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法》的修订对会计与审计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法论文,会计论文,浅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与会计及审计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公司法》的修订对我国既有的公司会计实务与审计业务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1 注册资本制度和出资方式变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方面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1)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原来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统一降低为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原来的1 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降低了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标准。但对有前置审批的还要从其规定,例如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最低要求是30万元。
(2)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他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额。
(3)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方式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种表述把过去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扩大为范围更大的“知识产权”,这就包含了著作权、版权等智慧财产权,并且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有价财产出资,如股权、债权、劳务、信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预留了法律空间,给会计、审计实务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与任务。因为对于诸如行政许可权、采矿权、排污权、个人信用、劳务技能的评估与货币计量是会计的一大难题。此外,新《公司法》还明确了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大幅度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只限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意味着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使得出资方式更为灵活。
与这些变化有关的会计核算相应的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例如:2006年9月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大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于每年12月1日缴纳20万元,分两年缴足。则:
首次出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公司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
2007年12月1日缴纳20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公司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2008年12月1日缴纳20万元时,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若设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20万元,财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公司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
2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对会计和审计的影响
(1)删除了法定公益金的条款。新《公司法》取消了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相应地对公司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和有关公益金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作出适当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盈余公积”项下的“公益金”项目与利润表中“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应该删除,其“法定公益金”账户余额应调到“任意盈余公积”账户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取消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资金来源渠道,原先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的“应付福利费”的标准也应随之作相应调整,但这些调整应该得到税法在税前扣除的允许和认可。
(2)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并修改了资本公积金转股的规定,为特殊公司的股改提供了新的路径。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这就意味着2006年1月1日以后,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的对象与方案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
(3)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原《公司法》规定的“审查验证”提高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是指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制作。第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4)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与解聘。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与解聘权交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为割断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还明确提出了“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 回购本公司股份(票)变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法》第143条对回购本公司股份做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例外。当发生下列4种情形时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因此,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无须进行纳税调整。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不得计入损益。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会计处理。第一,如回购价格高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第二,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面值,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回购的,贷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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