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实意义论文,生产要素论文,理论依据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046.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0842(2000)02—0006—06
分配是经济学的重要范畴,本文所指的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分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方面之一。同再生产的其他环节一样,分配由生产决定。没有产品的生产,便没有产品的分配;而且分配的性质、分配的原则及其形式,只能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分配对生产也有反作用,促进或延缓生产的发展。从分配发展的历史来看,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主要有三种分配形式:一是按权力分配,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分配形式,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当今西方国家和我国都反对这种分配形式;二是按劳分配;三是按资本额及风险程度分配。
生产要素是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或条件,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信息等。本文所讲的生产要素,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其价值形式是资金或资本),不包括劳动力。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者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收益。比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的股份所得股利,把货币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所得利息,出租资产或土地所得租金,利用自有资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等,均属于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理论,价值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价值,因此,只有按劳分配才真正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是属于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长期以来,这一观念禁锢了人们的头脑,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之外。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的、机械的理解。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一新论述,纠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和机械运用,恢复了它本来的科学含义。
一、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的争论及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促进了整个经济科学的发展。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对待劳动价值论的态度,就是是否承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分水岭。近年来,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以中央党校苏星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为代表的。苏星的文章强调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批评了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利息和利润,说成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而给予的相应报酬,并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观点,认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是混淆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非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本质区别,且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与价值的实现有关而与价值决定无关。”[1]
第二种观点是谷书堂、柳欣提出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2], 认为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并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已经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其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扩展了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把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从而推论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否定“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结论。
第三种是立足于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修修补补。坚持活劳动、生产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又把生产劳动分为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两类。认为二战以后,由于科技信息的发展,“在单位商品价值的构成中,物化劳动部分,不仅有一部分是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转化而来,而且大部分是脑力(智力)劳动所物化的知识价值转化而来;在活劳动中,脑力(智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部分也占很大比例。”[ 3]智力劳动成了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这部分人应用劳动价值论分析我国经济问题时,陷入一种两难的逻辑矛盾之中:如果坚持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则必须承认,发展迅猛的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存在大量的剥削雇佣工人的现象,而且由于公有制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剥削工人剩余劳动的现象,结论是:我国现阶段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两个对立的阶级。若不坚持这种观点,则必须承认物化劳动、资本、经营者的才能以及具有垄断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创造价值,这无疑是资本主义“三要素”理论的翻版。现行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这个问题或避而不谈,或隐约其辞,但这种逻辑混乱的直接后果一是加剧了“理论贫困”,使经济理论与现行宏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严重脱节;二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成了空洞乏力的政治说教,加深了青年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误解和偏见。
第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钱伯海教授的社会劳动价值理论。[4] 其主要观点是:价值是社会劳动创造的(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绝对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活劳动,而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由物化劳动(表现为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创造的,科学技术通过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剩余价值中存在非剩余价值成份,公共服务部门(包括非生产劳动)与其它部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钱教授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物化劳动不等于资本,前者是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而后者是经营要素,不创造价值,这种见解似乎既解决了价值创造问题,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使我国现实经济现象得到了较合理的解释。但问题是,同样是先进的设备、材料、工艺,在西方是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工具,到我国则能够创造剩余价值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学理论的基础。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学理论发展过程中,关于价值理论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我们面对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价值理论成为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观点,广义劳动价值论关于价值创造的观点,这四种关于商品价值的观点,都是相关作者积极探索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以使之能够进一步概括经济现实和指导我国的经济建设实践,出于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而得出来的有益成果,对此,我们怀有崇高的敬意。
但是,价值理论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必须能够高度地反映商品内部稳定的质的规定性。而作为市场价格的基础以及各部门经济学的主要范畴,又必须对现实的经济现象有较强的概括性和解释力。一种经济观点是不是属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不是依据作者的主观愿望或主观判断为标准,而是看这种观点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的内在逻辑。就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而言,其内在逻辑是,价值是人类劳动这个人类永恒生存条件的历史形式和社会形式,只要人类劳动不能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就只能表现为间接社会劳动,表现为价值。价值是一个历史概念,离开了这一点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价值不是主观判断,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自己的实体,这个实体就是一般人类劳动。价值实体具有同质性,即它只是人类劳动,而不是其他的东西。价值的历史性、社会性、实体性和同质性决定了价值的本质,确立了什么属于价值和什么不属于价值的客观标准。在这里,无实体的价值论和多元化的价值论,都很难归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范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生产资料与劳动共创价值的观点和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都经不住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上述四性标准的检验,因而都不能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及其理论依据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一元论是彻底的完备的价值理论,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它是几千年来人类探索、认识商品经济理论的结晶,是我们研究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市场经济,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创造,研究分配问题的理论基石。当今世界,还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能够象它那样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和规律性,更不要说取代它的科学地位了。
1.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阐明了价值创造的真正源泉,是彻底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主要表现为:第一,古典政治经济学把价值与交换价值看作是一个与人类共同存在的范畴,而马克思则认为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第二,马克思指出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次劳动。具体劳动讲的是如何劳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劳动的问题,而抽象劳动讲的是劳动量的多少的问题。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没有劳动的二重性的学说,就不能解释是什么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第三,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商品价值经过利润率平均化,转化为生产价格。这是马克思对劳动价值理论的重大发展。第四,最为最要的是,马克思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并由此推出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这是马克思的最重大的贡献。第五,马克思对于生产性劳动作了限定,这些限定是具有分析当时社会生产的现实性的。第六,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如威廉·配第的劳动价值二元论和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三元论,都不是彻底的劳动价值论,而马克思则是彻底的劳动价值论者,他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土地和资本均不创造价值。
2.价值创造和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新价值,生产要素(按前定义,不包括劳动力)不创造新价值,那么,是不是就说新创造的价值只有在创造新价值的劳动者之间分配才是合理的,若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按投资额分给出资者,就是不合理的。这种说法显然是把价值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混淆了。实际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价值的创造主要决定于生产力,价值的分配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价值的分配并非一定要寻求吻合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而是要寻求吻合生产力发展,促进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虽然不创造新价值,但却是新价值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就不可能创造新价值。马克思对此有过非常明确和全面的论述。
马克思也强调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形成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马克思针对德国工人党哥达纲领中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句话写道:“劳动不是一切才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上面那句话……只是在它包含着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然而,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对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避而不谈。”[5](P5 )马克思在这里虽然指的是使用价值的创造,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二重性,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过程,同时也是创造商品价值的过程,所以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些客观“条件”,同样也“不应当容许”避而不谈,相反地,应该承认它们所起的重要作用。恩格斯也明确说过:“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5](P508)
3.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认识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客观条件”作用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必然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商品的效用、稀缺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决定了价值的实现。“从使用价值对价值的这些关系不难看出,在马克思商品价值论述的语言深层中,使用价值与价值不仅仅是外在相关的,也是内在相关的。不是先有一个存在了的价值,尔后才有表现、显现它的使用价值或分别具有了一个价值和一个使用价值,尔后才互相联结,相互融合。而是价值或使用价值在其生成发生过程中,就是融合为一体的。在这种融合过程中,甚至在使用价值作为价值实现、价值存在、价值显现的条件、手段中,使用价值的特性都或明或暗地进入了价值的内容,使马克思商品价值概念包容、反映着使用价值的某些特性。”[6] (P10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市场、企业家市场等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它是市场体系的主要内容。要素所有者要取得其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分配过程必然要通过市场价格的机制来实现。马克思的价值论体系完整地包含了(资源)生产要素配置的基本规定。[7] 马克思涉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时,他注意到与价值分析暗含的假定与资本主义现实经济世界巨大差距的事实;(1)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且部门间资本有机构成不同;(2 )存在着不同于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因而,他从价值的抽象分析出发,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考察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原因,并把它解释为价值的资本主义特殊表现形式,是价值的转形或质的否定形式。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生产价格与价值来源于劳动的基本规定的关系;其二是生产价格与价值决定中所包含的资源有效配置条件的关系。
关于第一点,马克思认为,价值来源于劳动是一个本质问题。在一定国家、一定时间长度内,社会总劳动时间规定了社会创造的总价值量。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形,只涉及价值再分配,而不涉及价值生产问题。因此,生产价格并不否定劳动是价值来源的本质规定。但是,马克思正是从价值来源于劳动这一逻辑出发,通过剩余价值再分配,引入经济制度、权利结构和分配关系对长期均衡价格的形成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有效影响,形成了以剩余价值再分配为论题的均衡理论模型,平均利润率规律是这一均衡理论的核心,从而揭示了资源有效配置的社会历史性质。这是与“边际革命”以来的西方经济学所不同的。
关于第二点,价值决定所包含的费用与效用比较这一资源有效配置含义[6](P107),对于生产价格同样成立, 但生产价格作为价值转形或质的否定形式,其内含的资源有效配置条件具有特殊的社会历史性质。要使生产要素在部门间达到有效配置,必须使预付的生产要素在部门间的效率相等。资本要素的效率表现为利润率。部门间资本要素的效率相等,就是资本在部门间的利润率相等。在这种形式上,资本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都按照它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必须把分配制度与分配形式区别开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分配过程必然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正如何炼成教授所指出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效果分配[6](P176)。在这一点上, 各要素在分配形式上应该没有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收入分配上也应该没有区别。这是市场经济所决定的生产过程当事人在分配形式上的共性。也正是在这一点上,犹如计划和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两种手段,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社会主义可以利用,资本主义也可以利用一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产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也不是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标志。区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社会性质及其分配的结果是否合理,其关键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
综上所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的科学的理论依据依然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分配论。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及相关问题
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客观的经济基础。这就客观上要求,不同要素的所有制主体的经济利益要通过资产收益分配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成生产力发展要素的除了劳动力及其劳动外,还有自然资源、资本、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生产力的发展有赖于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因此,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就必须存在与这些生产要素相适应的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方式。
第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股份制的发展,社会生产要素的商品化、资本化和股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行经济建设,实现生产要素配置的最佳组合;在公有股占较大比重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中,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有资产保值和增殖,持续保持和壮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资本、技术、土地、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我国经济建设中资金不足,科研成果不能及时地、很好地转化为生产力以及人才流失等一系列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第三,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结合,既可以调动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又可以较好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这种分配方式为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打破平均主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达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开辟了广阔的途径。
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还必须注意社会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合理化,加强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及其合法收益,同时还必须通过个人所得税等方式加强对个人资产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
收稿日期- 1999—11—12 修订日期 199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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