(规模很小的)可以直接出售给个人。
资源的配置过程是连续的、无限的,正好预示着产权交易过程的连续性和无限性。如果产权的界限不清楚,就无法进行交易,或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使交易勉强完成。产权的一次界定并不意味着产权运动的终结,它仅仅是产权运动地起点。但是,产权的初始确立靠法律框定、制度创新,而其他情况下的界定则靠市场调节和已成定规的社会契约、交易习惯和一整套的政府法规、法令和决策等制度因素。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产权初始确立之后的产权格局及其调整和均衡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的先决条件是这种产权体系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应高于产权安排的效率。两者的效率之差所体现的效益值也要大于为安排新的产权格局所造成的制度创新成本(信息搜寻成本、处理成本、制度协调成本和制度投入运转过程的执行成本等的总和值)。产权的初始确立遵循的是生产力或效率标准,即什么样的产权形式能够导致生产力的更佳发展,能够使资源的配置效率更高,就采用什么样的产权模式(制度),这与意识形态的关联是不大的。
三、市场缺陷和宏观调控的产权
正如中外经济学家指出的,现代的市场经济以自主企业体制(即明晰的产权格局)为基本前提,政府在原则上不能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因此,政府的经济职能被限定在有理由进行干预的特定方面。所谓“理由”是指按经济学解释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市场缺陷。科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市场缺陷的根源在于产权不清,以及由此造成的交易过程中的摩擦和障碍。所以,产权的清晰界定是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制度运行摩擦的关键。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主导力量,但它的作用并非万能。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领域,如国防、治安环境、长江或海洋中的灯塔等,人人可以享用这些物品和服务,因为它们不具备市场性,不能形成价格,难以确认不同消费者的界限。此外,有些物品和服务,尽管可以形成价格,但外部效益太大,它们的存在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到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主体(如企业)不愿或没有能力进行投资,如通讯业、水利、水电业、交通运输业等,必须由政府主导经营。由此可见,政府产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是存在的而且是必要的。产权的初始确立也包括对政府产权的严格定义和划分。这一点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产权作为市场的基本单元是政府的经济活动的基础。
科斯定理指出:当不存在交易费用时,不论产权作何种分配,经济效率不会受影响;而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分配可能会对效率有影响⑨。科斯的命题是针对外部效应理论的。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生产或消费物品和服务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带来正的或负的效应。这种效应由于缺乏市场中介而无法评价。因此,它们不能在经济主体的合计成本中表现出来。这时,政府的作用就可凸现出来:通过制订资源利用税、生态环境保护税、公共卫生条例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使市场外部问题内部化,使企业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性转变成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可以测度的量纲。市场中存在的垄断问题、风险分摊问题、不平等竞争问题、信息编制问题等等都要求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以保证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弥补市场运行机制之不足。
如此看来,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题中应有之意。要扩大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让那些外在于市场的物品和服务内部化,让那些生产某些物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市场化!这就要求在政府活动的主导下,借助法律中介,确立市场经济运动所需要的政府产权、集体产权、民营产权、个体产权等产权体系的保护制度,建立必要的交易规则和法制,使我国迅速完成由旧有产权体系向新的产权体系的过渡,为市场经济更加有效地发挥对社会资源进行基础性的配置机能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建立新型的社会财产所有权制度使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的分开有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基础。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微观行为,政府的活动集中体现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而它的首要职能则是保护产权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完整产权。的确,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实现内生在市场经济的格局之内,它的科学确立是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保持国民经济稳健增长,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政府决策者和改革设计者理应高度重视才好。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0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
②刘世绵:《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第16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9月第1版。
③G.M.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第17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04页。
⑤小宫隆太郎:《现代中国经济》,此种观点散见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⑥⑦⑧樊纲:《一个所有者不能发展市场经济》,《改革》1993年第1期,第23、26、25页。
⑨杨小凯:《企业理论的新发展》,《改革》1993年第3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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