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尽快与离岸金融中心建立情报交换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中心论文,情报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日益频繁。经济活动和涉税信息、征管问题的国际化与税收管辖权局限于一国境内的矛盾不断加剧,跨国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监控国际税源、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各国、各大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其中,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作为国际税收协作的主要方式,已成为反制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税制的重要方法和各国维护国际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全球化中的信息不对称使逃税、避税机会增加
30年前,全球仅有10~15个避税地。目前,这一数字翻了3倍。避税地往往实行无税或低税税制和宽松的金融管制政策,以及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不向别国提供所辖居民的涉税情报。而与此同时,税收管理并没有完全跟上时代的步伐。各国税务主管当局并未能有效解决有限的税收管辖权与经济活动的跨国性质之间的矛盾。据美国估计,美国政府每年由于避税地导致的损失达1000亿美元。全球避税地持有的11.5万亿美元财富导致世界各国政府每年损失2550亿美元的税收。
信息技术创新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商务不受地理上的国界限制,视频会议、网络劳务提供使税务主管当局难以确定会议召开、劳务提供的具体地点。这使得常设机构等国际税收传统概念需要重新审视。
国际税收协作的新进展: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互助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监控国际税源、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各国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尤其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互助。
据联合国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世界上174个国家(地区)共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协议)2730个。这些协定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规范了情报交换的范围、银行信息的获取等。这些税收协定的特点:一是以所得和财产类税收协定为主体,包括部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二是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较多。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38%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的,27%是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19%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三是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这是因为,各国担心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都尽量避免与他们签订全面的税收协定。而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近几年大力敦促避税地承诺情报交换以前,避税地也往往不愿在税收协定中加入情报交换等条款。
近年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呈现出新的趋势。OECD、二十国集团等各大国际经济组织采取重要举措,推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使其在广度、深度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针对避税地的危害,OECD在2000年列出了避税地名单,敦促避税地承诺进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多数避税地迫于国际压力,承诺进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2004年,OECD公布了同意合作的避税地名单,改称其为离岸金融中心。截至2009年4月7日,38个避税地均已经作出相应承诺——税制透明并同意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以此为契机,各主权国家纷纷与有关离岸金融中心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截至2009年4月17日,已签署的此类双边协定达71个,另外有几十个正在谈签。这对各国税务当局获取必要的涉税信息,防止税收流失,以及维护良好的国际税收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OECD还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第二十六条税收情报交换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国内税收利益要求。国内税收利益是指只有在税收情报交换涉及被请求方的国内税收利益时,被请求方税务主管当局才为请求方收集信息。取消国内税收利益要求,是指如果缔约国一方请求情报,即使缔约国另一方为其国内税收目的不需要该信息,也应当为缔约国一方收集该信息。目前,所有OECD国家在调查情报时均已放弃国内税收利益要求。二是银行信息的获取。OECD规定银行秘密不能成为拒绝税收情报交换的理由。这为税务当局获取银行信息建立了法律基础。三是拓展税收情报的适用范围。即除了将税收情报透露给与税收的查定与征收、起诉与裁决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外,还可透露给对这些机构、人员具有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此外,如果双方国内法允许并且双方在税收协定中加以确认,税收情报还可以用于反恐、反洗钱等非税收目的。
同时,二十国集团、联合国也积极推动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2004年,我国代表与二十国集团其他财长、央行行长一道签署了旨在推动税收情报交换和增强税收透明度的《柏林宣言》。《柏林宣言》的签署国承诺将进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包括银行信息的交换,并努力增强税收透明度;税收情报交换既涵盖民事税收案件信息,也涵盖刑事税收案件信息;各国应建立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情报的知悉和使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
与此同时,国际税收协作在税收征管互助方面也取得了新进展。2003年OECD在其税收协定范本中增加了第二十七条:协助征收税款。协助征收税款条款的提出是国际税收协作在税收情报交换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的一大步,是国际税收协作领域的重大进展。该条要求缔约双方在税款的追缴方面相互提供协助。并且,这种协助可以不受税种范围限定,即协助征收的税种可以是双方的任何税种,以该税种不与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缔约方缔结的其他协定相抵触为限。在协助征收税款的同时,还可以一并征收与税款征收相应的利息、行政罚款等。被请求方应当采用与其追缴本国欠税同样的适用法律为请求方追缴税款。同时,税收征管互助的多边机制也不断取得进展,目前已有的多边机制主要包括:北欧五国税收征管互助协定和OECD/欧洲委员会的税收征管互助协定。2008年4月,德国签署了OECD/欧洲委员会税收征管互助协定,成为该协定的第16个签字国。
遵循国际惯例,与离岸金融中心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越来越多的外籍个人来华工作或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中国居民和企业也快速增加。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我国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境外收入和纳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不断提高。
虽然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但是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仍存在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如签订的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大多没有吸纳OECD税收协定范本最新修订的成果,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征管互助协议谈签滞后,征管互助条款尚未在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所体现等。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实际利用外资中有相当比例来源于离岸金融中心。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额排名中,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仅次于香港,居第2位。另外,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开曼群岛、萨摩亚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列第5位、第8位和第10位,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前10位国家(地区)投资额的28.84%。我国与这些地区没有建立起情报交换机制,因此无法掌握我国纳税人在这些地区的涉税信息,大大助长了这些纳税人进行有害税收筹划和恶意避税的动机和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流失。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遵循国际惯例,与上述离岸金融中心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
我国在国际税源管理中应努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法律规定,堵塞协定漏洞。在新谈签和重谈税收协定时,重点完善情报交换条款,考虑将征管互助条款加入我国谈判范本,积极推动谈签征管互助条款。此外,应加速与各大离岸金融中心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与主要投资、贸易伙伴国谈签税收征管互助协议,将征管互助条款加入我国谈判范本,积极推动谈签征管互助条款。充分发挥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的作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征管能力的局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