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比较研究_民办高校论文

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主体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划分

对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划分,可依据两个维度来进行:一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二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高教成本分担理论是由著名美国教育经济学家、原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约翰斯通(D.Bruce John stone)于1986年最早提出的。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成本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理论所依据的价值基础是: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收益人包括国家、受教育者个人、纳税人(雇主)、企业、家庭、大学,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收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

所谓利益获得原则(Benefits-received principle),是指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谁就应该支付教育经费;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多,支付的费用便越多,反之,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少,支付的费用便越少。因而政府、企业与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各自的收益来决定,不同的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收益而定。所谓能力支付原则(Ability-to-pay principle),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该按其支付能力的大小支付教育费用,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小。因为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能力大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越低,这样,富有者多支付教育成本是公平的。利益获得原则与能力支付原则,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前者是基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后者是关键,它体现了社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从民办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视角来看,根据经济学原理,产品和服务按其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应由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高等教育提供的是一种高等教育服务,其直接产出是学生知识、能力的增进,思想品德修养的提高,或者说是人力资本的形成。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一方面具有竞争性,在既定的高等教育规模下,一个人受了高等教育就减少了他人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使其消费在技术上易于分割,可将一部分人排除在高等教育消费之外。但是,高等教育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如可以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可以使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大大增进等。

综合看来,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是相关、一致的,个人收益能够得到大幅度提高,社会收益也是巨大的。同时,高等教育培养高层次人才,传承和创造科技与文化,带来国际国内的社会影响,其效益既深远又具综合性、全局性。因此,高等教育既不是消费上具有完全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也不是在消费上完全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成分,属于准公共产品。基于此种分析,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其成本也理应由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共同来分担。

表1 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经费来源构成(%)

资料来源:Digest of Education Statistics 2000,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表328-329。

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结合对民办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把握,可以认为,民办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均是成本分担的主体。即国家和社会、受教育者个人及家庭、工商企业以及民办高校自身构成了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

二、国外民办高教成本分担主体情况

在高教成本分担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指导下,世界许多国家早已建立了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现了高教经费来源的多元化。现以美国为例加以阐述。

美国私立高等教育之所以发达,因素固然很多,但与其多元化筹措办学经费、合理的分担教育成本不无直接关系。概括而言,美国私立高校的经费筹措渠道主要有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服务收入四大类。表1列出了1994-1995年美国大学收入的构成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学杂费是私立大学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其次是销售和服务收入、政府资助、私人捐赠。

家庭和个人分担的成本——学费收入。学费是私立高校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美国也不例外。1981年学杂费占私立大学总收入的36.6%,1986年增加到38.6%,1993年更上升到41.2%,高达259亿美元,1996年达到43%。[1]对于基础较好、水平较高的私立高校,由于社会捐赠、国家科研经费等其它方面收入多,学费所占总经费的比例相对低些。各私立高校之间,收取的学杂费标准也不一样。一般是学校的名气越大,收取的学费越高。不同学科之间的学费标准也不同,理工科相对文史科高些。从各种类型学校的总体来看,学生方面的收入约占学校经常性收入的49%。[2]

学校自身分担的成本——销售及服务收入。服务收入指学校用自身的科技、智力、设备和校产等资源开展对外服务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科研服务收入、销售服务收入和校产经营收入等。美国私立高校除了向联邦和州政府申请课题获得经费外,还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市场,共同开发新产品,通过出售专利等形式获得经费。旅馆、大学医院、房地产、设备和场所出租等校产经营收入在一些历史悠久的私立高校中也很可观。另外,私立高校通过出售教学软件、印刷品等服务,也获得一定的收入。随着学校的不断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已成为美国私立高校仅次于学费收入的经费筹措主渠道,其占总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23%左右。[3]

政府分担的成本——政府资助。美国政府早在19世纪下半叶起就对私立高校实行资助。1862年颁布《莫雷尔法》,使大批私立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联邦政府为实现高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而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1950年联邦政府资助经费为2亿美元,1970年上升到17亿美元,所占比例由12.8%上涨到18.8%。近年来,由于经济和教育政策方面原因,以及有些私立高校为防止政府的干预和维护自治的传统而拒绝接受资助,联邦政府的资助呈下降趋势,但仍占总收入的17%。为了保证更多的高中毕业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并使高等教育机构得到持续发展,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多种学生资助项目,包括联邦和大学补助金、助学贷款、税收减免或承担一些勤工俭学(work-study)工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正是由于学生资助的存在,才使得私立大学提高收费后,不会给生源带来不利影响,即使存在不利影响,也是有限的。

社会分担的成本——社会捐赠。完善的募捐机制使社会捐赠在美国私立高校的经费收入中占有不小的比例。从1638年约翰·哈佛将其遗产捐赠给哈佛大学起,私人、校友、企业、社会团体捐资助学已成为美国的优良传统。在捐赠方式上,数额较小的捐赠一般直接补充学校的教育经费,数额较大则多以设立教育基金的形式捐赠给学校。学术水平高的私立学校因培养的学生更可能从事高收入职业,往往社会捐赠也最多。1996年排名前10位的大学的捐赠率,除斯坦福大学为28%较低外,其余均超过30%,其中哈佛大学为54%,普林斯顿大学为56%。1979-1980年,私立四年制大学收到大约20亿美元的捐赠,大部分可归于以下四种类型:校友捐赠(私立学校捐赠的大部分,占27%),接下来是非校友个人捐赠(占25%),基金会捐赠(占23%)和商业捐赠(16%)。[4]1995年—1996年,美国私立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占总收入的14%。[5]

三、我国民办高校成本分担主体情况

对我国民办高校成本分担主体的分析,将依据有关统计数据进行。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费,如下页表。

根据表2的有关统计数据,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总体平均占65%以上,所占比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中2000年民办高校经费来源的84.9%来源于学杂费,其他成本分担主体分担成本的比例很少,如民办高校自身分担的成本——校办产业及服务收入,只占1.o%。这也表明家庭及个人在民办高等教育中分担的成本占了绝对主导地位。另据厦门大学邬大光教授对39所民办高校的调研,在39所民办高校中,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三项合计31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80%,其中获得政府资助的仅有8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20%,且资助数额极为有限。[6]这就表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民办高校靠学费支撑办学,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单一,个人及家庭交纳的学费几乎是学校的唯一经费来源。由于高教成本的递增性,民办高校收费水平普遍较高,如下页表所示。

从表3中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民办高校学费相当于当地公立高校学费的2-3倍。以河南省标准测算,一个家庭负担一个子女读完四年制民办大学,约需支付学杂费及生活费6-7万元;而依浙江省的标准,则约需10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一方面,我国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美国私立高校成本分担主体与我国民办高校成本分担主体的比较分析,不难看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家庭及个人分担的成本均占重要地位。这与民办高等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有很大关系。正因为对学费的依赖性很强,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都普遍高于公立高校。所不同的是,美国私立高校的经费来源渠道比较多样,除个人和家庭分担教育成本之外,国家、社会、学校自身均在教育成本分担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形成了多主体分担教育成本的局面。美国私立高等教育之所以如此发达,正是政府大力支持与资助,以及重视社会捐赠和学校自身服务收入的开发和利用的必然结果。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则主要由家庭及个人分担,民办高等教育成本结构比较单一,基本上由个人直接成本构成。这种单一的成本结构既说明民办高等教育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资助,又决定了民办高等教育个人生均直接成本比公办高等教育要高;学费占学校总收入的绝大部分也间接反映了国家、社会及民办高校自身分担成本过低,均没有发挥其成本分担主体的作用。这种家庭和个人分担成本过高,国家、社会、学校自身分担成本过低的局面不仅影响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而且将导致我国民办高校在国际、国内竞争中的劣势地位,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障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表2 2000年—2001年民办学校经费来源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1》,《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2》。表中分校类型数据为2000年数据。转引自《2003年中国教育绿皮书》。

表3 2002年全国部分省份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元)

省(或直辖市) 公立高校

 民办高校

浙江 3960-4800

 8800-17000

上海 5000  9500

湖北 3600-4140

 10000

河南 3500-5000

 5300-7600

北京 4800-6000

 7500-8500

天津 4200-5000

 13000-15000

四川 3500-4500

 7500-8000

吉林 3800-4900

 8500-12000

云南 2200  8000-8500

黑龙江3000-4000

 6000-9000

辽宁 3000-4200

 8500-12000

广西 3800-6000

 12000

江西 3790-4020

 8000-10000

江苏 4600  12000-13000

资料来源:《2002浙江省招生计划》。

诚如杨智翰所说:“18年前的经验证明,只靠学费收入的滚动,要把民办高校的高楼大厦建起来,是十分不易的,必须另找出路。”[7]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以期为建立合理的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供思路。

1.实行差别收费制度。根据管理经济学有关原理,差别定价法是同一种产品对不同的服务对象采用不同的价格,即对价格弹性大的对象,价格定得低一些,对价格弹性小的对象,价格定得高一些。差别定价有分别以空间、产品和消费者为基础的三种种类。基于这个原理,民办高校可以针对不同空间(地区)、不同产品(院校、专业)和不同消费者(教育对象)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首先,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8]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的经济收入状况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专业或者同一类型不同教育质量的民办高校,应采取有差别的学费政策,使教育成本分担与预期收益对应起来,同时也可以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一个相对选择的空间;再次,根据不同学生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价格弹性,实施差别定价法确定学费。

2.政府给予民办高校资助。通过前面的国际比较分析,我们知道,给私立高校必要的资助是西方国家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之一。政府资助的目的,一是减轻私立高校的财政压力,促使其把注意力集中到教学上来;二是降低私立高校的收费,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三是通过制定获得资助的条件,对私立高校进行必要的管理。当前,我国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中提出“办学经费自筹”,原则上说是对的,但在办学过程中,尤其在发展过程中似乎不应理解为政府无需给予必要的资助。前面的分析廓清了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主体地位,而且仅靠学费来求得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将使其路越走越窄,甚至难以前进。所以,政府向民办高校提供资助是必要的,也是提高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这已为外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实践所证明。考虑到政府教育经费的短缺,短期内改变政府的投资偏好,使政府直接拿出大笔资金来资助民办高校是较困难的,因此,可采取间接资助的方式,除了在民办高校征地、基建、校办产业、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及教学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援助外,还可以设立有关“民办公助”基金会,向民办高校提供经费或低息贷款,减免税收,发放学生贷款等。

3.引导社会捐赠。作为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捐赠在国外私立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成为私立高校经费的重要来源。捐赠越多,学校压力越小,政府和个人也将受益;相反,如果没有捐赠,不仅高校将难以维继,而且政府、个人及其家庭也将面临沉重的负担。当前社会捐赠在普通高校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社会捐赠者为了实现捐赠效用最大化,偏好在质量、品脾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普通公办高校,因此,对民办高校的社会捐赠可谓微乎其微。为改变捐赠者的偏好,政府应加大宣传,促使政府政策导向化。如制定有关民办高校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除此之外,给予捐赠者一定的名誉激励;借鉴国际经验,推行将“获得捐赠能力”纳入民办高校评价指标体系的办法,促使捐赠工作规范化、捐赠形式多样化,充分调动捐款者和受益者双方的内在积极性,推动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民办高校要切实加强自身质量、品牌建设,以适应社会在高教领域对质量、品牌的需要。

4.民办高校加强自身服务创收。当前我国民办高校服务收入在其经费来源中的比例还很小,与国外服务收入成为私立高校仅次于学费收入的经费筹措主渠道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民办高校作为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之一,应不断加强自身的创收能力。如通过为企业、社会、团体提供有偿服务获得相应收入;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扩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等,以此获得经费收入,缓解民办高教的经费压力。

标签:;  ;  ;  ;  ;  ;  ;  

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比较研究_民办高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