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江苏,淮安,223001)
【摘 要】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近年来,随着工程项目大量实施,工程造价审计把关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制度;风险;工程造价;预防;审计
前言:
通常,有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要进行工程审计。即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规模较大而且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建造自用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决定是否审计。对工程造价审计而言,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巨大,并且要经过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等众多环节,因而各种人为因素、自然条件及建筑市场的变化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这其中的每个环节、每个要素稍把握不准都会引起审计误差或是失误,审计结果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带来审计风险。对此,本文将从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影响因素及预防措施进行简要研究。
一.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因素
1.审计参与单位风险。目前送审项目很多,审计机关往往需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但也由此带来了额外的审计风险,因为一旦参与审计,协审单位的审计风险也将转由审计机关承担。社会中介审计与政府审计存在较大不同,社会中介审计的委托方是甲方,因此审计工作中经常是“一切听甲方的”,从而失去了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而政府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往往就是甲方,不能什么都以甲方为准。另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可能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往往会形成利益同盟,造成审计方孤军奋战,使项目审计难度加大。
2.法律法规风险。目前政府审计主要以《审计法》为准,而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律文件都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主要以调节民事行为为主,与《审计法》有一定的冲突。建设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具有法定的效力,而根据《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的多为财政资金,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对利用建设合同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审计工作中往往经常遇到,使审计难度加大,并且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审计风险。
3.审计质量风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目前审计质量还是主要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审计方法的不同、审计深度的不同、审计经验的不同都会造成审计结论的不同,如果没有做好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就有可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查不出实际隐藏的问题;如果没有执行严格的复核和复审制度,审计人员业务上的缺陷就有可能导致审计结论的重大偏差。
4.事后审计风险。在工程审计中经常发现,对于一些时效性比较强的材料价格,建设单位签证意见经常是“以审计为准”,没有做好及时的询价工作,如果送审不及时在结算审计时往往有较大争议。对于隐蔽工程,事后审计是看不到实物的,如果过程中没有做好详细的书面及影像记录工作,对于其真实性就有较大的审计风险。
5.审计人员风险。工程造价审计是很专业的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抗压能力。由于每个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都不一样,对同一审计事项的挖掘深度或者审计结论都有可能不一样,这种不确定性如果形成实际的审计偏差就造成了审计风险。另外,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外界的干扰,被审计对象往往为了自身利益,采用请客送礼、找人打招呼或者威胁等手段对审计人员施加各种压力,如果审计人员抵抗力不强就容易失去客观性做出有悖于事实真相的结论,甚至可能造成职务犯罪。
二.工程造价审计风险预防对策
1.加强协审单位监督管理,建立违规单位移送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是一股重要的审计力量,如何用好这支队伍是审计部门的重要工作,因此应加强对社会中介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审计过程中执行严格的复核流程,如偏差严重时可移送建设主管单位进行处罚。当前工程造价审计主要依靠工程实物以及送审资料,审计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依赖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相关单位提供了错误或者虚假资料,就可能出现审计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因此接收送审资料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规定送审时限。审计过程中不允许出现补签资料的现象,如果发现提供了虚假的资料,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执行。审计部门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签字谁负责,明确审计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选择一定比例进行审计复审,重点是审计证据的完整性和审计结论的准确性,看审计深度和广度是否达到要求,审计有无遗漏重大问题,如果复审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之外,视误差大小对审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对于一些重大项目,还可以采用 3.依法审计,使审计结论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审计工作,不但要求结论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对各种法律法规应仔细研究,吃透其精神,对各种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的地方要多方咨询并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为了防止不符合规定程序建设的项目通过政府审计进行“漂白”,审计人员还应熟悉各类工程项目规定的建设程序,对未按要求备案的变更项目不予审计,对不合规的项目不予接收或向有关部门移送其违规线索。
4.审计全过程参与,重心前移。目前对于工程项目中后期的施工管理相关监督工作较为看重,对于前期如设计、咨询方面关注和监督力度不够,而前期工作对于项目的造价影响往往更大。因此应加强事前和事中管理监督,推行绩效审计,完善跟踪审计制度。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决策依据、设计方案的优化、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等情况进行标前绩效审计,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合同执行、分包情况、监理情况等进行跟踪审计,将审计风险尽可能消灭在前期阶段。
5.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目前审计工作主要还是靠人在干活,而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审计质量,因此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使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应加强同行间的业务沟通,定期交流各自宝贵的审计经验和案例,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一些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进行培训,使审计人员不断掌握建筑领域的新知识。另外由于政府审计的特殊性,审计人员工作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各种诱惑,这就需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教育,使其具备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的职业品德。
三.结语
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建筑市场诸多需求逐步规范的严峻形势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把握机遇,迎难而上,积极面对各种挑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防范和控制工程审计风险的意识,应根植于每个工程审计人员脑中。只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真正树立起审计风险意识,坚持依法审计,才能防范和控制工程审计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超.关于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与防范对策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04).
[2]范荣.浅析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与预防对策[J].现代商业,2010(06).
[3]叶红.关于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与防范对策的研究[J].城市建筑,2013(08).
[4]龚松,蒋宇红.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012(20).
作者简介:
吴宏伟;1979年8月;男;汉;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工程造价审计管理;
论文作者:吴宏伟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10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8
标签:风险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人员论文; 单位论文; 审计工作论文; 政府论文; 结论论文; 《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10月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