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_原产地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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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49(2004)02-0050-05

引言

原产地规则是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

原产地规则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一国原产地制度与本国的贸易政策相结合,更能在贸易安排、投资决策、跨国经营等活动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关税壁垒作用的下降,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灰色”的政策工具倍受发达国家的青睐。主要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均针对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中国在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和应用方面还是一个“学步者”。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尚未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工具而加以充分利用。

一、中国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中国在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和应用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中国没有各种按国别的歧视性关税和其他贸易安排,关税税制简单,对进口货物只实行最惠国和普通两栏税率,而实际上几乎全部进口货物都适用于最惠国关税。因此中国对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仍停留在最惠国和普通两栏关税税率的计征和进口国别统计上。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区域集团对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则不局限在关税计征和国别统计上,他们能够通过灵活采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达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另外,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与制裁;我国对普惠制项下出口产品普惠制的利用率不足50%。种种迹象已暴露出中国不仅没有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而且在运用原产地规则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1.原产地规则不成体系

我国目前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大块。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是为了适应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尽量减少货物出口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参照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行事的。而在世界各国原产地规则体系中,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往往比出口原产地规则更重要。因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是为保护进口国的国内市场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区分货物的不同原产地,给予差别对待,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因此,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缺乏有效管理,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与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2.原产地规则的划分方法不合理

我国是按货物的流向来制定进、出口两套原产地规则的,划分方法过于简单且不合理。而美、日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区域集团的原产地规则一般是以适用范围划分的,一是适用于各种歧视性的贸易安排,以确认货物能否享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区域牲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互惠性的优惠待遇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二是适用于反倾销、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并按优惠性和非优惠性将原产地规则制定统一协调的原产地规则法,另外对特殊产品辅之以特殊原产地判定标准。

3.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范围过窄

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主要运用于最惠国待遇税率的实施和进口国别统计,范围过窄。而有效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都需要配套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因而我国现行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令海关难以对某些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规避等行为有效的追踪、认定,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十分乏力。

4.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过于简单宽松

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具体确定某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国家(地区)的基本准则。可分为整件生产标准(Wholly Produced Criterion)和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Criterion)。其中整件生产标准是指货物作为一个整体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生产或制造,不含任何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整件生产标准的产品称为完全原产品,其概念非常严格,其原产地的认定一般无异议。而对于含有进口成分的不完全原产品,采用“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对“实质性改变”的判定,又可分为税则分类变化标准(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Test,CTH)、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三种。一般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标准是以CTH标准为主并辅以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标准。

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则采用加工工序辅以百分比来料定原产地。而我国规定的加工标准较为简单,且仅确定25%的增值标准,导致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尽管国产化率极低,大多数却仍被认作中国原产,造成了我国大量贸易顺差的假象。

5.未能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订宽严程度不等的特殊原产地标准

我国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致使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原产地的增值标准普遍较低,且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使配额项下国产化率极低的加工产品也能取得“中国国籍”,大量占用我被动配额,导致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例如,就布制箱包而言,部分外商在大陆投资设厂的主要目的,就是申领我输美布制箱包的“被动配额”。这些布制箱包的原材料全部来自国外,仅在大陆进行“裁剪和缝制”工序,取得的增值率不到30%。但按照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上述加工后的布制箱包能够取得“中国国籍”,由此挤占了我原本十分有限,并由“中国产品”独享的“被动配额”。这种来料加工未能起到对国内相关产业的连锁带动作用,也没能扩大内需,相反却挤占了我国国内布料企业的市场。

总之,我国原产地规则存在很多问题,如标准还不完全和WTO及国际惯例接轨、可操作性差、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不强等。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并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相关产业的适当保护。

二、完善和合理运用原产地规则的对策措施

原产地规则的完善与运用一方面要涉及有关政府机构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这种管理要反映出一国(地区)的整体经济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又直接涉及到各个企业的微观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必须从上述两方面完善原产地规则,加强对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与运用。

1.政府方面

(1)制定进出口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我国进出口原产地规则不协调,有必要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包括原则、标准和程序)、定义清晰、商品分类详细的更为系统、具体、科学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

第一,扩大“货物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由单纯的“签证管理”及“进口货物征税税率确定”扩大至涵盖最惠国待遇的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及保障措施的实施、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歧视性的进口数量限制的实施、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在内的所有领域。

第二,参考美国、日本、欧盟的某些具体做法,制定宽严适度的原产地标准。首先,借鉴欧盟和日本在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为扩大自身原材料、零部件出口而制定的“给惠国成份(Donor-country content)”规则,我国可推出相应的“中国成分”规则。即当外国从中国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至中国并争取进口优惠关税待遇时,允许这些中国成分被视作该出口国的原产成份,使其较易满足优惠性原产地标准。这将有助于中国半成品的出口。其次,借鉴美国、日本、欧盟在普惠制中实行“原产地区域累计规则(Regional Cumulation Rules)”,我国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将中国大陆和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视作一个累计区域,对来自港澳台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不视作进口成份,而视为国产成分加以累计。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地区的高新技术提高中国产品的附加价值,而且有利于推动两岸三地在高技术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深层次合作。第三,借鉴欧盟和美国为限制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而采取的特殊原产地规则,我国应制定符合促进进出口及有效利用外资的“反规避条款”,利用合理的原产地百分比标准调查在华外资企业内销产品的原料来源,防止其在我国进行“变相倾销”。

(2)制定特殊原产地标准。为避免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和制裁,以及提高出口产品国产化率,引导外资投向,更好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应着重制定有关配额产品和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产品的特殊原产地标准。

第一,通过对配额产品制定特殊原产地标准,逐步提高我国加工贸易层次。针对目前我国配额产品国产化率低、利润流失的状况,可对那些我国已有较强生产能力的被动配额产品制订“较高”的原产地标准,并规定只有达到此项原产地标准的加工贸易产品才能取得中国产品的待遇与出口配额。

第二,通过对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制订较高的原产地标准,避免我国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制裁。在外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与裁决中,凡带有“中国制造”字样的,或享受中国配额的,都被视为“中国产品”。然而,不少产品实际上不过是在中国进行了简单加工、组装、甚至是分装后,便取得了“中国制造”的头衔。当这类产品遭到反倾销制裁时,往往把真正中国制造的产品也囊括进去,使我们失去了市场,国内生产也遭到严重打击。因此,对于那些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可针对不同情况,制定较严格的“国产含量”标准,既可避免外商向中国转移倾销产品,也有利于扩大国内原材料、零配件的销路,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第三,对高科技产品制订较低的原产地标准,以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为达到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可对国家鼓励的高科技产品制订较低的原产地标准,来引导外资的合理投向。以集成电路为例,我国1998年进口额高达45亿美元,而出口额仅9.5亿美元(且其中有9亿美元为加工贸易出口),逆差高达35.5亿美元。由于集成电路的生产主要由“扩散、组装和检测”三道工序组成,现阶段我们可以先制订较低的集成电路原产地标准,规定集成电路在我国境内进行“组装和检测”后就能取得“中国国籍”。借上述集成电路原产地标准,“诱导”外资投向集成电路生产领域,达到“以市场换技术”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的目标。然后,随着国内产业的发展和进步,再逐步提高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标准,以在我国境内进行“扩散”这一高科技工艺作为集成电路取得我国原产地资格的条件。

(3)在政府采购中运用“国产货”标准。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按照WTO的规定,“国产货”标准可高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中国国产货”。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国产货”标准可由我国自行制订。因此,为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扩大内需,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及抵御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我国可制定《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应优先购买“中国货”。并将政府采购作为吸引高技术含量外资的“磁石”,来“诱导”外商为进入我国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投资我国相关领域,达到“以市场换技术”的目的。

2.企业方面

(1)熟悉目标市场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生产、制造的产品在出口至某些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我国入世后使得“中国制造”的商品能更加广泛地享受到市场准入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或更为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待遇。但享受这些优惠待遇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中国制造”的标记被其它国家和地区所承认。为此,我国所有出口企业首先必须掌握和熟悉各自目标市场国(地区)原产地规则的实质要领和实施细则,其中重点应放在非完全原产品以什么作为判定标准(CTH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以及具体的标准要求;原产地判定程序如何设定;原产地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原产地规则的实施过程是否对我国出口商品产生了限制、扭曲或损害性影响。掌握和熟悉上述内容有助于保护我出口利益不受损害。当然,出口企业在办理商品原产地身份事宜时也同时必须遵守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2)利用原产地规则开拓国外区域集团市场。区域集团的特点之一就是内部贸易高度优惠,对外贸易则具一定保护色彩。打入区域集团市场最有效的办法是在该集团的某一成员境内开展生产加工活动并使制成品获得该国(地区)的原产地身份。然而,有些厂商认为只要经过简单加工、装配,就可以绕过区域贸易障碍,以当地产品身份在当地及邻近国家和地区销售,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一方面针对这种“螺丝刀”式运作,许多区域集团已制定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范“规避产品”(如欧盟运用的被称为“当地含量要求”的特殊原产地规则),另一方面许多集团外国家和地区都想利用这条“绿色通道”,竞争程度十分激烈。

因此,我国企业进行这类目标的海外投资策划时,应做到:研究东道国(地区)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明确什么样的生产加工活动才能使制成品获得该国(地区)的原产地身份;适当把握当地的原产地规则,把握的最佳点是在加工深度上刚好符合获得原产地身份的最低要求。例如,中国对欧盟投资的生产企业要想使其生产加工的产品被认定为“欧盟产品”,就应至少满足最低45%地方化率的要求。

(3)把握好“实质性改变”标准,必要时改变商品的原产地身份。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市场准入障碍。为此,运用WTO原产地规则约束机制改变我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身份是出口企业必须掌握的一门技巧。改变原产地身份的关键,一是把握好“实质性改变”。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调原则,税则分类变化标准(CTH)是判定“实质性改变”是否发生的主要依据。因此出口企业必须了解自己的产品按加工深度在关税税目序号中的分布情况;二是找一个合适的第三方开展加工活动。所谓“合适的第三方”,是指该国(地区)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最能符合改变原产地身份的需要,并且对外来的有关加工生产活动持欢迎态度(至少不应属于限制范围)。特别应注意东道国的原产地规则对能取得原产地身份的“最小的税目变化”界定,因为这是最大利益之所在。

(4)警惕目标市场中“中国制造”标记被冒用的可能性。由于商品的原产地身份标记不但与其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相联系,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一种商品信誉标记,因此在国际市场上难以排除“中国制造”标记被冒用的可能性。如果不是中国制造的产品,或按目标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不能被认为是中国制造的商品标上了“中国制造”这一标记,自然会对我国有关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正当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对国家经贸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出口企业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立即与目标国(地区)有关当局交涉;如有关当局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此类行为,或存在处理不公现象,企业可提请我国政府部门代为交涉。

(5)充分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证扩大出口。若能充分利用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更优惠的普惠制待遇,可降低出口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但是,商检部门的权威信息表明,我国普惠制项下出口产品对普惠制的利用还不足50%;在普惠制利用比例方面,“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要占80%,而国有企业只占20%。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出口企业对普惠制了解不多,申请文件内容不准确、不属实,未被批准,丧失机会;二是许多国有企业至今没有把普惠制作为对外贸易的有利条件主动加以利用。

我国企业要想利用好这一拓展国际市场的利器,首先要了解世界上28个给惠国的贸易政策。由于原产地签证有相当大部分是执行给惠国的规则和标准,给惠国的给惠方案又随其贸易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出口企业应全面深入掌握给惠国给惠方案的修订情况,提高应变能力,最大限度适应给惠国要求,充分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证扩大出口。其次,应明确自己的产品是否在某国(地区)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品清单中及可受惠幅度。第三,要对普惠制原产地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内容复杂而严格,各给惠国具体规定又不尽相同。企业要想满足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应查明其出口产品是本国完全原产品,还是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若含进口成分,还要查明是否符合给惠国给惠方案中有关该产品的百分比标准或加工标准的规定。另外还需考虑给惠国是否有“原产地累计”或“给惠国成份”规定。在此基础上,提高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程度,从而获得这一优惠资格。

三、结论

从海关统计到差别关税计征到贸易保护甚至到招商引资、扩大内需,原产地规则的范围是不断变化扩大的。随着原产地规则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它已不再是单纯的海关“技术性问题”,而是一个背后隐藏着巨大经济利益的“政策性问题”。由于它涉及到每一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利益,使得其更具现实意义。因此有学者称,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规则。

中国入世后制定合乎国际规范的、统一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并运用规则来保证企业的正常贸易,实现合理规避,改进出口、引资水平,维护自己的经贸利益,尤显迫切。

运用原产地规则来维护我国经贸利益,不仅要了解、借鉴发达国家和区域集团的做法,也要看到自己的不足与差距,更要在宏观(政府)和微观(企业)两个层面上共同努力,从全球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妥善制定和合理运用原产地规则,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真正融合。

收稿日期:200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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