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驱动产业的成长与政府产业政策取向_企业经济论文

市场驱动产业的成长与政府产业政策取向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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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成长乃至产业的发展和支柱产业的形成,首先来自市场的推动,市场是企业成长的第一自然推动力。正是市场的信号引导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与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促使企业在利益动力的约束下,以最大的产出作为投入的极限点。因此,市场容量、市场体系、市场信号以及市场中介组织等因素都对企业成长质量、成长速度、成长规模,以及产业体系的建立和产业规模的扩张起着直接的约束与促进作用。市场机制成为产业成长与发展的首要立足点和重要基础。

一、市场推动型支柱产业的成长规律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成长、产业的发展和支柱产业的形成,都离不开市场推动。正是市场的引导,使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选择与调整经营活动,达到产出最大化。这类企业我们称之为“市场推动型产业”,主要包括:一是属于竞争性的一般工业产业,众多非公用事业生产领域的企业均可归入竞争性产业;二是部分原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如电信、公路交通、电力生产等),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体制演进,已逐步转变为竞争性行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不论何种类型)必须走向市场,以效益争优劣,以竞争求生存。市场推动型产业在剧烈的竞争中,一部分企业能够脱颖而出,由一般企业发展成为重点企业和支柱产业,有其必然的成长规律。

首先,支柱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必须有赖于集中一大批成功的企业,形成规模。产业是由同行业中众多的企业构成的,产业成长必须建立在企业有效发展的基础之上。处于市场推动型产业的企业由于受市场竞争的压力,被迫有效地进行生产,不断地追求技术进步和更好的生产组织与管理。任何企业的发育、成长都无法脱离、超越市场给出的约束条件,而只能充分发挥企业的自组织作用,使之在给定的市场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展。因而,围绕着适应市场变化、把握市场机遇、建立和加强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经营活动则成为市场推动型企业成长和成功的根本。

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经营活动中,建立明晰、合理的产权制度,形成灵活高效的决策程序,营造健康合理的市场环境,固然是企业成长的重要体制保证,如果撇开体制性问题,企业成长的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全面检讨、转换自身的战略思维,实现企业战略思维的市场化,使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源分配和经营方式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与市场环境提供的各种机会取得动态平衡。

其次,支柱产业的成长有赖于充分发挥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合理把握市场机遇。支柱产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各地的经济发展背景(如经济政策、产业基础、资源条件、产业结构等)密切相关,具有动态、可变的特性。脱离一个地区资源特点、产业重点、产业演进规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支柱产业是缺乏依据的。只有按照自己的比较劳动生产率或资源禀赋(包括自然资源、市场需求变化、产业基础、产业素质等)选择确定支柱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或产业部门才有可能脱颖而出,成为支柱,并影响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支柱产业的成长有赖于政府政策的积极推进。在完全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使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益达到最高。但现实经济却并不是纯粹的完全市场竞争。在存在外部经济、垄断、公共财务生产等各种情况下,市场资源的分配并不总是有效的。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国家,市场机制刚刚建立,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要通过市场的随机竞争,逐步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将是旷日持久的。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完全可以利用国家干预,通过制定合理的支柱产业政策,发挥后发优势,较快地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实现产业的较快发展。从历史上看,日、韩等国都曾经有效地利用这种后发优势,实现了赶超先进的目的。

二、市场推动型产业的产业政策取向

支柱产业促进政策作为旨在促进和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方面给企业指明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方向和政策导向,企业可以在这环境中比较有把握地作出自己的决策选择;另一方面,财政、金融、税收、法律等部门也可以根据这种产业导向,来正确决定各种经济杠杆和法律措施对各类不同产业和企业的差别强度,使国家或政府在实行总量管理的同时,也能较好地实行结构管理,保证支柱、重点产业在政策推动下优先发展。一些研究日本产业政策的学者反复强调说,日本产业政策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是产业政策本身,而是因为它为企业界和社会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体系,使政府和企业能互相传递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建立起一种互相信任的机制,打消了互相之间的猜疑,降低了经济发展的信息费用和交易费用。日、韩、美、德等国成功的经验表明,在支柱产业成长的机理中,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采取了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改革措施。这些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政府作用有机结合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与政府合理地行使经济职能是分不开的。政府介入市场的范围和深度,行使经济职能的方式和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循,必须符合本国或本地区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在探索市场调节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的过程中,我们可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但更应强调从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

针对市场推动型产业,结合对世界各国及我国其他地区产业政策的研究,我们认为,产业政策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无选择诱导政策。是指政府在产业发展的谋划中,不分企业、行业、所有制、地域、规模、隶属等因素,采取一视同仁的引导和鼓励发展政策,着重依靠市场的优选淘汰机制,自发形成产业优势。

关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强调两条原则,一是政府不应该干涉企业的微观决策;二是政府应该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政府之所以不应该干涉企业的微观决策,是由于政府并不比企业家或厂商有更多的经济知识,实际上,企业比政府更知道怎样才能多赚钱。强调政府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间平等的竞争地位。这就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大、小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应减少对大企业的经济和政治支持,纠正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态度,为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销售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以增加小企业的竞争地位。

该类政策强调了市场的主导作用,依靠市场竞争机制作为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配置手段,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主要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政府的干预和调控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政府以刺激经济增长和提高就业水平作为宏观经济的首选目标,并不强调国有经济在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产业的发展主要靠垄断大企业来维护和支撑,政府对企业的调节干预主要靠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如反垄断特别是反行政垄断法规等)。政策手段主要偏重于改善政策环境和社会投资环境,拆除政策垄断和信息垄断,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社会化,将处于市场推动型产业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推向社会,通过建立多元结构的产权主体,实现减少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

2、有选择诱导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对特定企业(行业、地域、 所有制、规模、产业特性等)的发展起鼓励、刺激、保护作用,引导、扶持和促进特定企业对象较快发展的政策。

我们已经明确,在资源配置方面应该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凡是应当和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必须坚决地放给市场。但现实情况是,就市场主体而言,国有企业尚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就市场客体而言,生产资料市场正在培育,少数产品价格还是双轨制;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的发育还很不够。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交易秩序还比较混乱,有序竞争正在形成,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还不健全。这种情况制约着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决定了政府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必须对极少数重要商品进行实物管理,对竞争性领域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审批,在实行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同时控制信贷规模等,对经济活动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但是,对个别产业部门或特定企业实行优先扶持与保护的政策,容易导致高效率产业部门(或企业)与低效率产业部门(或企业)的严重失衡,影响经济的整体效益。一般仅适用于对宏观经济长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幼稚产业”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产业等),或产业发展明显滞后,已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部门(或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即使如此,也必须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和尽可能短的阶段内。

3、直接干预政策。包括允许“进入”政策和禁止“进入”政策。该类政策是指政府依靠掌握的政策、法规等各种手段,通过制定审批权、许可证等,设置规模门槛、所有制门槛、地域门槛、资本金门槛、技术门槛等措施,以达到规范产业发展秩序,避免过度竞争,防止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的控制目的。

该类政策采取的是政府引导市场方式,强调政府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的干预遵循“充分的市场,必要的政府”原则。与前两种政策形式相比,政府干预的力度更大,手段更直接,调控作用更突出。政府以独特的计划诱导和产业诱导作为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以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作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以各种审议、审核、审批制度作为政府调控的工具,具有较鲜明的政府导向特色。然而,由于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政府或决策者对非经济目标的追求、对市场信息的错误判断等,政府政策难以保证对未来市场走向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准确把握,也无法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转移,因而常常造成政府导向的偏差,导致一定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该类政策一般应仅限于基础性行业、战略性行业、污染大的行业、过度竞争性行业和规模效益突出的行业等。

三、支柱产业成长市场推动中的产业政策选择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的成长主要由市场力量来推动。但是,我国目前经济形态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市场机制也可能无法实现资源要素的合理分配和集中使用,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无法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对产业演进的要求。如在某些规模经济比较显著的产业,在企业未达到规模经济前的起步阶段,是无法通过市场分配获得足够资源的,而一些非经济规模企业的长期持续存在必然会影响到规模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又如某些限制发展的产业(如高污染、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等)若不加干预地任由发展,必然造成社会环境和产业生产秩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无谓浪费等。政府的作用在于为市场创造一个大多数经济机构与经济实体可以自主经营的、并保证市场的繁荣、稳定、增长、持续及公平合理的环境。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下,政府应当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在不影响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指导和干预企业及产业的发展走向,调整企业间的关系,规范市场环境,促进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形成。

为了使政府具体的政策、法规能够切合实际,必须对政府政策的总体倾向作出合理的选择。从我国和我省目前的情况看,虽然已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支柱产业成长、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的具体法规和政策,但从总体上看政策思路尚不明确,有些政策仍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如对某些低效率国有大企业的政策、经济扶持,对某些非国有企业的经营限制等等。从建国以来我国产业政策的演变,以及对日、韩促进支柱产业成长成功的经验分析中可以发现,研究制定支柱产业支持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原则:

——不平衡增长与平衡增长相结合原则。即在考虑产业政策时,要有重点支持的对象,同时又要根据产业关联,注重瓶颈产业可能对产业发展的制约,动态地寻求产业的协调发展,并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尊重产业演化的客观规律。日、韩等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支柱产业成长按劳动密集→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路线安排产业序列的思路,在支柱产业政策制定中应加以注意。

——目标导向与需求导向相结合原则。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目标必须明确,才能让企业发展作到心中有数,从而能作出较长期的决策选择。在考虑产业政策时,既要考虑产业发展的高级化目标,又要考虑满足市场需求,通过引导市场需求引导产业向高级化演进,把产业演进建立在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计划指导上。

——支柱产业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原则。即要考虑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使支柱产业政策能落到实处。

——结构协调与经济增长相结合原则。即要把结构协调作为支柱产业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只有结构协调,才可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增长效果,因此当增长与协调发生矛盾时,应以协调为先。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经济能否保持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今后的产业政策能否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和产业高度化发展的需要。为了使政府具体的政策、法规能够切合实际,必须对政府政策的总体倾向作出合理的选择。针对我国国情与产业发展现状,现阶段推进市场推动型产业成长的政策选择应以鼓励、促进合理竞争,限制行政垄断,发展规模经济,有效利用外资、技术,强化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减少直至杜绝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为主要基调,建立完整的产业政策支持体系。其主要政策内容应包括:

一是制定支柱产业的振兴与实施计划。包括加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明确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有限保护新兴产业和薄弱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为了实现支柱产业的演进与转换,扶持支柱产业成长要在鼓励合理竞争的基础上,发展规模经济,在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的同时,强化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形成有利于支柱产业成长的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组织结构。要优先批准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到国内外市场融资,引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这些企业尽快形成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二是鼓励竞争,限制垄断政策。从我国目前不断扩大开放的市场形势看,鼓励竞争,培养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意识和能力是政策导向重点。由于当前形成经济垄断的产业基础尚不成熟,因而反垄断的重点是反行政垄断,着力拆除政府人为设置及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策保护和行政壁垒,为全行业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为企业、产业的发育、成长开拓广阔的市场空间。其政策着眼点在于:建立和完善市场功能,使企业由市场来支配,减少直至杜绝政府的人为干预;进一步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减少政策对某些产业的准入限制,把那些仍然存在着政府垄断、限制私人发展的市场,向所有企业开放;拆除政府干预给风险投资和企业家创新活动所造成的障碍;把政府中那些由私人或私人企业办更有效率的事情交给私人或私人企业去办等等。

三是鼓励经济规模和技术进步,防止过度竞争的产业合理化政策。在竞争的条件下,使企业达到较大规模,实现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抑制过度竞争;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可以避免企业的低水平重复竞争。鼓励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的联合,推动大公司、大集团发育、发展,培育优秀的、战略性的大公司、大集团,使产业组织的生产集中度适当提高,以形成资金集中、生产集中、科技开发集中的优势,尽快地使一些企业、一些品牌达到有效的经济规模,形成国际竞争优势,这样,支柱产业的成长便有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政策的着眼点应在于:允许提高生产集中度有较好的收入预期;维护企业的投资收入,例如:国有企业的利润不能被全部征收,要给企业未来的生产和投资努力留下足够的动力;鼓励和发展科学研究,消除对新技术的恐惧,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和对工人的训练,人类的知识和技能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等等。

四是采取实质性的产业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提供基础设施和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对产业发展计划中确定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应给予一定的经济、技术和政策支持,如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风险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金融支持;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投资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支持;对于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优惠;加强技术创新的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和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实现产、学、研结合,信息共享,并进一步完善新技术推广网络体系,构建比较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等等。

五是大力充实基础结构,促进各产业的协调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产业的分工发展是以更紧密的协同合作为前提的,这就要求支柱产业的发展不能也不可能孤军突进。为了保证支柱产业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效果,各产业必须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应注意社会基础设施、原材料工业等瓶颈产业的发展,使之与支柱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当前,政府产业政策正由一种微观、直接干预的旧模式过渡到一种间接宏观调控的新模式。因此,政府公共管理的调整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1 )政府管理面临的挑战首先来自于建立与完善市场体制方面。政府要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形成,包括放开价格、建立市场体系,形成市场主体,新企业的准入,保持物价稳定等。(2 )政府必须进行公共管理或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推进行政——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建立起一个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灵活、高效、精简、协调的新政府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的职能,由微观直接的干预过渡到宏观、间接的调控,在转轨时期尤其需要确定好政府干预的范围、内容和力度,在市场机制已经形成并能较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要尽量减少干预,政府要履行好自己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外在负效应的消除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等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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