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市场主体与市场规则_经济风险论文

产权改革、市场主体与市场规则_经济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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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许多市场主体(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不规范,市场规则也并没有真正形成,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要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最根本的是要创造真正的市场主体和形成合理的市场规则。因此,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拥有独立的财产是经济主体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

由于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主体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追求效用函数最大化的产权交易,因此,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必须是财产所有者。这是因为:

1.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享有充分的财产权,是经济主体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和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由于市场交易是财产权的交易,市场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因此,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经济主体才能取得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因为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经济主体才能进入市场用自己的财产去同别人的财产相交换),才能真正有资格和权利签订契约参与市场交换活动和借贷活动。

2.拥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拥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从而也就自然拥有以独立的人格自由地从事一切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样就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而且,由于经济主体财产独立,法律地位独立及人格独立,这就能为经济主体独立于政府奠定法律基础,从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银分开”。

3.拥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拥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负完全责任。在市场经济中,财产权也是用来分摊财产利益与财产风险或责任、义务的。也就是说,拥有独立的财产,就意味着既掌握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同时独立承担了财产损失责任的义务和能力。因此,一旦经济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经济主体就能够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即既可独立地获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盈利,又必须独立地承担从事经营活动所带来的责任(包括独立地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义务、成本、风险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主体也必然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硬化自己的预算约束,必然有内在的巨大动力和巨大压力避免风险或损失,并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和盈利的最大化,从而形成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

还应注意的是,拥有独立的财产,也就真正具有了履行契约和偿还债务的能力或基础。

4.由于一切经济权利都源自财产,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主体权利的保障,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财产之上,因此,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经济主体也就有了不断积累财产以求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

总之,经济主体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才能成为真正能进入市场,并真正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法人实体或法律地位独立、行为自主、责任自负的理性的市场主体。而没有独立的财产是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

二、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形成合理市场规则的基础

一旦经济主体成为拥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且市场主体所拥有的财产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各市场主体将只能在法律的基础上,以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为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进行市场交易活动。

1.平等的原则

由于各个市场主体都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它们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互不依附,互不隶属的。同时,由于各个市场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既一样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又都一样受法律的约束,且各个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财产权利或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各个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法律地位又是完全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或借贷活动,就只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只有在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才能完成,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市场交易或借贷活动中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条件。因为这时的各个市场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行政的上下级或隶属关系,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平等的市场关系就自然取代了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市场的自由选择也自然取代了政府的行政命令或行政配给,因为这时政府已不可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安排市场交易活动或组织经济的运行。

2.自愿的原则

在各个市场主体因都拥有独立的财产而既相互独立,又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才有权利自主表达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选择,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交易或借贷活动,并完全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的随意干预。可见,自愿原则的形成将自然排除政府对经济活动(包括市场交易或借贷活动)进行人为的随意行政干预这一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现象。

由于当事人是自己能力及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在各市场主体完全由自己独立承担决策的后果或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情况下,允许各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或愿望进行选择及从事市场交易或借贷活动,则必然会导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可见,自愿原则是保障决策分散化,并使市场信息或市场信号真实表达市场供求双方的真实意愿,从而使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其功能的根本所在。

3.公平的原则

各个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也意味着各市场主体既享有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财产权利,同时又随之承担了受法律平等约束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市场主体就既可享有同样的权利或拥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或借贷活动,同时又必须在同样的法律约束或同一制度规则下进行竞争,从而真正形成机会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公平竞争等市场规则。

4.等价有偿及互利互惠的原则

由于财产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因此,各市场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各拥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既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的任何违背其意志的干涉,也可拒绝任何强制出让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当各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上将以平等的形式(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予以保护,而任何恶意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无偿取得(除非对方自愿)其它人的财产或权利,更不得侵占或抢夺其它人的财产或权利,这就决定了任一市场主体要获得另一市场主体的财产或权利,唯一的办法就只能是通过市场交换支付对价,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或回报,或者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获得。这意味着,各个市场主体无论是在市场交换,还是在借贷活动中都必须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即必须在市场交换活动中真正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借贷活动中真正做到“按时还本付息”。

另一方面,在各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且各拥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既可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利,又必须独立承担财产义务或责任的情况下,各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就既不可能,同时也不会通过损害别人的财产利益,或让别人承担自己的财产责任来使自己得到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市场主体要想通过市场交易活动以获得利益,就只有通过从事这种市场交易活动给别人也带来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如愿以偿。可见,在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市场交易活动将是一种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受益的经济活动,这也意味着互利互惠原则的形成。

等价有偿和互利互惠原则的形成将会真正杜绝无偿调拨、压级压价、缺斤少两、好次搭配、任意摊派、坑蒙拐骗、巧取豪夺、赖帐不还等严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5.诚实信用的原则

由于各个市场主体的财产受法律的有效保护,所有恶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或制裁,同时,法律也绝对禁止财产权利的滥用,规定拥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若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责任或因滥用财产权利而导致公共利益或其它人的财产权利受损时,则该市场主体就必须进行赔偿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任一市场主体就必然不得不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不得不真诚相待(即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的事务),并且必然会以真实、诚恳、善意的态度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真正在市场交换或借贷活动中做到恪守信用、讲求信誉、不欺不诈、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侵占他人的利益,自觉、诚实、严格地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保证契约的严格履行,从而真正形成“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限制不正当竞争的道德基石。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能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损人利己、随意违约或撕毁契约等严重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

总之,各市场主体在法律的基础上,以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为原则,通过签订契约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机制,就是真正的市场或市场经济制度。

三、要使经济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从而创造理性的市场主体和形成合理的市场规则,唯一的措施是要进行产权改革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我国经济活动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实际上都不拥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因为:从国有企业的情况来看,虽然目前我国为了使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而在理论上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即对国有企业而言,国家拥有财产所有权;对国家和市场而言,企业作为独立的生产者享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但是,这种“法人财产权”只是从国家财产权模拟出来的并完全由国家行政权力所规定的权利,这种法人财产权并没有真正的财产作基础,它在本质上仍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在所有者单一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虽然名义上称为法人并拥有法人财产,但它实际上只是一个“虚拟”的法人,它也不可能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从国有银行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有银行同样也是一个没有独立财产(即没有独立的自有资本金,因为我国国有银行的“自有资金”完全是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国有资本金)的经济活动者,或者说也是一个没有独立财产的“虚拟”法人。

正是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不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实际上一直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法人实体或法律地位独立、行为自主、责任自负的理性的市场主体。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它们也没有(实际上也不可能)真正在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或借贷活动。更严重的是,由于我们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独立财产,因而并不承担财产责任,从而没有自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进行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经营自主权的改革,结果产生种种不负责任、不计成本、及不顾所有者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及债权人利益的生产、交易及借贷行为,从而形成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规则不合理的状况,并出现故意违约行为不但不承担责任,反而会获得意外利得的反常现象。显然,在这样一种微观基础上是无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因此,本文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创造理性的市场主体和形成合理的市场规则。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就是要进行产权改革,以使我国的经济活动主体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为此必须:

1.实现财产所有权的分散化,并明确地界定财产权

从经济上来讲,实现财产所有权的分散化是使经济活动者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从而创造理性的所有者或市场主体的根本措施。从政治上来讲,实现财产所有权的分散化是完全符合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抓大放小”的基本要求的。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立法措施来实现财产所有权的分散化:(1 )为保证国家财产的有效利用和不断增值,并弥补市场的缺陷,即做“市场不能做、市场做不好和不能让市场做”的事,以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维持经济的稳定,国家应只主要在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尖端技术产业、生产公共物品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实行国有独资,由国家绝对控制这些行业,并对这些行业行使绝对性的财产所有权;(2 )除以上行业外,国家应通过立法允许公民自由进出其它行业进行创业、投资及经营活动以创造或积累财产,公民在法律的基础上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即拥有排他性的自由占有、控制、使用和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的权利。

在实现财产所有权分散化的基础上,还要明确地界定财产权。所谓明确地界定财产权,一是要对财产权利的定义和内容作出明确、具体、可以实施的法律界定。二是要明确规定财产权利与财产责任或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财产所有者(包括国家和公民)既有取得、占有、控制、使用和按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的自由,同时又必须完全由自己独立承担占有、使用及处置财产的责任、义务或因使用、处置财产不当所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2.使所有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都得到法律明确而有效的平等保护

明确而有效地保护财产所有权是巩固产权制度和保证产权制度发挥其功能的最为重要的关键,也是形成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等市场规则的前提。为此,必须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提出的“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而明确地在《宪法》和《民法》中统一地明确规定:(1 )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各类财产所有者的财产都一样神圣不可侵犯;(2 )各个财产所有者(包括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和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个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都一样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二是各个财产所有者使用财产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财产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即财产所有者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的任何违背其意志的干涉;(4 )财产所有者不得被强制出让其财产所有权。

3.允许财产所有者进行自由选择

对财产权的保护也意味着尊重财产所有者的自由选择,这是形成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因此,应允许财产所有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在不违犯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不侵犯其它财产所有者财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自己所认为的合适方式自由运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自由选择权是最为关键的财产权利。

由于财产所有者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且财产所有者必须由自己独立地承担选择的后果,即既可独立获得利用财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时又必须承担利用财产所造成的风险、成本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财产所有者进行自由选择,则财产所有者就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运用自己的所有才能和知识作出最佳决策,以使自己的财产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当每个财产所有者都力图通过自由选择以最优地利用自己的财产时,就意味着整个社会资源都得到了真正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为达到以上目的,必须允许财产所有者有签订契约的自由,实行契约自由原则。因为契约自由是保证财产所有者自由选择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只要契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犯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就应允许财产所有者为实现自身财产利益的最大化而按照自己的意愿签订契约。为此,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合同就是契约)及其合同条例对经济活动当事人契约(合同)自由限制较多,以及因对契约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保护不够所导致的契约不规范和契约往往得不到严格履行,违约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往往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

一旦我们通过产权改革而构筑出以上这种实现财产所有权分散化和使各个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都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则必须会创造出理性的所有者或市场主体并形成合理的市场规则。这是因为:

由于产权改革使各个财产所有者(包括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都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使财产所有者只能在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权范围内作出经济决策,同时也使各个财产所有者既可独立获得利用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同时又必须独立承担利用财产所造成的风险、成本或损失,自己承担选择的后果。这样,就能真正实现财产所有者预算约束的硬化,并使各个财产所有者真正拥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这种机制将促使财产所有者既有内在的动力力求最有效利用自己的财产资源以最大限度地创造收益,同时又有内在的压力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使用成本,并尽力减少财产的损失,从而在给定的财产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显然,这种预算约束硬化、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的财产所有者就是理性的所有者,可见,产权改革及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自动创造出理性的财产所有者。

显然,各个理性的财产所有者为了减少投资成本或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各自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或是通过签订契约而将自己的财产投入现有的效率好的国有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则除外),以将现有的效率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拥有独立财产的公司制企业(效率差的国有企业则应通过市场淘汰机制使其退出市场,以免其继续浪费稀缺的资源和降低社会福利);或是通过相互的自由选择以签订契约从而将各自所拥有的财产组合成新的拥有独立财产的公司制企业。同样,由于金融业在我国目前还基本是一个垄断型的行业,因此,从市场的角度来看,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是很强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必然会有许多理性的财产所有者为实现最大限度地积累财产的目标,而将自己的财产通过签订契约投入到现有的国有银行,从而将国有银行改造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公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是通过签订契约组建新的拥有独立财产的公司制金融企业,可见,产权改革将使我国的企业和银行都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经济主体,从而自然成为真正能进入市场,并真正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法人实体或法律地位独立、行为自主、责任自负的理性的市场主体。

显然,一旦我国的经济活动者成为拥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且市场主体所拥有的财产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各市场主体将只能在法律的基础上,以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为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进行市场交易或借贷活动。作为法律地位独立、行为自主、责任自负的理性的市场主体,它们之间的交易或借贷活动既不会受到政府的不当干预,又不会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平等的市场关系就会自然取代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或上下级服从关系,市场的自由选择也必然取代政府的行政命令、供求机制将取代行政配给,市场激励将代替计划强制,公平竞争将代替政府垄断、契约秩序将代替行政等级秩序,法律保障或约束将代替行政权力的随意干预,并从根本上消除任意摊派、强制借贷、弄虚作假、随意违约、赖帐不还等严重侵犯财产权及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而真正形成合理的市场规则或秩序。可见,产权改革将会自动创造出合理的市场规则或市场秩序。

还需指出的是,产权改革还将使法律成为真正可以实施的制度规则。这是因为,只有在所有人的权利、责任或义务都得到明确界定,且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都平等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有效地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因此,一旦我们建立了合理的产权制度,则我们已制订的一系列界定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等就能真正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市场主体为保证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就必然会在法律的基础上从事一切经营活动,并在法律的约束下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这样,就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经济。

总之,要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创造理性的市场主体和形成合理的市场规则或秩序,最根本的是要进行产权改革以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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